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48873
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龄问题日益突出,老龄事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我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发展尚未完全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建立一套科学的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度量和评价中国的老龄事业发展水平,为实现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测量依据,也为政府制定相关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进行定量化的测定和评估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量化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有助于我们在全面、准确、客观地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衡量、监控和评价老龄事业的发展及其影响因素,从而逐步完善有关老龄事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提高老龄事业的整体水平。
本书在梳理归纳国内外有关老龄事业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从科学界定老龄事业的概念入手,以国际和国内相结合、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及共性和特性相结合的研究视角,尝试构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并对指标体系进行实证分析。
首先,从理论层面上回顾并梳理了老龄事业的基本概念,明确了老龄事业的定义和内容,对老龄事业的主要性质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本书的研究起点。其次,在老龄事业新定义的基础上,遵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2002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健康老龄化、活动理论、老年人口生活质量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可持续发展观等理论和观点的深入挖掘,确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的理论框架、评价维度和指标设计。再次,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权威数据为基础,对我国31个省(市、区)的老龄事业发展指数进行综合测算,以此检验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并为以后评价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经常性的评估工具。
通过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老龄事业是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提高老年人整体福利水平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事业。它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要、提高老年人的素质、发挥老年人潜力,实现老年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第二,以我国具体国情为现实基础,老龄事业应涵盖老年社会保障(经济和医疗)、老年福利服务、老年社会救助、老年社会活动与权益、老龄事业投入等内容,具有协调性、普惠性、福利性、公益和盈利兼备性等特点。
第三,从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和提高老年人口生活质量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由健康指数、生活质量指数、参与指数和保障指数四个要素指数构成,涉及了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受教育水平、养老保障、医疗保健、为老服务、文教体活动、权益保障等方面。
第四,根据2015年、2005年国家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权威数据,包括《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及2005年1%抽样调查的相关数据,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进行实证研究,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的老龄事业发展水平进行总体评价和区域比较。有以下发现:
总体状况评价。2014年我国老龄事业发展总体水平处于中游以上水平,31个省(市、区)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呈阶梯状分布的特点。分省市看,上海的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在全国居首位,其次是北京和天津的老龄事业发展总体水平也具有突出优势。甘肃、西藏和吉林则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水平的三个省区。与2004年相比,2014年全国老龄事业发展总指数有所提高,反映出我国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呈上升趋势。这主要得益于排在中下游的省份追赶势头明显。
通过对比2004年31个省(市、区)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和中国发展指数排列顺序后发现,除个别省份差距较大,总体上排序大致相同。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两大指标体系中排在前10位的有9个省份相同,浙江、云南、江西、湖北、青海、贵州、西藏七个省区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和中国发展指数排序差异在数值和方向上的变化完全一致。上述结论印证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数在指标选取、权重设计及计算方法等各方面均较为合理、客观。
结构分析。总体来看,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各项指数区域发展基本平衡,各个要素和综合指数的变动方向一致。分四个子系统看,2014年整体水平的是健康指数,依次是参与指数、保障指数,生活质量指数。2004年要素指数排序略有不同,参与水平,依次是健康水平、生活质量水平,保障水平。
与2004年相比,2014年健康指数有所提高,各省级行政区之间健康指数的分值差异较小,上海、天津、北京、新疆的健康水平在全国领先地位相对稳定。宁夏、甘肃两个自治区的具体数值有较大提高,但其在全国的落后地位并未改变。2014年全国平均水平生活质量指数比2004年提高2分左右,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江苏、广东、西藏7个省(市、区)在全国生活质量指数的排序未发生变化。不论是各省(市、区)近10年在全国的排序还是具体数值变化看,参与指数是四项要素指数中变化的指数,呈现出省级排序变动较多、数值下降的整体特点。2004—2014年间,各省(市、区)保障指数的变动情况较大,除了上海、江苏的领先地位较为稳定外,北京、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下降较为突出。陕西、重庆、四川、安徽及青海在全国排序的上升趋势明显。
均衡分析。2014年我国老龄事业的均衡发展不够理想,总体呈现“水平不高、均衡不够”的特点,具有较大的改善空间。老龄事业发展水平较高,但均衡度也较好的地区较少,主要包括山东、江苏等省份。老龄事业发展水平的地区,各个要素方面的协调发展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老龄事业发展水平较差、均衡度也不高的地区数量多。就四项要素指数来看,2004年山东、西藏、甘肃等省(市、自治区)单项指数相对较高,说明其在某一个分指数的发展具有突出优势。天津、黑龙江的单项指数得分较低,说明其在本区域的综合协调发展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通过标准差与均值之比对四项要素指数的均衡状况纵向比较后发现,2014年全国平均水平四项要素指数的均衡发展要好于2004年。2014年标准差与均值之比在0.04以下的地区有8个,在0.04-0.08之间的共有15个,2004年标准差与均值之比在0.04以下的地区仅有3个,分别是江苏、内蒙古、海南,基本覆盖了我国老龄事业发展高、中、低三个水平。标准差与均值之比在0.04-0.08之间的省份共有20个,其中老龄事业发展较高的地区仅有江苏、山东、辽宁3个省份,其他17个省区的老龄事业发展均属于落后地区。
区域分析。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具有区域特征,且各个区域的老龄事业呈现不同的发展态势。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的四个要素指数为聚类变量,采用多元统计中的聚类分析方法,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分类,并分别定义为强势区域、优势区域和一般区域。结果显示,2014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强势区域有2个,分别是上海、北京。优势区域包括天津、浙江、江苏和福建4个省市。一般区域则包括剩下的25个省(市、区)。与2004年相比,除福建省替换广东省外,10年间区域分类较为一致。
通过对2014年强势区域、优势区域和一般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总指数及四个要素指数分析后发现,全国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处于中等上游水平主要得益于强势区域和优势区域生活质量和参与水平较高。分区域角度看,强势区域在健康、生活质量、参与和保障四个方面的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均比全国水平和一般区域高出许多。优势区域的参与优势明显,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般区域的生活质量水平亟待提高,保障事业亟待完善。
目录
