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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9157
为了传承和发扬以邹渊教授为代表的贵州老一辈法学工作者崇尚法治、献身法学、务实求真的坚定信念和法学精神,该书从八十年回首、邹渊学术思想与成就、当前法学教育改革、法治贵州的理论与实践等七个方面反映了邹渊教授的法学思想及对培养法学人才的贡献、法学教育的改革等问题。是一本了解当今我国法治进程、法治教育、法治改革的好书。
为了传承和发扬以邹渊教授为代表的贵州老一辈法学工作者崇尚法治、献身法学、务实求真的坚定信念和法学精神,该书从八十年回首、邹渊学术思想与成就、当前法学教育改革、法治贵州的理论与实践等七个方面反映了邹渊教授的法学思想及对培养法学人才的贡献、法学教育的改革等问题。是一本了解当今我国法治进程、法治教育、法治改革的好书。
部分 解释原文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闻通稿和答记者问: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人民法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条【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多个医疗机构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
第三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当事人的确定】
第四条【诊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范围及有关法律后果】
第七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
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人的确定】
第十条【鉴定材料的要求】
第十一条【鉴定事项与鉴定要求】
第十二条【原因力鉴定】
第十三条【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第十四条【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及其证据效力】
第十五条【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第十六条【诊疗过错的认定】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第十八条【紧急救治的情形及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多家医疗机构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疗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
第二十二条【医疗产品与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两地以上诊疗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则】
第二十五条【指引及解释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的适用效力】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1何某杰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在有关法律施行前的,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该案再审的,也应以此为标准判决原裁判是否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2李某、赵某琦与襄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以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3陈某等与周某芳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
——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的,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以及过错大小酌情判决医疗机构承担部分责任;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复印的病历前后不一致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4李某丽等与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案
——医疗机构在产检检查中履行了符合诊疗规范的告知义务,且该产检行为与婴儿出生缺陷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5田某峰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医疗机构存在误诊误治、未充分告知等过错诊疗行为的情况下,其赔偿责任的大小也要考虑原发疾病本身治疗的难以程度以及患者本身体质等因素
6晏某某与重庆市某某保健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依据鉴定意见确定两家医疗机构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王某波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
——因诊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错过治疗时机而死亡的,医疗机构依法按照比较过错和原因力规则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责任
8吴某志、孙某清与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患者父母起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而患者的子女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法有效鉴定意见作出的认定,对所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依法判决予以赔偿
第四部分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2012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年8月27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节录)
(2002年4月4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节录)
(2015年1月30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1月22日)
为了传承和发扬以邹渊教授为代表的贵州省老一辈法学工作者崇尚法治、献身法学、务实求真、开拓创新、坚韧不拔的坚定信念和法学精神,鼓励法学界的青年才俊,营造依法治省的浓厚法治氛围,繁荣和发展贵州省法学事业,推动和促进我省法治建设的进程。2014年10月8日,贵州法制界、法学界在贵阳市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学术活动——“邹渊教授法律生涯60年与贵州法学教育研讨会”,会期恰逢邹渊教授80寿辰,使这次活动自始至终充满了尊师重道的浓浓情意。把法治建设、法治教育的学术研讨与一位在法学殿堂辛勤耕耘了六十载且成绩显著的长者的一生联系在一起,使感人的人文情怀、育人的方法探讨和启人的法理论道,浑然融合在一起,在贵州的法制史上,尚属首次。
此次研讨,距离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仅相距12天。也是贵州法学界迎接和落实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一次动员和热身。
此次研讨,受到贵州省众多领导部门和法学各院校的高度重视,无论从规格、规模、内容、人数和影响各个方面来说,堪称贵州法学界的盛事。
研讨活动由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贵阳仲裁委员会、西南政法大学贵州校友会、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贵州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联合主办,
贵州盘江集团、贵州绿电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贵正律师事务所、江西中林建设集团贵州分公司、贵州昱龙招标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办事处、浙江嘉核物贸有限公司等协办。
研讨会以法学教育、法治教育为主线,依次展开以下三个单元的探讨:一是“邹渊教授法律生涯60年与贵州法学教育”;二是“法学教育现状与改革研究”;三是“法治贵州的理论与实践”。通过研讨,总结和分析了邹渊教授的法学思想及对培养法学人才的贡献,倡导继承与发扬老一代法学家兢兢业业严谨治学的奉献精神;交流了法学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和问题,研讨了法律院校与法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的有益思考;检阅了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效果,聆听青年才俊们对法治贵州进程中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成果。这不仅仅是指邹渊教授几位学子在大会上的交流,也包括来不及在会上交流的三十几位学子提交的论文。这些也许不尽成熟的论文,犹如一颗颗闪闪发光的星星,在告诉世人:一代新人正在成长。
为了忠实反映“邹渊教授法律生涯60年与贵州法学教育研讨会”的实况,给贵州法学界这一盛事留下生动翔实的资料,我们编辑出版了这本纪念册和论文集。
文集分为“研讨会综述”、“八十回首”、“邹渊的学术思想”、“法治教育研讨会”、“交流论文”、“新作与拾遗”、“贺词贺诗”等七个部分。其中“交流论文”是邹渊教授学子们提交的论文,内容涉及法学的各个方面。“新作与拾遗”是邹渊教授另一本《邹渊法学文选》未收录的部分新作与拾遗的文章。
研究教育法思想的学术价值
教育法制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形成教育法的价值共识的过程,是不断建构教育法的价值基准的过程。当前,笔者在邹渊教授现有教育法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运用价值哲学理论,在与教育法体系的相互关照中,对教育法的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邹渊教授教育法学思想的学术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邹渊教授破天荒地冲破了我省尚无人运用法学、教育管理学和教育学紧密结合的综合方法,对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全方位的研究的历史,邹教授采用不同的方法,采用教育法学、教育管理学与教育学相互结合的新途径联合攻关,有很强的针对性、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创新意义。结合我国科教兴国战略,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紧扣贵州省改革发展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并将其具体落实到地方立法草案的建议稿上,针对性强,具有直接的实践意义。
(2)发展贵州省高等教育关系到我省能否抓住国家开发西部的机遇,涉及我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近期启动消费,扩大需求,拉动内需的国民经济增长,还可满足人民对高等教育供给的渴望,更关系新世纪综合国力的提高,符合国家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
(3)在信息化时代潮流以及各国教育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急待教育法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教育法的研究成了教育改革课题中为关键的课题,依法治教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也使得教育法研究成为一种必需,而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更是对加强和完善教育法的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邹渊教授对教育法学的研究具有时代发展、国家方略和公民权利三个层面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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