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49750
本书是韩国公司法教学用书《新体系公司法》(第七版)的翻译作品,是以判例形式讲授韩国公司法的教学用书。全书按照韩国公司法的结构,解读韩国近四十年来*代表性的91个公司法相关案例,对其中所涉理论与法理进行阐释,并通过对判例的解析和提问,讲授如何将公司法理论运用于法院判决的说理部分,从而使读者能够了解韩国公司法理论、制度及其在实务上的运用。本书在具有比较研究中韩两国公司法异同的意义之外,更可使中国的律师、法官、企业法务人士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掌握公司法原理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方法与技巧,增强说理能力,从而将这些经验运用到实务工作中。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公司的特征和功能 001
一、法人人格 002
二、有限责任 003
第二节 法人人格否认之法理 005
一、法人人格否认之要件 006
【判例1】-股东滥用法人人格 (大法院) 006
二、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否认 007
【判例2】-母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否认要件 (大法院) 007
三、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公司新设 010
【判例3】-逃避债务的法人人格否认(大法院) 010
【判例4】-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新设公司 (大法院) 012
【判例5】-不属于法人人格滥用的公司停业和新设(大法院) 014
四、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反向适用 016
第三节 公司的营利性 016
一、营利性的意义 016
二、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017
三、股东利益最大化 017
四、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效果 019
五、追求公益 019
六、社会贡献活动 019
七、公司的政治活动 020
第四节 一人公司 021
【判例6】-一人股东和公司的独立性(大法院) 021
第五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022
【判例7】-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提供连带保证 (大法院) 023
【判例8】-为股东提供连带保证有效之判决(大法院) 023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要 027
一、公司设立的意义 027
二、设立的种类 028
三、设立过程概观 028
四、设立的实际情形 029
第二节 设立程序中行为之效力 030
一、发起人与发起人合伙 030
二、设立中公司 030
三、发起人的行为及效力 031
【判例9】-设立中公司法律责任的归属(大法院) 032
第三节 非货币出资事项:实物出资和财产受让 033
【判例10】-财产收购无效(大法院) 034
第四节 虚假出资 036
【判例11】-通过借款缴纳出资按照虚假出资处罚(大法院) 036
第三章 公司的运营结构
第一节 股东大会 042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042
【判例 12】-股东大会权限之扩大 (大法院) 043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 044
【判例 13】-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资产处分行为的效力 (大法院) 048
【判例 14】-少数股东提起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055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 061
【判例 15】-股东大会召集场所的变更方法(大法院) 061
【判例 16】-拖延股东代理人进入会议场所的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大法院) 063
四、股东的表决权 067
【判例 17】-相互持有的股票表决权受限的基准节点 (大法院) 069
【判例 18】-企业转让决议的特殊关联关系人表决权限制(釜山高等法院) 072
【判例 19】-表决权代理行使中委托书的要件(大法院) 078
五、股东大会决议 081
六、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 083
【判例 20】-取消决议诉讼和确认决议不存在诉讼(大法院) 084
【判例 21】-决议取消请求的裁量驳回 (大法院) 085
七、查阅、复制股东名册、会计账簿、董事会会议记录等 087
【判例 22】-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理由 (大法院) 088
第二节 董事、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093
一、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解聘和董事会的构成 093
【判例23】-选任独立董事小股东提案与董事会经营权防御(大田地方法院)KT&G 095
【判例24】-与股东大会选任的高管签订任用合同的必要性(大法院全员合议体判决) 099
【判例25】-董事解聘的损害赔偿请求(大法院) 101
二、董事会及代表行为的效力 109
【判例26】-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大法院) 109
【判例27】-董事会权限委任之限界 (大法院) 112
【判例28】-共同法定代表人之单独代表行为的效力——共同代表制度法理(大法院) 119
【判例29】-表见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大法院) 121
