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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47829
本书对法律实务工作者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特别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实务工作者适用,也为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习审判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书*特色在于:(1)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2)准确归纳裁判要点,总结审判经验和法律适用标准。(3)直接揭示争议焦点、难点问题,并标明了案件关键词、案号等信息,索引简明,方便查询。
本书对法律实务工作者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特别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实务工作者适用,也为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习审判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故意杀人罪
1 论罪应判处死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可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 被他人强行带至公安机关后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
——程先银故意杀人案
3 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已掌握罪行系同种罪行不构成自首
——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4 罪犯亲属仅协助归案的不构成自首
——吕志明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强奸、放火案
5 关键证据存疑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宣告无罪
——晏朋荣故意杀人、抢劫案
……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24 乡村便道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邓云生过失致人死亡案
25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故区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到
危害后果
——秦永锁过失致人死亡案
……
(三)故意伤害罪
30 数次对单个对象实施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雷号生故意伤害死刑复核案
31 酒后犯罪判处缓刑时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邓家忠故意伤害案
32 明显超出共同斗殴范围的加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羊开文故意伤害、羊冠振等聚众斗殴案
……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51 为争抢买单推拉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刘康辉过失致人重伤案
(五)强奸罪
52 非正常婚姻关系中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孙建军强奸案
53 强奸未得逞时临时起意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任惠平强奸、抢劫案
54 部分共犯强奸既遂时其他共犯亦既遂
——严洪炳、邓浩强奸案
……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3 假借民族风俗强行搂抱乱摸妇女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毕石林等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
(七)非法拘禁罪
64 为索取债务拘禁债务人亲属构成非法拘禁罪
——邓传勇非法拘禁案
65 非法拘禁他人“超额”索债的定罪量刑
——王志远、付承刚、唐协辉非法拘禁案
……
(八)绑架罪
69 以索债为借口拘禁他人勒索钱财的构成绑架罪
——王兆伟绑架案
70 绑架撕票但未致被害人死亡仍属加重情节
——罗伟绑架、强奸案
71 扶持人质至其亲属家中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穆海龙绑架案
……
(九)拐卖妇女、儿童罪
79 主动将拐卖儿童送回可认定有悔罪表现
——肖远德、肖远富等拐卖儿童案
……
(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十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
(十二)诽谤罪
88 捏造事实未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诽谤罪
——郭德纲诽谤案
……
(十九)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96 非法购买公民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二、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97 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标准适用普通抢劫罪的标准
——何福荣抢劫、盗窃,何秀同、张安盗窃,吴大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98 暴力抢回已过偿还期限的借条并销毁构成抢劫罪
——茆玉林、徐秀华、茆晶晶抢劫案
99 未成年人抢劫可根据情况适用禁止令
——董某、宋某抢劫案
……
(二)盗窃罪
131 利用网络非法获取公司账号密码并群发广告短信获利构成盗窃罪
——芦磊盗窃案
132 认定扒窃犯罪应符合两个基本特征
——吕清伟盗窃案
……
(三)诈骗罪
151 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
——王健诈骗案
152 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骗取保险理赔款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黄杨花、林志鸿、阎锋诈骗案153 虚构假案骗取举报奖励费构成诈骗罪
——王小林诈骗案
……
(四)抢夺罪
165 故意伤害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定性
——郭学周故意伤害、抢夺案
……
(五)侵占罪
167 保管人伪造盗窃现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
——上海海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陈亮侵占案
168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曹宗强侵占案
169 盗卖亲属保管物不构成侵占罪
——赵伟良诉杨飞侵占案
(六)职务侵占罪
170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电缆出售构成职务侵占罪
——刘运宏职务侵占案
……
(七)挪用资金罪
183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认定
——白晓伟挪用资金案
……
(八)敲诈勒索罪
……
(九)故意毁坏财物罪
……
(十)破坏生产经营罪
197 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为升职低价销售公司产品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刘俊破坏生产经营案
198 职务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时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庄建新等破坏生产经营案
三、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199 国企改革中增设转租环节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贪污罪
——张盛福、黄伟琳等人贪污案
200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在港注册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
——李殿孝贪污案
……
(二)挪用公款罪
216 认定挪用公款归私有企业应坚持实质标准
——吕余河挪用公款案
217 为单位利益出借款项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王成虎挪用公款案
……
(三)受贿罪
222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在体育赛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谢亚龙受贿案
223 以不合理低价从请托人处买房并由请托人支付税费构成受贿罪
——苏金生受贿案
……
(四)行贿罪
……
(五)介绍贿赂罪
……
(六)单位行贿
……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八)私分国有资产罪
254 单位内部公开分发国有资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吴小富、方永福私分国有资产、贪污、邹金炎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挪用公款案
四、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255 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工作时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滥用职权
案256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主体
——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罪
……
(二)玩忽职守罪
……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四)徇私枉法罪
……
(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七)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275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家损失构成犯罪
——宋新生徇私舞弊出口退税、滥用职权案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76 未审查签约主体履约能力致国有财产被骗构成犯罪
——赵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
(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77 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与森林遭严重破坏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
犯罪
——李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十)环境监管失职罪
278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为渎职罪主体
——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79 烟草局工作人员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资格
——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盗窃、银行卡出租、占为己有、秘密窃取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总第179期)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5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崔勇、仇国宾、张志国
【裁判要点】
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仇国宾用本人的身份证申请办理了和银行POS机捆绑的能用于经常性提取现金的e时代卡一张,并将该卡和身份证交由崔勇保管。后崔勇将该卡出租给牟驰敏使用,牟驰敏在银行ATM机上因操作不慎导致该卡被吞。牟驰敏要求崔勇去找仇国宾到银行领取该卡。崔勇即与张志国、仇国宾商议,由仇国宾出面到银行挂失,以便趁机侵吞卡内钱款。随后,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用挂失后的银行卡取出现金298 742 09元并私分。后因仇国宾自首而事发。
公诉机关遂以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崔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仇国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张志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
崔勇、仇国宾、张志国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首先,被告人崔勇、仇国宾、张志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三被告人均明知仇国宾名下的涉案银行卡内的钱款不属仇国宾所有,而是牟驰敏存储的个人财产。当涉案银行卡被吞、牟驰敏要求仇国宾帮助领取银行卡时,三被告人不是协助取回涉案银行卡并交还牟驰敏,而是积极实施挂失、补卡、取款、转账等行为,将卡内钱款瓜分,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被告人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的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根据本案事实……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再次,被告人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的行为符合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法律特征。……
综上所述,被告人崔勇、仇国宾、张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崔勇、仇国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志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仇国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崔勇、仇国宾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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