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626
本丛书既适合作为知识产权法官了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知识、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的参考用书,也可为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当事人提供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指导和借鉴。
为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研究,全面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审判经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国家创新体制,*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精选68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调研报告予以编辑出版。本丛书既适合作为知识产权法官了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知识、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的参考用书,也可为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当事人提供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指导和借鉴,更有助于研究人员全面了解知识产权诉讼现状和法律适用难点,从而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好互助与优势互补。
序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对于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和对外交流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对知识产权特定类型案件、诉讼机制、典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理清纷繁复杂现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是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功。首先,加强调查研究是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越来越依靠知识、信息和技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知识创新、制度创新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更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各类行业创新需求,找准制约创新的制度弊端和薄弱环节,通过法律适用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来保护和激励创新,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其次,加强调查研究是总结审判规律、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涌现,保护客体不断扩张,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具体案件的裁判标准往往会对企业的兴衰、产业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产生深刻影响。加强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有利于全面了解概况、整体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和趋势、检测和评估裁判规则的作用和效果,从而促进人民法院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后,加强调查研究是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是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和主导渠道。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知识产权案件,在当事人、律师、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讨论和争辩的基础上形成妥善解决方案。在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在热点难点专题的调研中,人民法院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案件裁判中的疑难问题,又能够集中社会各界智慧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和完善。
一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查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书作为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的集中体现,既有高度,又有广度和深度。从高度来说,许多调研报告从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的角度思考问题、提出对策。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往往反映了当地的经济特色,各地法院针对当地特色案件开展研究。调研报告中涉及的保护对象包括玩具、服装、花样、酒类产品、日用陶瓷、软件、电子商务和商品交易市场等,有助于从多角度、多层面、多环节深入了解和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从广度来说,本书是对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的宏观反映。从横向审判领域来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传统领域,也涉及网络著作权、标准必要专利等新领域;从纵向诉讼进展来看,涉及从维权方式、诉讼机制到救济措施等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总览全书,既有利于掌握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更有助于观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概貌和发展趋势。从深度来说,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为了全面深入了解实际情况,采取了各种调研方法,如,收集本地法院甚至全国法院的特定类型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和典型案件梳理,北京朝阳法院研究了计算机软件纠纷判决书637份;了解和掌握各国相关案件或制度;听取相关组织、权利人、专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等。这种不辞辛苦、求真务实的调研方法保证了调研报告能够展现实情、收获实效。
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需求,创新型国家建设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任务。人民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查研究工作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要注重激励创新的价值追求。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制定重要的价值追求。授予发明创造者以私人产权是为了激励个体创新;对私人行使知识产权予以限制是为了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的接触和使用,从而促进社会创新;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的流转、使用和收益是为了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人民法院在裁判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总结审判规律和提出解决方案时,应当紧紧围绕激励创新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第二,要关注现实国情和审判实际。由于发展阶段、产业布局、市场模式、社会管理状况和法制观念水平等状况不同,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和特点。人民法院应当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当前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和促进创新政策,围绕影响和制约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作用的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损害赔偿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与授权确权诉讼程序设计、知识产权停止侵权救济、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和机制安排等问题,是影响和制约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础性问题,应该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此外,定牌加工与商标保护、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个体工商户合法来源抗辩、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等问题,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独特性问题,亦应引起足够重视。