【判例30】-与表见法定代表人交易的相对方的重大过失(大法院) 122
第三节 业务执行机构的结构及执行高管 127
第四章 董事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善管注意义务 134
一、经营判断原则 136
【判例31】-董事的违反法令行为与经营判断原则(大法院)三星电子
股东代表诉讼 136
【判例32】-对关联公司的支援和经营判断(大法院)大宇董事对关联
公司提供支援 142
二、违反法律的行为 146
三、监视义务以及内部管理 148
【判例33】-董事违反监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大法院)东方Peregrine证券 149
【判例34】-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与董事监视义务(大法院)大宇虚假财务报表 152
第二节 忠实义务以及利益冲突交易 154
一、董事等与公司交易 155
【判例35】-法定代表人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提供保证(大法院) 155
【判例36】-对董事与公司交易的认可(大法院)大韩人寿 159
二、竞业交易禁止以及兼职禁止 162
【判例37】-董事的竞业禁止与兼职禁止(大法院) 162
三、关于公司机会及资产之挪用 164
【判例38】-竞业禁止、自我交易、挪用公司机会的认定(大法院)新世界
股东代表诉讼 165
四、董事报酬 169
【判例39】-董事的报酬与法定退休金(大法院) 169
【判例40】-过高退职金的效力(大法院) 173
第三节 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 177
一、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178
【判例41】-大股东指示下的关联公司支援(大法院)朝鲜人寿 179
【判例42】-董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大法院)三星电子代表诉讼 180
【判例43】-董事的业务懈怠与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首尔南部地方法院)
LG化学 181
二、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88
【判例44】-董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大法院) 188
【判例45】-股东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大法院) 191
【判例46】-使用表象上具有业务执行权限的职称执行公司业务人的责任
(大法院)海力士 195
第四节 代表诉讼 200
【判例47】-原告资格、参加之诉法理等 (大法院)第一银行 201
一、代表诉讼的当事人与起诉要件 204
二、代表诉讼的程序 208
三、股东的费用请求权与败诉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210
【判例48】-律师报酬的计算标准 (首尔中央法院)三星电子诉讼
费用返还 210
四、原告适格的特殊问题:二重代表诉讼 214
【判例49】-二重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的定义 (大法院) 214
第五章 监事机构:监事、监事委员会
第一节 概 论 217
一、监事制度的意义:董事会监督、股东的监督、监事及监事委员会的
监督?217
二、监事制度的变化 218
三、内部检查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218
四、各国的监事制度 219
第二节 监 事 219
一、选举及罢免 219
【判例50】-选任监事的表决权限制(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220
【判例 51】-监事的兼职限制(大法院) 221
二、监事的权限与义务 223
三、监事的责任 224
【判例52】-监事对第三人责任(大法院)首次认定 225
【判例53】-监事注意义务的程度(大法院) 227
四、监事责任的追究、限制及免除 230
【判例 54】-职务规定上的事前监查义务 (大法院) 230
第三节 监事委员会 232
一、监事委员会的运营及实务 232
二、监事委员会的选举及罢免 232
三、禁止兼职 234
四、监事委员会的权限 234
五、监事委员会的责任 234
第六章 企业会计
第一节 企业会计的基础概念 235
第二节 企业价值评估 246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基础 246
二、现行法规定的非上市股权的评估 251
【判例55】-换股中股权价值评估与背任罪 (大法院)SKC&C 253
【判例56】-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价方法(大法院) 255
第三节 利润分配与本公司股票取得 257
一、资本金制度的宗旨和利润分配的限制 257
二、可分配利润 262
【判例57】-做假帐分配利润与公司的损害(大法院) 263
三、股票分红 264
四、本公司股票(库藏股) 265
【判例58】-通过第三方违法取得本公司股票 (大法院) 265
第七章 公司财务
第一节 股票、股权与股东名册 271
一、股票与股权 271
【判例59】-股票发行与股东权益之效力(大法院) 273
二、股东名册 274
三、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与实质股东分离时的法律问题 275
【判例 60】-借用他人名义认购股票的权益归属(大法院) 276
【判例 61】-名册上股东与实质股东分离时的股东权行使 282
【判例62】-公司不当拒绝股东变更登记(大法院) 286
【判例63】-虚假出资中名义出借人的认缴责任(大法院) 288
【判例64】-懈怠变更登记情况下发行新股的权属(大法院) 290
第二节 股票的转让 292
一、股票的转让方法 293
【判例65】-未发行票面的股票重复转让的股权归属(大法院) 294
二、股票转让的限制 298
【判例66】-限制股票转让协议之效力(大法院) 299
【判例67】-股票转让限制合同的债权性效力(大法院) 300
三、股票的担保 303
