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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2047221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点读本》由支同祥和黄盛初主编。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制定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法》也逐渐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亟须修改完善。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目 录
章 《安全生产法》修改情况 节 《安全生产法》修改必要性与修改过程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修改整体解读与亮点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顶层设计 节 《安全生产法》总则修改要点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节 《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要点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详解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度 节 《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要点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义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与落实第五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节 《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要点 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节 《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要点 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节 《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要点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节 《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要点 第二节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 第四节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附录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参考文献
前 言
前 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习近平主席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签署第十三号
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 2002 年制定实施以来,
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
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深化、 经济社会发
展的不断变迁、 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推进, 《安全生产法》 也
逐渐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 亟须修改完善。 此次
《安全生产法》 的修改, 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 进一步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
法力量,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 着眼于安全
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 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着
力解决 “依法治安、 重典治乱” 的问题, 对推进安全生产工
作意义重大。
为配合新 《安全生产法》 的宣传贯彻,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组组织参与 《安全生产法》
修改的相关领域的领导、 专家及工作人员编写本书, 旨在使社
会各界全面、 准确地理解和领会相关内容, 保证新 《安全生
产法》 的顺利实施。
因时间仓促,本书难免有疏漏不当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14 年 9 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习近平主席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签署第十三号
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 2002 年制定实施以来,
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
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深化、 经济社会发
展的不断变迁、 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推进, 《安全生产法》 也
逐渐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 亟须修改完善。 此次
《安全生产法》 的修改, 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 进一步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
法力量,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 着眼于安全
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 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着
力解决 “依法治安、 重典治乱” 的问题, 对推进安全生产工
作意义重大。
为配合新 《安全生产法》 的宣传贯彻,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组组织参与 《安全生产法》
修改的相关领域的领导、 专家及工作人员编写本书, 旨在使社
会各界全面、 准确地理解和领会相关内容, 保证新 《安全生
产法》 的顺利实施。
因时间仓促,本书难免有疏漏不当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14 年 9 月
在线试读
章 《安全生产法》修改情况
节 《安全生产法》 修改必要性与
修 改 过 程
一、 《安全生产法》 修改的必要性
(一)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改革开放、 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随着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 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 广大从
业人员 “体面劳动” 意识不断增强, 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改善作业环境、 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
高。 这就要求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
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 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
展, 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
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
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 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2002 年制定的 《安全生产法》 施行 10 余年来, 对预防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
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 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 处于生
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 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 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
未得到有效遏制, 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
1
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 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 有必要在总结经验教
训的基础上, 对 《安全生产法》 进行修改完善。
(二) 党中央、 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
要求
早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 中央就把安全发展纳入
“十一五” 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之中。 2011 年, 国务院印
发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提出要大力实施安全发
展战略。 2012 年,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 “强化公共安全体系
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明确了新
时期安全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努力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
平总书记、 总理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 的
核心立场, 对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
示, 明确提出了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
红线, 以及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等新思想、
新观点、 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全面总结 35
年改革的宝贵经验, 深入分析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外环境和形势
的变化, 明确提出要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时对强化安全生产
市场准入标准、 加大安全生产等评价体系指标权重、 强化安全
生产科技支撑、 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完善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等作出全面部
署和要求。
(三) 总结十多年来安全生产经验教训
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
变迁、 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 《安全生产法》 也日益
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不足之处, 立法伊始正处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 安全监管体制的初创时期、 探索初期, 立法
2
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痕迹。 在某种程度上, 《安全生产
法》 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
任强调不够。 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 责任过大, 企
业违法成本低、 自主守法意识薄弱, 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
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 诸如
2013 年发生在吉林省吉煤集团的 “3· 29”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 吉林德惠 “6· 3” 特大火灾事故, 山东青岛 “11· 22”
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时
有发生, 重大、 特大事故高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因
此,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
