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89659
内容简介
《刑法论丛》第16卷共载文17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与区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
本卷特设“死刑专栏”,收录了若干篇相关文章,以期对中国当前的死刑制度改革有所助益。其中许发民、徐光华的“刑法解释中的民意考量——以死刑案件为视角”一文就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与民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专门探讨。袁彬的“我国民众死刑基本理念实证分析”一文从对我国民众死刑基本观念的调查研究中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此外,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
刘艳红的“行政犯罪视野下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文基于行政犯罪的行政与刑事双重违法性之视角,重新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问题进行了探析。
王秀梅、杜邈的“我国港澳台地区反恐怖立法比较研究”一文通过对港澳台地区反恐怖立法的比较研究,力求促进我国反恐怖法制的完善与内部和谐。
赵秉志、徐京辉的“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及其宪法完善”一文对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田鹏辉的“刑事被害人社舍保障制度的时代价值及构建”一文探讨了如何构建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力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下的人权保障体系。
本卷特设“死刑专栏”,收录了若干篇相关文章,以期对中国当前的死刑制度改革有所助益。其中许发民、徐光华的“刑法解释中的民意考量——以死刑案件为视角”一文就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与民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专门探讨。袁彬的“我国民众死刑基本理念实证分析”一文从对我国民众死刑基本观念的调查研究中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此外,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
刘艳红的“行政犯罪视野下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文基于行政犯罪的行政与刑事双重违法性之视角,重新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问题进行了探析。
王秀梅、杜邈的“我国港澳台地区反恐怖立法比较研究”一文通过对港澳台地区反恐怖立法的比较研究,力求促进我国反恐怖法制的完善与内部和谐。
赵秉志、徐京辉的“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及其宪法完善”一文对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田鹏辉的“刑事被害人社舍保障制度的时代价值及构建”一文探讨了如何构建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力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下的人权保障体系。
目 录
[死刑专栏]
刑法解释中的民意考量——以死刑案件为视角
我国民众死刑基本观念实证分析
论死刑政策与死刑司法控制
死刑废除价值论
[中国刑法]
江泽民同志刑事法律思想研讨
刑法立法的群体本位性与个体本位性
论刑法的趋同与相关概念之关系
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出罪化——评最高法[2006]1号司法解释的几项出罪规定
行政犯罪视野下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警察作伪证问题
[外国刑法]
刑法的边界——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最新刑法
研究项目的基础和挑战
[比较刑法]
我国港澳台地区反恐怖立法比较研究
不定期刑的历史命运
[国际刑法]
被告人vs.检察官和被害人:谁的“正义”最重要?——ICC第一案“中止审判”启示录
[区际刑法]
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及其完善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轻罪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研究
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时代价值及构建
刑法解释中的民意考量——以死刑案件为视角
我国民众死刑基本观念实证分析
论死刑政策与死刑司法控制
死刑废除价值论
[中国刑法]
江泽民同志刑事法律思想研讨
刑法立法的群体本位性与个体本位性
论刑法的趋同与相关概念之关系
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出罪化——评最高法[2006]1号司法解释的几项出罪规定
行政犯罪视野下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警察作伪证问题
[外国刑法]
刑法的边界——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最新刑法
研究项目的基础和挑战
[比较刑法]
我国港澳台地区反恐怖立法比较研究
不定期刑的历史命运
[国际刑法]
被告人vs.检察官和被害人:谁的“正义”最重要?——ICC第一案“中止审判”启示录
[区际刑法]
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及其完善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轻罪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研究
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时代价值及构建
免费在线读
[死刑专栏]
刑法解释中的民意考量——以死刑案件为视角
三、刑法解释与民意之关系辨析
正因为民意所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对于民意,必须辩证地分析。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来谈民意,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必须坚持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认为死刑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人民群众的社会正义感之中。但也强调平息民愤的需要应置于罪行极其严重和预防犯罪所必需的前提之下。任何时候都不应将民愤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夸大到不应有的程度,而且,这一情节只有在经过法官独立判断之后才能对死刑的裁量发生适度的影响。”“就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官本人而言,大方向上走群众路线本身并没有错,毕竟法律是为了民众的根本利益而设置的。而且,任何司法活动都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在任何体制下司法活动都会引起民意的关注,而民意又会对作为血肉之躯的每个法官产生影响。要想杜绝民意(民愤)对司法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顺应民意几乎到了唯民意是从的地步,这使得诉讼几乎丧失了理性、正义。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如何正确考虑民意,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立法、司法的职业性与民意的朴实性
人类具有复仇的本能,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人的本性便要求其进行报复,如果任由个人意愿,则这种报复具有一定的野蛮性、难控制性。例如,古代社会司法制度不发达的时候,人的报复具有一定的朴素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就是这一报应观念的朴实的写照,并且,这种报复的方式任由被害人的意志发挥,很可能走向极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持,会导致无限循环的复仇。……
刑法解释中的民意考量——以死刑案件为视角
三、刑法解释与民意之关系辨析
正因为民意所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对于民意,必须辩证地分析。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来谈民意,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必须坚持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认为死刑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人民群众的社会正义感之中。但也强调平息民愤的需要应置于罪行极其严重和预防犯罪所必需的前提之下。任何时候都不应将民愤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夸大到不应有的程度,而且,这一情节只有在经过法官独立判断之后才能对死刑的裁量发生适度的影响。”“就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官本人而言,大方向上走群众路线本身并没有错,毕竟法律是为了民众的根本利益而设置的。而且,任何司法活动都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在任何体制下司法活动都会引起民意的关注,而民意又会对作为血肉之躯的每个法官产生影响。要想杜绝民意(民愤)对司法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顺应民意几乎到了唯民意是从的地步,这使得诉讼几乎丧失了理性、正义。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如何正确考虑民意,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立法、司法的职业性与民意的朴实性
人类具有复仇的本能,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人的本性便要求其进行报复,如果任由个人意愿,则这种报复具有一定的野蛮性、难控制性。例如,古代社会司法制度不发达的时候,人的报复具有一定的朴素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就是这一报应观念的朴实的写照,并且,这种报复的方式任由被害人的意志发挥,很可能走向极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持,会导致无限循环的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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