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649398
内容简介
《村官处理日常纠纷***(第二版)》采用问答的形式,用浅显的语言,阐述了新时期村官应该如何处理纠纷,如何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方式方法,是村官们不可多得的参考资料。
《村官处理日常纠纷***(第二版)》从整体构思上突出三大特点:
一是实用性与可用性。从农村的工作实际出发,突出实用、够用,可读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力争把《村官处理日常纠纷***(第二版)》做成村官的案头***书。
二是全面性与通俗性。内容丰富全面,语言通俗易懂,涉及村官纠纷处理的方方面面,使村官能在工作之余轻松掌握和运用。
三是新颖性与创新性。无论是篇章架构,还是内容形式,都新颖、创新、独到,并糅合了农村新的管理方法与技能,具有超前的时代感。
总之,这是一本村官案头***的指导用书,它系统、全面、生动地向读者展示了农村纠纷处理全景,是村官提高能力、处理纠纷的读物,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实用价值。
《村官处理日常纠纷***(第二版)》从整体构思上突出三大特点:
一是实用性与可用性。从农村的工作实际出发,突出实用、够用,可读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力争把《村官处理日常纠纷***(第二版)》做成村官的案头***书。
二是全面性与通俗性。内容丰富全面,语言通俗易懂,涉及村官纠纷处理的方方面面,使村官能在工作之余轻松掌握和运用。
三是新颖性与创新性。无论是篇章架构,还是内容形式,都新颖、创新、独到,并糅合了农村新的管理方法与技能,具有超前的时代感。
总之,这是一本村官案头***的指导用书,它系统、全面、生动地向读者展示了农村纠纷处理全景,是村官提高能力、处理纠纷的读物,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实用价值。
目 录
章 农村邻里关系纠纷
一、邻里之间是否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应该怎样认定?
二、处在相邻关系中的各方,有哪些权利?
三、邻居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应该如何处理?
四、什么是采光权?哪些行为可被视为侵害邻人采光权的行为?
五、什么是通风权?哪些行为可被视为侵害邻人通风权的行为?
六、什么是相邻用水关系?在处理相邻用水关系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七、什么是相邻排水关系?在处理相邻排水关系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八、邻居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应当如何处理?
九、什么是隐私权?怎么认定别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十、相邻房距多宽才算适当?邻居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空间应该如何处理?
十一、拆除己方房屋时,可以一并拆除共用墙吗?
十二、因为邻居家堆放的杂物,致使小偷顺利爬人院内进行盗窃,可否向邻居提出赔偿?
十三、果实自落于邻地,应该归谁所有?
十四、相邻疆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十五、相邻环保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有哪些义务?
十六、什么是相邻防险关系?
十七、管线埋设及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的,应当遵循怎样的规则?
十八、针对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受侵害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十九、在邻里之间有偿的帮工活动中的受伤行为由谁来承担责任?
二十、在邻里之间无偿的帮工活动中的受伤行为由谁来承担责任?
二十一、主动为邻居帮忙时受伤,可否要求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搭顺风车出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失的,搭车人可否要求驾驶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借用邻居家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起爆炸、漏电等情况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邻里之间发生口角纠纷,侵害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二十五、邻里纠纷引发暴力事件,应该如何处理?
二十六、未成年人造成邻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后果的,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风吹落邻居家的花盆,路过被砸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如分不清花盆是谁家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二十八、农场、庭院等场所堆放的柴垛倒塌砸伤邻居引起纠纷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九、被邻居家的狗咬伤,该如何索赔?如是挑逗邻居家的狗导致被咬伤,其责任由谁来负?
三十、为了躲避劫匪追击,踩毁邻居菜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三十一、受到人身损害的,一般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方面?
一、邻里之间是否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应该怎样认定?
二、处在相邻关系中的各方,有哪些权利?
三、邻居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应该如何处理?
四、什么是采光权?哪些行为可被视为侵害邻人采光权的行为?
五、什么是通风权?哪些行为可被视为侵害邻人通风权的行为?
六、什么是相邻用水关系?在处理相邻用水关系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七、什么是相邻排水关系?在处理相邻排水关系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八、邻居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应当如何处理?
九、什么是隐私权?怎么认定别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十、相邻房距多宽才算适当?邻居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空间应该如何处理?
十一、拆除己方房屋时,可以一并拆除共用墙吗?
十二、因为邻居家堆放的杂物,致使小偷顺利爬人院内进行盗窃,可否向邻居提出赔偿?
十三、果实自落于邻地,应该归谁所有?
十四、相邻疆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十五、相邻环保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有哪些义务?
十六、什么是相邻防险关系?
十七、管线埋设及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的,应当遵循怎样的规则?
十八、针对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受侵害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十九、在邻里之间有偿的帮工活动中的受伤行为由谁来承担责任?
二十、在邻里之间无偿的帮工活动中的受伤行为由谁来承担责任?
二十一、主动为邻居帮忙时受伤,可否要求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搭顺风车出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失的,搭车人可否要求驾驶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借用邻居家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起爆炸、漏电等情况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邻里之间发生口角纠纷,侵害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二十五、邻里纠纷引发暴力事件,应该如何处理?
二十六、未成年人造成邻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后果的,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风吹落邻居家的花盆,路过被砸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如分不清花盆是谁家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二十八、农场、庭院等场所堆放的柴垛倒塌砸伤邻居引起纠纷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九、被邻居家的狗咬伤,该如何索赔?如是挑逗邻居家的狗导致被咬伤,其责任由谁来负?
三十、为了躲避劫匪追击,踩毁邻居菜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三十一、受到人身损害的,一般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方面?
第二章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
一、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二、什么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哪些征地纠纷可以采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解决?
……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
第四章 农村常见合同纠纷
第五章 农村劳动维权纠纷
第六章 农村金融借贷纠纷
第七章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
第八章 农民人身权益纠纷
第九章 农村医疗事故纠纷
第十章 农村损害赔偿纠纷
第十一章 农村行政法律纠纷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第十三章 怎样打好纠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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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处理日常纠纷***(第二版)》:
第二章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
一、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则规定了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进行权利救济,依照上述通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具有自身特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重在协调的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合以上法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以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政府协调和政府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第二章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
一、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则规定了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进行权利救济,依照上述通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具有自身特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重在协调的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合以上法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以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政府协调和政府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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