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34768
本丛书是市面**次对公报等指导案例进行*为深入、系统化的分析适用!
本书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案例工具书!
《**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系列》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指导性案例】 以《**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个别**院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
【裁判规则】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形成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极大的参考、规范作用。
【规则理解】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拓展适用】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分特殊的公司主体;揭开公司面纱;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股东权利;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担保;股权转让;产权变动与清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伙;企业挂靠;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共十二章,深入、系统的阐述了公司法领域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及实务应用难题,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学习工作必备参考。
第一章特殊的公司主体
规则1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并不因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
任
规则3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
事责任
规则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行为能力,属于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5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
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揭开公司面纱
规则6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
债务人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
规则7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
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
规则8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法人注资不足或没有注资时,在注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
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单位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9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未进行财产分割
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规则10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出资
投有实际到位
第四章股东权利
规则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实际掌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其他股东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12公司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
股东有异议,如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
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
归属
第五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规则14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不能代替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其他股东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规则15诉讼调解程序中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参加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
股东均有约束力;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叉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
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
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规则16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
受到影响,不因是否已实际履行受到影响
规则17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
思表示,应当认定公司已作出委托代理行为
规则18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
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第六章公司担保
规则19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后以担保行为作出前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
应当无效为由,主张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违反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
则,不予支持
规则20 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该法第16条的
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第七章股权转让
规则21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合同中部分股权转让行为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工商
变更登记的,应为有效,剩余股权转让因未经批准而无效
规则2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禁售期内预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
效。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股份或股权的托管协议,只在双方当事人之
间内部有效,对第三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23其他股东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
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以,应
由双方共同承担。股权出让人可以预见的股权转让失败股权购买人的合
理损失,只应是其实际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规则2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未告知优先权人或征得优先权人同意的,股权转让协
议依然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规则25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
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
规则26法人股确权应当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
实性
第八章产权变动与清算
规则27产权交易竞拍中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
叉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28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
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章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
规则2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
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
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规则30中外合作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
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先行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报批手续
规则31 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对于已获批准的合
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
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32 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应为未生
效,而非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或判决义务人
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第十章合 伙
规则33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
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规则34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
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章企业挂靠
规则35被挂靠单位在管理上投入了人力、物力,但这不是投资,不能据此取得对挂
靠单位的直接经营管理权
第十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则36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
基于对金融机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为要件
序
