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95650
内容简介
《刑法论丛》第18卷共载文18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
本卷特设了“共同犯罪专栏”,收录了3篇相关文章。其中,李凤梅的“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研究”一文对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进行了逻辑解构和法理分析,提出了古典学派教唆犯地位的建议。蔡新苗的“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之探”一文系统梳理了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并提倡以积极恢复说作为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的新标准。莫洪宪、张小宁的“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比较研究”一文从犯罪主体、犯罪领域与方式以及有组织犯罪国际化等方面对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
此外,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
阴建峰的“刑事裁判的刑法社会解读一以许霆案为视角”一文以许霆案为例,采用社会学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刑事裁判的社会根据、社会制约性因素和社会效果问题。
卢建平、杨子良的“国有资产刑法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分析”一文从刑法对国有资产特殊保护理念的含义与内容出发,分析了刑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并对有关的争论予以深入评析。
赵军、潘绥铭的“犯罪热点产品与被害情境经验研究——以X、Y两市‘小姐命案’为中心”一文,以X、Y两市的小姐命案为中心,分析了其被害情境,认为她们工作的“一人店”等无第三人监控的、私密的封闭空间是易于被害的机会情境,现行的卖淫立法及实际的执法、司法活动等“社会反应”与性工作者被害情境的产生之间具有一定关联。
本卷特设了“共同犯罪专栏”,收录了3篇相关文章。其中,李凤梅的“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研究”一文对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进行了逻辑解构和法理分析,提出了古典学派教唆犯地位的建议。蔡新苗的“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之探”一文系统梳理了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并提倡以积极恢复说作为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的新标准。莫洪宪、张小宁的“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比较研究”一文从犯罪主体、犯罪领域与方式以及有组织犯罪国际化等方面对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
此外,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
阴建峰的“刑事裁判的刑法社会解读一以许霆案为视角”一文以许霆案为例,采用社会学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刑事裁判的社会根据、社会制约性因素和社会效果问题。
卢建平、杨子良的“国有资产刑法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分析”一文从刑法对国有资产特殊保护理念的含义与内容出发,分析了刑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并对有关的争论予以深入评析。
赵军、潘绥铭的“犯罪热点产品与被害情境经验研究——以X、Y两市‘小姐命案’为中心”一文,以X、Y两市的小姐命案为中心,分析了其被害情境,认为她们工作的“一人店”等无第三人监控的、私密的封闭空间是易于被害的机会情境,现行的卖淫立法及实际的执法、司法活动等“社会反应”与性工作者被害情境的产生之间具有一定关联。
目 录
[共同犯罪专栏]
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研究
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之探
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比较研究
[中国刑法]
刑法机能模式及当代中国之选择
刑事立法模糊性的合理限度
论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功能
刑事裁判的刑法社会学解读——以许霆案为视角
论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模式之争
国有资产刑法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外国刑法]
欧盟区域的刑事一体化研究
日本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理论
日本受刑人处遇理念的变迁及今后的展望
免除刑事责任:通向割断犯罪和刑罚必然联系的路径——俄罗斯刑法应对和预防犯罪的另一种制度安排
[比较刑法]
结果无价值论之评析
[国际刑法]
间接废除死刑——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实践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完善我国预防重新犯罪的体制建设——读解“首要标准”有感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对策
犯罪“热点产品”与被害情境经验研究——以X、Y两市“小姐命案”为中心
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研究
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之探
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比较研究
[中国刑法]
刑法机能模式及当代中国之选择
刑事立法模糊性的合理限度
论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功能
刑事裁判的刑法社会学解读——以许霆案为视角
论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模式之争
国有资产刑法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外国刑法]
欧盟区域的刑事一体化研究
日本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理论
日本受刑人处遇理念的变迁及今后的展望
免除刑事责任:通向割断犯罪和刑罚必然联系的路径——俄罗斯刑法应对和预防犯罪的另一种制度安排
[比较刑法]
结果无价值论之评析
[国际刑法]
间接废除死刑——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实践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完善我国预防重新犯罪的体制建设——读解“首要标准”有感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对策
犯罪“热点产品”与被害情境经验研究——以X、Y两市“小姐命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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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专栏]
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研究
一、古典学派语境下教唆犯地位概介
以李斯特、贝林格和宾丁为代表所提倡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在本世纪初(指20世纪初——笔者)的德国占据了支配地位,他们所提出的一些范畴在当今的德国刑法学教义中仍然适用着。不仅如此,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发展中,古典学派的影响也颇为深远,其关于教唆犯共犯从属性(及个别学者所认为的共犯独立性)地位的论断,仍被认为是共犯论的重要内容。
古典主义者认为,“各个违反(Jede Vebertretung)是以作为动因的某一定的人为前提的。而且在其人的意志和行为中,作为某一种作用,包含着惹起该种犯罪的充分的原因。这种人被叫做惹起者。这种人是犯罪的直接的原因,或者又是间接的原因。前者……进而后者,一、由于在意图上影响他人的意志趋向实行犯罪是可能的(直接·间接的惹起者,知的惹起者);二、……”一般认为,其中的“知的惹起者”,就现代刑法学观念中的教唆犯,在以对他人意志产生影响并导致其本身犯罪意图所向的行动中,这种“知的惹起者”是以因果关系论中的原因形式存在的主体者,具有缺乏独立性构成的共犯性地位。
进一步的论述认为,“需要将共犯区别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对犯罪结果的发生给予原因者为正犯,给予条件者为从属犯,从属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由此,作为从属犯的教唆犯与从犯,在与正犯者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中,就只能具有共犯从属性地位。从种意义上来说,这一关于共犯分类及地位的著名论断成为古典学派对教唆犯地位的一次重要定位。
……
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研究
一、古典学派语境下教唆犯地位概介
以李斯特、贝林格和宾丁为代表所提倡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在本世纪初(指20世纪初——笔者)的德国占据了支配地位,他们所提出的一些范畴在当今的德国刑法学教义中仍然适用着。不仅如此,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发展中,古典学派的影响也颇为深远,其关于教唆犯共犯从属性(及个别学者所认为的共犯独立性)地位的论断,仍被认为是共犯论的重要内容。
古典主义者认为,“各个违反(Jede Vebertretung)是以作为动因的某一定的人为前提的。而且在其人的意志和行为中,作为某一种作用,包含着惹起该种犯罪的充分的原因。这种人被叫做惹起者。这种人是犯罪的直接的原因,或者又是间接的原因。前者……进而后者,一、由于在意图上影响他人的意志趋向实行犯罪是可能的(直接·间接的惹起者,知的惹起者);二、……”一般认为,其中的“知的惹起者”,就现代刑法学观念中的教唆犯,在以对他人意志产生影响并导致其本身犯罪意图所向的行动中,这种“知的惹起者”是以因果关系论中的原因形式存在的主体者,具有缺乏独立性构成的共犯性地位。
进一步的论述认为,“需要将共犯区别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对犯罪结果的发生给予原因者为正犯,给予条件者为从属犯,从属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由此,作为从属犯的教唆犯与从犯,在与正犯者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中,就只能具有共犯从属性地位。从种意义上来说,这一关于共犯分类及地位的著名论断成为古典学派对教唆犯地位的一次重要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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