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0772
结婚前索要大量彩礼合法吗?
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受对方胁迫而结婚的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诉离婚?
已有配偶一方又与第三者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罪?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宣告失踪和死亡程序应该怎样走?
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予以精神赔偿?
妻子怀孕期间,丈夫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吗?
分居多年后,夫妻能以此为根据申请离婚吗?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为孩子改姓吗?
夫妻离婚后,孩子惹了祸,谁来买单?
离婚后,能够强制申请子女探望权吗?
丧偶儿媳或女婿有继承权吗?
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生父的遗产?
胎儿有无继承权?
罪犯是否享有继承权?
出嫁的女儿能否继承娘家遗产?
父母一方去世后,子女能否要求分割遗产?
继承继母的遗产后,能否再继承生母的遗产?
多份遗嘱并存,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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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婚姻家庭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办法。
同系列生活法律丛书:
本书篇通过52个案例对婚姻家庭继承的基本法律常识及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第二篇通过26个典型判例解读婚姻家庭继承常见法律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为读者了解婚姻家庭法提供路径,为百姓解决常见法律问题提供思路。本书从小处入手,旨在让读者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有初步认识,并以案说法,让读者将生活实例与法律相联系,将自身处境如案中任务相对比,以期找到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的新途径。
篇 婚姻家庭继承基本法律常识及热点问题答疑
一、婚姻基本法律常识
1什么是婚约?解除婚约后,所涉财物将如何处理?3
2男女结婚一定要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吗?5
3表兄妹之间能结婚吗?7
4结婚前索要大量彩礼合法吗?10
5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11
6受对方胁迫而结婚的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诉离婚?14
7女儿能否以传统习惯为由,干涉父亲的再婚?17
8婚姻自由仅指结婚自由吗?18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21
10已有配偶一方又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罪?23
11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28
12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同居关系能否请求法院解除?32
13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及子女问题如何处理?34
14夫妻之间的财产能否明算账?38
15宣告失踪和死亡程序应该怎样走?42
16家庭暴力面前怎么办?47
17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予以精神赔偿?51
18妻子怀孕期间,丈夫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吗?53
19如果精神疾病患者离婚,该怎么办?55
20丈夫发生车祸,导致失去性功能,妻子能否向第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7
21分居多年后,夫妻能以感情破裂为根据申请离婚吗?60
22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为孩子改姓吗?61
23夫妻离婚后,孩子惹了祸,谁来买单?63
24离婚后,能够强制申请子女探望权吗?65
25离婚后又同居还是不是夫妻?66
二、收养基本法律常识
1什么是收养?68
2收养关系解除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70
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要不要给老人支付生活费?71
4男子离婚后,对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是否需要承担抚养义务?73
5已生育的夫妻,还能收养小孩吗?74
6如何判定收养关系是否形成?74
7如果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孩,年龄上是否有限制?76
8夫妻离婚后,养子女抚养费找谁要?77
9父子关系能够解除吗?78
三、继承基本法律常识
1什么是继承?80
2丧偶儿媳或女婿有继承权吗?82
3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生父的遗产?84
4胎儿有无继承权?85
5罪犯是否享有继承权?86
6侄儿能否继承伯父的遗产?87
7出嫁的女儿能否继承娘家遗产?89
8父母一方去世后,子女能否要求分割遗产?90
9继承继母的遗产后,能否再继承生母的遗产?
生活,意味着选择;生活,也意味着妥协。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讲,人生中的很多事情都可以进行选择,唯独在选择何人作为我们的父母和选择何人作为我们的子女上,我们几乎是缺席的。在这一点上,大自然赋予我们更多的是本能,而不是选择。对于生活在幸福阳光照耀下的人们来说,这本能或许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馈赠;相反,对于那些生活得并不十分快乐甚至痛苦的人们而言,这本能也许就是个令人哭笑不得的小烦恼或者永不能磨没的灾难。在这或喜或忧,或甜或苦的现实生活面前,作为成年人的我们有一次选择——婚姻,限度地尊重我们每一个人的主观意愿,慎重地选择何人作为我们彼此的人生伴侣。也可以说,正是婚姻,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何人作为我们的父母和何人作为我们的子女。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婚姻是具有法定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完美的婚姻包括三部分:爱情、责任和共同的梦想。然而,法国政治家莫鲁瓦也曾说过:“没有冲突的婚姻,几乎同没有危机的国家一样难以想象”。婚姻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也是两个家庭之间的结合。我们即使不是身处婚姻之中,大概也是婚姻的产物。如何处理好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拥有幸福美满的人生,无疑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追求和理想。
活到老,学到老。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为我们理想的跑车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本书在编写体例上,包括三大篇章:篇婚姻家庭继承基本法律常识及热点问题答疑,即通过对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其中包括25个婚姻案例、9个收养案例和18个继承案例,希望能够借助这种一问一答的方式,呈献给大家一些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第二篇婚姻家庭继承典型判例,收录10个婚姻典型判例、6个收养典型判例以及10个继承典型判例,既有裁判要旨、案件事实,又有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以观动态中司法审判之实际运行;第三篇婚姻家庭继承重点法律条文释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两部基本法律中的重点条文进行具体解读,一方面帮助大家学习一下我国相关婚姻家庭继承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为大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提供一些法律思路。
当然,鉴于本人个人能力有限,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以督促本人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美满!
什么是婚约?解除婚约后,所涉财物将如何处理?
2013年农历正月期间,经人介绍原告李刚与被告韩梅梅相识。原告李刚经媒人张大娘之手两次转给被告韩梅梅彩礼现金共计30 000元。后因双方无共同语言,婚约解除。原告李刚向被告韩梅梅索要彩礼未果,遂将被告韩梅梅诉至法院,双方形成纠纷。
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在我国古代,成立婚约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经程序,属于“六礼”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婚约至今在我国很多地区存在着。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往往会召集主要亲朋好友举行订婚仪式,在此过程中,男方往往要赠送女方一定数量及价值的财物,俗称彩礼。在立法层面上,我国1950年、1980年及2001年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均未作规定。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即作为婚约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自愿原则,独立地解除婚约,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允许或同意。当然,出于善意道义或风俗的基本要求,一方在决定解除婚约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
而在婚约解除后,所涉财物将如何处理?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结合本案,在原告李刚与被告韩梅梅的婚约解除后,原告李刚将被告韩梅梅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30 000元彩礼时,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被告韩梅梅理应将30 000元彩礼予以返还。
反观,我国民间许多地方仍部分沿袭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这种规定是早期型婚约的观念,目的在于维护婚约的稳定和效力,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律不应支持。如果我们在处理婚约纠纷时能够根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由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处理就不再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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