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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7176
《松湖政法论丛:婚姻家庭法理论与案例研究》作者从事婚姻家庭法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多年,专注于民商法和弱势主体权益保障研究。书中内容新颖。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教学辅导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公务员等使用,对广大读者极具参考价值。
前言
专题一 婚姻、家庭与国家干预
【典型案例】孙某、胡某诉民政局不予登记结婚案
一、婚姻自由与同性结合
二、非婚同居的“合法化”
三、婚姻关系的国家干预
四、家庭关系的国家干预
专题二 夫妻生育权及其实现
【典型案例】丈夫诉妻子侵害生育权案
一、配偶权及其内容
二、生育权及其法理阐释
三、对生育权的法律规制
四、女性的生育自决权
五、生育权的实现保障
六、生育权性别冲突与调适
专题三 失独者及其权益保障
【典型案例】失独者群体争取国家补偿案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失独者的现实困境
三、失独者保障的立法实践
四、失独者保障的策略思考
专题四 夫妻忠实义务及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妻子诉丈夫违反忠诚协议案
一、问题之缘起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表现
三、对通奸的法律规制
四、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有无
五、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标准
六、夫妻忠诚协议的裁判路径
专题五 夫妻知情权及其法律保障
【典型案例】李某诉孙某请求分割被隐瞒夫妻财产案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定义
二、夫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裁判原则
三、夫妻人身知情权及法律保护
四、夫妻财产知情权及法律保护
专题六 婚前按揭房屋及产权归属
【典型案例】妻子诉丈夫分割婚前按揭房产案
一、何为婚前按揭房屋
二、婚前按揭房屋产权之法律规定
三、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购房一方所有
四、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归属与补偿
五、婚前按揭房屋产权归属之完善
专题七 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案例】村民委员会诉林某撤销监护权案
一、亲权与抚养权的定义
二、“儿童利益”原则
三、亲权的行使规则及方式
四、离婚时如何确定直接抚养方
五、抚养权变更的主体、原因和条件
六、抚养权变更的方式及程序
专题八 探望权及其实现
【典型案例】焦某诉郭某探望子女及变更抚养案
一、探望权的界定
二、探望权的性质
三、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四、探望权的制度价值
五、探望权的主体和客体
六、探望权的行使和中止
七、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
专题九 欺诈性抚养及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丈夫诉妻子欺诈性抚养案
一、亲子关系的认定及法律效果
二、欺诈性抚养的法律界定
三、欺诈性抚养责任的法理基础
四、欺诈性抚养损害的原权利
五、欺诈性抚养的责任主体
六、欺诈性抚养的赔偿范围
七、考虑非婚生子女的利益
专题十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果某某“受虐杀夫”被判缓刑案
一、暴力与反家庭暴力
二、反家庭暴力的域外经验
三、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分类
四、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不足
五、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参考文献
三、对通奸的法律规制
(一)对通奸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通奸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规范的效果展示,侵权责任的目的是矫正破坏的规范,维持规范并将之作为社会交往遵循的标准。”但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的是,婚外性行为隐蔽性较强且通常涉及个人隐私,因此被称为“秘密”的侵权行为。一方面,夫妻基于相互信任的婚姻基础,相互尊重彼此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婚外性行为发生于私密空间,其外在表现相对隐秘。所以受害者一般防不胜防并且难以举证,有关部门也‘难以调查取证。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举证和取证困难而将通奸排除在法律规制之外,违法的通奸者不但应当受到道德谴责,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1.通奸与重婚、姘居一样都是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外性行为
一夫一妻制原则是婚姻法的基石,仅对重婚与姘居进行法律规制而纵容通奸行为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法律规范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可以依基本原则判案,因此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通奸行为不应该被纵容。
2.夫妻互相忠实是法定义务,而非道德义务
众所周知,通奸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法学界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马忆南、谢育敏、刘涛等学者主张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马忆南教授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道德义务的范畴,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王旭冬、朱和庆、唐弦等学者主张的夫妻忠实义务已被婚姻法升华为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他们认为,法律义务并不一定以“必须”表述,有“应当”字样的法律规定同样也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那些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更是如此,如诚信义务。三是余延满、夏忠彪、乔新生等学者主张的《婚姻法》第4条应是一个法律原则,而不是具体法律规范。他们提出,法律的内容主要是法律规则,但并不都是法律规则,还有大量的法律原则、概念、术语等,当法律对道德规范加以规定时,有的成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有的则属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条已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到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它不是法律规则,因为它欠缺法律规则的明确具体性,同时,由于该规定过于抽象所以不具有可诉性。笔者基本上支持第三种观点,但笔者认为,尽管法律仅仅是将“夫妻互相忠实”由道德义务上升为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但也无法否认其本身属于法律义务的性质,通奸作为一种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理应受到规制。婚姻是人类选择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伦理实体,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紧密结合的共同体而存在。法律是限度的道德,婚姻法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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