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30250丛书名: 知识产权法官论坛
内容简介
本书在梳理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权利体系、责任体系两方面入手,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阐述。结合司法实践,本书详细研究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公开权、收回权、接触权等著作人格权的内容、本质、行使条件和侵权判定规则,并分析讨论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结合相关理论、观点,本书附录收集了15个司法案例,供读者参阅。
目 录
导论
部分 著作人格权研究
章 著作人格权体系研究
节 研究内容
第二节 著作人格权的边界
一、与著作人身权的辨析
二、与精神权利的辨析
三、与民法上的人格权的辨析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主体研究
一、主体分类
二、法人著作人格权研究
第四节 著作人格权客体研究
第五节 著作人格权内容研究
一、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
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是一种对作品内容的控制权,集中体现了作者的思想自由
三、公开权、收回权、接触权是一种对作品物的控制权,集中体现了作者的行为自由
第二章 署名权
节 署名权本质研究
一、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
二、署名权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
三、署名权具有“多重彰示”属性
第二节 署名权侵权判定规则
一、“署名淡化”理论的提出
二、“署名淡化”理论的内容
三、“基准关联关系”的类型研究
四、“署名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三章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
节 权利内容研究
第二节 文字作品侵权判定规则
一、完善性修正
二、同质修改
三、换质改动
四、污损行为
第三节 图片作品侵权判定规则
一、传播性变化
二、调整性改变
三、删减性改变
四、添附性使用
五、污损性使用
六、临摹
第四节 其他艺术作品侵权判定规则
第五节 权利的限制
一、因利用行为的必要改变
二、因作品传播之改动
第四章 公开权
节 立法比较研究
第二节 公开权本质研究
第三节 公开权的保护
一、公开权的价值
二、公开作品行为类型研究
三、行使公开权产生的法律效果
四、公开权“一次用尽”理论研究
第四节 披露权
一、披露权本质研究
二、披露权的保护
第五章 收回权
节 立法比较研究
第二节 收回权本质研究
一、因不行使权利而引起的收回权本质是一种利用权救济权
二、因违反或不履行出版义务而引起的收回权是一种合同解除权
三、为控制作品继续传播和利用之目的的收回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
第三节 收回权的保护
一、收回权行使条件
二、收回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接触权
节 立法比较研究
第二节 接触权本质研究
一、接触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
二、接触权本质上是一种控制权
三、接触权是一种积极权利
第三节 接触权的保护
一、美术作品原件转让后的权利问题研究
二、接触权的行使条件
第二部分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研究
第七章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
节 人格权救济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著作人格权的“退出式”救济权
一、关于妨害与侵害之虞
二、“退出武”责任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的“割让式”救济权
一、对财产损害的救济
二、对非财产损害的救济
第四节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责任体系研究结论
第八章 停止侵害
节 永久禁令
一、永久禁令的适用
二、不适用永久禁令的情形
第二节 临时禁令
一、临时禁令审查的原则
二、临时禁令审查的标准
三、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临时禁令适用
第三节 销毁侵权物和侵权用具
一、销毁侵权物和侵权用具的性质
二、销毁侵权物和侵权用具的适用条件
第九章 消除影响
节 赔礼道歉
一、关于“破坏良心的自由”的质疑
二、赔礼道歉的适用
三、适用赔礼道歉的限制
第二节 其他消除影响的方法
一、纠正声明
二、刊载判决要旨
第十章 赔偿损失
节 适用条件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
一、计算方法
二、计算公式
三、结果复核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赔偿原则
二、具体适用
三、赔偿标准
参考文献
附录 司法案例
1.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被告
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害民间
文学艺术权益纠纷案
2.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
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
权纠纷案
3.原告孟繁远诉被告内蒙古电影制片厂侵犯署名权
纠纷上诉案
4.原告张雅文诉被告赵冬苓、《电视电影文学》杂志
社、潇湘电影制片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5.原告何庆魁、高秀敏诉被告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
电视音像出版社、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6.原告北京恒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万科企
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
著作权纠纷案
7.原告张楚诉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侵犯署名权
纠纷案
8.原告任梦璋、任梦龙、任梦熊、任梦云、任梦虎、
任梦强、任萍诉被告河南省集邮公司、北京市东区
邮票公司、北京市东区邮电局水碓子邮电支局、北
京邮政局西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案
9.原告耿子涵诉被告北京摇太阳广告有限公司、北京
摇太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10.原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
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原告张旭龙诉被告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2.原告吴筑清诉被告台海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3.原告诉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14.原告张扬诉被告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15.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案
后记
部分 著作人格权研究
章 著作人格权体系研究
节 研究内容
第二节 著作人格权的边界
一、与著作人身权的辨析
二、与精神权利的辨析
三、与民法上的人格权的辨析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主体研究
一、主体分类
二、法人著作人格权研究
第四节 著作人格权客体研究
第五节 著作人格权内容研究
一、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
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是一种对作品内容的控制权,集中体现了作者的思想自由
三、公开权、收回权、接触权是一种对作品物的控制权,集中体现了作者的行为自由
第二章 署名权
节 署名权本质研究
一、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
二、署名权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
三、署名权具有“多重彰示”属性
第二节 署名权侵权判定规则
一、“署名淡化”理论的提出
二、“署名淡化”理论的内容
三、“基准关联关系”的类型研究
