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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0000
连续畅销十三版,久经市场考验不衰
超高使用率版本,2019年全新修订版
完美融入法学教研、司法实务、法考培训
专业实用、查阅功能强大的刑法工具品质之选
专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教师编写
全面:涵盖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关刑事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
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来说,《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
准确: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专家整理编写
全面:涵盖刑事诉讼法典及所有主要相关规定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
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司考应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的便捷途径
自2017年本书第13版出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发布了19件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为了及时反映这些动态,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44件。此外,根据读者的要求,本次修订在附录部分恢复了第13版中被删除的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并且按照刑法典的顺序而不再按照年份的顺序,对其重新进行了编排,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查找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全貌。
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除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性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APP: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量刑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等。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3个版本。本次修订时,增加了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角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刑法一本通(第十四版)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11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11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23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24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27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33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33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36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46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48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49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5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57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5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61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66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7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74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86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90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96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109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115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119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126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126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126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127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127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127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27
第106条 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 127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27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128
第109条 叛逃罪 128
第110条 间谍罪 128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9
第112条 资敌罪 129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129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131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1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4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135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135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5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8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39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143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44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45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46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147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47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148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149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49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49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49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52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52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60
第127条第1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 161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61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62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62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64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65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65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67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167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169
第134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172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73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79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80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81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1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82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83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18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186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8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93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9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9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9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11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12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12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 213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13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 213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217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18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18
第152条第1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 225
第2款 走私废物罪 225
第153条、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27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231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 232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 23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232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233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34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35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35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236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37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238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38
第164条第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42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42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43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44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44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45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47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4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 250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250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53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5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25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255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56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56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257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57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59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72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73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74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75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5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6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77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283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83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84
第183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285
第2款 贪污罪 285
第184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86
第2款 受贿罪 286
第185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286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286
第185条之一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87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287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288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289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90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91
第190条 逃汇罪 291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292
第191条 洗钱罪 29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 296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297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301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302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302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303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304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308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308
第199条 删除 310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1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 310
第201条 逃税罪 310
第202条 抗税罪 31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313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313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15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318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19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0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0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21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21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21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321
第210条第1款 盗窃罪 323
第2款 诈骗罪 323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24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24
第212条 优先追缴税款 32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 324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327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30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32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334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335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40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341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4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 343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43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343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345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345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47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350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371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72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372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73
第229条第1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75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75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379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7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380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380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385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385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387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387
第236条 强奸罪 387
第237条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391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391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391
第239条 绑架罪 393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393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00
第242条第1款 妨害公务罪 402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02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402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 403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404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405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405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407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408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09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09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09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409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09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09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413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13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413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14
第258条 重婚罪 414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414
第260条 虐待罪 414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417
第261条 遗弃罪 417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418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418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418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419
第263条 抢劫罪 419
第264条 盗窃罪 429
第265条 盗窃罪 436
第266条 诈骗罪 436
第267条 抢夺罪 446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449
第269条 抢劫罪 449
第270条 侵占罪 451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451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454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455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456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459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459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6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46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 463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463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464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464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65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65
