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8258
内容简介
《南京国民政府之银行法制及其宪法导向:以规则变迁为中心》以中国传统法制史研究成果为镜鉴,从中国经济史和法制史交叉视角切入,分析和论述了1928年至1949年国民政府银行法制建设过程,阐释了银行制度与宪政运动之间的关系。这种从法制史的角度研究银行制度的规则变化,特别是因国民政府宪政运动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即银行制度如何配合孙中山所确定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逐步推行)是比较有新意的。
《南京国民政府之银行法制及其宪法导向:以规则变迁为中心》的出版对进一步拓展中国经济史法制史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南京国民政府之银行法制及其宪法导向:以规则变迁为中心》的出版对进一步拓展中国经济史法制史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目 录
导论
一、缘起
二、学术史回顾
三、内容与概念限定
四、研究创新
一、缘起
二、学术史回顾
三、内容与概念限定
四、研究创新
章 南京国民政府银行法制的历史基础
一、理论基础:从“统制经济”到“统制金融”
二、宪法基础:民生主义宪法制度
三、体制基础:财政主导金融模式
第二章 中央银行制度与“发达国家资本”理念
一、宪法之币制立法权的实现
二、“发达国家资本”理念下走向国营的中央银行制度
第三章 特许银行制度与“发达国家资本”理念
一、国民政府之前走向民营化的特许银行制度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特许银行制度:从节制私人资本到发达国家资本
第四章 农业金融制度与“平均地权”理念
一、宪法中的农业金融条款与“平均地权”理论
二、国民政府之前的农业金融制度
三、国民政府抗战前的农业金融制度:以中国农民银行为中心
四、国民政府后期农业金融制度的兴与衰(1937年一1949年)
第五章 地方银行制度与“地方自治”之宪政理想
一、宪政运动中的地方自治制度及省制、县制之争
二、地方自治之轻省理念下的省银行制度
三、地方自治之重县理念下的县银行制度
第六章 普通银行制度与“节制私人资本”理念
一、南京国民政府之前的普通银行制度
二、首次立法:1931年《银行法》及相关争论
三、战时与战后的渐进统制规则
四、关于银钱业同业公会的统制法规
第七章 南京国民政府银行法制的特征及其成因
一、南京国民政府银行法制的主要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银行法制特征的传统成因
三、南京国民政府银行法制的破产——官僚资本的积聚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南京国民政府之银行法制及其宪法导向:以规则变迁为中心》:
二、“发达国家资本”理念下走向国营的中央银行制度
(一)国营化之理论类型与西方经验
从张君劢主持起草的《国是会议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多数宪法(草案)文件都承认币制与国家银行属于中央立法管辖范围。孙中山之民生主义经济理论也主张,实业国营,特别是银行国营,乃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之重要方式与手段,社会各界也都基本表示认同,以为以国营手段为代表的统制金融政策是实现孙中山宪政理想的重要支撑之一。
实践中,银行国营理论还要区分多种运作形式,如有学者认为,银行国营制度分为部分国营与全面国营两种类型,全面国营的优势有三:一,利于筹集资本。二,便于统制运用,即“对于金融市场之统制以及经济政策之施行,自感灵活便利,无所牵制。”三,可以实现节制资本,有助于“促进国民财富之平均”。而其缺点亦有三:一,易为官僚操纵,在政治清明国家,银行国营自然有利于国民经济,“在政治秩序紊乱之国家,政府为少数官僚所把持,此时如果采行银行国营,结果必为官僚开一方便之门,”其运用银行政策实施有利于私人之种种措施,多数人将反受其害。二,工作效率低下。三,金融易为财政滥用,扰乱市场。因而,银行国营制度如得成功,必须有两个基本前提,即“政治清明”与“经济稳定”。此处所谓全面国营与部分国营之类型化区分,实际是指银行资本的国有与民有比例问题。全面国营即要求银行资本完全归国家所有并由政府控制经营管理权,部分国营即银行资本由国有与民营组合而成,但经营管理权在政府。此外,还有银行资本与经营管理权皆为民间股东所有,政府也可参股但却不能控制决策的类型。
具体到中央银行而言,资本类型与管理经营权的不同归属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之亲疏,西方金融史对此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经验。
在一战前,世界各国之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各有不同,早期如英格兰银行始终与政府保持超然关系,但更多的中央银行则受政府管制,如俄国、德国、芬兰、日本、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之国家银行,挪威银行等,都在中央银行法中强调了中央银行之国有化色彩。苏俄政府甚至于1917年12月27日发布命令,将全国所有银行一律收归国有。德国之帝国银行亦是典型。
