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236765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为王涌老师二十年心血之作,既有基础理论的架构,又与现今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内容紧密相关,有非常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指导意义,是具有开创性的研究。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为中国民法领域一次系统性地用分析法学对私权的理论体系进行分析和构建的重要理论尝试,具有开拓性理论奠基意义。该书初稿完成时,即获得了学界高度关注和认可,王泽鉴老师这样评价该书:“这是一件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对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将有重要贡献。”经过作者二十年的再思考和打磨,此次出版书稿增加了很多新的篇幅,如中国民法典的编撰、霍菲尔德与法律人工智能等契合当代民法发展进程的新内容,由原来初稿的二十多万字扩展到现在的四十多万字。该书由法学泰斗江平先生作序并鼎力推荐。总之,该书是一本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具、集作者二十年研究精华于一册的上等佳作,在民法典即将出台之际重磅推出,必将再次引起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很强的基础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参考意义。
导论: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
第一节 民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与分析法学的地位
第二节 分析法学的源流和精神
第三节 作为民法学方法论的分析法学
第一编 私权的分析方法
第一章 私权的概念
第一节 权利概念的意义与功能
第二节 私法(私权)与公法(公权)理论的源流
第三节 私法(私权)与公法(公权)之分析
第四节 概念的流变:从私权到民事权利——社会主义国家
对私法与私权的态度及其修正
第二章 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
第一节 权利分析:霍菲尔德之前的分析法学
第一节 霍菲尔德的权利形式理论(一)
第三节 霍菲尔德的权利形式理论(二)
第五节 霍菲尔德理论的影响和回应
第三章 私权的结构——私权分析的一般模式
第一节 作为法律关系的私权之结构
第二节 私权的元形式
第三节 私权的主体与客体——人、行为、物在私权
结构中的位置
第四节 私权的其他分析维度
第二编 私权的类型分析
第四章 所有权及其相关概念分析
第一节 不同法系传统中所有权概念
第二节 所有权概念之分析(一)
第三节 所有权概念分析(二)
第五章 不完全所有权:信托财产关系的结构
第一节 导言:民法家族的新成员
第二节 民法法系所有权概念排斥信托法?
第三节 信托法颠覆民法法系物权法定主义?
第四节 结语:信托公示问题
第六章 财产权谱系与财产权法定主义
第一节 财产权谱系
第二节 财产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第三节 现代社会的财产权概念
第三编 私权的法律建构
第七章 私权的设定
第一节 民法上的概念和范式
第二节 规则—原则:设定私权的两种法律规范形式
——民法规范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公法在私法关系上的效力
第四节 公法在私法关系上的效力(二):行政法
第八章 私权的冲突
第一节 法条的竞合: 权利并存和权利冲突
——基本概念之分析
第二节 私权在法律上的冲突:法律推理
第三节 私权在事实上的冲突
第四节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论宪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第九章 私权的救济
第一节 救济权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救济权的功能与适用
第三节 救济权的形式及其与诉讼形式的关联
第四节 民法责任的财产性质与民法的体系结构
结语: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典
第一节 中国民法面临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分析法学与民法典编纂
第三节 中国民法典的主题与方法
江平 序
很多年前,王涌就和我说,他的博士论文就要出版了,请我作序,但说了多次,也没有动静,我都快忘记此事了。今年夏天,他又请我作序,动作很麻利,看来是动真格的了。我问他为何拖延至今,他说是在等我九十大寿,作为献寿之礼。我知道这是“顺水推舟”之言,不过内心还是很感动的。
我问他要出版的书还是二十年前的博士论文的内容吗?他答曰:“已经脱胎换骨了,从原来的二十万字,修改扩展成为一部四十万字的书稿了。”看着眼前亮晃晃的新书稿,显然不是陈货,于是,我欣然应允作序。
我与王涌认识于1994年8月,他代表南京大学参加“长虹杯”全国大学生电视辩论大赛,我担任评委,南京大学获得了冠军。比赛后,我们在电视台的休息室里第一次交谈,我觉得他是一个有思想、有追求的小伙子,长于思辩,具有良好的哲学功底。
1996年8月他开始跟随我攻读博士学位。我们师徒俩步调并不一致,我关注现实立法问题,他更关注法律概念和逻辑问题。他不愿意选择当时很红火的具体的商事制度为题,他要写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我很支持。他的选择很聪明,也很自信,因为现实的立法问题毕竟是暂时的问题,而基础理论则具有长久的价值。