目标, 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规制的重点。
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 新问题, 亟待法律规范。
现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 安全生
产的发展应当更加注重 “以人为本” 的安全发展观的运用。
党的十八大以后,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 安全生产 “人命
关天,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
可逾越的红线”。 而经过十多年的实践, 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
关系逐渐理顺,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 安全生产法
制建设不断加快,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 尤其是, 诸多
正确、 有效的政策措施、 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需要通
过立法将其规范化、 制度化。
此外,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问题, 在实践中表现非常严
重, 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以往的 《安全生产法》 对
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规定得比较含糊, 由于法律表述的含糊,
导致一些地方安监部门执法地位尴尬, 有的地方甚至未把安监
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对待。 此外, 乡、 镇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但以前的法律对其职责一直未予明确。
2005 年 5 月至 6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 10 个省
(市、 区) 《安全生产法》 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 法律制
裁不严、 企业违法成本低下、 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以及执法手
3
段缺乏等问题仍然存在, 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安
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因此, 修改 《安全生产法》 势在必
行。
(四) 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2002 年 《安全生产法》 颁布实施以来,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不断完善, 如 2006 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3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等。
针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文件和行政法规, 对 《安全生产法》 作了有益的补充。 例如,
2004 年 1 月 9 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决定》 (国发 〔2004〕 2 号) 提出: 到 2007 年, 建立起较
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矿
山、 危险化学品、 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
转; 到 2010 年, 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全
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各类生
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力争到 2020 年,
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
率、 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
平。 2010 年 7 月 19 日颁发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 提出, 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具体措施包括严
格企业安全管理、 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实施更加有力的
监督管理、 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以及严格行业安全准
入。 2011 年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提出, 为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安全发展,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要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
意义,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的理
4
念, 自觉坚持 “安全、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方针, 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着力强
化安全生产基础, 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大力加强
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积极推进
安全文化建设,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这一时期国务院出
台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2002 年 1 月 26 日, 国务院颁布 《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作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作了专门规定。
2003 年 11 月 24 日, 国务院颁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2004 年
1 月 13 日, 国务院颁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国家对
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 民用爆破
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006 年 5 月 10 日, 国
务院颁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
生产、 销售、 购买、 进出口、 运输、 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
铵的销售、 购买作了专门规定。 2007 年 4 月 9 日, 国务院颁
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 修改是对 《安全生
产法》 的有益补充, 对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 促进安全
生产工作依法依规,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同时也产生法
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有必要通过修改 《安全生产法》 加以解
决。 例如, 新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关于海上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规定是与 《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衔接。 新 《安全生产法》 百零六条中的 “降级” 是与
《公务员法》 衔接。 2010 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 2011 年 《国务院关
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
见》 (国发 〔2011〕 40 号) 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
确的要求, 此次新 《安全生产法》 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
5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二、 《安全生产法》 修改经过简述
2002 年 6 月 29 日, 《安全生产法》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2002 年 11 月 1 日, 《安全生产法》 正式施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对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
条进行修正: 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
罚法”。
2012 年 6 月 4 日, 《安全生产法 (修正案)》 (征求意见
稿) 发布, 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14 年 1 月 15 日, 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2014 年 2 月 15 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提请十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次审议, 杨栋梁在会上作
说明, 解读首次修法中的三大亮点———强化落实企业责任、 强
化监管、 强化问责。
2014 年 3 月 2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安全生产法修正
案 (
节 《安全生产法》 修改必要性与
修 改 过 程
一、 《安全生产法》 修改的必要性
(一)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改革开放、 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随着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 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 广大从
业人员 “体面劳动” 意识不断增强, 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改善作业环境、 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
高。 这就要求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
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 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
展, 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
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
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 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2002 年制定的 《安全生产法》 施行 10 余年来, 对预防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
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 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 处于生
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 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 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
未得到有效遏制, 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
1
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 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 有必要在总结经验教
训的基础上, 对 《安全生产法》 进行修改完善。
(二) 党中央、 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
要求
早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 中央就把安全发展纳入
“十一五” 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之中。 2011 年, 国务院印
发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提出要大力实施安全发
展战略。 2012 年,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 “强化公共安全体系
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明确了新