江必新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的关注也空前强烈,这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依法办案,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积极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全面发挥司法功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贯彻落实。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仅是我国法制统一的题中之意,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法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以法源的地位而存在,被称之为判例法,具有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判例等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被推定具有约束力或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与指导,不是西方国家所特有的法律现象,而是实现法制统一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路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是我国司法实践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不仅符合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适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案例指导制度无论在称谓(案例而非判例)、制度定位、法律依据,还是效力设定、机制构建等方面都与我国的政治语境相适应。指导性案例作为“动态法典”,既将抽象的、一般的静态法典的条文规范通过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演变成“活法”;又通过总结提炼法官审判经验、思维方法和价值追求,形成蕴涵着丰富的法律精神和法学理念的“裁判规则”,从而发挥规范类似案件裁判的作用,进而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的静态与动态的相洽、刚性与柔性的协调、法律体系与社会变迁的相互融合。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和现行的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体现中国特色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发展大趋势的法律适用上的机制创新。
当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人们对司法公正越来越关心和渴望。心理学关于公平理论早已证实,公正是社会比较的结果,人们关注的不是其所得到结果的绝对值,而是与他人对比的相对值。“同案同判”的要求是缘于“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相似的事情相似对待”的自然法思想,它是人们最直观、最朴素的正义观在司法领域的直接反映。相反,如果同案不同判,当事人往往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就会怀疑、动摇对司法和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指导性案例既可以为相同或类似案件提供统一的司法标准,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可基于案例的公开性、可预测性和可比性,阻断“暗箱操作”、“违法断案”。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特殊功能。
第一,具有对法律规范内涵明确化的宣示功能。成文法典抽象性法言法语容易产生多种理解和解释,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产物,是将具体案件融于法律条款的智慧结晶。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有利于人们通过案件理解法律,通过法律评价案件,从而架起法律与案件之间的桥梁,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化、具体化,为实现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提供范例。
第二,具有对制定法漏洞的补充功能。社会发展已经证明,包罗万象、有求必应、尽善尽美的法律只能是人们纯真而完美的梦想。成文法不可能详尽无遗地囊括社会生活的全部现象,其条文式的表述不可避免地在实现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牺牲必要的特殊性、适应性和灵活性,存在模糊性、僵化性、时滞性等缺陷,甚至不少领域存在空白或法律漏洞,难以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性案例结合具体案例演绎法律条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灵活性而有针对性地及时弥补成文法的漏洞,从而确保法网疏而不漏。
第三,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约束功能。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引导法官认同并借鉴案例中归纳出的法律原则或裁判规则,为法官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有效克服法官的主观臆断和任意擅断,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使相同或相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第四,具有提升案件裁判质量和效率的促进功能。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有利于充分挖掘法官群体的司法智慧和裁判经验,为法官办案提供裁判理念、思维方式、办案思路、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和价值衡量等方面的指引。既可以减少法官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节省时间和精力,缩短审判周期,又可以建立起解决同类或相似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保证裁判的精准度,统一司法适用,提高司法效率。
第五,具有排除不当干扰的防御功能。由于影响司法公正信赖和司法裁判权威的因素很多,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遵循先例进行裁判,以机会公正、待遇公正、尊严公正、结果公正等体现出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以及“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公正在逼近自然公正中遭遇的困窘和无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避免和减少除法官能力、学识和认识等原因之外的徇私枉法现象,从而限制一些企图通过枉法裁判牟取私利法官的“玩法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抵制和排除法院外部的干扰和法院内部的不规范行为,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第六,具有对社会主体的教育功能。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使得司法裁判效力的影响得以延伸,一个个生动的指导性案例无疑是一个个鲜明的标准,既可以让当事人直观、生动、具体地了解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更好地预测诉讼风险,采取更加理性的诉讼行为,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强社会公众近距离接触法律的机会,通过每个鲜活的案例,感受司法的公正与客观,有效地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
第七,具有促进法学研究和推动立法完善的辅助功能。理论必须源于实践,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更应如此。社会变化的必然性是以特殊性、偶然性为基础的,只注重对抽象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就难以把握法律运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研究法律离不开指导性案例,它既是定性研究的重要对象,又为量化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作为联结实践与理论、问题与规则的桥梁,指导性案例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往往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同时,司法审判活动作为法律发展的重要原动力之一,法律出台的实证基础往往来源于具体的案件,指导性案例涵盖了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主要热点和难点问题,案例的积累为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了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素材,增强了说服力和可信度,促使法律发展更能契合社会现实需要。
虽然指导性案例具有宣示、补充、约束、促进、防御、教育、辅助等多种功能,但要充分发挥好这些功能,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要采取“类比”、“类推”的方法,“有条件地适用”、“经过审查后适用”,充分运用归纳推理,使法官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固有价值进行合理的取舍,使归纳结论符合法律的正义要求并具有可接受性。具体适用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指导性案例不应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在我国立法体制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创制新的法律规则,而是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的司法工作机制,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规范的参照。按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了指导性案例一定的效力,这种参照的效力是一种“事实上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表现为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而主要体现为指导性、说服性、参考性,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和法律思维。
第二,建立和完善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识别和引用规则以及保障机制。识别规则就是做好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总结工作,进一步明确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方便法官尽快寻找到最佳合适的指导性案例。引用规则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但并不能排除裁判文书的合理引证。保障机制就是要建立起指导性案例遵循的审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培训考核机制以及适用的服务体系。
第三,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条件。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拟裁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法律存在漏洞,以及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易产生歧义等情形;二是存在可以比照的指导性案例规则;三是存在相似的案件事实。
