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207697丛书名: 西方法律与宗教学术论丛
《七国宗教法制的基础与前沿》乃“西方法律与宗教学术论丛”的第五本,由国际知名法学家小约翰·威特(John Witte ,Jr.)组织选编而成。各位作者皆是宗教自由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功底深厚;所论将推动我国学界比较法学、宗教自由以及普通法国家的文化等多项研究。
序言:宗教自由的基础与前沿
小约翰·威特
大英联合王国与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
一切形式的不宽容和歧视宣言》
彼得·坎普
宗教自由新领域:庆祝《联合国宗教宽容宣言》
发表25周年——爱尔兰
G.F.怀特
南非宗教自由概述
约翰·D.范·德·维维尔
加拿大的良心和宗教自由:挑战和机遇
艾恩·T.本森
未完成的实验:澳大利亚宗教自由报告
瑞德·莫特森
某温暖地带的宗教自由:来自新西兰的报告
雷克斯·J.阿达
以色列国的宗教自由
内坦·勒纳
这本专题论文集旨在对遵循普通法传统的七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以色列、新西兰、南非和英国)中的宗教自由的基础与前沿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当然,这些国家都是以不同的方式来适用普通法,而且它们与其他法律传统之间也有着各样的联系。此外,其他许多国家也可以被列入这样的比较研究,如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以及在亚洲、非洲、太平洋地区,大西洋地区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前英国殖民地。尽管它们并非都属于英联邦国家,但是它们都同样具备足够的普通法基础,也值得作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本论文集中所分析的七个国家为法律传统相近的国家提供了清晰的样板,它们不仅同样致力于保护宗教自由,而且现在也都面临如何保护其公民和国民的宗教权利与自由的特殊挑战。虽然许多专家对本国的宗教自由情况了如指掌,但却很少有人对其他国家类似的宗教自由情况有所了解,即使是那些属于同一法系的国家。本文集中分别来自七个国家的专家的文章,将成为重要的比较法的材料资源。
比较法律分析对于我们而言向来是有所裨益的——即使仅仅是为了可以从新的角度对本国法律规范和实践的有效性与实用性进行证实,并从中获取如何对其进行改革的一些想法。现在是一个对宗教自由规范进行比较法研究的格外有利的时机。这七个国家,也包括其他很多国家,现今都面临由全球化引起的宗教迅速多元化、基要主义引起的宗教冲突,甚至是由激进化引起的宗教恐怖主义和宗教战争的严峻挑战。近些年来,这些国家也都曾为应对这些新的宗教和文化挑战先后尝试了一系列的法律对策。这包括从激进的新型政治世俗化和宗教私人化到综合性的新宪章、案例和针对这些新的宗教和文化现实而设计的法规等各种措施。其中一些新的法律尝试与这七个国家宗教自由的传统法律基础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另一些措施则与之相冲突。其中一些法律尝试小心地与国际宗教自由规范保持着同步,而另一些措施却是刻意实施与之抗衡。接下来的几页将对这些尝试和发展作出描述与评价。
本论文集是1981年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和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宽容和歧视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Intolerance and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and Belief,以下简称《联合国1981年宣言》)G.A.Res.36/55,U.N.GAOR,36th Sess.,73d plen.mtg.,U.N.Doc.A/36/684(1981年11月25日)为方便起见,本文件和本文引用的其他文件被收录于《宗教与人权:基本文件》(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BASIC DOCUMENTS)[塔德·斯坦克(Tad Stahnke)和J.保罗·马丁(J.Paul Martin)1998年编辑],同时摘录于纳坦·勒纳(Natan Lerner)的《宗教、信仰和国际人权》(RELIGION,BELIEFS,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第129—149页(2000年)。25周年纪念活动的产物和组成部分。《联合国1981年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对宗教权利与自由综合性的表述。虽然它没有约束力,但它却能够为具有约束力的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lnternea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中有关宗教自由的简要条款提供重要的注解。此处研究的七个国家都已批准该国际公约,且没有对相关条款作出任何保留、协定或声明。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批准与保留》(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Ratifications and Reservations),http://www.ohchr.org/english/countries/ratification (近于2007年4月30日访问)。《联合国1981年宣言》也促进了之后一些国际性和地区性文件中,对更加分散的宗教权利与自由所作出的更充分的阐述。此外,从1986年起,联合国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开始使用该文件来准备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布的《世界宗教自由状况的年度报告》。这些年度报告——同时基于全球性调查与特别报告员每年对少数国家的现场走访——使对宗教权利的侵犯变得更加透明,同时使侵犯权利者承受更大的促其改革的外交压力。对该任务的描述参见当时的特别报告员阿卜杜勒法塔赫·阿莫尔(Abdelfattah Amor)的《公共会议: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的任务》(Public Conference:The Mandate of the UN Special Rapporteur),《埃默里国际法论丛》(EMORY INT’L L.REV.),第12卷,第945—950页(1998年)。这些年度报告也致力于改善和加强《联合国1981年宣言》中所涉宗教权利的非政府组织与新闻机构在传统媒介与新的电子媒介中的有效报道,这对官方性的努力起到了加强的作用。例如参见Forum 18的新闻,http://www.forum18.org (近于2007年4月30日访问)和Tandem Project,http://www.tandemproject.com (近于2007年4月30日访问)。美国国务院提交给议会的人权年度报告也很有参考价值,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自从1999年起每年都会对《国际宗教自由报告》(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加以补充,http://www.state.gov/g/drl/rls/irf (近于2007年4月30日访问)。
本论文集的七位作者将《联合国1981年宣言》作为模板来分析其本国宗教自由的基础与前沿。他们在准备报告时并没有对《联合国1981年宣言》进行逐条对照,也没有忽略其他重要的全国性、地区性或国际性的相关文件,而是通过将《联合国1981年宣言》作为分析的一部分,加强了这些条款在作为整体考量时的方法论联系和比较价值。
七位作者还先后以其本国有关宗教自由的法律经验作为对《联合国1981年宣言》提出批评与改进建议的基础。《联合国1981年宣言》并未兑现初作出的承诺,它既没有成为宗教自由方面的通用文件,也没有朝着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方向发展。宣言受到了多种批评,其中包括:没有充分体现宗教团体的权利,过分西方式地理解持有和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没有充分重视宗教活动和宗教认同中独特仪式与场所的作用,过分简单化地理解政府与宗教团体间复杂而多变的关系,过分关注家庭范围内的而忽略其他重要社会机构内的宗教权利,以及未能完全列举宗教权利等。七位作者利用本国宗教自由的经验来衡量对《联合国1981年宣言》的这些批评和其他批评,以期对《联合国1981年宣言》提出修订与校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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