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29175844
◇火爆全网!罗翔教授普法力作《刑法学讲义》,超过1000万人都在学,身边的法律宝典
◇超千万人催更的历史课堂,《刑罚的历史》就是中国法律的发展史,从刑罚的演变历史,看懂人类历史的前进规律
◇罗翔教授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中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以及包裹在”性”周围的权力、道德和文化,捍卫说”不”的权利。
◇2020年现象级出圈学者,陈睿、罗振宇、罗永浩都在转发推荐
◇林肯、奥巴马、笛卡尔、雨果、海子、泰戈尔、金庸……他们都出身于法学院,刑法培养超强的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甚至数学能力,”罗翔说刑法”教你像法律人一样思考。
《刑法学讲义》
全网爆红的”法律男神”罗翔教授为每一位普通读者写的刑法普及讲义。
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家庭、校园、职场、人际关系、经济活动处处都有违法犯罪行为,相应地,每个人都需要学习刑法。
罗翔让本来枯燥专业的刑法课变得”津津有味”,读者直呼上头,”根本停不下来”。刑法常识结合法理精神,兼具法律与人文的力量。本书为读者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法学习体系,涵盖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全书通过分析真实刑法案件、张三的犯罪行为,激发读者用独立、睿智的法学思维去看待生活,提高法律感知能力。*后,每一位读者都能带着法学思维回归到工作、生活中去。
《刑罚的历史》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历数古代酷刑,讲述刑罚从残酷走向人道的过程。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刑罚。成文刑法自产生以来,一直试图约束刑罚权。但是人治传统决定这一目的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刑罚思想导致酷刑泛滥,法外之刑五花八门。直到20世纪初,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才将曾经无限膨胀的刑罚权,束缚在法律的轨道之内。
刑罚的历史并不单纯是对旧闻掌故的叙述。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直至近现代五刑,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漫长而艰难,折射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嬗变,也让法治背景下的自由价值显得尤为珍贵。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首部法律文化研究著作,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以及包裹在”性”周围的权力、道德和文化。
有的男性认为女性穿着暴露、与男性单独共处一室、在男性面前喝醉酒、双方有亲密肢体接触等等行为就是女性暗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但这些”我以为”真的意味着”她同意”吗?
同意问题是性侵犯罪的核心,对”性同意”的讨论,不止于性行为发生需要得到许可,还包括围绕着”性”的性别、权力、道德和文化的重新审视,性同意年龄、厌女情节、社会风俗、完美受害者、亲密关系、婚内强奸……
清楚认知法律中的同意制度,对男女双方都是纠偏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是每位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她人的”不”,也是每位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
世界并不完美,但法律可以持守正义,坚守善道,让人心在浊世中有对良善的信心与盼望。
《刑法学讲义》
第一章 刑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刑罚的历史》
第一章 追本溯源:刑罚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章 反反复复的肉刑兴废
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第四章 刑徒之苦
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
第六章 形形色色的死刑
第七章 以钱赎刑
第八章 株连无辜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
第一章 同意问题在性侵犯罪中的地位
第二章 同意的概念及不同意判断标准
第三章 不同意表现形式
第四章 同意与犯罪论体系
第五章 同意与证据规则
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这不仅是罗翔老师这样法律传播者的愿望,也是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有的态度。
——《人民日报》
法律可能让人觉得很生涩,离生活比较远。但是罗老师能让你知道法律跟生活是非常贴近的。他自己本身很懂,所以可以用*简单直白的语言讲出来。
——《南方周末》
罗翔老师不仅给你提供法律专业视角下的独特解读,还时不时来一场哲学教育,让你感受到一种被降维打击的快感,获得感和成就感满满。
——《*财经》
外皮是喜感的口音,搞笑的例证;内核则是在多年的实践和思辨中寻求真理,催人上进,成为内容产业中的一股“清流”。这恐怕是罗翔之所以能持续受欢迎的原因所在。
——《中国新闻周刊》
罗翔老师满足了人们对有力量的通识教育的想像。用荒诞、*案件逗笑人的同时,夹带出对尊重生命、尊重常识和对理想主义的呼唤。
——《三联生活周刊》
“津津有味”是罗翔弹幕里的高频词。除此之外,人们喜欢他,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他的真性情。
——《网易》
《刑法学讲义》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刑法则是对刑罚的约束。从表面上看,“刑”字从刀,拿人开刀,把开刀的依据合法化就叫刑法,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惩罚犯罪,真的需要刑法吗?
有一位女士网上发帖,说有两个同村的村民,在她小学7岁的时候就强暴她,现在她才敢出来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两个男子在公安机关也承认有过强奸行为,但这个案件已经过了21年,公安机关会处理此案吗?
如果没有刑法,该案能够打击吗?当然可以,法官拍案而起,下令把这 种人渣拖出去,犬决。但有了刑法,该案却无法处理,因为现行刑法规定追 诉时效最长是20年,只有可能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报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追诉。而本案并不属于可以核准追诉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它的追诉时效是15年。
可见,如果只想惩罚犯罪的话,根本没必要制定刑法,刑法往往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另外一个更经典的案件是1998年深圳的邓某驹案。邓某驹年轻有为,30多岁就当上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不到3年贪污公款2.3亿,包养了5个情妇。凭借我们朴素的情感,对邓某驹应该判处什么刑?
你可能想到了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邓某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按照刑法规定,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最终邓某驹也确实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
你觉得,刑法是惩罚了邓某驹,还是保护了邓某驹?