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465
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469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469
第282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70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70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70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71
第284条之一第1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471
第3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471
第4款 代替考试罪 471
第285条第1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71
第2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72
第3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472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75
第286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479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 480
第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480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80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481
第289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484
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84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484
第3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484
第4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484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85
第291条之一第1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485
第2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485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488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489
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94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495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95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522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523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523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523
第299条第1款 侮辱国旗、国徽罪 523
第2款 侮辱国歌罪 523
第300条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24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524
第301条第1款 聚众淫乱罪 528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528
第302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529
第303条第1款 赌博罪 529
第2款 开设赌场罪 529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53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 536
第305条 伪证罪 536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537
第307条第1款 妨害作证罪 537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537
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537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541
第308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541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541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541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542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42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49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554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554
第316条第1款 脱逃罪 554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554
第317条第1款 组织越狱罪 554
第2款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55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 555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56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557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57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58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558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55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 560
第324条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560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560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560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61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563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564
第328条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64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565
第329条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565
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56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 565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65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567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567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567
第334条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568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568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572
第336条第1款 非法行医罪 573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73
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57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 577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 577
第339条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590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591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92
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592
第2款 非法狩猎罪 592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599
第343条第1款 非法采矿罪 603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 603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
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608
第345条第1款 盗伐林木罪 609
第2款 滥伐林木罪 610
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610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61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 614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37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648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49
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651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657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658
第353条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659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659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660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贩卖毒品罪 660
第356条 再犯的处罚 662
第357条 毒品的定义与数量计算 65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 663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663
第359条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66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666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 667
第361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 668
第362条 窝藏、包庇罪 669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 669
第363条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69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670
第364条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678
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679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681
第36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681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68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683
第368条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683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683
第369条第1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683
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683
第370条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85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85
第371条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686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686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687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687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687
第375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688
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688
第3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688
第376条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691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691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691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692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692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92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92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694
第382条 贪污罪 697
第383条 贪污罪的处罚 701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705
第385条 受贿罪 711
第386条 受贿罪的处罚 718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718
第388条 受贿罪 718
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19
第389条 行贿罪 719
第390条 行贿罪的处罚 721
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724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724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725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725
第394条 贪污罪 726
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26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726
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727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727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 729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732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739
第399条第1款 徇私枉法罪 740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741
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741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743
第400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743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743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44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745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745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46
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746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747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48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748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749
第408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749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751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752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 756
第412条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756
第2款 商检失职罪 756
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757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757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758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759
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759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759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760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761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761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763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界定 764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764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764
第423条 投降罪 765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766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766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767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767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767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768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 768
第431条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769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769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770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771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 772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 772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773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773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774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774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775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775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775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 776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776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777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777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 778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 778
第449条 战时缓刑 778
第450条 本章适用范围 778
第451条 战时的界定 778
附 则(第452条)
第452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779
附 录
Ⅰ 单行刑法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782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784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785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涉及刑法部分) 787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791
Ⅱ 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 792
Ⅲ 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 795
Ⅳ 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 798
Ⅴ 索引 839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16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7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19条职能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4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5条地域管辖
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9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1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3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第34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5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制度
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8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40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41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3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7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50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3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4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7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第58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9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61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4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5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2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3条保证金退还
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第75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8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80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81条逮捕的条件
