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6742
内容简介
《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第4卷)》围绕中国法律近代化这个议题,既从审判权限、审计法、民法、选举诉讼制度等多个角度研讨了国内的法律近代化进程,也梳理了西方主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历程与经验。各篇如下:1908年前后清代内务府审判权限比较研究;近代审计法文化论纲;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史检讨;清末民初时期传统家产制度的法律表达等。各篇文章求真务实、旁征博引,语言简练平实,体现了诸位学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及高超的学术水平。《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第4卷)》可以作为研究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参考。法律专业学者及学生可以从《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第4卷)》中受到启发,提升自己学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目 录
1908年前后清代内务府审判权限比较研究
法官的选任与裁汰:民初司法权威的路径选择及其影响
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
近代审计法文化论纲
传统与维新
——清末修律之中国传统家制的变革
清末民初时期传统家产制度的法律表达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史检讨
编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困境
论孙科的制宪活动与政争策略之关系(1931-1933)
民国后期国统区选举诉讼制度研究
从对抗到融合:日据时期台湾法律的近代化
西方主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历程与经验论纲
记著名宪法学家钱端升
郑菲苦心孤诣求证金文法言传身教谨记无字碑
——记胡留元教授、冯卓慧教授
法官的选任与裁汰:民初司法权威的路径选择及其影响
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
近代审计法文化论纲
传统与维新
——清末修律之中国传统家制的变革
清末民初时期传统家产制度的法律表达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史检讨
编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困境
论孙科的制宪活动与政争策略之关系(1931-1933)
民国后期国统区选举诉讼制度研究
从对抗到融合:日据时期台湾法律的近代化
西方主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历程与经验论纲
记著名宪法学家钱端升
郑菲苦心孤诣求证金文法言传身教谨记无字碑
——记胡留元教授、冯卓慧教授
在线试读
《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第4卷)》:
(二)对前清非法律专业出身法官任职资格的否定
法官是维持审判机构继续运转的重要力量,建立和维系一个清晰的法官选任标准对于初建的民国司法系统极为关键。为完成这一系统工作,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许世英提出了事关民国司法制度设计的规划方案。其中,法官资格“必须以法律毕业而富于经验者为合格”为重要的法官选任核心标准,是否留用前清法官以是否是法律出身为准。
清末法官选任标准前后不一,《法院编制法》要求法官必须获得一定的法科文凭,但法科教育也是刚刚在中国出现不久,完成法科专业学习的人寥寥。因此,在附带的《法官选任考试暂行章程》中将刑幕、贡生等也纳入报名范围。这些非法律出身但通过了宣统二年法官资格考试的人员,民初政府决定弃用。吴庆莪为清末刑幕出身,曾考取前清法官,并在绍兴法政学堂外毕业。对其任职资格的被否定,他上告大总统。司法部在对其申诉的批文中称,“刑幕性质和学校不同,学校内和学校外不同”。
前清法官资格的认定是以《法官考试选任暂行章程》为基础的,对于该暂行章程的否定适用,很明确的表现在司法部根本未将该《暂行章程》送交参议院议决。
实际上,在此后对前清法官的裁留上,民初司法部完全否定了宣统二年法官考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民国二年三月,在覆奉天司法筹备处、高等审判厅的电文中,司法部明确指出,虽然援用法院编制法,但不能援用其暂行法官考试任用章程。并举出了不予适用的理由,“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多属变通办理,与编制法百六条所谓另定考试任用章程不同。又称该暂行章程即日暂行,即非永久之法,其中资格尤多与国体抵触,应失效力。不得藉口搬用”。就《暂行章程》对考试资格的规定来说,确实有与民国政体不相符合之处,但以该章程与“编制法百六条所谓另定考试任用章程不同”为理由,完全是强词夺理了。
