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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747
深度剖析85个实务问题和91个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翔实,为读者处理民间借贷实务问题,了解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和思路。
本书采用案例剖析的方式撰写,对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总结和适用分析。分民间借贷主体、民间借贷合同、委托代理、债权担保、债权债务五篇,设20个专题,剖析91个典型和新型的裁判案例。本书所采用的案例都来自法院生效裁判
文书,大部分为*高院生效裁判文书。
篇民间借贷主体篇
章自然人之间借贷及裁判案例解析
1未成年人借贷
[案例解析]未成年人向成年人出具借条被判无效
2精神病人借款
[案例解析]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借款有效
3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借贷行为
[案例解析]未成年人有资格向借款人收回借款
4监护人职责
[案例解析]监护人提供被监护人财产担保侵害被监护人合法
权益无效
第二章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及裁判案例解析
1企业向内部职工借款
[案例解析]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内部职工借款应为合法
2企业向内部职工出借资金
[案例解析]公司向项目经理出借资金应由项目经理个人偿还
3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
[案例解析]执行董事向公司借款,股东为公司利益起诉获胜
4企业负责人借款与企业债务之关系
[案例解析]负责人为企业借款,受益企业共同偿还
第三章企业之间借贷及裁判案例解析
1企业之间借贷的有效情形
[案例解析]公司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借贷有效
2企业之间借贷的无效情形
[案例解析]企业间利用银行资金获利的“流转”借贷无效
第四章民间借贷介绍人、见证人及裁判案例解析
1民间借贷介绍人
[案例解析]“介绍人”在借款人栏下签名被判共同偿还借款
2民间借贷见证人
[案例解析]行为人在借款人栏中盖章是共同借款人而不是见
证人
第五章小额贷款及裁判案例解析
1小额贷款属于民间借贷
[案例解析]小额贷款纠纷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2违规不违法的小额贷款
[案例解析]违规发放小额贷款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违规“包收包贷”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解散
第六章个体网络借贷及裁判案例解析
1个体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案例解析]P2P网络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2个体网络借贷担保
[案例解析]网贷中介机构违规担保不必然无效
3个体网络借贷法律风险
[案例解析]利用网贷集资诈骗被处刑罚
第二篇民间借贷合同篇
第七章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及裁判案例解析
1民间借贷书面合同
[案例解析]仅凭借条不足以认定借贷事实
2民间借贷口头合同
[案例解析]口头借贷因不能举证合意而败诉
3以投资形式发生借贷关系
[案例解析]合同约定投资款被判偿还借款
第八章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及裁判案例解析
1借贷合同当事人
[案例解析]用途争议和实际使用人存在均不影响借贷主体认定
2借条借据缺少一方主体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法院推定借款凭证持有人为出借人
3借贷数额
[案例解析]民间借贷以实际提供数额确定债权债务效力
4借款数额笔误
[案例解析]借款数额瑕疵的认定
第九章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裁判案例解析
1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案例解析]出借人未提供借款自然人间借贷合同虽成立但不
生效
村委会与村民订立的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案例解析]套取银行贷款再高利转贷的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贷合同无效
以包养情人为目的的借款合同无效
第十章民间借贷合同附条件、附期限及裁判案例解析
1民间借贷附效力条件
[案例解析]投资款因附条件被判转为借款
2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
[案例解析]借款转投资款所附条件未成就,借款人应当偿还
借款
3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案例解析]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
[案例解析]不具附属性的条款不是附效力条件
5民间借贷合同的附期限
[案例解析]不具确定性的附期限条款无效
第十一章民间借贷的利息及裁判案例解析
1高利贷
[案例解析]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2预先扣除利息
[案例解析]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法院判决偿付实际借款本息
3复利
[案例解析]息转本再计息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4没有约定利息
[案例解析]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不免除逾期息
5利息约定不明
[案例解析]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法院考虑综合因素判付利息
第三篇民间借贷委托代理篇
第十二章民间借贷的委托代理及裁判案例解析
1委托代理出借
[案例解析]代理人以其名义出借,出借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2委托代理借入
[案例解析]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借应由借款人偿还借款
第十三章民间借贷的无权代借及裁判案例解析
1无权代理借款
[案例解析]行为人无权代借应向出借人返还借款
借条只约束代理人和出借人的由代理人偿还借款
2借款人对无权代理的追认
[案例解析]借款人只对追认的代借款项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四章民间借贷的表见代理、代表行为及裁判案例解析
1民间借贷的表见代理
[案例解析]出借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2民间借贷的代表行为
[案例解析]法定代表人借款构成代表行为,由法人偿还
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案例解析]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企业,两者共同偿还借款
第四篇民间借贷担保篇
第十五章民间借贷的保证担保及裁判案例解析
1连带保证及保证期间
[案例解析]连带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的确定
2一般保证与“不能履行”
[案例解析]介绍人承诺“保证执行到位”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案例解析]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不能认定为一般保证
4保证人的抗辩权
[案例解析]连带保证人对借款利率超限额的可行使抗辩权
5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案例解析]债务人财产不方便执行,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6保证合同无效及过错责任
[案例解析]国家机关提供保证无效,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民间借贷的抵押担保及裁判案例解析
1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
[案例解析]借款人提供抵押不一定适用“物保优于人保”
2抵押登记及抵押权设立
[案例解析]债权人未取得他项权证的房产抵押未设立
3农民住房抵押及其效力
[案例解析]法律并未禁止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设定抵押
农民住房抵押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无效
4再次抵押及其抵押顺位
[案例解析]再次抵押未登记,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
5“绝押”及其效力
[案例解析]当事人约定房产“绝押”无效
6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解析]出借人放弃借款人财产担保,法院判决免除保证
人责任
7抵押权与租赁权及其关系处理
[案例解析]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8抵押物上的追及权与涤除权
[案例解析]抵押物上追及权与受让取得所有权并不相悖
9抵押物抵债及其效力
[案例解析]以物抵债合同生效可消灭抵押债务
第十七章民间借贷的质押担保及裁判案例解析
1动产质押及其交付与占有
[案例解析]车辆质押只要将车辆交付出借人即设立质权
2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案例解析]借款人许可出借人使用担保车辆是质押而不是
抵押
3质权与抵押权并存及其处理
[案例解析]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占有的质权
