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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1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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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父母或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与孙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姐与弟妹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协议离婚的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及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与除外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处理规则】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共同送养与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人数的限制及例外情形】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应赡养养父母及补偿抚养费的情形】
实用核心法规
一、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节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录)
(200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节录)
(2016年11月21日)
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3月29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15年12月8日)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
三、家庭关系
1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节录)
(2020年5月28日)
2夫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3反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5年3月2日)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1年3月8日)
四、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9日)
五、收养、寄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年3月2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2008年8月25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4日)
六、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实用附录
一、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二、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
三、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四、离婚协议书(参考文本)
五、离婚起诉状(参考文本)
六、送、收养协议书
第五编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与适用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较为典型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二者的区別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如果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由于包办、买卖或者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据《婚姻家庭编》第105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权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被依法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借婚姻索取财物]
男女双方虽为自愿结婚,但一方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与买卖婚姻存在区别:前者双方以自愿结婚为前提,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后者则是由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结婚,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离婚时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进行处理。此处需要注意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为骗取财物而无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意愿,应按照诈骗来处理。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被《婚姻登记条例》废止。发布施行后,即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如发生重婚罪诉讼,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诉讼结果作为依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案的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如果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婚姻纠纷中,法院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成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并且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虐待]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如果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遗弃]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第258、260、2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黄某等与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终字第398号)
案件适用要点: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朱某因与原告订立婚约收受原告黄某、刘某彩礼现金12400元、电动车一辆及烟、酒、糖、果等物品,现因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朱某退婚,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原告刘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烟、酒、糖果等物品的诉讼请求,因上述物品属于一般赠与,且原告对婚约的解除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201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2014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一是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便于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也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情节,综合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二是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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