第三节 股东平等原则 304
【判例68】-认购新股职工的损失弥补约定的效力(大法院) 304
第四节 股票的种类 306
一、种类股票 306
二、种类股股东大会 310
【判例69】-种类股股东大会决议成立之前章程变更决议的效力
(大法院)三星电子 310
第五节 新股发行 313
一、资本市场法关于发行公示的概要 313
二、股东的新股认购权 316
【判例70】-实物出资与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大法院) 316
三、新股发行与董事的义务 317
【判例 71】-转换债券失权后向第三人派发新股中的董事义务(大法院)
三星爱宝乐园控制权转移 317
四、新股发行的无效 324
【判例72】-无董事会决议或决议瑕疵之新股发行效力(大法院) 324
【判例73】-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要件、发行权限(大法院)三星电子 325
第六节 公司债券 330
一、发行事项的决定与发行的限制 331
二、公司债券管理公司 331
【判例74】-公司债券发行合同上的附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大法院) 332
三、公司债券债权人大会 334
四、公司债券种类的多样性 335
第八章 敌意收购与经营权
第一节 敌意收购的作用 337
第二节 对敌意收购方的监管 337
一、公开收购 337
二、大量持有报告义务 340
【判例75】-大量持有报告义务 投资为目的/参与经营为目的
(首尔行政法院) 340
第三节 经营权防御手段及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 343
一、经营权防御的类型 343
二、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 347
【判例76】-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经营权防御(首尔高等法院) 348
【判例77】-定向发行无效之诉/禁止行使发行新股表决权行为保全
(大法院) 349
【判例78】-以经营权防御为目的的一般公募增资(水源地方法院骊州支院) 351
【判例79】-以经营权防御为目的的本公司股份处分(首尔西部地方法院) 353
【判例80】-处分本公司股票是否属于滥用防御权的判断基准
(首尔北部地方法院) 356
第四节 毒 丸 357
一、毒丸的基本形式 357
二、经营权防御所需的特点 358
第九章 公司组织的根本性变更(企业并购)
第一节 企业转受让及资产转受让 362
一、企业转让及资产转让的概念 363
【判例81】-企业重大资产转受让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大法院) 363
【判例82】-转受让公司资产或股权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大法院) 366
二、未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形成的企业转让 367
【判例83】-自称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表见法定代表人之判例 367
三、企业转让与债权人保护 368
【判例84】-商号继用的债务负担 (大法院) 368
第二节 股权转让 371
一、股权转让的意义 371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 372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374
第三节 合 并 375
一、合并意义及合并比例 375
【判例85】-股东对资不抵债公司合并的异议 (大法院)啓星造纸集团 376
二、合并的效果与现金交付合并及三角合并 380
【判例86】-吸收合并的效果(大法院) 380
三、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 383
【判例87】-小规模合并的认定程序 384
四、合并无效与行为保全 385
【判例88】-合并比率的合法性、公正性(大法院)国民银行与住宅银行
合并无效之诉 387
第四节 分 立 389
一、分立时债权人保护原则:连带责任 392
二、连带责任的排除 394
【判例89】-公司分立后的连带责任 (大法院) 395
【判例90】-公司分立的债权人催告 (大法院) 397
三、分立效果 399
第五节 股权的“一揽子”交换和移转 400
第六节 相关问题及综合归纳 403
一、股份回购请求权 403
【判例91】-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回购价格(大法院) 404
二、驱逐小股东制度 407
三、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 410
四、综合归纳 413
第十章 韩国公司法概要
第一节 综 述 417
一、企业与公司 417
二、公司法法源 418
三、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法理 418
第二节 股份公司的基本概念 419
一、有限责任 420
二、资本金 420
三、股票和种类股 420
四、股票转让 421
五、股东与股东名册 422
第三节 股份公司的设立 422
一、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422
二、虚假出资 423
三、变形设立事项 424
四、设立相关人的责任 424
五、设立无效 424
第四节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425
一、组织机构功能划分 425
二、股东大会 425
三、董事、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428
第五节 股份公司会计 433
一、概要 433
二、利益分红 434
第六节 企业财务 434
一、新股发行 434
二、发行债券 436
三、本公司股票取得 437
第七节 企业组织结构重组 438
一、合并与分立 438
二、解散与清算 440
第八节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441
一、认股选择权 442
二、股东大会召集公告 442
