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8182
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急剧攀升,但配套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在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疑难问题,其中涉税难题较为突出。现行税法主要聚焦于持续健康经营的纳税主体,对于破产企业这类特殊纳税主体关注较少,在税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产生了许多模糊、空白甚至冲突之处。
《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以课税特区理论为指导》以学术界新近提出的课税特区理论为指导,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各地探索实践,从立法论和解释论双重视角,按照企业破产程序的不同环节,分析了近百个涉税问题的处理方式,希望对破产涉税问题的立法有所启发,对破产案件相关参与主体有所助益。
章企业破产法与税法的关系概论
节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现状观察
一、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的出现与发展
二、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变化与趋势
三、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企业破产法与税法的规则互认
一、税收债权属于特殊破产债权
二、破产企业属于特殊纳税主体
第三节企业破产法与税法的衔接不畅
第四节课税特区理论在企业破产程序的运用分析
第二章破产程序启动前的税收法律问题
节欠税强制执行的行使及撤销可能性
一、对欠税强制执行的行使途径
二、强制执行金额不足情况下的入库方式
三、破产撤销权是否适用于纳税担保与强制执行
第二节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的破产申请权
一、法理障碍与规则障碍的证伪
二、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的动因探究
三、税务机关申请欠税企业破产的注意事项
四、税务争议尚在复议诉讼期间能否提出破产申请
第三章破产裁定受理后的税收法律问题
节纳税人自主补税与税务机关退税的路径
一、自主补税是否属于无效清偿
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退税路径
第二节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一、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的规则与法理
二、破产程序中能否启动新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三、宁燕公司破产债权纠纷案评析
第三节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义务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下的债权申报义务
二、《企业破产法》规定下的债权申报义务
三、税收债权未依法申报的后果
四、税务机关作为“已知债权人”的探索
五、税收债权申报义务的例外情形
第四节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
一、欠税、欠费与罚款
二、欠税滞纳金的截止时间
三、欠税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四、连带债务人破产中的税收债权申报
五、对复议诉讼过程中未决债权的申报
六、税收债权的申报说明
第五节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一、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稽查机关
第六节税务机关的破产抵销权
一、税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契合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三、破产抵销权的抵销范围
第七节税收债权申报前的税务检查及异议处理
一、是否应当启动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注意事项
三、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异议处理程序
四、税收债权异议处理典型案例分析
第八节破产企业年度中间汇算清缴的要求
一、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
二、“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认定
三、对破产程序中汇算清缴的建议
第九节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的解除
一、非正常户的概念及其认定
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后果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及温州经验
第十节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的持续
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含义
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不因企业破产而中止
第十一节破产企业涉嫌犯罪的移送
一、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理与刑事处罚
二、破产企业无力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是否导致刑事责任
第四章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法律问题
节税收债权的优先性
一、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性
二、特别优先权的种类
三、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利益协调
四、《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冲突与适用
五、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冲突解决的司法实践
六、担保债权在不同语境下的具体内涵
七、滞纳金、罚没收入及非税收入的清偿
八、特殊成因欠税的清偿
第二节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的处理
一、纳税义务的持续与新生税款的种类
二、新生税款定性的解释论视角
三、新生税款定性的司法实践
四、新生税款能否申请延期缴纳
五、新生税款与发票开具的关系
六、代开发票与自行开具发票
第三节纳税申报责任归属
一、纳税申报方式的延续和例外
二、破产管理人的涉税角色与职责
三、未履行涉税事务办理义务的后果
四、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五、将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纳入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建议
第四节企业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一、企业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二、负债清偿损益计算的循环困境
三、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企业清算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适用空间
第五节破产清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优惠政策
二、破产清算普适性税收优惠政策
三、破产清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例
第六节资产拍卖中的税费转嫁
一、税费转嫁承担的合法性
二、税费转嫁承担的可操作性
三、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处理
四、对税费转嫁做法的矫正
第七节以物抵债的销售与视同销售
一、税法上的“销售”与“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收入确认
第八节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下的入库难题
一、税款和滞纳金的清偿比例与清偿时间
二、税款和滞纳金入库的分离处理
第九节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及其税务处理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简介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中国实践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章破产程序终结后的税收法律问题
节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下的税务注销
一、企业破产法上的“注销登记”
二、税法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
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观点推测
四、欠税核销后的追加分配
五、对简易注销的误解及澄清
第二节破产企业有关主体的连带责任
一、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二、“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下的股东连带责任
三、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责任
四、破产企业工商注销后能否启动税务检查和处理处罚程序
第三节发票开具难题及其解决探索
第六章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法律问题
节重整期间纳税申报方式的延续
第二节破产重整相关税收优惠与特殊处理政策
一、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出资人权益调整中的涉税问题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规则与实践
二、原股东无偿让渡股票(股权)方式的涉税问题
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股本)方式的涉税问题
第四节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制度与纳税评价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制度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纳税评价
第七章破产重整终结后的税收法律问题