我对王涌的博士论文报以很大的期望。二年级末,1998年6月25日晚,他来找我,我对他说:“你是有很大的学术潜力的,你一定要把博士论文写好!这个题目需要你成年累月地泡在图书馆中。你现在需要收缩战线!”这次谈话对他触动很大。他说他的日记里还记着这段话。
他刻苦研读分析法学的经典著作和民法基础理论,并力图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体系。我是从他的嘴中知道霍菲尔德这个人的,他在博士一年级和二年级分别发表两篇论文:《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和《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在学术界崭露头角,为他的博士论文写作奠定了基础。
在他起笔撰写博士论文时,我多次问王涌能否写好,他反问我:“老师!您的标准是什么?”我不想增加他的压力,就说:“就像你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那样的水平就行。”他点点头。
他的博士论文写得很成功,没有辜负我的期望。台湾大学王泽鉴先生对他的博士论文的评价很高,用的词分量都很重,令我惊讶,他说:“这是一件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对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将有重要贡献。”
1999年7月王涌博士毕业,留校任教,成为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的一位讲师。他讲课深受学生欢迎,不到三年,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周年校庆时,他就被评为全校十位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之一。
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成立,民商法教研室分立为民法教研室和商法教研室,我和赵旭东、王涌进入商法教研室,王涌转向商法研究和教学。2004年9月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一年归来后,他开始为研究生开设独立的信托法课程,也实现了我的一个夙愿。相信这些商法课程的教学对于他关于私权分析理论和法学方法论的思考是起到了丰富和补充的作用。2012年他开始为研究生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领风气之先,他的博士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由此转为法学教育的正式内容,后续的系统研究也随之展开。
他应胡舒立女士之邀,长期为财新传媒“法眼”专栏撰稿,有百余篇,针砭时政,挥斥方遒,他的现实责任感愈来愈强,思想、观点、立场和我越来越接近。2015年他还为我代笔撰写了“重葬呼格吉勒图墓志铭”,为冤屈之魂声张正义。这几年,他还代理两起民营企业产权冤案,站在时代的前沿,为民企呐喊,一是扬州牧羊集团产权案,二是湖北荆州龚家龙天发集团产权案。当前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民企产权冤案一共有四起,他代理了其中两起,坚韧不拔,专业精湛,他有文武双全之才。
他对江平民商法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有突出的贡献,奖学金从2000年设立至今年第20届评选,他一直在辛勤地组织。用黄进校长赞扬他的话,就是:“一个人一时做好事不难,连续二十年做好事是真难,王涌做到了!”我说感谢他,他说:“不用谢!法学教育是我们共同的事业。”
他对学生很负责,从2004年始,他为他的研究生组织企鹅读书会,师生共同阅读经典,最初两周一读,之后每周一读,风雨无阻,至今已经有318期。
此外,他还担任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的所长。前年12月,梁治平先生辞去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一职,我和吴敬琏先生开始物色接替者,我想到了王涌,我打电话给他,他立刻答应了。他从去年2月上任之后,已经组织了40多场高端研讨会,主题涉及中美关系、中朝关系、国企改革、数字货币、基因编辑、经济全球化、金融业开放,其中今年1月组织的“改革开放四十年史研究论坛”和今年3月组织的“刑事诉讼中的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论坛”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现在,王涌年纪也不小了,五十出头了。最近我们见面,聊得多的话题是“诗”。他写的诗意境很好,就是不讲究平仄。最近,他又送来几首,平仄和意境都有了,我看都是佳品。他之前的诗和今年的诗风格也有变化。他之前有一首诗云:“中轴林中望皇城,犹记当年愤人神。残冰不肯放枯荷,已有喜鹊唤春耕。”而最近的一首诗调子就变了,诗云:“晚凉闲步白塔寺,正是日落黄河时。兰州碑林已谢客,却听风铃诵古经。”有点闲云野鹤之风了。王涌还很年轻,我希望他仍然是那只“唤春耕”的喜鹊。
王涌说他最喜欢读龚自珍的诗,与我爱好一样。他说在我的诗集《信是明年春再来》中,他最喜欢的一首诗是1965年1月我写的《七律 读龚自珍咏史后仿作》。既然他喜欢,就录于此,与王涌共勉:
气寒华夏十五州,
沉沉云雪压暖流。
八旗子弟操全算,
九门新贵踞上游。
罗成高枕铜雀梦,
廉颇饭饱瓦全求。
英烈有灵当尔问,
难道饮刃为封侯。
我期待王涌的好诗。当然,我更希望他即将出版的这部作品《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是一部经得起考验的学术珍品。