与“国体抵触”,这是以否定前清法官任职资格的方式,将近代司法权威次和政权的政治意识形态牵连在一起。推事、检察官在中国出现没有几年,在社会民众中也存在轻视审检厅的情况,司法权威亟待通过专业、专职的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纠纷化解中予以确立。但政权的突然更替,使司法权威在近代中国的确立走向了另一条道路。
作为由前清朝廷任命的负责起诉、审理案件的办事人员来说,“法官”毕竟是“官”。民国司法部出台改组法官的政策,一方面将非法律出身的人员排除出去,另一方面否认通过前清法官考试获得法官任用的资格,这在前清的法官中引起争议。“内蕴于法的价值理念会遭遇到本土文化的冲击并受到排斥,既得利益的抵制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文化冲突。”一时间,“各省充推检各员函电交驰,或登报纸,或印传单,纷纷反动,藉口阻挠”。争议从先改组的北京延及外省。对此,许世英均做了反驳。他首先否认对前清法官的一体排斥,称“本部现在改组各级审判检察厅办法……固非有舍旧从新之见,亦决无丝毫偏私之心,是为了法官得人”。其次,他提出将进行旧法官考试,“拟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提出法案于国务会议,一俟可决,即可送参议院付议。如果通过,便可公布施行”。
……
(二)对前清非法律专业出身法官任职资格的否定
法官是维持审判机构继续运转的重要力量,建立和维系一个清晰的法官选任标准对于初建的民国司法系统极为关键。为完成这一系统工作,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许世英提出了事关民国司法制度设计的规划方案。其中,法官资格“必须以法律毕业而富于经验者为合格”为重要的法官选任核心标准,是否留用前清法官以是否是法律出身为准。
清末法官选任标准前后不一,《法院编制法》要求法官必须获得一定的法科文凭,但法科教育也是刚刚在中国出现不久,完成法科专业学习的人寥寥。因此,在附带的《法官选任考试暂行章程》中将刑幕、贡生等也纳入报名范围。这些非法律出身但通过了宣统二年法官资格考试的人员,民初政府决定弃用。吴庆莪为清末刑幕出身,曾考取前清法官,并在绍兴法政学堂外毕业。对其任职资格的被否定,他上告大总统。司法部在对其申诉的批文中称,“刑幕性质和学校不同,学校内和学校外不同”。
前清法官资格的认定是以《法官考试选任暂行章程》为基础的,对于该暂行章程的否定适用,很明确的表现在司法部根本未将该《暂行章程》送交参议院议决。
实际上,在此后对前清法官的裁留上,民初司法部完全否定了宣统二年法官考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民国二年三月,在覆奉天司法筹备处、高等审判厅的电文中,司法部明确指出,虽然援用法院编制法,但不能援用其暂行法官考试任用章程。并举出了不予适用的理由,“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多属变通办理,与编制法百六条所谓另定考试任用章程不同。又称该暂行章程即日暂行,即非永久之法,其中资格尤多与国体抵触,应失效力。不得藉口搬用”。就《暂行章程》对考试资格的规定来说,确实有与民国政体不相符合之处,但以该章程与“编制法百六条所谓另定考试任用章程不同”为理由,完全是强词夺理了。
与“国体抵触”,这是以否定前清法官任职资格的方式,将近代司法权威次和政权的政治意识形态牵连在一起。推事、检察官在中国出现没有几年,在社会民众中也存在轻视审检厅的情况,司法权威亟待通过专业、专职的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纠纷化解中予以确立。但政权的突然更替,使司法权威在近代中国的确立走向了另一条道路。
作为由前清朝廷任命的负责起诉、审理案件的办事人员来说,“法官”毕竟是“官”。民国司法部出台改组法官的政策,一方面将非法律出身的人员排除出去,另一方面否认通过前清法官考试获得法官任用的资格,这在前清的法官中引起争议。“内蕴于法的价值理念会遭遇到本土文化的冲击并受到排斥,既得利益的抵制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文化冲突。”一时间,“各省充推检各员函电交驰,或登报纸,或印传单,纷纷反动,藉口阻挠”。争议从先改组的北京延及外省。对此,许世英均做了反驳。他首先否认对前清法官的一体排斥,称“本部现在改组各级审判检察厅办法……固非有舍旧从新之见,亦决无丝毫偏私之心,是为了法官得人”。其次,他提出将进行旧法官考试,“拟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提出法案于国务会议,一俟可决,即可送参议院付议。如果通过,便可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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