然而在一战时期,各国中央银行却因为政府管制几近瓦解。如法兰西银行,在战争期间为政府垫款之总数已逾战争初期所定限额之十倍还多,终引起1926年金融大恐慌。因而战后,各国为控制通胀,避免重蹈覆辙,都严格遵循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及1922年日内瓦国际金融会议所确立的中央银行独立化原则,在金融改制中保证中央银行独立于政治之超然地位,有人列举,此阶段完全国家资本中央银行有保加利亚国家银行、芬兰银行、立陶宛银行、苏俄国家银行、瑞典国家银行等5家。完全私人资本中央银行有英格兰银行、德意志银行、奥地利国家银行、匈牙利国家银行、法兰西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荷兰银行、意大利银行、西班牙银行、挪威银行、丹麦国家银行等11家。官商资本合办之中央银行有日本银行、爱沙尼亚银行、希腊银行、墨西哥银行、捷克国家银行、南非洲联合准备银行、智利中央银行、秘鲁准备银行、、哥伦比亚银行、赤道国中央银行等10家。民营模式的中央银行已明显成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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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达国家资本”理念下走向国营的中央银行制度
(一)国营化之理论类型与西方经验
从张君劢主持起草的《国是会议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多数宪法(草案)文件都承认币制与国家银行属于中央立法管辖范围。孙中山之民生主义经济理论也主张,实业国营,特别是银行国营,乃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之重要方式与手段,社会各界也都基本表示认同,以为以国营手段为代表的统制金融政策是实现孙中山宪政理想的重要支撑之一。
实践中,银行国营理论还要区分多种运作形式,如有学者认为,银行国营制度分为部分国营与全面国营两种类型,全面国营的优势有三:一,利于筹集资本。二,便于统制运用,即“对于金融市场之统制以及经济政策之施行,自感灵活便利,无所牵制。”三,可以实现节制资本,有助于“促进国民财富之平均”。而其缺点亦有三:一,易为官僚操纵,在政治清明国家,银行国营自然有利于国民经济,“在政治秩序紊乱之国家,政府为少数官僚所把持,此时如果采行银行国营,结果必为官僚开一方便之门,”其运用银行政策实施有利于私人之种种措施,多数人将反受其害。二,工作效率低下。三,金融易为财政滥用,扰乱市场。因而,银行国营制度如得成功,必须有两个基本前提,即“政治清明”与“经济稳定”。此处所谓全面国营与部分国营之类型化区分,实际是指银行资本的国有与民有比例问题。全面国营即要求银行资本完全归国家所有并由政府控制经营管理权,部分国营即银行资本由国有与民营组合而成,但经营管理权在政府。此外,还有银行资本与经营管理权皆为民间股东所有,政府也可参股但却不能控制决策的类型。
具体到中央银行而言,资本类型与管理经营权的不同归属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之亲疏,西方金融史对此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经验。
在一战前,世界各国之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各有不同,早期如英格兰银行始终与政府保持超然关系,但更多的中央银行则受政府管制,如俄国、德国、芬兰、日本、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之国家银行,挪威银行等,都在中央银行法中强调了中央银行之国有化色彩。苏俄政府甚至于1917年12月27日发布命令,将全国所有银行一律收归国有。德国之帝国银行亦是典型。
然而在一战时期,各国中央银行却因为政府管制几近瓦解。如法兰西银行,在战争期间为政府垫款之总数已逾战争初期所定限额之十倍还多,终引起1926年金融大恐慌。因而战后,各国为控制通胀,避免重蹈覆辙,都严格遵循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及1922年日内瓦国际金融会议所确立的中央银行独立化原则,在金融改制中保证中央银行独立于政治之超然地位,有人列举,此阶段完全国家资本中央银行有保加利亚国家银行、芬兰银行、立陶宛银行、苏俄国家银行、瑞典国家银行等5家。完全私人资本中央银行有英格兰银行、德意志银行、奥地利国家银行、匈牙利国家银行、法兰西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荷兰银行、意大利银行、西班牙银行、挪威银行、丹麦国家银行等11家。官商资本合办之中央银行有日本银行、爱沙尼亚银行、希腊银行、墨西哥银行、捷克国家银行、南非洲联合准备银行、智利中央银行、秘鲁准备银行、、哥伦比亚银行、赤道国中央银行等10家。民营模式的中央银行已明显成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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