节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的处理
一、未受偿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再清偿
二、重整程序对税收违法行为追责的阻断效果
第二节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纳税信用修复的法理基础与规则障碍
三、已入“黑名单”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附录: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典型案例
参考文献
后记
总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亦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乃至作为衡量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程度之标志。
新中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蹒跚走过30个春秋,即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亦已颁布逾10载。然而,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彭真委员长主持下审议《企业破产法(试行)》时激烈争辩之声至今仍回荡耳畔、恍如昨日。由于中国的破产文化理念尚不健全,所以,破产就是”死亡”、破产就是”耻辱”这些社会观念依然存在于今日中国,有待改变。
现代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3套程序且可依法转换。破产法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僵尸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审判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之保障,所以市场经济之发展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连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破产法动态》等书刊,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破产法同仁之赞誉与支持,实属难能可贵。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研究力量,经与时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章恒筑庭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郑志斌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副教授、法律出版社财经分社沈小英社长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破产法文库”设置五个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囊括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同仁从事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之心得体会与趣闻逸事。
”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时期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仍让今人有好似现实写照之叹。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法学领域,破产法事业是我们共同的事业。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收入文库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2016年7月16日
序言
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一直制约着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却又难以推动解决。因我国破产法早期实施不彰,财税法学界以往较多关注的是税收优先权问题,破产涉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被忽略。近年来,随着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推进,《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备受关注,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但客观而言,无论是解释论层面的规则分析,还是立法论上的制度构建,相关研究文献都是较为匮乏的。
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破产法和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彼此之间的立法不同步,造成了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而财税法和破产法学界共识的缺失,进一步加深了这种立法在司法适用中的冲突与不协调。其次,破产法同仁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研究不够深入,而财税法同仁对破产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更是极度匮乏。不得不承认,这种研究力量的不均衡,以及部分人士囿于固有传统思维而对破产法的错误认知根深蒂固,很大程度上阻碍和制约了破产涉税问题的解决,以致在规则修改和顶层设计层面几无进展。
我本人时常在财税法和破产法两个领域穿梭来回,也曾多次策划学术活动,邀请财税法专家、税务局官员和破产法学者对破产法与税法的交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然而,近十载的努力,收效甚微,传统的面向正向经营状态的纳税人制定的实体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程序,背后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认识做支撑,难以撼动。但我们并不气馁,愿意继续搭建财税法与破产法两个领域沟通对话交流的平台,继续借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契机来推动破产涉税问题的解决。
在此过程中,供职于浙江省税务局的青年才俊徐战成的加入给予我很大的鼓舞。战成曾多次在《中国税务报》上发表破产涉税的文章,并以”小税官杂记”微信公众号”吸粉”无数,亦得到了财税法与破产法两个领域同仁的好评。2016年召开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我专门邀请战成参加论坛并在大会上就”破产涉税十大问题”做了精彩发言。
自此之后,我们一直保持着对破产涉税问题的密切沟通,战成也继续在《中国税务报》上发表文章,在其微信公号上发文”圈粉”,我们也曾联合在”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破产·税”系列小文章,由战成对一个破产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我写点评,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虽然我知道战成一直在关注和研究破产涉税问题,但当他于2018年6月将20余万字的书稿发来并邀我作序时,依然令我十分惊讶和感动。惊讶,是因为我没有想到战成对破产涉税问题做了如此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几乎囊括了所有能找到的与破产税收问题相关的案例和文书;感动,是因为透过书稿,我感受到了作者虽为税务局公职人员,却并未完全基于其工作立场来分析破产涉税问题,而是密切关注和吸收学界研究成果,以学术的态度撰写了国内部破产涉税问题的法学专著,其中的辛酸和压力可想而知。
本书撷取了我在《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发表的《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的”作为课税特区的破产程序”的理论,以此作为全书的指导思想,展开了对破产法中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中涉税问题的探讨,展开了对每个程序中每个环节税收问题的分析。”课税特区”是我在之前学界提出的”课税禁区”理论上发展出来的观点,虽然在论证上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但至少可以提醒我们,在制定税收规则的时候,国家的征税权力并非可以在任何领域长驱直入,对待特殊的场域应该秉承谦抑的态度,对公权力加以必要的调适,这一点非常必要也亟待引起重视。战成将这种认识深入体现在具体破产程序及其具体环节的规则设计和问题处理之中,其意义和效果如何,我不做过多说明,留给读者君来评价。
本书应属目前研究破产涉税问题的所有文献中全面亦有指导力之佳作。作者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学习打下的法学基础,在浙江省税务局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在《中国税务报》以及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上撰写短文锻炼出来的写作能力,都在本书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当然,本书的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本书在比较法的研究上较为欠缺。解决中国破产涉税问题的根本在于立足中国的国情,但学习借鉴域外先进的、合理的经验,仍然是有必要的。这是本书有待改进的地方,同时也是国内研究破产涉税问题需要加强的方向。第二,本书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上,关注实际情况较为丰富全面,但在吸收和运用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和理论思想方面仍较为薄弱。但瑕不掩瑜,作为国内部研究破产涉税问题的专著,本身就是的贡献,不仅对具体破产案件中的涉税处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也必将对财税法、破产法学界关注和研究破产涉税问题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破产法,是事关企业生死大计之法;税法,是事关治国理政根基之法。不同的法律承载了各自的使命,但法律之间确实存在需要协调发展的问题。我期待本书的出版能够吸引更多的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涉税问题,能够推动理论界与实务界、官方与民间在破产涉税问题上进行更为坦诚、更有成效的交流,达成更多的共识,逐渐消除认识上的分歧,消弭规则之间的冲突。
是为序!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201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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