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简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41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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