时期安全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努力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
平总书记、 总理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 的
核心立场, 对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
示, 明确提出了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
红线, 以及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等新思想、
新观点、 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全面总结 35
年改革的宝贵经验, 深入分析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外环境和形势
的变化, 明确提出要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时对强化安全生产
市场准入标准、 加大安全生产等评价体系指标权重、 强化安全
生产科技支撑、 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完善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等作出全面部
署和要求。
(三) 总结十多年来安全生产经验教训
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
变迁、 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 《安全生产法》 也日益
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不足之处, 立法伊始正处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 安全监管体制的初创时期、 探索初期, 立法
2
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痕迹。 在某种程度上, 《安全生产
法》 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
任强调不够。 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 责任过大, 企
业违法成本低、 自主守法意识薄弱, 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
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 诸如
2013 年发生在吉林省吉煤集团的 “3· 29”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 吉林德惠 “6· 3” 特大火灾事故, 山东青岛 “11· 22”
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时
有发生, 重大、 特大事故高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因
此,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
目标, 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规制的重点。
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 新问题, 亟待法律规范。
现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 安全生
产的发展应当更加注重 “以人为本” 的安全发展观的运用。
党的十八大以后,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 安全生产 “人命
关天,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
可逾越的红线”。 而经过十多年的实践, 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
关系逐渐理顺,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 安全生产法
制建设不断加快,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 尤其是, 诸多
正确、 有效的政策措施、 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需要通
过立法将其规范化、 制度化。
此外,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问题, 在实践中表现非常严
重, 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以往的 《安全生产法》 对
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规定得比较含糊, 由于法律表述的含糊,
导致一些地方安监部门执法地位尴尬, 有的地方甚至未把安监
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对待。 此外, 乡、 镇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但以前的法律对其职责一直未予明确。
2005 年 5 月至 6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 10 个省
(市、 区) 《安全生产法》 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 法律制
裁不严、 企业违法成本低下、 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以及执法手
3
段缺乏等问题仍然存在, 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安
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因此, 修改 《安全生产法》 势在必
行。
(四) 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2002 年 《安全生产法》 颁布实施以来,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不断完善, 如 2006 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3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等。
针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文件和行政法规, 对 《安全生产法》 作了有益的补充。 例如,
2004 年 1 月 9 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决定》 (国发 〔2004〕 2 号) 提出: 到 2007 年, 建立起较
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矿
山、 危险化学品、 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
转; 到 2010 年, 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全
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各类生
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力争到 2020 年,
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
率、 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
平。 2010 年 7 月 19 日颁发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 提出, 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具体措施包括严
格企业安全管理、 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实施更加有力的
监督管理、 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以及严格行业安全准
入。 2011 年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提出, 为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安全发展,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要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
意义,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的理
4
念, 自觉坚持 “安全、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方针, 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着力强
化安全生产基础, 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大力加强
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积极推进
安全文化建设,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这一时期国务院出
台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2002 年 1 月 26 日, 国务院颁布 《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作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作了专门规定。
2003 年 11 月 24 日, 国务院颁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2004 年
1 月 13 日, 国务院颁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国家对
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 民用爆破
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006 年 5 月 10 日, 国
务院颁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
生产、 销售、 购买、 进出口、 运输、 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
铵的销售、 购买作了专门规定。 2007 年 4 月 9 日, 国务院颁
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 修改是对 《安全生
产法》 的有益补充, 对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 促进安全
生产工作依法依规,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同时也产生法
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有必要通过修改 《安全生产法》 加以解
决。 例如, 新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关于海上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规定是与 《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衔接。 新 《安全生产法》 百零六条中的 “降级” 是与
《公务员法》 衔接。 2010 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 2011 年 《国务院关
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
见》 (国发 〔2011〕 40 号) 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
确的要求, 此次新 《安全生产法》 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
5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二、 《安全生产法》 修改经过简述
2002 年 6 月 29 日, 《安全生产法》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2002 年 11 月 1 日, 《安全生产法》 正式施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对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
条进行修正: 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
罚法”。
2012 年 6 月 4 日, 《安全生产法 (修正案)》 (征求意见
稿) 发布, 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14 年 1 月 15 日, 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2014 年 2 月 15 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提请十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次审议, 杨栋梁在会上作
说明, 解读首次修法中的三大亮点———强化落实企业责任、 强
化监管、 强化问责。
2014 年 3 月 2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安全生产法修正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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