三、少数股东权 442
四、累积投票请求 442
五、独立董事 442
六、与主要股东等利害关系人交易 443
七、合规控制基准与合规监督人 443
八、其他 443
第九节 其他公司形态 443
一、合名公司 443
二、合资公司 446
三、有限公司 448
四、有限责任公司 450
五、外国公司 451
专有名词 452
跋 465
序
很高兴被邀请为《公司法判例研习–以韩国公司法为视角》这本书作序。2019年4月,我收到本书负责带领翻译团队的张珍宝教授的邮件,提到本书主要写作者金建植教授邀请我为这本书写序,我欣然同意,缘由如下:
首先我注意到,这是一本以韩国司法审判领域的判例为基本素材的公司法教科书,选取了韩国近40年大法院及各级法院最具代表性的判例,来对韩国公司法原理、条文、规则等进行解说和评析。它力图将纸面上的公司法转变为实践中的活生生的公司规则,不仅注解公司法理论怎样“相遇”公司的实务运作和纠纷解决,让希冀参与公司运作的各方当事人通过本书的学习,能够预设权利保障机制与风险防范措施;更强调如何在法学院的教学中营造公司实务的真实场景,以利于培养学生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发现和分析问题能力。而这种结合司法判例写作的公司法教材,在中国的法学教材中比较缺少,其中译本的发行,无疑为中国的公司法教育者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之一,也可为公司法的教学环节增添一本有意义的参考文献。
其次,这本书对于中国从事公司法实务的法律工作者无疑也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书籍。我很赞同本书作者的观点,即中国与韩国在传统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历程方面具有许多相似性或者同源性。中韩两国的文化交流与经贸往来源远流长。据中国商务部官网数据显示,中国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进口来源国和出口对象国,而韩国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三大出口对象国。截至2018年12月底,中国累计对韩国投资76.4亿美元;而韩国累计对中国的实际投资额是770.4亿美元。显然,这么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非常需要一批对两国公司法律制度深入了解和精通的法律人才。
对于中国学习公司法的研习者而言,并非完全不了解韩国的公司法文本,也曾有许多学子阅读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的李哲松教授撰写的《韩国公司法》中译本,但可阅读学习的韩国公司法文献还是太少了。因此,以判例说法为基本特色的本书,将便于更多的中国公司法务实践者从韩国法院对公司纠纷的审理中窥视韩国公司法的原理与精髓,可以了解韩国企业组织运营的实际状况,并为推进中韩两国的经贸交流和商业往来助力。
再次,中国目前正值再次修订公司法之际,韩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历程中应有诸多我们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因与韩国公司法学者之间的交流较多,中国学者对韩国公司法修改中许多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也略知一二,但远不及本书以韩国各级法院近40年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判例来解说韩国公司法的原理让我们能更直接地理解韩国公司法具体规则的精华所在。近40年恰恰是中国改革开放的40年,中国的公司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迅速。正是这些快速发展的公司实务,不断地挑战公司法的漏洞与不足,也促进公司法修正的展开。显然,公司法的修改,既要建立在对中国公司本土化实践经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也要借鉴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先进的、成功的公司法规则。尤其是与中国处于同一法系的近邻–韩国,其公司法具有与中国公司法原理的相同性和公司法适用中所遇问题的相通性,本书的推出,又给予我们以司法审判的视角观察公司法修正之走向的新路径。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很佩服以金建植教授为首的几位韩国著者,因为推出一本以真实判例解说公司法理论的教科书,其难度不能小觑。一方面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公司法判例,经由不同级别的法院或者具有不同知识背景和经验的法官的审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另一方面,公司本身就是一个多方利益主体的集合体,各种主体的利益平衡一直是公司法司法适用中法官面临的难题。面对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高管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官们的困惑、疑虑或者对公司法法条文义的“僵化”理解,都可能导致司法判例留下遗憾。因此,在选择判例、编排判例,甚至缩写判例之精华而为公司法理论体系解析使用时,不仅需要真实反映判例的核心内容、公司法适用的原理,更需要指出这些个案审判出现的各种样态,促进阅读者的批判性、综合性思考能力的培养。这需要作者们的智慧。
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律条文准确适当地运用于具体案例,恰是所有法律人毕生追求的最高境界。作为在高校中一直从事公司法教学的教师而言,我非常赞同金建植教授在本书中文本的序言中所言,法律的意义不在于知晓,更在于适用。
是为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2019年8月22日于明理楼
祝 词
(代中文版序)
谨代表本书原作《新体系公司法》的共同作者们真心祝贺中文本的发行。特别是对于组织翻译本书的张珍宝教授和其他共同参与的翻译者几乎都来自首尔大学这一点,倍感欣慰,并感意义重大。
