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6049
精要框架 命题点拨 真题索引 知识详解 温故知新 实战贴士
本书集萃北京万国学校法律硕士联考培训的经验和智慧,是北京万国学校法硕联考培训一直秉承的大纲、法条、真题“三位一体”理念的总结。依据考试大纲,模拟考生复习过程,体现复习规律和技巧。
精要1绪论00
第一节民法概述00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00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00
精要2民事法律关系0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0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0
第三节民事权利0
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法学)0
第五节物(法学)0
第六节民事法律事实0
精要3自然人0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0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0
第三节监护0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0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0
精要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0
第一节法人概述0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0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0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0
精要5民事法律行为0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0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0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0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0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0
第六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0
精要6代理0
第一节代理概述0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0
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0
第四节无权代理0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0
精要7诉讼时效与期间0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0
第二节诉讼时效0
第三节期间0
精要8物权的一般原理0
第一节物权概述0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0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精要9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精要10共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
第二节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精要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精要12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及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精要13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地役权
精要14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精要15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概念
第二节占有的类型
第三节占有的效力(法学)
第四节占有的保护
精要16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不当得利
第四节无因管理
精要17合同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违约责任
第八节几类主要的合同
精要18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人格权
第三节身份权
精要19知识产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精要20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节亲属制度
第三节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夫妻关系
第五节婚姻的终止
第六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第七节继承法概述
第八节法定继承
第九节遗嘱继承
第十节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精要21侵权责任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六节多数人侵权
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
任何考试都存在规律性的东西,关键的是我们能否感知,并在该规律的指引下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简称“法硕联考”)的基础是其“考试大纲”。
应对“法硕联考”,我们必须将“考试大纲”所要求掌握的理论、法条等知识点烂熟于心。但不能死记硬背,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对“法硕联考”经常考查的知识点,重点把握,决不放松;对“法硕联考”较少考查的知识点,稍作关注;对“法硕联考”从不考查的知识点,决不关注。
针对以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注意理解;针对以主观题考査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这种“针对性”不可能直接从“考试大纲”中得出,必须另辟蹊径。“法硕联考”真题,是联考实践的长期积累,从中可以分析出我们应对考试想要的一切,从中把握其考査重点和考査方法。法条,是任何学习法律的人必须面对的问题。理解法条并掌握法条,能够灵活运用,是法律人孜孜追求的目标。“法硕联考”对法条运用能力的考査是一以贯之的。
综上,我们要想在“法硕联考”中取胜,唯一的方法就是将大纲、法条、真题三者结合。为此,我们编写了本套“复习精要”,力图有所突破。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套书集萃了北京万国学校法硕联考培训的经验和智慧,它是北京万国学校法硕联考培训中一直秉承的大纲、法条、真题“三位一体”培训理念的总结。
“2019法律硕士联考复习精要”共有三分册,《综合课32讲》、《民法21讲》和《刑法21讲》,完全依据法硕联考“考试大纲”编写而成。每个分册的编写体例都是一致的,模拟了考生的复习过程,体现了复习规律和技巧。
每分册“复习精要”的排列大体按照“考试大纲”的章节顺序。每一讲的“精要”主要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1精要框架:本部分对本精要的知识结构予以列明,以帮助考生从整体上把握知识体系。
2命题点拨:本部分结合真题考查情况对重点内容予以说明并给出复习建议,以及对命题趋势加以预测。
3真题索引:本部分列明近些年的真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以提示考生本精要的重点所在。
4知识详解:本部分是本书的主体部分。立足于应试性,突出体系性和理论性,本部分详略得当、有的放矢地将“法硕联考”中可能涉及的重要知识点全部收纳其中。力求每一精要都能做到考点集中,并结合近年的考题讲解,使考生能够迅速抓到重点和难点,做到既明辨法理又加深理解,更好地掌握考核重点、解题步骤和技巧。
5温故知新:前四个步骤是基础,本部分是检验和巩固。“温故知新”的练习题是编写者从多年培训经验中精选出的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考生既可以用来检查自己复习的效果,发现不足之处予以改进;也可以巩固前面复习的知识点,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同时,考生得以增长实战经验,使理论能力转化为做题能力和实战能力,到考场上就能轻松自如地应对。基于此,我们对该部分提供答案,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析。
6实战贴士:对易错、易混概念,需理解掌握的重、难点加以进一步分析,方便考生对知识的理解、消化。
本套丛书的作者都是北京万国学校从事法律考试培训实务多年的一线人员,多次参与法律培训用书的创作。多年的培训实践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考生在进行“法硕联考”准备中的艰辛、孤独和凄苦,考生的信任和关注让我们切实感受到编写一套好的辅导书的责任和培训的价值。经历了多年的策划和精炼,本套丛书面市了,它将迎接联考和考生的双重检验。我们热忱地期待着每位考生的反馈与建议,让这套丛书在真诚的指正和教诲中成长,真正成为考生备考旅程中的朋友!
希望本套丛书能帮助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高分。同时,由于专业水平有限,在编写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欢迎批评指正!
北京万国学校2018年夏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和发展(法学)
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古罗马帝国,调
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被
称为万民法。
(1)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使用了“民法”一词,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
(2)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首次使用“民法”一词。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关于民法的概念,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属性的本质体现。
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依据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可将民法进行如下分类:
具体分类基本含义注意事项
(1)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还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总纲性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法规
(2)
广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其他民事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采广义的民法概念,包括《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
(3)
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例,系统地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编纂模式有两种:一是罗马式,即法学阶梯式,将民法分为人法和物法;二是德国式,即潘德克顿式,将民法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民法总则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目前,《民法总则》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是未来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二)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体系以权利为中心点,民法始终以对基本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己任,赋予并保障了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
2民法是私法。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私法主要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民法是私法的核心内容。
3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主要是相对于程序法而言的,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民法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当然,民法中也有少数程序性的内容,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内容,它们都是服务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实现的。
4民法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民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允许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民法利用强行性规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民法规范中,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并存,体现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结合。
(三)民法的性质(法学)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4民法是权利法。
5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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