本书为中国民法领域第一次系统性地用分析法学对私权的理论体系进行分析和构建的重要理论尝试,具有开拓性理论奠基意义。该书初稿完成时,即获得了学界高度关注和认可,王泽鉴老师这样评价该书:“这是一件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对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将有重要贡献。”经过作者二十年的再思考和打磨,此次出版书稿增加了很多新的篇幅,如中国民法典的编撰、霍菲尔德与法律人工智能等契合当代民法发展进程的新内容,由原来初稿的二十多万字扩展到现在的四十多万字。该书由法学泰斗江平先生作序并鼎力推荐。总之,该书是一本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具、集作者二十年研究精华于一册的上等佳作,在民法典即将出台之际重磅推出,必将再次引起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很强的基础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参考意义。
所有权概念分析(一)
分析法学家认为,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概念尽管不同,但是,实质上仍具有共同的因素,对这些共同因素的分析应当是“一般法理学”即分析法学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却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不过,本书对这一法学的幻想倒是情有独钟。
我以为,所有权是一个概念,如果运用语义学的思维方法对其进行考察,就可以提出一个问题,即在语义学意义上,所有权概念到底指向什么?一般来说,一种法学上的冠以“权”字的概念,往往指向某一法律关系,但是,所有权要比法学上一般冠以“权”字的概念要复杂得多,它不仅指向一些可能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指向一种法律推理或权利推理的规则。具体说来,如下:
所有权概念的第一层含义:它指向若干可能的法律关系。
所有权概念实质上是在说明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它的第一层面的含义在于,说明所有人可能具有的权利,即所有人可能参与其中的法律关系。
所有权概念所指向的可能的权利即法律关系,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另一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的关系,这种复合性的关系可以分解为若干“一个法律主体与一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简称“一对一”的关系),即所有权人与每一个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假设在一个法律体系的效力范围之内的法律主体的数目为n,那么,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权概念所包含的“一对一”的法律关系的数目就是n-1。
而所有权人与每一个其他人之间的可能具有的法律关系形式,即所有权人可能具有的权利之形式。民法学认为,所有权是一种“对物权”,所谓“对物权”并不是说这是对于物的权,“对物”在法律上的含义仅是指“对世”,即这是一种对于一切其他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凯尔森说得十分清楚:“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区分可回溯到相对权利和绝对权利之间的区分。但对物权这一用语是引人误解的。严格地说,对物权也是对人权,是对人的权利,而不是像这一用语所意味的对物的权利。”
按照霍菲尔德的术语,应当包括以下四种:
1. (狭义)权利—义务: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每一个其他人不侵占其财物、不妨碍其对于财物的任意行为(如占有、使用甚至损毁行为),每一个其他人都有义务不侵占其财物、不妨碍所有权人对于其财物的任意行为。
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无此权利,如在紧急避险中,他无权利要求紧急避险人不侵占或损毁其财产。
2. 自由—无权利:所有权人有自由对其财物进行任意行为,每一个其他人都无权利要求所有权人不进行对其财物的任意行为,如占有、使用甚至损毁等。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无此自由,如在相邻关系中,他对其不动产的行为就不能影响邻居的安宁和光线等。
3. 权力—责任:所有权人有权力处分其财物,每一个其他人都有责任承受因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无权力,如破产清算时,所有人无权力处分财产。随着法律社会化对所有权的限制愈来愈多,所有权人处于法律负担一方的情形就愈来愈多。
4. 豁免—无权力:每一个其他人无权力处分所有权人的财物,每一个其他人的处分行为对所有权人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即所有人具有对抗他人处分行为的豁免(权)。如在一物多卖的情形中,履行过物权行为的买受人即获得对物的所有权,他就可以对抗其他人的买受行为,其他买受人的买受行为不能改变他对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对抗”就是豁免。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无此豁免权利,如善意取得,第三人通过善意买受行为有权力消灭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至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概念容易令人将其想象为共同共有人作为一个法律主体行使所有权,这种想象是错误的,是一种“偷懒”的做法。共同共有关系比单一的所有权关系略现复杂,这主要表现在关系的结构上,它存在对外与对内两种关系群,对外关系群是每一个共同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每一个人的关系,对内关系群是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外关系群的内容与上面所述的所有权关系的内容基本一样,唯一的差异在于“权力—责任”关系上,单独一个共有人无权力处分共有财产。但更重要的是,在对内关系上,共有人之间在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上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均为Privilege,还是相互之间均有claim?相互之间关于权利分配的约定是什么性质?是否适用《合同法》?这都是模糊区域。
