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142874丛书名: 高等学校规划教材
内容简介
这本《国际法》教材是由西南大学立项资助的优秀教材之一,由陶林任主编,段小松、刘伟任副主编。本书的主要撰写者为西南大学与西南政法大学教师。也包括其他高校的教师,具体分工如下:
陶林章;张宗清第二章;刘伟第三章;段小松第四章;张云超第五章;陶云刚第六章;胡志第七章;潘建屯第八章;王衡第九章;刘国华第十章;苏筱红第十一章;唐代虎第十二章;羊森第十三章。全书经多次修改后,由陶林后统稿。
我们水平有限,且编写较为匆忙,书中错漏之处一定存在,望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陶林章;张宗清第二章;刘伟第三章;段小松第四章;张云超第五章;陶云刚第六章;胡志第七章;潘建屯第八章;王衡第九章;刘国华第十章;苏筱红第十一章;唐代虎第十二章;羊森第十三章。全书经多次修改后,由陶林后统稿。
我们水平有限,且编写较为匆忙,书中错漏之处一定存在,望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目 录
章 引论
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效力根据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 国家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节 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庇护与引渡
第四章 国家领土
节 概述
第二节 内陆水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四节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
第六节 中国领土
第七节 两极地区
第五章 海洋法
节 慨述
第二节 内水
第三节 领海
第四节 毗连区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第六节 大陆架
第七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八节 群岛水域
第九节 公海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空间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条约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终止、暂停施行与无效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
第四节 专门性国际组织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 国际争端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四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一章 战争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战争的开始与结束
第三节 战争的特殊限制规则
第四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环境保护制度
第三节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
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效力根据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 国家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节 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庇护与引渡
第四章 国家领土
节 概述
第二节 内陆水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四节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
第六节 中国领土
第七节 两极地区
第五章 海洋法
节 慨述
第二节 内水
第三节 领海
第四节 毗连区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第六节 大陆架
第七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八节 群岛水域
第九节 公海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空间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条约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终止、暂停施行与无效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
第四节 专门性国际组织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 国际争端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四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一章 战争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战争的开始与结束
第三节 战争的特殊限制规则
第四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环境保护制度
第三节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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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引论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渊源一词,原意为河水的源头,通常用以泛指事物的根源。用作法律术语时,法律渊源是要说明某一法律体系的规则与规范取得其权威性的来源。而国际法的渊源,中外国际法学者对之各有不同的解释,其中比较流行的有两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第二,是指国际法规范次出现的地方。①按照种解释,国际法规范的所由形成的方式只能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的国际关系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而在国际社会内,由于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专司国际法立法之事,因此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行为规范的方式,只能是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两种。换言之,只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体现了各国的协调意志,从而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规范。按照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不仅仅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两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渊源。从历史的角度看,许多国际法规范在形成有约束力的法律以前,就曾在国际或国内法院的判决、国际或国内法律文件以及某种国际法学说中出现过。例如,不干涉内政原则初规定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宪法;公海自由原则,早出目格老秀斯名著《海洋自由论》;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初见于阿根廷政府的一项宣言和美国总统的一项公告,等等。这些规范初并不是国际法规范,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所以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它们只有通过长期国际实践获得国际公认并表现为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以后,才形成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前一种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种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渊源一词,原意为河水的源头,通常用以泛指事物的根源。用作法律术语时,法律渊源是要说明某一法律体系的规则与规范取得其权威性的来源。而国际法的渊源,中外国际法学者对之各有不同的解释,其中比较流行的有两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第二,是指国际法规范次出现的地方。①按照种解释,国际法规范的所由形成的方式只能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的国际关系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而在国际社会内,由于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专司国际法立法之事,因此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行为规范的方式,只能是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两种。换言之,只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体现了各国的协调意志,从而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规范。按照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不仅仅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两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渊源。从历史的角度看,许多国际法规范在形成有约束力的法律以前,就曾在国际或国内法院的判决、国际或国内法律文件以及某种国际法学说中出现过。例如,不干涉内政原则初规定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宪法;公海自由原则,早出目格老秀斯名著《海洋自由论》;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初见于阿根廷政府的一项宣言和美国总统的一项公告,等等。这些规范初并不是国际法规范,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所以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它们只有通过长期国际实践获得国际公认并表现为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以后,才形成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前一种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种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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