4质物保管及其损失责任
[案例解析]质物在监管中灭失,监管人与质权人连带赔偿
5股权质押及其登记
[案例解析]股权质押未按约登记不能设立质权
6保证金质押及其“特定化”要求
[案例解析]保证金未“特定化”不能设立质权
7提单质押及其质权设立
[案例解析]提单质押须订立合同并交付提单才能设立质权
8转质及其法律效力
[案例解析]不交付所有权的“转让”实为转质
第五篇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篇
第十八章民间借贷债之转移及裁判案例解析
1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
[案例解析]出借人已通知债权转让,借款人应向受让人清偿
债务
债权消灭后再转让无效
2民间借贷的债务协议转移
[案例解析]债务协议转移后由新债务人偿还借款
3债务协议转移的担保责任
[案例解析]担保人同意债务转移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4民间借贷债务的法定转移
[案例解析]企业借款后分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民间借贷的债务加入
[案例解析]债务加入的认定
第十九章民间借贷的债务清偿及裁判案例解析
1按份债务及其清偿
[案例解析]出借人接受债务分割的,借款人按份清偿债务
2连带债务及其清偿
[案例解析]共同借款应当连带偿还
3连带责任变更为按份责任及其效力
[案例解析]连带债务转化为按份债务,出借人再主张连带清
偿无效
4借贷履行主体及其正确履行
[案例解析]履行债务主体错误,借款人须再偿还借款
5夫妻债务及其清偿
[案例解析]夫妻借款后离婚的,配偶仍应共同偿还
6遗产继承及其债务清偿
[案例解析]继承人是否继承债务要视其是否继承遗产而定
7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及其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案例解析]合伙企业不能履行的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清偿
8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案例解析]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9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案例解析]向第三人履行不改变债权债务主体
10债权债务抵销及其法律效果
[案例解析]股权抵债后归还借据,全部债权债务消灭
11借款债务免除及其效力
[案例解析]免除部分共同借款人债务应相应减轻其他共同借
款人的债务
第二十章民间借贷的几种诉讼及裁判案例解析
1出借人行使代位权诉讼
[案例解析]出借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令次债务人偿还
借款
2出借人行使撤销权诉讼
[案例解析]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将房产赠与儿子被撤销
3借款人之间行使追偿权诉讼
[案例解析]连带债权人之间约定的债务份额,法院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借贷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据此规定,就民间借贷而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可处于待定状态,监护人事后追认的,该借款合同有效,未成年人不能偿还的,由监护人偿还。但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如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借贷,又如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借贷,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为有效。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成年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判断。该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判断自然人是否成年,一是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二是在没有出生证明的情况下,以户籍登记或者身份证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三是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户籍登记、身份证记载时间的,以其他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案例解析
未成年人向成年人出具借条被判无效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3日,刘某(系某校初中生)向杨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19600元(壹万玖仟陆佰元)。”杨某某以刘某拒不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及其父母刘某某、朱某某偿还借款196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主张刘某向其借款19600元,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但其仅提供刘某签名的借条,现刘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而杨某某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借款事实存在的依据以及出借款来源的证据。刘某当时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杨某某与刘某既非亲戚亦非朋友,杨某某向刘某出借如此较大数额的钱款,有悖常理。且刘某书写的借条内容显然超出刘某当时的年龄、智力的理解和控制能力,杨某某的借款行为也未征得刘某父母的同意和事后追认。杨某某对刘某借款用途系用于买东西和还账的解释,也不合常理。
综上所述,杨某某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杨某某要求刘某、刘某某、朱某某偿还借款19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杨某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客观存在,刘某及其父母应偿还杨某某借款196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在给杨某某出具借条时仍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书写的借条内容显然超出刘某当时的年龄、智力的理解范畴,该行为也未征得刘某父母的同意和事后追认,故杨某某不能证明刘某的该民事行为已经生效。杨某某上诉称其与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客观存在,但对借款的用途、事实经过及出借款的来源,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能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释,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清晰地处理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民法总则》和《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进行民事活动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二是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但事先已经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三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后其监护人予以追认;四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刘某系在校初中生未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即使刘某确实向杨某某借款19600元,也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涉案借款合同无效。但若杨某某确已向刘某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刘某取得的借款应当返还给杨某某,但由于刘某是位在校生,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故应由其监护人父亲承担返还责任。
自然人之间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未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本案中,杨某某虽然持有刘某出具的借条,但刘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再者,杨某某向未成年人提供19600元大额借款,主张刘某借款用于买东西和还账,确实有悖常理,让人不可理解,而杨某某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借款,就此事实而言,刘某及其父母也不承担偿还责任。
刘某向杨某某借款,事先未征得刘某父母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刘某父母追认,杨某某要求刘某、刘某某、朱某某偿还借款19600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例根据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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