对内关系群的内容,大多数国家民法典主要在“分割财产”问题上规定了“无权利—无义务”关系,即一方共有人无权利在共有期间内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对所有权权能理论的反思
相比以上的分析,民法中的所有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理论显得不太严谨。
什么是权能?大约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权利人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第二种观点权利集合说,所有权是由各种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整体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构成所有权的权利。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说所有权是各项权能的集合,则所有权缺乏某项权能就不构成所有权了。权能就不可能与所有权分离了。第三种观点权利作用说,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不过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
这四种权能实际上只包含了所有权中所具有的四种法律关系元形式中的两种,一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实际上就是自由,即可以占有、可以使用、可以收益,而这三种权能还完全没有包含也不可能完全包含所有权中的自由的全部形式,因为对于一个物的自由行为具有无限的形式,不仅仅是占有、使用、收益;二是权力,处分权能就是权力。所有权所具有另外两种法律关系元形式即(狭义)权利和豁免却在民法的所有权权能理论中没有体现出来。
实际上,苏联法学家倒是早就指出了这一问题,维涅吉克托夫说:“仅以占有、使用、处分为内容的传统、限于三位一体的所有权定义并不能概括所有权人的全部主观权利的内容,必须加以完善。”一些其他学者试图从扩展所有权权能的角度来完善所有权概念,他们认为:“国家作为所有人所拥有的,不只是上述三项权能,而至少是四种权利,或者,是五种权能,甚至更多的权能。”
苏联法学家意识到列举几种权能并不能概括所有权的全部内容,但是,他们并没有说明为什么列举权能的方法不能概括所有权的全部内容,相反,还继续使用这种方法,试图列举更多的权能以概括所有权的全部内容。
我以为,列举权能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类型化的方法,它不是逻辑理念的类型化,而是事实类型化参见本书导论对法学中类型化方法的阐述。它通过事实形态来说明一种抽象概念在外延上的可能内容,这种方法只能列举常见的形态,而不能穷尽一个抽象概念一切可能的外延。正如罗马法学者彭梵得所言:“所有权人的权利是不可能以列举的方式加以确定的,换句话说,人们不可能在定义中列举所有权人有权做什么,实际上所有人可以对物行使所有可能行使的权利;物潜在的用途是不确定的,而且在经济社会运动中是变化无穷的,在某一特定时刻也是无法想象的。法只以否定的方式界定所有权的内涵,确定对物主宰权的一般约束,即规定法律限度。”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在表述所有权概念的第一层的含义时,特别强调了它指向的是若干可能的权利,因为在许多情形下,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享有以上所列举的全部权利,例如,房屋出租人对于已出租的房屋在出租期间就不享有占有、使用等自由,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出租人对于房屋所享有的仍然是所有权,所以,一些民法教科书说,所有权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总和,将所有权视为一束固定的权利之集合,这在逻辑上面临一个矛盾,因为,严格说来,它必然将那些不饱满的所有权排除在所有权的范畴之外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每一个特定的所有权所包含的具体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所以说,所有权不是一束固定的权利之集合,而是一束变动不居的权利之集合。既然是变动不居的,那就出现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我们依凭什么判断一种权利之集合是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的本质特性是什么?因为一个具有本质特性的概念尽管其外延变动不居,但是,万变不离其宗,这里,我们就要追问所有权概念的那个“宗”是什么?
我最初认为,处分权即权力(power)是所有权概念的“宗”之所在,但这并未击中肯綮,所有权概念的那个“宗”应当表现在本书下面所要论述的所有权概念的第二层含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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