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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14220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宪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宪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适 用 导 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过五次部分修改,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8条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第32条至第52条宪法修正案。这五个宪法修正案,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改革开放的新需要。1982年《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宪法》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章“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主要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身体和住宅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4)特定人的权利,主要是指保障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如我国公民在家庭生活方面应尽的重要义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权限。
《宪法》第四章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正因为《宪法》是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
1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条【政体】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
和最高实现形式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3诉讼过程中保护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族语言的自由
第五条【法治原则】
第六条【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4如何理解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第九条【自然资源】
5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6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7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8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权】
9国籍的取得
10国籍的丧失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1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选举权
12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是否
享有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13成立出版单位的条件
14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16非法搜查身体的法律责任
17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
责任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18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19可以依法检查公民通信的主体
20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21公民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
22提出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义务】
23如何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又是公民
的一项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24免服兵役的情形
25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26兵役的征集
27兵役的缓征、不征集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
28为什么公民纳税的事项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第三章国 家 机 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29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30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范围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31全国人大代表任期起讫时间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3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产生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
33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
34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
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35言论、表决豁免权的适用范围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36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37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职】
第八十条【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的行使职权期止】
第八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织】
38国务院的组成
39总理负责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40中央军委主席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4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42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
4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44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45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
46地方各级人大罢免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罢免案的
提出
47地方各级人大对罢免案的表决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48对地方人大代表罢免案的提出
49对地方人大代表罢免案的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50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名额
51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
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5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行政首长
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
5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54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
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地方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各级监察委员会间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权的行使】
55监察机关对哪些人员进行监察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条【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
56为什么说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而不是
领导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检察机关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语言】
第一百四十条【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5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互相
配合和制约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国旗、国歌】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徽】
第一百四十三条【首都】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
(2020年10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
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
度的决定
(2018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此后推出的第二、三、四版也持续热销。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及时反映国家最新立法动态及法律文件的多次清理结果,我社决定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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