本书的大部分内容由韩国公司法判例构成。超越抽象性的法理,学习实际的判例是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艰辛努力的。同时,判例能够覆盖的问题点是有限的,并且法院的判决也会出现时有反复的现象,因此有体系地理解公司法的全貌不是件易事。可是,相比对法典中抽象性法理的表面观察,判例能够给予前者完全得不到的具体、生动的指导。韩国的公司法规制定于20世纪60年代初,本书观察的判例大部分是1990年以后的。中国的读者通过本书不仅可以了解韩国的公司法法理,还可以掌握韩国企业组织运营的实际状况。另外需要明示的一点是,对于韩国法院为了解决日渐多样化的公司纠纷而采用的法律逻辑和结论,共著者们感到不满意的情况也不少。但是,如果能把韩国法院的错误选择作为反面教材的话,对中国的读者们也不无效用。
以往数千年,中国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各领域对韩国的影响几乎可以说是绝对性的,这言不为过。两国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双方性交流,可以说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两国建交之后才正常化的。身处法学界的我,真心渴望两国的法律家们在法学领域也能更加积极、活跃地交流。无论怎样,只希望本书能起到为这种交流提供些许契机的作用。最后,向包括张珍宝教授在内的翻译团队为本书的发行付出的努力表示敬意。希望翻译团队成员们将来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金建植
2019年5月
译者序
本书原版名为《新体系公司法》,是在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金建植教授主导下,由7名作者共同完成的。其特点是在结构上采用简述公司法相关法理,浓缩典型判例事实关系,说明法院裁判要点,附加相关案例辅助说明,就相关主题提出设想的问题,通过对判例和相关公司法原理的解析和设定的提问内容,将公司法原理和法院的判决说理部分清晰地结合在一起,从源头阐释公司法的精髓问题。这种写作方式,在公司法教材的创作上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近40年间,在中国的经济和企业规模不断发展扩大的同时,中国的公司法在立法和实践方面也取得有目共睹的发展。伴随企业的发展,并购重组等经营性需求时常发生,出现了各色各样的需要公司法解决的问题。而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毕竟是舶来品,有效借鉴已有经验是解决问题的捷径。
韩国现在适用的公司法有近80年的不间断发展历史。与欧洲国家、美国、日本相比,韩国在政治、文化、经济、企业发展背景上与中国最为类似。韩国企业曾经发生的争夺经营权(如新世界百货有偿增资)、企业主(财阀)向下一代转移经营权(如三星爱宝乐园发行转换债券)等各种股权纠纷等问题,都是中国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本书解析了韩国近40年大法院及各级法院最具代表性的91个判例,另附加了数百余判例作辅助说明。通过本书可以成体系地了解公司法原理和韩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在韩国企业实务上的运用。同时,还可以了解韩国企业的真实过去和现在。
正如朱慈蕴教授在“序”中所评价的,本书不仅能为中国的公司法教育者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对于中国从事公司法实务的法律工作者也是值得一读的专业书。在教学方面,可以结合本书对公司法原理、法条和案件事实关系的辩证论述,与中国公司法、企业现实的运营状况相比较,促进对中国公司法的学习。实务者可以通过本书对典型判例的解析梳理,了解公司法原理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方法,提高说理能力,直接将这些经验运用到实务工作中。
本书翻译团队成员基本都拥有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硕、博士学位,全部有律师资格和工作经历。译者代表非常荣幸能在恩师金建植教授的指导下,和由首尔大学法学院的前辈、后辈组成的翻译团队成员共同完成这一作品。团队成员各自负责的章节如下。
张珍宝:第一章;
许成花:第二章、第五章;
李兰:第三章第一节;
金艳: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
金李龙: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
黄晓敏: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
赵银姬:第六章、第七章第五节;
朴正兰:第七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第六节;
韩文吉:第八章;
崔贞莲:第九章;
金建植、张珍宝:第十章。
这本公司法教材的创作对原书共著者来说,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对作为学生的翻译团队成员来说,也是一次学习的机会。译者代表负责统稿,并对91个典型判例附加了判例名(原著没有),以便读者按照需要查阅。翻译团队成员们尽了最大努力,但难免因个人能力,以及对原文理解上的差异,使本书存在不尽如人意的方面,还请读者谅解。与本书中文版有关的一切偏差与错误均由译者代表承担并负责纠错。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给中国公司法学界和实务界带来实用价值,这是翻译团队最为期待的结果。
在此需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陈慧老师和为本书出版而奔波的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国瀚文老师,还有帮助本书编辑的中国延边大学袁淑华博士。本书中文版的出版费用由作者代表和译者代表负担。对于本书出版后产生的收益,经共著者和翻译团队一致同意,将捐献给首尔大学法学院,作为中国留学生的活动经费使用。
译者代表 张珍宝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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