第四,正确运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一是案情对比,重点是案件的事实,选择事实组合最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情势权衡,主要包括政策权衡、价值权衡、利益权衡和功能权衡,保障案件裁判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三是案例遴选,以“主要问题”为中心展开,分析案件事实,明确诉争焦点,列出问题要点,搜索最佳指导性案例;四是规则适用,重点是在法庭审判和法院判决中的适用,既可以作为律师或检察官在法庭辩论时的理由,也可以作为法官阐释裁判的理由,还可以吸收到司法裁判的推理中,以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权威性;五是案例排除适用原则,当指导性案例与拟裁判案件之间存在案件事实差别,以及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存在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或含混、模糊、宽泛等缺陷时,可以排除指导性案例规则的适用。
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它既包含着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阐发,又包含着司法智慧的创造与探索;既包含了实体性规则,又包含了程序性规范;既包括字面上的法律,又包括案例中当事人及司法人员心目中所理解的法律;既包括法官所适用的法条,又包括法律适用活动本身对法律的生动解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指导效力”已形成共识。为了更好的提高案例的指导性,增强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价值,充分发挥其功能,让“纸上的法律”真正变成社会中“活的法律”,虽然有赖于诸多因素,但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从法学方法论的立场去阐释涵蕴于个案的裁判规则。这正是我们组织编写出版这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丛书的目的和出发点所在。丛书中所选案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还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件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公报》为载体,公开、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具体案件正确适用具体法律的裁判过程,是唯一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名义发布的案例,无论案例是哪一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但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理解、司法价值取向等都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确认,直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具有极强的权威性、指导性和典型性。本丛书分民商事、行政、刑事和综合(年卷)四大类,每大类中按不同案件类型编排成卷,如民商事类可分为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婚姻家庭卷、房地产卷等。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进行梳理,然后成卷每年定期出版,奉献给大家。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拓展】、【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所有的【裁判规则】都是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法律性质规则,属于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范畴,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一般是非特定的、非个体的,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更多地体现为,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规则或者裁判要旨的指导。针对部分公报案例中裁判摘要中存在法条构成要件重述、内容不明确等问题,我们对该部分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了重新归纳和提炼。其目的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所言,在判决案件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他眼前的案件同一些先例加以比较,无论这些先例是贮藏在他心中还是贮藏在书本中……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审判概念,他们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而更后面的是生活习惯、社会制度,那些概念正是在它们之中才得以生成。通过一个互动过程,这些概念反过来修改着这些习惯与制度……如果先例清楚明了并且契合案件,那么法官就无需做更多的事了。”揭示了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意义所在。
裁判规则不是书面写就的,而是解读而成的。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所言,“制作司法先例的法官首先考虑的是他所裁判的事件,这些要旨不过是裁判理由中蒸馏出来的结晶,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本身也需要解释。”如何将写在纸上的裁判规则,适用于此后千变万化的类案,诠释规则所蕴含的公平与正义精神,是我们法官的重要任务。然而,由于各级法院、各地法院的法官们,在年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审判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裁判规则的理解、运用等都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坚持将指导性案例中所提炼裁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为本丛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对法律适用进行理性思考,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虽然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源于个案,但不仅仅限于个案,而是通过对规则的理解以及适用规则中应当注意问题的把握,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从而使所提炼的裁判规则中蕴涵的内在价值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得以被发现、被接受、被适用。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可以在类案的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但不容置疑的是它的基本精神完全可以渗透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理由、检察官或律师法庭辩论的理由。对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来说,准确理解和掌握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和统一裁判尺度,促进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为了防止因裁判规则的抽象性以及所固有的僵化、不周延等成文规范的弊端而导致理解不准,削弱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和作用,我们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法律拓展】,目的是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的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从而推动相关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拓宽人民法院、法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又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从而形成实践丰富理论、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发展与理论发展互为条件、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局面,提升司法应对现实的能力。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梳理,一方面是对指导性案例进行连续性和系统性的汇编,方便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官以及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界人士检索和援引。另一方面是更全面、更客观、更系统、更立体地展现了指导性案例所依附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裁判说理等的真实风貌,更直观、更清晰、更准确地理解裁判规则的涵义,指导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特别是裁判论证和说理过程,使抽象的审判指导概念更具明确性、更具形象化、更具可操作性。
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进行全面、系统的解读和阐释,是作者的一次尝试。我们深知,本套丛书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各种研究文献浩如烟海,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仍需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我们深知法学理论对审判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具有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及时掌握理论界研究的最新成果就显得更为重要。正基于此,我们不敢懈怠,时刻关注理论发展的最新动态,时刻关注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时刻关注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结合我们的实际工作,深入思考,产生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结论,但其中不乏对一些法律或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审判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定处理规则的问题,从研究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只能算作是个人的学术见解,并不代表任何组织和机构,甚至与我们个人的身份都无关联。当然,这些观点和意见的正确与否,不仅要接受理论界的评判,而且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希望借此丛书的出版,使我们能够与理论界的学者、实务界的同仁进行深入交流探讨,以期共同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和案例研究的深化、细化和体系化。
此聊以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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