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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372574
《图解法律常识一本全》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500多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成功运用法律这一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宪法篇
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无敌法王
◎ 平等权 ◎
“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 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
什么是人格尊严
“三无人员”就可以被随意关押殴打吗
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 公民住宅权 ◎
非法侵入他人家中需承担责任吗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人也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对选民资格有异议怎么办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
公民可以自发举行游行吗
◎ 宗教信仰自由 ◎
拜佛求神属于宗教信仰吗
能不能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 通信自由权 ◎
为了解思想动向,老师能拆看学生的私人信件吗
私藏女友信件,是否侵犯了女友的通信自由权
◎ 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
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 妇女权益保护 ◎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中能否包含“禁止生育”条款
丈夫不同意妻子人工流产怎么办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更改姓名吗
未成年人能否进入娱乐场所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监护人该怎么办
◎ 公民的基本义务 ◎
政府处罚不愿服兵役者是否合法
公民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
民法通则篇
民事权益民事活动
◎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吗
对婴儿出生日期有异议,以什么为准
岁的孩子具有民事权利吗
周岁少年的交易行为有效吗
父亲必须偿还儿子欠下的债务吗
◎ 监 护 ◎
单亲父母无力抚养孩子,能将孩子送人吗
离婚后,父母该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孩子的存款吗
未成年人致人损伤的,由谁承担责任
父母在世,可以由别人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受委托照管未成年人,需要承担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吗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 合伙与法人 ◎
法人和法人代表应该如何理解
夫妻合伙承包经营的,妻子应该承担亡夫的债务吗
顾客在合伙经营的饭店就餐中毒,应向谁索赔
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吗
企业被兼并,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权 ◎
捡钱不还又弄丢,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赔
拾得者趁机要挟,非法侵占怎么办
走失的宠物被别人购买,失主可以索还吗
损坏集体财产的怎么办
赌博输的钱,想要回,能告他人侵犯自己财产权吗
购买赃物能取得所有权吗
挖出的财物,所有权归谁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买卖
儿子将父亲赶出家门,侵占其住房,应负什么责任
有借无还,折价赔偿
◎ 债 权 ◎
将捡到的钱捐给慈善机构,要承担责任吗
助人为乐却伤了自己,能否找受益人索赔
借款人不履行归还义务,债权人将其拘禁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之一承担所有的债务吗
将钱错还给别人,能否要回
债务在身,不能随便赠送
因银行失误而多给顾客钱,需要返还吗
◎ 人身权 ◎
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
遭到前男友恶意诽谤,应该怎么办
死人还有名誉权吗
别人冒用了你的姓名,应该怎么办
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民本人同意,就可以无偿使用他的肖像吗
◎ 民事责任 ◎
路人被街道旁的广告牌砸伤,该怎么办
警察执行公务致无辜者受伤,需要赔偿吗
见义勇为而自身受到伤害,应由谁来赔偿
雇员造成他人伤害,雇主有责任吗
被人群殴致伤却找不出具体的侵害人,怎么办
◎ 诉讼时效 ◎
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该怎么办
买到不合格产品,过了诉讼期还能追究责任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本可以不还的钱,还了能否要回
婚姻家庭篇
为家撑起保护伞
◎ 结 婚 ◎
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公公与儿媳可以结婚吗
堂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 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
隐瞒自己性病情况结婚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什么情形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被法院确认无效以后能否提起上诉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男方包养情人,女方可以要求撤销婚姻吗
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
丈夫要求妻子做全职太太,合理吗
◎ 离 婚 ◎
丈夫被判刑,妻子能否要求离婚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离婚吗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提出离婚法院会受理吗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离婚吗
离婚协议可以请他人代办吗
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得到补偿
◎ 夫妻间财产关系 ◎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结婚未登记,分手时能否分到一半房产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
离婚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夫妻个人财产损坏,离婚时可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 父母与子女关系 ◎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请求能否得到照顾
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因物价上涨,子女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遗产继承篇
指点迷津
◎ 遗 产 ◎
五保户的遗产应归谁
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吗
◎ 继承权 ◎
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过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代位继承人该怎么确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 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夫妻都死亡,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遗留在银行的存款该怎么继承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孤儿可以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吗
◎ 遗嘱继承 ◎
因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遗嘱设立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处理,遗嘱还有效吗
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怎样才算有效
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遗嘱吗
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 遗 赠 ◎
养子女有权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优先
◎ 遗产的处理 ◎
要继承遗产,债务必须一并继承吗
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合同篇
理智交易警惕陷阱
◎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
合同签订需自愿,乘人之危不合法
高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不同意确定中标人,能拒绝签合同吗
假意磋商,造成损失怎么办