第三,要具有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但事关私人权利的保护,而且涉及产业创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保障。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跨国界流动日益普遍化的国际形势下,知识产权更是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的有力工具。我们应当树立战略思维和世界眼光,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增强调查研究的系统性、前瞻性和科学性。要深入研究、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了解和掌握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向,以国际视野和开放思路,批判吸收、为我所用,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能力。
互联网开放平台法律问题研究
前言
当今,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技术变更为快速、深刻的领域之一,它深深地改变着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利益格局,影响着众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改变着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技术的每次革新、互联网产业模式的每次调整都无疑会使已存的利益格局发生改变,会使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如何在促进技术、产业进步与发展的同时,解决好这些冲突,使得利益冲突各方都能够以较为理性的方式面对现实,能够在现有的框架下限度地实现各方的利益,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无疑是一个比较大的考验。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解决者、案件裁判者,无疑应当在案件裁判中以公平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这些已经进入诉讼的冲突和纠纷,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而且要站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发展的前沿,深刻了解互联网技术、产业发展的动态,探索互联网领域中为前沿的法律问题。互联网开放平台,应该说是近几年互联网产业中为时髦的词汇之一。自从2007年社交网站Facebook推出开放平台以来,世界上各大互联网公司都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开放战略,比如苹果、谷歌等国外互联网巨头以及国内的腾讯、百度、奇虎360、新浪、搜狐等知名互联网企业。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的下一个看点,成了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已经成为互联网业界的共识。那么,有关互联网开放平台的纠纷也已经开始出现,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批苹果公司App
Store中相关应用被诉侵权的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也涉及了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相关问题等。应该说这些案件都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这些案件的解决会影响到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发展。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如何能做到既有力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能够促进互联网技术和产业模式的发展,无疑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本调研课题就是基于该现状,力求站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发展的前沿,深入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涉及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各种纠纷,如何寻找到互联网技术、产业发展与权利保护的平衡点,为案件的裁判提供标准,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为本次调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主办了“互联网开放平台法律研讨会”,并于2013年3月至5月,走访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互联网企业,了解了各互联网企业开放平台发展的状况及在发展中所遇到的法律方面的困惑。另外,我们还查阅了目前起诉到法院的有关互联网开放平台案件的卷宗材料、判决书等,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界定及发展现状〖1〗
(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界定
尽管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为时髦的词汇之一,且大多互联网公司都在实行开放战略,纷纷推出自己的互联网开放平台,但是对于什么是互联网开放平台,能否给开放平台下一个定义,不同的互联网企业还是有不同认识的,也几乎没有互联网企业能够给该概念下一个定义,且每家互联网企业都是在描述自己业务内容、产品时介绍说自己是互联网开放平台,同时会说另外一些标榜着是开放平台的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平台。可见,在行业中,互联网企业都是在描述自己产品、业务内容的意义上使用开放平台概念的。但是,各家互联网企业的产品、业务内容千差万别,比如新浪微博属于社交类的,而阿里巴巴公司则属于电子商务类的,百度公司又属于搜索引擎,在描述这种差别较大的产品、业务内容时同时都使用同一个概念,这对于外行人来说有些难以理解。其实,尽管各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内容千差万别,既然他们都使用开放平台这个概念解释他们各自的产品、业务,那么他们各自的业务、产品中肯定有一种共通的东西,而他们正是用开放平台这个概念指称存在于不同业务内容中的这种共通的东西,且这种共通的东西可以依存于他们千差万别的业务中的。那么,这种共通的东西是什么呢,如何界定它呢。在业界,已经有人对此作出了一个界定,即“所谓开放平台,就是首先提供一个基本的服务,然后通过开放自身的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运用和组装其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接口产生新的应用,并且使得该应用能够统一运行在这个平台之上,我们把这样的一种网络服务模式叫作开放平台。这个基本的服务可以是已有的,例如门户、博客、也可以是新创的,例如用户关系。无论是哪一种,开放平台模式成功的要点在于,通过自身服务和第三方应用的互利互惠,提高用户对平台网站的粘性和使用程度,进而提高获利,同时通过利益分摊,达到平台自身和第三方应用循环刺激而产生的滚雪球式的增长。”
谭晨辉、刘青焱:《OpenAPI出现、起源与现状》,载《程序员》,2008年7月刊。
这个定义非常清楚地表达了开放平台的内涵,准确地提炼了不同互联网业务、产品之间的用开放平台概念指称的那个共通的东西,能够涵盖目前所有不同互联网企业所推出的开放平台。在这个定义中,“基本的服务”就是各个不同的互联网企业所经营的千差万别的互联网业务、产品。开放平台所开放的就是这种提供“基本的服务”的系统中的接口(即应用程序接口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使得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者能够使用这个接口,把自己开发的应用对接到这个提供“基本的服务”的平台上,在该平台上统一运营。尽管各个互联网公司所从事的“基本的服务”是不同的,但是开放接口、允许第三方开发者的应用程序通过该接口对接到从事“基本的服务”的平台上,这种运作模式是相同的,故开放平台指的就是这种相同的互联网业务模式。说白了,也就是说从事开放平台业务的互联网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所运行的程序不一定都是自己的,有的可能是第三方开发者开发后通过开放接口对接到该网站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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