部分优秀论文
“修改超范围”标准的司法理解与判定
以计算机程序和功能性限定为例论述中欧专利体系的区别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与复审、无效修改的探讨
功能性限定与《专利法》条款之间的联系
探析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有关审查和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
浅谈涉及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计算机程序
小议实用新型审查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修改文本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专利限制的讨论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理解
功能性特征之定义与识别
从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浅谈通式化合物类权利要求的修改
功能性限定在专利授(确)权程序、侵权纠纷程序中的影响
浅谈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应用功能性特征
浅谈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审查
浅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试论功能性特征限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谈发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
第二部分优秀提名论文
从审查的角度浅析功能性限定对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从审查实践中浅析功能性限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功能性限定是一把双刃剑
就诺基亚诉华勤侵权案思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浅谈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
浅谈专利申请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浅析专利授权、确权及侵权程序中“等同特征”对于“功能性特征”的适用情况
浅议审查员评述及代理人答辩中的逻辑——从发明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文件修改案例角度
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书的规定及撰写
浅析删除某一技术效果是否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中美程序差异浅析
外观设计中功能性相关概念辨析及判断方法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修改规则的不足及完善
修改超范围判断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
隐含公开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应用
专利申请阶段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答复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实务探讨
专利审查和专利申请中的功能性限定
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看《专利法》第33条的适用
从技术方案整体考虑修改超范围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及其与相关法条的关系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析
合理解读含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升专利审查质量
论功能性特征限定在授权确权程序中以及侵权判定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浅谈功能性限定特征的限定范围
浅谈界定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因素
浅谈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确定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的特殊“放弃式”修改与创造性之间的考量
浅谈整体性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
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限定的特点和应用探讨
试论专利授权程序中申请文件的修改——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二分为视角
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超范围问题的探讨
序言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一年,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开创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关键期,进入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的攻坚期。专利代理行业作为全国知识产权事业服务群体的一部分,在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整体迈上新台阶,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各环节中,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了推动作用。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中国专利申请的数量呈快速上升势头。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过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专利申请数量的急剧增长,同时也应该对专利质量的提升提出更高要求。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创新主体得力的助手,更应该赶上知识产权强国前进的步伐,不仅要在专利实务工作中勇于创新,更要在专利专业水平上创新,走在专利事业发展的前列。近年来,随着专利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专利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专利审查和专利代理实务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例如有关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以及功能性特征限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等,不仅在专利界越来越受到广大专利工作者的热切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相关司法部门的热烈讨论。上述热点问题的出现,为广大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了一个专利理论和实务探讨的契机。借此契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于2016年开展了主题为“专利实务探讨——专利文件修改、功能性特征限定”的学术征文活动,旨在为专利界同人提供一个行业动态研讨的交流平台,为专利代理工作提供更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并进一步把交流成果深化落实到专利代理实践中,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建设。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相关部门、全国各专利代理机构、北京各司法部门以及广大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本次征文在2016年6~8月共收到93篇投稿。各位撰稿人围绕征文主题,密切结合专利工作实践,提出了很多既有创新高度、又有一定深度的看法和主张,不仅很好地反映了当下专利审查和专利代理实务中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同时也为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在本次征文活动中,邀请了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专家、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以及协会秘书处的相关领导担任征文评审委员会评委。评审工作采取匿名评选的方式进行,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公平。经征文评审委员会的评委对所有来稿进行认真和公正的评判后,终评选出了18篇优秀论文,32篇优秀提名论文。为了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学术成果,鼓励征文投稿作者的积极参与精神,征文评审委员会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秘书处将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优秀提名论文集结成册出版。本书的出版是本次学术征文活动的重要智力成果,对知识产权行业的建设和发展,以及提高专利事业工作者的学术水平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衷心感谢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感谢各位撰稿人及其单位对本次征文活动的大力支持,同时感谢征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辛勤付出!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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