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 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
合同对交易价格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对方提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照相馆“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合法吗
什么是代位权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企业濒临破产,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 合同的撤销、解除与终止 ◎
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违约方放弃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债务还没到期,能够主张抵消吗
合同没到期,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吗
◎ 违约责任 ◎
因别人原因造成违约,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须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
由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责任,需分别解决
◎ 商品买卖 ◎
商品在送货途中损坏,购买人能否要求换货
货物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买卖合同能否成立
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双方都存在违约情况怎么办
卖方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 借款贷款 ◎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可提前收回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怎么办
未按约定提取借款,也要付利息吗
“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用假名签的借条有效吗
借条被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呢
帮邻居写下假欠条,却被起诉借钱不还,怎么办
◎ 融资租赁 ◎
租赁物损毁,承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未签订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满,租约不能“自动续约”
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承租人无权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
转租他人违法经营,谁来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承租人不交付房租怎么办
租来的房屋不安全可以要求退房吗
◎ 建设工程 ◎
变更工程量引发价款变化怎么办
发包方违约,承包方能否解除施工合同
盖了房子拿不到工钱,怎么办
工人能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吗
◎ 仓储保管 ◎
提取货物时货物损毁,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交给超市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
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丢失以后如何赔偿
不交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 交通运输 ◎
擅自变更运输工具,乘客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货运公司擅自改变路线,托运人是否有权索赔
延迟运送货物,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运输途中行李丢失,承运方担责还是自负责任
托运货物受损应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飞机晚点,乘客可以改乘或者退票吗
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第三人,应向谁索赔
运输过程中未对患病乘客及时救治,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
物权篇
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 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
一物卖给两人,谁能取得所有权
通过判决、拍卖取得的房屋,何时取得所有权
抵押的房屋被损坏,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都有权提出赔偿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房屋权益 ◎
未办理产权过户,房款付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买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怎么办
一房两卖如何确定所有权,按照合同还是房产证
有协议能否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 所有权 ◎
不知是赃车而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产权证上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是业主吗
刊登悬赏广告,说到就应该做到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怎么办
能要回被保管人卖掉的物品吗
将欺骗得来的房产转让,有效吗
◎ 业主权益 ◎
与邻居共用的楼梯平台,可以私自圈占吗
小区内的绿地归谁所有
小区内的停车位归谁所有
业主可以将自家房屋里的墙拆掉吗
自家住房变餐馆,需经相关业主同意
拆迁房被改作商用,遭遇违法拆迁怎么办
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噪声扰民,业主如何维权
◎ 相 邻 ◎
居民将住宅转为商业用途,邻居有权说“不”吗
邻居私搭乱建,影响生活怎么办
进出无路,是否只能另辟蹊径
噪声危害如何索赔
遭遇光污染怎么办
楼上装修危及楼下住户房屋怎么办
邻居墙壁倒塌损害自家物品,是否应赔偿
承包鱼塘的排水纠纷如何解决
邻居排水造成污染如何解决
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如何解决
◎ 共 有 ◎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可以擅自出售共有的房屋吗
房屋共有人应怎样承担连带债务
共有住房能分割吗
共有人之一致人伤亡,其他共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村委会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公司吗
如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司签土地出让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非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应该如何处罚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买卖合同和宅基地转让登记,谁更有效
宅基地包括住房的附属设施用地吗
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吗
◎ 抵押担保 ◎
为赌债所做的担保有效吗
当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存在时,谁先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让,担保人还要负担保责任吗
房屋出租以后又抵押,抵押权人不能要求承租者搬迁
共同财产抵押,如何认定抵押有效
◎ 质押担保 ◎
什么是质权?质权自何时起设立
质权人私自使用质押物导致损坏怎么办
擅自转质导致质押物损毁如何处理
因没有及时行使质权受到损失,责任谁来承担
劳动保障篇
维护你的职场权益
◎ 应聘中的权益 ◎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合法吗
职前培训是否应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效力 ◎
企业招工不签合同怎么办
进入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该如何处理
◎ 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不交付劳动合同怎么办
应以什么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强行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办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企业重组能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除合同,押金还能要回吗
劳动者患精神病,公司可以辞退吗
员工单方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吗
公司经营困难,可以大规模裁员吗
学校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试用、见习 ◎
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试用期间能否随时辞职
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办
◎ 薪酬待遇与休息休假 ◎
◎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 ◎
