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47395
目录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范畴界定
章实用性要件的历史基础
节早期专利法上的实用性
一、特征及成因分析
二、南欧的专利实践
三、西欧的专利实践
四、北美殖民地时期的专利实践
第二节近代专利法上的实用性
一、特征及成因分析
二、英国的专利实践
三、美国的专利实践
第三节现代专利法上的实用性
一、特征及成因分析
二、日、欧的工业实用性标准
三、美国的实用性标准
第二章实用性要件的理论基础
节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区分的理论
一、历史进程中的分与合
二、不同性质的行为适用不同的激励手段
三、实用性要件在区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的作用
第二节专利权社会契约理论
一、专利契约论的形成和发展
二、专利契约论的思想渊源及其基本内涵
三、专利契约论对专利实用性要件的支持
第三节专利权的法律建构性理论
一、专利权的性质之争
二、废除专利运动及其经验教训
三、专利权的法律建构性对于专利实用性的要求
第三章实用性要件的判断标准
节发明创造须具备产业应用性
一、产业应用意味着直接的实践性
二、产业应用意味着可为商业化经营
三、产业应用意味着可稳定的再现
第二节发明创造须具备可实施性
一、不得违背自然规律
二、具备技术性特征
三、方案及其效果是可信的
第三节发明创造的用途须具备现实性
一、所披露的实用性必须是特定的
二、所披露的实用性必须是本质的
三、所披露的实用性必须基于发明点
第四章实用性判断的相关因素
节实用性判断的辅助因素
一、商业上的成功
二、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节实用性审查中的程序和证据问题
一、实用性审查中的行政程序
二、实用性审查中的证据问题
第三节实用性与充分公开的关系
一、充分公开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内容
二、实用性与充分公开的联系
三、实用性与充分公开的区别
第五章实用性要件的中国实践
节与实用性有关的立法与审查实践
一、专利实用性要件在立法上的沿革
二、有关专利实用性的审查和司法实践
三、我国当前加强专利实用性审查的特殊意义
第二节与实用性要件有关的立法缺陷
一、“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要求落后于时代
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难合立法之本旨
三、与实用性审查有关的程序和证据规定上的缺失
第三节专利实用性要件的完善措施
一、《专利法》上实用性要件的完善
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上实用性要件的完善
三、专利审查实践中实用性要件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专利的实用性要件理论,自专利制度诞生之日起即开始发轫和成长,从世界上部成文专利法《威尼斯专利法》算起,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即使从部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英国垄断法规算起,也有近400年的历史。专利制度诞生后的四五百年来,经过立法的革新和专利实践的推动,特别是近一百年来新兴科学技术领域专利实践的挑战和判例法的创新,专利实用性要件理论日益丰富,时至今日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就国内学术研究情况而言,以专利实用性问题作为直接研究对象的成果还不多。截至目前,尚没有以专利实用性为论题的学术著作出版,也没有相应的博士论文发表。目前已经公开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一些期刊论文和为数不多的硕士学位论文。可以说,眼下对专利实用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可以直接借用的资料不多,更没有可以参照的较为严整的结构体例,甚至已有的成果关于实用性的看法也是较多分歧而较少一致性,所以本书对专利实用性的系统研究具有开拓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对研究空白的填补。
由于国内关于专利实用性问题的研究成果相对比较贫乏,作者更多地借鉴了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同时搜集并挖掘了英文文献中的相关法院判例,从这些判例的裁判意见中汲取了很多营养。相对于国内当前较为薄弱的研究成果,本书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作者较为系统地考察了专利实用性要件的历史沿革,通过历史分期的方法,总结了不同时代专利实用性要求的不同表现方式及其成因;其次,相较于当下广泛流行的、以《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专利实用性的规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根据的注释法学式的研究方法,作者深入地讨论了专利实用性要件的理论和价值基础,使本书的规范性研究建立在一个宽广的理论背景之上;后,关于专利实用性的判断基准,作者结合了美国专利法上的“实用性”和日、欧专利法上的“工业实用性”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提出了一整套较为科学的判断规则。关于专利实用性判断的规则,作者又创造性地将其归结为判断标准和辅助因素两个大的方面。
学术研究的终目的还是要服务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在前四章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第五章系统地检讨了我国专利实用性要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认为,中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实用性要件的规定过于粗放和滞后,无法满足新技术专利审查实践的需要,致使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实用性要件存在被严重弱化和虚化的现象。针对这些缺陷,作者提出应该明确将实用性定义为“产业应用性”,引入特定、本质和可信的实用性判断标准作为产业应用性基准的执行机制,引入公认的实用性理论以解决实用性披露的问题,以及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明确规定实用性审查中的关键性程序权利、证明标准以及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作者提出的这些意见和建议虽多属于对域外法制的移植,但是相对于国内现有研究状况而言具有创新性,对于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专利实用性要件的审查和司法实践的开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楚
201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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