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6811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本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内外专利标准化相关诉讼频发,专利标准化中的专利挟持问题凸显,引起了司法、产业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主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纷纷积极探索应对专利标准化之策,而我国相关研究还很少。
在我国现行的标准管理体制下,如果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制定,但没有披露专利信息,能否视同免费实施的默认许可?专利标准化究竟有哪些复杂的政策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背后存在哪些更深层次的影响因素?法律应当如何规制?……本书结合国外典型案例,分析技术标准化中的专利许可问题,剖析专利标准化背后的理论和规律,进而尝试从多层面、多视角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规制对策,*后对我国标准化专利许可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章 绪论
一、命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本文结构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专利标准化的法律问题
节 专利标准化: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耦合
一、技术标准概念及其分类
二、技术标准与专利耦合的原因及其影响
三、技术标准化与专利的耦合路径:必要专利标准化
第二节 国际主要标准制定组织及其专利政策
一、国际主要标准制定组织简介
二、国际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的基本规则
三、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信息披露政策
四、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许可政策
第三节 专利标准化中的专利挟持问题
一、不当披露专利信息
二、违反RAND原则
三、不公平许可
四、拒绝许可
第三章 专利至上主义及其反思
节 专利至上主义理念
一、专利至上主义的内涵及外延
二、专利至上主义的演进与发展
第二节 专利至上主义泛滥
一、标准制定组织“超中立,弱约束”的专利政策
二、立法推手:专利法律制度性固有缺陷
三、行政推手:专利授权的有效推定及宽容的反垄断审查
四、司法推手:CAFC“亲专利”倾向
第三节 专利至上主义的反思
一、原因分析
二、反思
第四章 专利标准化的法律规制
节 理念更张:从专利至上主义到创新至上主义
第二节 完善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
一、事先披露原则(Ex Ante)
二、相对确定的RAND原则
三、违反信息披露和专利许可的惩罚机制
四、在法律诉讼程序之外建立可选择的ADR纠纷解决机制
五、构建市场化的专利池
六、开放授权
第三节 专利法限制
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下的专利权客体范围限制
二、严格并提高专利授权条件,统一专利审查标准
三、禁止专利权滥用
第四节 反垄断法规制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二、国际反垄断法规制立法例
三、专利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措施
第五节 完善司法救济
一、专利违约救济
二、专利侵权救济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专利标准化政策建议
一、我国标准化管理现状及问题
二、我国专利标准化规制政策现状
三、完善我国专利标准化规制政策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附 录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及其说明
致 谢
三、专利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措施
如前文所述,除了完善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许可政策和以市场导向建立专利池外!
还应当在专利法和反垄断法视野下寻求针对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措施。虽然从本质上说,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目标一致,具有内在一致性,
二者互为补充,只是实现手段不一样——反垄断法是鼓励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是鼓励人们通过发明创造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的法律制度。但是,在某种意义上,知识产权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垄断性权利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会与反垄断法促进“竞争”的目标存在一定的矛盾,二者具有某种紧张、冲突的内在关系。2005年,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不再将标准制定组织内知识产权价格谈判作为当然违法行为加以禁止,但仍对该问题提出了严重警告。
2008年8月1日,
我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反垄断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能的要求。这部法律的颁布不仅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且也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我国《反垄断法》主要确立了以下主要任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以及禁止行政垄断。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被视为知识产权不享受反垄断法豁免适用的法律依据,说明知识产权和一般财产权一样,
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那么,如何理解本条的“滥用”知识产权呢?应该说,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不一定就必然违反反垄断法,此处的“滥用”
应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下进行词义解释。也即“滥用”知识产权是否限制了竞争,其判断标准只能是以反垄断法为原则,一般适用合理分析原则,而非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的,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不论其是否滥用知识产权。即使存在滥用知识产权!,但如果没有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也不适用反垄断法, 对其应以知识产权法、 民法等民事法律加以规制。换言之,知识产权本身的滥用,如滥用问题专利(过期专利或专利保护范围过宽的),均不适用反垄断法,
而直接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解决。
因此,专利标准化中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应该说“滥用专利权”行为的范围较之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要更宽一些。美国学者Jay
Dratle.
Jr指出,专利权滥用与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存在以下区别:,与反垄断诉求不同,专利权滥用是盾而不是矛。它使得被控侵权人免于因其侵权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它不能为被控侵权人提供要求金钱或禁令救济的基础。第二,虽然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一般足以构成专利权滥用,但专利权滥用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第三,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不同,专利权滥用可以得到矫正。
一旦专利持有人放弃了不适当的行为,且专利权滥用的后果得到消除,专利持有人可以重新强制执行其专利权。
(一)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标准化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拥有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人有可能滥用这一地位来过高定价,谋取垄断利润,同时对竞争者实施排挤行为!,以防止竞争者在其提高价格时扩大产出,并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这均属于对支配地位的滥用,被反垄断法禁止。在考察这次滥用行为时,知识产权因素也会带来一些特殊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不当披露专利信息、不公平许可、拒绝许可、搭售等情形。此处要求,不光要有滥用行为,还需要造成损害后果。
1. 不当披露专利信息与禁止反言
所谓不当披露专利信息,是指专利权人在参加标准化制定过程中故意隐藏或不当披露相关专利信息$
在标准制定之前或标准引入专利过程中,有些专利权人故意不透露其拥有专利权的情况,等到标准出台后,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向标准使用者索取许可费,迫使标准使用者“无意识”地侵犯其专利权,从而获利,或反对其他公司使用该标准,或收取高昂的专利使用费。有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专利权人仅仅披露了专利授权信息,不披露专利申请信息,
在技术标准发布实施后,原来的专利申请得到了授权,同样会限制技术标准的实施并产生相应的连锁效应。如果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履行披露义务,则可以根据衡平法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进行处理,此原则的基本要素是:某一方误导性的行为被禁止反悔;主张禁止反悔的一方应提出误导行为与合理损害之间的联系。例如,美国Unocal案、Dell案、Rambus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