第82条拘留的条件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4条扭送
第85条拘留的程序
第86条拘留的期限
第87条提请逮捕
第88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9条批捕权
第90条审查批捕
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的程序
第94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5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6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7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8条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
第99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100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2条财产保全
第103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6条期间恢复
第107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109条立案的机关
第110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112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113条立案监督
第114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5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第116条预审
第117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8条讯问的主体
第119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第120条讯问的程序
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2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123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个别询问原则
第125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8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129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第130条执行勘验、检查
第131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第132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134条复验、复查
第135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6条搜查的对象
第137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138条搜查证
第139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40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第145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第146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第147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第151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153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第154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第155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2条侦查终结
第163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4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第166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7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168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9条公诉权
第170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3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174条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
第175条补充侦查
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第177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182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183条合议庭组成
第184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185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186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7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188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9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90条开庭
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第191条法庭调查
第192条出庭作证
第193条强制出庭作证
第194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195条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
第196条休庭调查
第197条调取新证据
第198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199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200条评议、判决
第201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第202条宣告判决
第203条判决书
第204条延期审理
第205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6条中止审理
第207条法庭笔录
第208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9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12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13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15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7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8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9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20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21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222条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
第223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条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
第225条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
第226条审理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处理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27条上诉的提起
第228条抗诉的提起
第229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30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31条上诉的方式
第232条抗诉的方式
第233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34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35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36条二审后处理
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8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39条重审
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41条重审审限
第242条二审程序
第243条二审审限
第244条二审效力
第2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46条死刑核准权
第247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248条死缓核准权
第249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第250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51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52条申诉的提出
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54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255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第256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257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58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259条执行的依据
第260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262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263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264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265条监外执行
第266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267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68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9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71条罚金的执行
第272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73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第274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75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76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第278条指定辩护
第279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
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第28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8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第284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285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286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第287条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88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289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290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291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
第292条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第293条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
第294条上诉、抗诉
第295条重新审理的条件
第296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
第297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298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第299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300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第301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302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303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第304条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305条强制医疗的审限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第306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307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附则
第308条军队、海上、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
附录
晚近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总名录
第十四版前言
对于从事刑法工作的人而言,我们处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在处理同胞的人生,故而必须追求案件处理结论的妥当性。为此,除了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外,还需要一本合适的工具书,以便能够随时查阅刑法规定及其解释。本书就是这样一本工具书。
自2017年本书第13版出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修订了《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了21件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为了及时反映这些动态,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44件。此外,根据读者的要求,本次修订在附录部分恢复了第13版中被删除的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并且按照刑法典的顺序而不再按照年份的顺序,对其重新进行了编排,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查找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最新全貌。
众所周知,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之一。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统一执法,提高办案质量。不过,凡事都有两面性,不断发布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也有其消极面。
其一,司法解释的不断增加,尤其是同一事项先后出现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将会意外地增加司法人员的工作量。这是因为,司法解释存在时间效力问题,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随时需要注意针对该案件存在多少司法解释、应当适用哪一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的问题。如此一来,就会增加司法人员进行新旧司法解释的比对工作。
司法解释比对工作不但琐碎,而且要求极高的精确性。如果司法解释的比对工作不够精细,就可能出错。例如,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入罪数额,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大大提高了恶意透支的入罪数额,将数额较大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这对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有利。因此,对于2018年12月1日前发生而在此后进行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在入罪数额问题上,应适用2018年《解释》办理。关于恶意透支的从宽处理问题,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3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而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则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表面上看,适用2010年《规定(二)》对行为人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余地,似乎对其更为有利,其实不然,因为根据2018年《解释》第9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意味着在公安机关立案时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恶意透支的数额为零,无论其他情节如何,行为人都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2010年《规定(二)》并未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透支本金能否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2018年《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对行为人有利。因此,对于2018年12月1日前发生而在此后进行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在从宽处罚问题上,应适用2018年《解释》办理。此外,在催收问题上,2018年《解释》对催收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对行为人更为有利。因此,对于2018年12月1日前发生而在此后进行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在催收问题上,应适用2018年《解释》加以认定。
如果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未注意应当适用哪一司法解释办理案件,将可能导致办理案件出错。例如,2000年9月,侯某(男,27岁)非法购买非军用手枪1支。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属于犯罪行为。据此,2001年1月,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侯某5年有期徒刑。侯某未上诉,判决生效。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买卖1支非军用枪支的,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据此来看,侯某案件判决无误。但是,2001年10月,正在服刑的侯某提出申诉,主张应当依据199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其案件;根据该解释,非法买卖2支非军用枪支的,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其只买卖了1支非军用枪支,不符合199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应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此时,处理侯某申诉案件的法官,就面临应当依据199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应当依据2001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申诉的问题。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出发,法官应当选择前者处理案件。最后,侯某申诉成功,被法院宣告无罪。如此一来,侯某不但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而且当初宣告侯某有罪的法官还面临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由此可见,不注意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后果可能极为严重。这是人们不曾注意也不曾想到的问题,而这一切都是对同一事项不断发布司法解释造成的。
其二,不断发布司法解释的另一问题是,司法解释适用形式化的倾向日益严重。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成为司法人员回避办案责任的首选之策。在2018年5月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中可以明显地发现,法官分析案例时,常以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作为推理的大前提。这本身不能说是错的,但是,容易导致案件办理形式化。例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28号案例中,被告人林某为了自吸,购买了15公斤“冰毒水”(内含9.15%的甲基苯丙胺),在家中熬煮、冷却,尽管未能提取出甲基苯丙胺,但一审、二审法院仍以林某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为由,判处其死刑。再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30号案例中,贩毒者王某联系孙某购买毒品,孙某即用王某交付的定金联系他人,当夜购得数量巨大的毒品,立刻转手交给王某,后在交易现场被抓获。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属于上家,系毒品来源,且为毒品再犯,据此判处孙某死刑。在实务人士看来,这些判决结果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不能只考虑案件处理结论是否符合司法解释或者是否符合司法惯例,而不考虑刑法第48条、第347条的立法目的;具体而言,司法人员需要考虑判处死刑的实质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对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适用死刑,林某、孙某是否属于死不足惜、死有余辜或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为什么不可以对两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乃至判处无期徒刑这些实质问题。从案件来看,试图制造毒品的林某、转手贩卖毒品的孙某根本不属于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故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二人的死刑判决。如果一审、二审的司法人员能够认真考虑相关刑法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的目的,而不是形式化地适用司法解释,避免对二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完全可能的。由此看来,主张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没有意义的看法,是存在问题的。当前,实质解释论的观念不仅需要在刑事司法中继续提倡,而且需要大力提倡(当然,偏离刑法条文的文义范围,让实质解释论走得过远也是不对的)。
正是因为认识到不断发布司法解释具有两面性,所以,编者在数版前言中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慎出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尽管编者的呼吁微不足道,但若能让人警省过多发布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负面效果,目的多少也就达到一些了。
目前,与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已有6万多用户。除在第一时间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性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APP: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量刑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等。总之,公众号可以弥补手头没有《刑法一本通》时该如何快速查阅刑法规定及其解释的不足。
很多读者使用本书多年,并以各种方式就本书的修订、再版提出宝贵建议。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胡杨就本书的两次修订,都提出了极为详细的建议。在此,对这些读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样,一如既往,对数年的合作伙伴张心萌编辑,表示谢意。
李立众
2019年1月31日
编者说明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3个版本。本次修订时,增加了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角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辑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
法律出版社前任编辑曾健先生、邹隐女士和现任编辑张心萌女士等同仁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而卓有成效的劳动,许多读者多年来对本书一直给予厚爱和支持,特别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本书的修订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书是对201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律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的信息,实现法典适用动态性的要求。对于本书编辑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诚请读者诸君不吝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发电邮至[email protected],或者发微信至liuzhiweijs(微信号),以便我们今后修订本书时予以完善。为了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编者特开设“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xsssfgfzzl),第一时间向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敬请大家关注该公众号。同时,本书特别设置了“扫一扫,查阅最新刑事诉讼法规范”敬请大家扫码查阅。
刘志伟
2019年10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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