◎ 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 ◎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 医疗事故赔偿 ◎
◎ 工伤鉴定及赔偿 ◎
◎ 人身损害赔偿 ◎
◎ 精神损害赔偿 ◎
刑事篇
趋利避害远离雷区
◎ 犯罪与刑罚 ◎
◎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 ◎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诉讼篇
教你怎样打官司
◎ 民事诉讼 ◎
◎ 刑事诉讼 ◎
◎ 行政诉讼 ◎
行政篇
与国家机关打交道
◎ 治安管理 ◎
◎ 行政处罚 ◎
◎ 警察与国家赔偿 ◎
◎ 信 访 ◎
经济篇
经济维权的盾牌
◎ 投 资 ◎
◎ 创 业 ◎
日常消费篇
衣食住行明白消费
◎ 服 装 ◎
◎ 食 品 ◎
◎ 美容娱乐 ◎
◎ 旅行出游 ◎
◎ 产品“三包”◎
◎ 消费纠纷的解决 ◎
知识产权篇
保护我们的无形产权
◎ 商 标 ◎
◎ 专 利 ◎
◎ 著作权 ◎
保险篇
让我们的人生更保险
◎ 投 保 ◎
◎ 保险合同 ◎
◎ 车辆保险 ◎
◎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
房产车产篇
安居乐业
◎ 购房签约 ◎
◎ 交房收房 ◎
◎ 房屋贷款与抵押 ◎
◎ 房屋产权与登记 ◎
◎ 物业纠纷 ◎
◎ 房屋拆迁 ◎
◎ 车的购买与维修 ◎
教育培训篇
保障我们受教育的权利
◎ 学前教育 ◎
◎ 义务教育 ◎
◎ 高等教育 ◎
◎ 民办学校 ◎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
法律常识是我们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应该且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懂法”,我们才能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权利是受保护的、哪些责任是必须承担的,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维权。
在法治时代,法律常识是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因为法律已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衣食住行、理财消费、生老病死、教育就业、创业投资、借贷租赁、写作发明、邻里关系,无不处在法律的规范之下;男女老少、官商工农、开车族、蜗居族,每个人的言语、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懂法,便眼明心亮,能洞察社会上的大事小情,懂得规避风险,在涉及各类纠纷时依法维护切身利益,在社会中生活得游刃有余。如今,“有理走遍天下”的说法已经行不通了,只有懂法才能走遍天下。当你帮他人照看的物品丢失,你需要赔偿时;当你好心把钱借给邻居,几年后却被邻居告知这钱不用再还时,你是否大吃一惊?是否感到有理无处诉???如果你不掌握人生必备的法律常识,你终将为自己的无知埋单。
不懂法律常识,会在工作、生活中埋下很多隐患,甚至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官员不懂法,则玩忽职守,贪污受贿;老板不懂法,则经营风险陡增,企业前途断送;企业员工不懂法,则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青少年不懂法,则容易莽撞行事,酿成悲剧??不懂法就如同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小则丧失钱物,大则危及生命安全;不懂法也可能会让我们掉入他人设置的陷阱,越过合法行为的边界,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常说“不知者不为过”,但情容法不容,一旦触及法律,这句话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依据和理由,因为法院宣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总之,懂法,才能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守法用法,以法护身;不懂法,则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以身触法,害己害人。一段普法三字经说得好:“不懂法,害处大;如盲人,骑瞎马;学法规,长知识;心明亮,走天下。”对于处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而言,不但应学习法律常识,还应像意大利18世纪著名的法理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所说的那样,让法律的力量跟随着我们,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时刻约束并指导我们的行为,让法律变成我们的生活方式。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图解法律常识一本全》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500多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成功运用法律这一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宪法篇
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无敌法王
◎ 平等权 ◎
“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案例】
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林小姐得了第一,张先生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是张先生。林小姐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则称此项目经理职位男性优先,林小姐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林小姐的平等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
什么是人格尊严
【案例】
孙女士去一家超市购物,当其离开该超市时,超市门口的警报器就响了起来。于是,该超市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孙女士,并将孙女士强行带入保安室,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其全身进行检查,还要求孙女士脱去裤子接受检查。孙女士拒绝无效后,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脱裤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在孙女士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后来孙女士将女保安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法律解析】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人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无人员”就可以被随意关押殴打吗
【案例】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打工的湖北籍青年孙志刚,外出时被天河区黄村派出所民警拦住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暂住证与工作证,被认定为“三无人员”,并带到派出所。孙志刚的同事闻讯后到派出所送去了孙志刚的身份证,但孙志刚仍然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到收容遣送站。3月20日,孙志刚死亡,尸检报告证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内曾遭致命的毒打。这就是当年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
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及暂住证,就可以被关押甚至殴打吗?
【法律解析】
孙志刚因未携带身份证、暂住证,导致在收容所内遭到毒打而身亡,这是收容所人员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本案中,收容所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关于人身权的规定。2003年6月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的违法者也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案例】
村民吴某的摩托车被偷,他向村委会反映怀疑是同村柳某所为。村委会找到柳某问话。柳某坚决否认,村委会主任觉得其态度恶劣,于是便将柳某锁在村委会办公室内,并派人日夜看守,连续三昼夜对其讯问。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法律解析】
村委会无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案中,村委会擅自拘禁柳某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公民住宅权 ◎
非法侵入他人家中需承担责任吗
【案例】
小宫是一家私企职工,女友小兰与其分手之后,小宫一直对其纠缠不休。后来,小宫听说小兰有了新男友并与之同居,不禁又气又恨,为索“情债”,小宫跑到小兰家,小兰开门后见是小宫,拒绝让他进入,小宫强行进入小兰屋内,小兰一直要求其离开,小宫就是赖着不走。无奈之下,小兰只好拨打110求助。那么,小宫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解析】
小宫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小兰拒绝小宫进入时,小宫强行进入,并且在小兰一直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小宫依然不肯离开,侵犯了小兰的住宅权,小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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