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94172丛书名: 民商法论丛
内容简介
《民商法论丛》宗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目 录
【三十年回顾】
民事主体三十年
金融监管变迁下的中国反垄断三十年法制沿革
【专题研究】
论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主体探析
共同侵权构成理论之再检讨
论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
【离婚法】
德国的离婚法报告——离婚原因及离婚后配偶的扶养
芬兰的离婚法报告——离婚原因及离婚后配偶的扶养
希腊的离婚法报告——离婚原因及离婚后配偶的扶养
【非洲法】
非洲国际私法:历史、现状与未来
【美国法】
美国侵权法改革运动的本质与影响
英美侵权法殴打制度研究
【欧盟民法典】
欧盟民法典草案之述评
欧盟私法: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
民事主体三十年
金融监管变迁下的中国反垄断三十年法制沿革
【专题研究】
论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主体探析
共同侵权构成理论之再检讨
论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
【离婚法】
德国的离婚法报告——离婚原因及离婚后配偶的扶养
芬兰的离婚法报告——离婚原因及离婚后配偶的扶养
希腊的离婚法报告——离婚原因及离婚后配偶的扶养
【非洲法】
非洲国际私法:历史、现状与未来
【美国法】
美国侵权法改革运动的本质与影响
英美侵权法殴打制度研究
【欧盟民法典】
欧盟民法典草案之述评
欧盟私法: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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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回顾】
民事主体三十年
二、伴随改革的民事主体立法历程回顾
民法只不过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新的经济关系要求新的法”。从民法的发展史来看,虽然社会的法治意识,领导者的看法甚至国际环境等都会对民法产生影响,但经济的要素才是推动民法发展根本的要素,商品经济每一次大的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法的进步。自1978年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不是从意识形态理想出发的社会变革,而是基于社会经济中的现实问题进行的探索。改革虽然一开始并不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但是实际上启动了这一进程,并以不可逆转的趋势向前推进。到今天,中国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转变,伴随着改革由“起步”至“初步进展”到“全面推进”再到“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主体也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在内涵和外延上不断扩大,并由此深刻地影响了民事主体的立法。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立法的探索(1978~1991年)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
在1978年12月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改革工业管理体制,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围绕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问题,1984年5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工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要“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与此同时,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以该法为基础,此后一段时间又陆续制定了《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
……
民事主体三十年
二、伴随改革的民事主体立法历程回顾
民法只不过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新的经济关系要求新的法”。从民法的发展史来看,虽然社会的法治意识,领导者的看法甚至国际环境等都会对民法产生影响,但经济的要素才是推动民法发展根本的要素,商品经济每一次大的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法的进步。自1978年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不是从意识形态理想出发的社会变革,而是基于社会经济中的现实问题进行的探索。改革虽然一开始并不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但是实际上启动了这一进程,并以不可逆转的趋势向前推进。到今天,中国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转变,伴随着改革由“起步”至“初步进展”到“全面推进”再到“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主体也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在内涵和外延上不断扩大,并由此深刻地影响了民事主体的立法。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立法的探索(1978~1991年)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
在1978年12月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改革工业管理体制,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围绕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问题,1984年5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工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要“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与此同时,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以该法为基础,此后一段时间又陆续制定了《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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