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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6605
全新收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动产质押登记办法》,电子增补收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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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
[如何把握物权法同担保法的适用关系?]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担保人不履行具有担保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应怎样处理?]
第三条【担保基本原则】
[如何认定恶意抵押?]
第四条【反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抵押合同无效导致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以抵押物价值为限?]
[《物权法》和《担保法》对独立担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物权法》施行后,如何确定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保证
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保证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有无保证人资格?]
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如何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应否追加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中的保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形式】
[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承保的意思表示?]
[如何理解口头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执行被保证人?]
第十九条【保证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本条所指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年4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6年7月5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节录)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2016年1月1日)
实用附录
保证合同(参考文本)
抵押合同(参考文本)
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房产买卖抵押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动产质押合同(参考文本)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法规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007年7月3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07年7月3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17年10月25日)
……
典型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
条 立法宗旨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如何把握物权法同担保法的适用关系?]
二者的适用关系具体而言:(1)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原则与其他共性规定等物权法一般性内容,这些规定应当适用于担保法的相关问题。(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内容是在担保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的修改、充实、完善。如担保法关于浮动财产抵押的规定,又如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规定。这些情况下,物权法与担保法内容不相一致的,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3)物权法涉及担保物权内容,而未把所有的担保法规范容纳进去。可以说,物权法既不简单地否定现行担保法规范,也不必然否定在其颁布实施后新的担保规范的出台。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存在着广泛的具体适用条款。只要这些条款符合物权法的原则,且与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不相冲突,就可以适用。(4)担保法中保证与定金的内容并非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的实施不影响相应法律规范的效力。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理解与适用
担保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法律制度。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
依据提供担保的主体和担保自身内容的不同,担保一般还可有这样几种分类:,依据担保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第二,依据担保的主体可以分为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第三,依据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第四,根据担保的范围不同,可以将担保分为部分担保、全额担保和额担保;第五,根据担保的人数不同,可将担保分为一人担保和共同担保。
[担保人不履行具有担保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应怎样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在审理程序还是在执行程序中,担保人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在执行时均可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担保责任。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78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条;《公司法》第16、148条
典型案例指引
1.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案件适用要点: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2.罗某与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21955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基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可以设定担保。若担保书是为被保证人在工作中的人品等无法预知的事物担保,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雇主的利益。该担保不符合《担保法》设立担保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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