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5960丛书名: 不该忽略的法律常识
本套书作者团队专业、内容实用、解答专业、贴近百姓生活。本套书特设精品普法剧栏目,故事情节跌宕起伏,引人入胜,令读者在充满乐趣的阅读过程中轻松学到法律知识。律师详解部分将相关法律知识及背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读者,经典案例部分均为作者精挑细选的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本套书体例清晰,内容设置独具特色,案例选择别出心裁,是一套充满诚意的普法书。
本套书作者团队专业、内容实用、解答专业、贴近百姓生活。本套书特设精品普法剧栏目,故事情节跌宕起伏,引人入胜,令读者在充满乐趣的阅读过程中轻松学到法律知识。律师详解部分将相关法律知识及背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读者,经典案例部分均为作者精挑细选的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本套书体例清晰,内容设置独具特色,案例选择别出心裁,是一套充满诚意的普法书。
为您解决问题的一套书
做律师20多年来,我们每天都在为客户做咨询,就像医生问诊一样。而客户咨询法律问题其实也和患者看病差不多,虽然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但是按专业分大体上也就那么几类,解决方案也都差不多。想到大多数人其实并没有那么方便可以随时找到信任的律师咨询,我们就想为公众出一些法律普及读物,像市面上的保健读物,虽然不能完全达到去医院看病的效果,但至少有个基本的概念,不至于犯太大的错误。
从2004年出版套普法丛书至今,这类法律普及读本已经出版了10余套,100多本了。法律毕竟是一门专业,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至少要学习四年才算入门,现在起码要读到硕士毕业才有资格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要让完全没有专业基础的公众通过读一本小册子就能大概了解相关内容,其实并不容易。10年来,我们绞尽脑汁、费尽心力,一会儿用漫画、一会儿用案例、一会儿用编剧的方式来为大家解读法律,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够用快的速度,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其间,我们也收到了读者的各种反馈,再不断地加以改进,就有了摆在您面前的这套“不该忽略的法律常识”系列丛书。
在这些年的探索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家理解法律知识好的方式就是看和自己情况类似的案例,这些案例本身就是很好看的故事,即使您只是没事儿翻翻,也会感到阅读的乐趣。如果您确实碰到了法律问题,看看和自己相同的情况,很容易就能知道该怎么做,这比告诉您生硬的法律规定要直观得多,说到这儿您也许会问,你怎么知道我的情况会和书里说的一样呢?这您就要了解了解我们的故事了。
2006年,我们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依托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做了一个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平均每天要回答800多个公众咨询的法律问题,也就是每年要回答近30万个法律问题。与此同时,我们的100余名律师每年要受理3000多件案件。您可以想象8年来我们积累了多少经验。
法律和医学是如此相似,正如公众的身体问题绝大多数是常见病、多发病一样,大家遇到的法律问题大体相似,绝大多数都有简单的解决方案。我们的工作就是找出您想了解的法律知识,用容易理解的方式向您解释清楚。这套丛书中的案例和问题都是从我们积累的案例和咨询问题中精心挑选的,所以您放心,一定会找到和您情况相似的案例和问题。
当然,无论多么平实易懂,还是会有您不明白的问题,这时您可以拨打我们的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51293316,我们的律师一定会给您满意的答复,而且完全免费。总之,您看到我们、找到我们,就一定会让您满意!
刘 凝
来自“星星”的纠纷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我国普通民众中间掀起了一股“下海经商”的热潮。经某市工商局几番研究后同意,本市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小商品批发,由于当时还流行“万元户”这种说法,所以大多数人都认为这200户肯定是当时先富起来的一批人,当时还被当地的媒体加以报道和表彰。工商局专门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其中还进行了相关的政策性减免收费。而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星星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但令这200家个体工商户没想到的是,当时针指向2000年1月的时候,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强制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将其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阳阳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律师详解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在该案中,如果200户个体户与工商局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领域,那么才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如果二者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那么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所管辖的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协议类似于我们合同法上所定义的合同。虽然类似,但是其实质不是合同,不符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例如,基于友情、道德的帮助承诺,则不能认为是合同,不能因此要求对方当事人承当民事义务或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来说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诉讼。
经典案例
1.我公司和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热线陈述
我公司是一家在本地注册的大型商场,由于经营效益不错,准备将经营范围的规模扩大。今年3月,我公司在我市购得某集团公司的地皮一块,用于建造商场分店。我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向我公司反映,不知何故,其所拥有的7台推土机无法顺利进入施工现场,窝工100天,致使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后经我公司深入调查,并和承包人进行了口头交涉,在与承包人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我市某公司机械化施工标准进行结算。但后来,随着我公司对此事的调查深入,发现是承包人与某集团公司在其他业务方面有纠纷才导致延误工期,我公司深感被欺骗。其后在工程完工结算时,因前述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问题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生争议。因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答疑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是否采取书面形式并非要件,但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比如本案中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我在网上和某批发商谈妥了一笔生意,我想知道电子交易合同该如何订立?
热线陈述
刘某是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专业的毕业生,毕业之初,通过网上投简历找到了一份薪水微薄的工作,在该公司工作了半年之后,深感前途渺茫,升职机会更是几乎没有。于是和公司几位志同道合的同事商量了一下,准备辞职,自己注册公司创业。在和合作拍档经过几次协商之后,他们准备搞手机APP的业务,鉴于该业务需要相关的专业电子设备,因此便决定通过互联网采购的模式,购得相关设备。由于互联网商城的价格极具诱惑力,所以在敲定一家资信还不错的批发商后,准备与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为了搞清楚如何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刘某便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项。
律师答疑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样适用前述规定。由此可知,电子交易合同虽然相比传统纸质合同属于新生事物,但依据上述规定,依然可以轻松搞定电子交易合同。
3.我和某公司老总签订了一份合同,事后查明老总并没有相关权限,该怎么办?
热线陈述
高某通过白手起家,在我市连续开了几家汽车修理厂,由于信誉很好,所以生意一直不错。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高某结识了某运输公司的老板王某,在聚会上,二人相谈甚欢,王某告诉高某,自己的运输公司刚好有一批车辆投入运输作业时间不短了,所以经常出故障,正在考虑找一家在技术、信誉方面都不错的公司接手维修,既然咱们二人这么投缘,就将该笔业务委托给你们修理厂做了。此后,二人通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含有16辆运输车的维修合同,高某和王某均在该合同上签字和盖章。此后,在高某对合同中车辆进行维修过程中,听闻王某由于经济问题,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了,高某深感不妙,因为他已经修好了合同中的7辆运输车,为了赶紧拿回维修费用,便与该运输公司取得了联系。但令高某没想到的是,运输公司告知高某,王某只是运输公司的副总,并非法定代表人,所以他并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因此对高某维修7辆运输车的合同以及相关费用,均不予认可。为此,高某专门致电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知,除非高某明确知道其超越权限,否则该签订合同的行为视为有效,该公司理应支付相应修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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