《刑罚的历史》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刑罚,它轻则剥夺人之财产、自由,重则危及生命,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可怕的惩罚措施缘何而生?为何存于人类社会?它经历了怎样一种发展阶段?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试图展开刑罚的历史。
刖刑是一种断足的酷刑,有一个叫作“履贱踊贵”的典故就与刖刑有关。
春秋时期的齐国有一位著名的贤臣晏婴,他曾辅佐齐国三位君主,齐灵公、庄公和景公,深知民间疾苦,体恤民众,经常劝谏君主要为政俭约,宽刑减赋,对齐国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景公在位之初,好用严刑苛政,一时受刑之人非常之多,百姓苦不堪言。晏婴看在眼中,急在心里,但是又不好直接向景公谏言。
有一次,齐景公看到晏婴的住所离市场很近,十分嘈杂,想要给晏婴换个安静的地方。晏婴婉言谢绝,说:“先人住在这里,我不足以承继祖业,住在这里已经很过分了,而且住在市场附近,早晚能够从市场得到所需要的东西,这非常方便,不敢麻烦君上为我建造新宅。”景公于是问他:“你在市场旁居住,那市场上什么东西贵什么东西贱啊?”晏婴回答说:“履贱踊贵。”履就是鞋子,而踊是“刖足者之履”,是一种假足。晏婴的意思显然是在讥讽景公的严刑政策,造成受刖刑的人太多,人们不得不去买假脚戴上,以致假脚反而比鞋都贵。景公听后,马上醒悟,下令减轻刑罚。
《韩非子》中和氏璧的故事为国人所熟知,但这更是一个与刖刑有关的悲惨故事。
“楚卞和往荆山,见石中有璞玉,抱献楚历王。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怪其诈,刖。历王卒,子武王立,和又献之。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又怪其诈,刖其右足。武王卒,子文王立,和欲献之,恐王见害,乃抱其璞哭三日夜,泪尽继之以血。文王知之,使谓之曰:‘天下刖者多,子独泣之悲,何也?’和曰:‘吾非泣足也,宝玉而名之曰石,贞士而名之曰诈,是以泣也。’王取璞,命玉人琢之,果得美玉,厚赏而归。世传和氏璧,以为至宝。”为了巴结君王,卞和献上宝玉,可惜两任楚王都不识货,先是刖左足,后是刖右足,可卞和还是不死心,抱着玉璞大哭三天三夜,涕泪泣血感动了第三任楚王,收下了他的宝贝。
有人说卞和是玉痴,为了玉被人赏识,断胳膊断腿也在所不惜,但在更深的层面上,和氏璧的故事何尝不是将国人千百年来对于权势的极度渴望、媚从,以及把那根深蒂固的奴妾臣仆文化体现得淋漓尽致呢?玉的品质、人的才干又何需权贵认可呢?
有意思的是,这块当时让楚王不屑一顾的石头后来竟成为最高权力的象征并见证了政权的迭替兴亡。和氏璧后来成为楚国的镇国之宝,楚国衰落后,和氏璧落到赵惠王手中,而秦国昭襄王也想得到这块玉,诈称“愿以十五座城”换和氏璧,亏是赵将蔺相如“人与玉石俱亡”的坚决态度使得“完璧归赵”,但后来秦灭六国,赵王乖乖地将和氏璧奉上,秦国宰相李斯在和氏璧上刻上“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个篆字,从此和氏璧就成为皇帝的玉玺,成为封建帝王权力的象征。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
“不等于不”标准
“不等于不”标准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过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法律上就要认为她对性交持不同意的态度。
这种规则最初由女权主义者倡导,她们认为在传统的法律中存在对女性的偏见:这些法律往往认为女性在性行为中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她们也不理解自己语言的真实含义。很多时候,她们“说不其实就是想要”,因此,法律并不认为单纯语言上的拒绝就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因为,在女性说不的时候,很多男性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愿望,他们可能会真诚地认为,女方是同意的,说“不”只是一种半推半就。
但是,在女权主义者看来,法律恰恰应该抛弃“不等于是”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的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
根据“不等于不”标准,如果行为人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认为被害人语言上的拒绝实际上只是一种明拒暗迎的举动,那么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妨碍犯罪的成立,行为人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认识承担刑事责任。
对迈克·泰森(MikeTyson)这位著名的拳击运动员的审判就是“不等于不”标准的经典实践。
泰森被指控于1991年7月强奸了德斯雷·华盛顿(DesireeWashington)。当日,华盛顿受泰森之请,与其共同驾车游玩,途中曾与泰森亲吻。次日凌晨她与泰森一起进入泰森在旅馆的套房。他们看了会电视,然后华盛顿起身去了洗手间。当她从洗手间出来的时候,泰森已脱光了衣服,并把华盛顿按倒在床上。当时,华盛顿在语言上对性行为表示拒绝,但泰森没有理会,于是在对方的哀求声中与她发生了性行为。
出事25小时后,女方到当地一家医院的急诊室做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女方的子宫颈口上有两处被磨损的伤痕。几天之后,华盛顿正式向当地警察局报案:控诉泰森强奸。
在审理过程中,初审法院的12名陪审员一致裁定,泰森罪名成立。上诉法院也维持了原判。对此案件,采取的就是“不等于不”标准。在泰森看来,一位年轻女子接受其邀请驾车游玩,同意亲吻,并于凌晨回到旅馆与其独处本身就是对性行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性行为发生过程中,语言上的拒绝其实只是一种象征性的反抗。但是,根据“不等于不”标准,女性在语言上的拒绝应当受到尊重,泰森的这种错误认识,即使是真诚的,也是不可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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