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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56939
绪 论1
章 刑法解释学的范式转换及问题8
一、中国的刑法解释学在当下所经历的范式转换 | 8
二、中国的刑法解释学在当下所存在的问题 | 14
(一)刑法解释本身的合理性与界限问题 | 15
(二)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 | 17
(三)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 18
(四)解释方法选择的位阶之争 | 19
三、刑法的经济分析是否有助于消除不确定性的问题? | 22
(一)刑法的经济分析的基本主张 | 22
(二)刑法的经济分析对于消除不确定性的问题并无多少助益 | 24
四、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型 | 26
第二章 刑法解释学的基本特征与结构27
一、刑事裁判的基本问题 | 27
(一)刑事裁判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与目的 | 27
(二)对刑事裁判的确定性的挑战 | 33
二、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与刑事裁判 | 37
(一)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的定义 | 37
(二)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作为实现刑事裁判的作用与目的的手段 | 40
三、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与诠释学 | 41
(一)诠释学的含义 | 41
(二)刑法解释学与诠释学的关系 | 44
四、刑法解释学的结构 | 45
(一)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结构——诠释学循环 | 45
(二)刑法解释学本体论的视域 | 49
(三)前理解作为刑法解释学本体论的开端 | 51
第三章 前理解的基本问题53
一、诠释学视域下的前理解 | 53
(一)启蒙运动对前理解的非难 | 53
(二)哲学诠释学对前理解的正名 | 54
二、法律解释学对前理解的继受 | 57
(一)赫尔穆特·科殷对哲学诠释学的接受 | 58
(二)卡尔·拉伦茨对前理解的接受 | 59
(三)约瑟夫·埃塞对前理解的接受 | 62
三、前理解的获得 | 64
第四章 前理解在刑法解释中的运用67
一、前理解与“事物的本质” | 67
(一)“事物的本质”的含义 | 67
(二)前理解与“事物的本质”的关系 | 71
二、刑法解释的传统模式 | 72
(一)传统的概念式思维的基本特征 | 72
(二)传统的概念式思维的难题 | 74
三、类型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思维方式 | 77
(一)类型的含义 | 77
(二)类型的特征 | 81
四、诠释学视域下的刑法解释的新结构——前理解引导下的借助类型思维进行的诠释学循环 | 86
(一)前理解引导下的类型思维 | 86
(二)前理解引导下的诠释学循环作为刑法解释的新结构 | 88
第五章 前理解在刑法论证理论中的运用90
一、对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进行论证的必要性 | 90
二、诸法律论证路径概览 | 92
(一)阿列克西的商谈法律论证 | 92
(二)科赫、吕斯曼和赫伯格的分析法律理论 | 94
(三)米勒的结构法律理论 | 96
三、对以上诸理论的批评 | 97
四、本书的立场:基于前理解引导下的事理逻辑结构的论证理论 | 99
(一)前理解引导下的事理逻辑结构的基本设想 | 99
(二)类比推理作为“事物的本质”的基本结构 | 100
(三)类比推理作为论证的基本模式 | 104
(四)类比推理与类型的关系 | 110
(五)结论 | 112
第六章 前理解视域下的刑法解释与续造114
一、基于前理解的见解:解释与续造有差别吗? | 114
二、刑法的漏洞填补 | 116
三、前理解对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的解决 | 121
四、前理解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解决 | 124
第七章 前理解对刑法解释的方法选择问题的解决128
一、法学方法论对解释方法选择的多元主义论辩 | 128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多元性 | 128
(二)刑法解释方法的多元性的原因 | 131
(三)结论 | 132
二、前理解视域下的刑法解释的方法选择 | 133
(一)刑法解释的方法选择标准——前理解引导下的目的解释 | 133
(二)前理解引导下的解释方法选择详述 | 135
第八章 前理解作为刑事裁判的实践理性保障141
一、刑事司法系统的自治性与刑事裁判的可信赖性 | 141
(一)刑事司法系统的自治性 | 141
(二)刑事裁判的可信赖性 | 145
二、刑事裁判的实践理性保障 | 147
(一)刑事裁判与实践理性 | 147
(二)前理解作为对刑事裁判的实践理性的保障的关键 | 150
第九章 刑事法官在刑事裁判过程中的约束156
一、前理解引导下实现的对刑事裁判结果的共识 | 156
(一)社会生活世界与理解的共同体 | 156
(二)相对主义的根源:视角主义 | 157
(三)视域融合——刑法解释与刑事裁判的共识主义本质 | 158
二、刑事法律制度上的条件对法官裁判过程的约束 | 161
(一)法律体系的制度化约束 | 161
(二)以往的判例(法官法)的约束 | 163
(三)刑法教义学的约束 | 164
(四)非形式的纲要的约束 | 165
代结语 刑法解释学的社会学转型167
参考文献174
后 记184
传统的刑法解释学体现为一种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其是中性的,无法解决像刑法解释本身的合理性与界限问题,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选择之争这样的问题。因此,刑法解释学只有从方法论转向以哲学诠释学为基础的本体论,方能解决以上一系列疑难问题,而前理解是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中为核心的概念。前理解意味着,刑法条文与规范的解释者在采用各种解释方法,使用不同的解释技巧之前,就对解释结论有了一种预先判断,这种预先判断引导着解释方法的选择乃至整个刑法教义学的考量。本书系统地介绍了前理解的历史与哲学渊源以及在法律解释学中的引入、前理解的含义与来源、前理解在刑法解释与论证理论中的运用、前理解与“事物的本质”与类型思维的关系等问题,并借此指出:
(1)刑法条文与规范,在实质上是对刑法所欲调整的社会生活事实内部所蕴含的,规制这一社会生活关系的具体的规定性即“事物的本质”的描述,解释者在前理解的引导下,借助类型这一思维工具去形塑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因此,刑法条文与规范的语义并没有一种完全客观的存在,而是一种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建构的结果。刑法解释本身的合理性与界限,是在符合“事物的本质”的前提下,于立法构成要件所奠基的不法类型中,通过类比推理在刑法条文与规范的语义空间中进行的。这一过程自始至终都受到前理解的引导与制约。
(2)解释不是再现文本的作者的意图的行为,而是一种将过去与现在综合的创造性行为,即视域融合。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均有其部分的真理,因此都不能毫无保留地予以接受。刑法解释的终目标只能是:探求刑法条文与规范在当下的整体法秩序中的意义。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及其具体的规范设想,才能正确地确定刑法条文与规范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这一意义是一种在前理解引导下的思考过程的结果。
(3)目的解释在刑法解释方法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刑事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例事实时,在考虑采用什么样的解释方法之前,就已经对需要解释的刑法条文及规范的客观目的有了前理解。这种前理解引导着其对具体案例事实的理解与解释方法的选择,是一种价值判断,刑事法官借此来从价值中立的解释方法中做出选择。
(4)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是刑事裁判的本体论基础,而刑法解释学的本体论又是建立在哲学诠释学之上的;以前理解为核心的哲学诠释学是一种实践理性,因此刑事裁判本身必然也是一种以实践理性为基础,受实践理性保障的活动。刑事裁判的实践理性的论证结构为:①做出刑事裁判的过程是一种理解性的对话,可以在其中达成共识,并以此作为在诸多裁判可能性中做出选择的标准;②这种理解性的对话要受到某些刑事法律制度上的条件的约束;③这两个过程均受前理解的支配。这整个结构,可以看作对刑事法官在刑事裁判过程中的约束,借此刑事裁判方能具有可信赖性与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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