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138194
内容简介
《环境立法决策学概论(汉英对照 第二版)》根据辩证唯物主义一般和具体相结合的方法论,抓住立法决策作为立法过程的核心这一关键要素,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决策过程和立法决策案例分析的角度论证了环境立法决策学应该研究的基本问题,不仅阐述了立法过程中的一些规律性问题,还阐述了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环境立法决策学概论(汉英对照 第二版)》不仅可以作为环境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使用的教材,还可以作为立法工作者加强立法组织领导工作的读本。
目 录
章 绪论
节 立法决策的概念
第二节 立法决策学的研究概况
第三节 环境立法决策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节 立法决策的概念
第二节 立法决策学的研究概况
第三节 环境立法决策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第二章 环境立法决策学的基本范畴
节 环境立法需求调研
第二节 环境立法目的确定
第三节 环境立法规划拟定
第四节 环境立法论证
第五节 环境立法过程组织
第六节 环境立法后评估
第三章 环境立法决策体制
节 环境立法决策的主体
第二节 我国环境立法决策体制的变迁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扩张与限制
第四节 环境立法公众参与
第五节 人大主导立法
第四章 环境立法决策原则
节 科学立法原则
第二节 民主立法原则
第三节 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节 依法立法原则
第五章 森林立法决策案例分析
节 森林立法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森林法律的起草者
第三节 我国森林立法决策模式
第四节 美国森林立法决策模式
第五节 影响立法决策模式的因素
第六章 水安全立法决策案例分析
节 《水法》的立法过程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过程
第三节 部门立法的问题分析
第四节 美国《清洁水法》的立法体例
第五节 综合立法决策体制的创新
第七章 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决策案例分析
节 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分析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过程
第三节 我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第四节 美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第五节 区域协同立法体制的创新
SUMMARY A Short Course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ve Decision-making
参考文献
附录1 《立法法》在民族自治地区适用的研究报告
附录2 从部门立法到社会立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评析
在线试读
《环境立法决策学概论(汉英对照 第二版)》:
一、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又称立法计划,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科学的立法预测基础上,做出的立法目标、措施、步骤等的设想和安排。也有学者将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分开,5年为立法规划,年度设想为立法计划。在《环境立法决策学概论(汉英对照 第二版)》中,采取后者的观点。
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进行立法决策的一贯做法。我国1980年年初国务院就开始实现立法规划。1981年7月,为了加强国务院的法制工作,适应国家经济立法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在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之外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1年《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中指出,“加强经济立法的全面规划、协调平衡和组织指导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为政府法制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两机构并存已不适应国务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因此,1986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两机构合并,成立国务院法制局,负责行政立法规划拟定。
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决策中,彭真同志也很重视立法决策的计划性。1985年,他在关于立法工作的讲话中赞同对立法制订计划的意见。他说:“我们这次会就是一种制订立法计划的方式,而且是搞联系实际的计划。会后,请秘书处和法工委把会上提出的问题‘梳梳辫子’,并向有关方面通通信息,大家全面系统地研究一下,哪些是主要的先解决,也就是提出个工作计划。”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被正式提出并受到重视,始于第七届全国人大任期之初。1988年,万里委员长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次会议上提出:“本届常委会,要争取在第二次会议上,制定出一个五年立法规划”。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印发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第八届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都制定了立法规划。1993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的次会议上,委员长就明确提出,要把立法工作放在本届人大工作的首位,要以改革精神加快立法步伐。随后,一份载有100多个立法项目的《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开始实施。在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正是在这份立法规划的指导下,全国人大改变了以往有什么草案就讨论什么草案的局面,每年都有本年度审议法律草案的安排意见,每次会议对审议哪些法律草案都有具体部署,使本届人大的立法任务得以顺利完成,也使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其他社会生活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立法规划的拟定
我国《立法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例如,2013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次会议秘书处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次会议主席团所做的《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指出:为了提高议案审议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建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代表议案的内容,积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以利于不断改进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代表联络、对外交往、自身建设等工作。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监督工作计划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为确定立法、监督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具备条件的代表议案,及时补充列入常委会有关工作计划,在起草、修改法律案和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等工作时,积极采纳代表议案的内容。据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0月拟定了一个5年立法规划并公布征求意见。经过调整的立法规划于2015年6月1日再次公布时,纳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已由原来的68件增至102件。其中,列为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6件),包括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6件),包括修改《矿产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草原法》等。此次调整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立法项目增加列入立法规划。通过修改立法规划,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一、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又称立法计划,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科学的立法预测基础上,做出的立法目标、措施、步骤等的设想和安排。也有学者将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分开,5年为立法规划,年度设想为立法计划。在《环境立法决策学概论(汉英对照 第二版)》中,采取后者的观点。
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进行立法决策的一贯做法。我国1980年年初国务院就开始实现立法规划。1981年7月,为了加强国务院的法制工作,适应国家经济立法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在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之外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1年《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中指出,“加强经济立法的全面规划、协调平衡和组织指导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为政府法制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两机构并存已不适应国务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因此,1986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两机构合并,成立国务院法制局,负责行政立法规划拟定。
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决策中,彭真同志也很重视立法决策的计划性。1985年,他在关于立法工作的讲话中赞同对立法制订计划的意见。他说:“我们这次会就是一种制订立法计划的方式,而且是搞联系实际的计划。会后,请秘书处和法工委把会上提出的问题‘梳梳辫子’,并向有关方面通通信息,大家全面系统地研究一下,哪些是主要的先解决,也就是提出个工作计划。”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被正式提出并受到重视,始于第七届全国人大任期之初。1988年,万里委员长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次会议上提出:“本届常委会,要争取在第二次会议上,制定出一个五年立法规划”。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印发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第八届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都制定了立法规划。1993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的次会议上,委员长就明确提出,要把立法工作放在本届人大工作的首位,要以改革精神加快立法步伐。随后,一份载有100多个立法项目的《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开始实施。在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正是在这份立法规划的指导下,全国人大改变了以往有什么草案就讨论什么草案的局面,每年都有本年度审议法律草案的安排意见,每次会议对审议哪些法律草案都有具体部署,使本届人大的立法任务得以顺利完成,也使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其他社会生活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立法规划的拟定
我国《立法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例如,2013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次会议秘书处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次会议主席团所做的《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指出:为了提高议案审议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建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代表议案的内容,积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以利于不断改进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代表联络、对外交往、自身建设等工作。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监督工作计划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为确定立法、监督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具备条件的代表议案,及时补充列入常委会有关工作计划,在起草、修改法律案和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等工作时,积极采纳代表议案的内容。据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0月拟定了一个5年立法规划并公布征求意见。经过调整的立法规划于2015年6月1日再次公布时,纳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已由原来的68件增至102件。其中,列为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6件),包括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6件),包括修改《矿产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草原法》等。此次调整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立法项目增加列入立法规划。通过修改立法规划,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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