四、“署名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三章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
节 权利内容研究
第二节 文字作品侵权判定规则
一、完善性修正
二、同质修改
三、换质改动
四、污损行为
第三节 图片作品侵权判定规则
一、传播性变化
二、调整性改变
三、删减性改变
四、添附性使用
五、污损性使用
六、临摹
第四节 其他艺术作品侵权判定规则
第五节 权利的限制
一、因利用行为的必要改变
二、因作品传播之改动
第四章 公开权
节 立法比较研究
第二节 公开权本质研究
第三节 公开权的保护
一、公开权的价值
二、公开作品行为类型研究
三、行使公开权产生的法律效果
四、公开权“一次用尽”理论研究
第四节 披露权
一、披露权本质研究
二、披露权的保护
第五章 收回权
节 立法比较研究
第二节 收回权本质研究
一、因不行使权利而引起的收回权本质是一种利用权救济权
二、因违反或不履行出版义务而引起的收回权是一种合同解除权
三、为控制作品继续传播和利用之目的的收回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
第三节 收回权的保护
一、收回权行使条件
二、收回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接触权
节 立法比较研究
第二节 接触权本质研究
一、接触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
二、接触权本质上是一种控制权
三、接触权是一种积极权利
第三节 接触权的保护
一、美术作品原件转让后的权利问题研究
二、接触权的行使条件
第二部分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研究
第七章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
节 人格权救济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著作人格权的“退出式”救济权
一、关于妨害与侵害之虞
二、“退出武”责任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的“割让式”救济权
一、对财产损害的救济
二、对非财产损害的救济
第四节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责任体系研究结论
第八章 停止侵害
节 永久禁令
一、永久禁令的适用
二、不适用永久禁令的情形
第二节 临时禁令
一、临时禁令审查的原则
二、临时禁令审查的标准
三、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临时禁令适用
第三节 销毁侵权物和侵权用具
一、销毁侵权物和侵权用具的性质
二、销毁侵权物和侵权用具的适用条件
第九章 消除影响
节 赔礼道歉
一、关于“破坏良心的自由”的质疑
二、赔礼道歉的适用
三、适用赔礼道歉的限制
第二节 其他消除影响的方法
一、纠正声明
二、刊载判决要旨
第十章 赔偿损失
节 适用条件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
一、计算方法
二、计算公式
三、结果复核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赔偿原则
二、具体适用
三、赔偿标准
参考文献
附录 司法案例
1.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被告
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害民间
文学艺术权益纠纷案
2.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
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
权纠纷案
3.原告孟繁远诉被告内蒙古电影制片厂侵犯署名权
纠纷上诉案
4.原告张雅文诉被告赵冬苓、《电视电影文学》杂志
社、潇湘电影制片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5.原告何庆魁、高秀敏诉被告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
电视音像出版社、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6.原告北京恒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万科企
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
著作权纠纷案
7.原告张楚诉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侵犯署名权
纠纷案
8.原告任梦璋、任梦龙、任梦熊、任梦云、任梦虎、
任梦强、任萍诉被告河南省集邮公司、北京市东区
邮票公司、北京市东区邮电局水碓子邮电支局、北
京邮政局西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案
9.原告耿子涵诉被告北京摇太阳广告有限公司、北京
摇太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10.原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
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原告张旭龙诉被告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2.原告吴筑清诉被告台海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3.原告诉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14.原告张扬诉被告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15.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案
后记
前 言
在读金庸的小说时,笔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先读《射雕英雄传》,后读《神雕侠侣》的读者,都对黄蓉有特殊的好感,认为其聪明可爱、古灵精怪,几乎是无所不能,无一不通,甚至看到其对欧阳克明显残忍的伤害行为,亦不忍苛责。而先读《神雕侠侣》,后读《射雕英雄传》的读者,则对黄蓉印象平平,究其原因,大多受到了《神雕侠侣》里中年黄蓉平淡无奇、性情多疑、溺爱子女等形象的影响,即便后来看到了《射雕英雄传》中曾经的黄蓉,也并不十分喜欢。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中,思维惯性和理论基准的差异,亦经常使得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一部分长期从事民法研究的学者,更倾向于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去验证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并且试图将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纳入民法的权利体系、责任体系中研究。而一部分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者,在认同知识产权制度从整体上从属于民法体系的前提下,更愿意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特别是无形性上,寻找制度的现实性基础,甚至尝试建立一些区别于民法基本理论的特殊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如果不用民法的理论体系作为参照基准,而执着于用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制度本身的历史考究去解释制度的正当性,终只能是“用自己验证自己”,得出“存在即合理”的结论。
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很多问题在应用民法理论进行解释时,不免显得捉襟见肘。作者在本文讨论著作人格权问题的时候,从著作人格权的本质、包含的具体权利类型、具体著作人格权的分析,到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责任体系研究、具体责任方式的适用,无一不饱含困惑和纠结。正如郑成思老师早在1990年的《版权法》一书中就指出的那样:“精神权利在版权制度中的实际作用不及经济权利,但它在理论上的复杂性却远远超过了经济权利。”
从大的方面上讲: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知识产权各个部门法而言,制度差异非常明显,关联性实在很低。而在所有知识产权的部门法中,仅有著作权法存在人格权(精神权利)内容。一般而言,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而财产权的客体为物。同时具有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内容的著作权的客体是否仍然可以笼统地认为是作品,不禁令人困惑。这些问题,令著作人格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都十分尴尬,更难怪几乎所有关于人格权的著述中,都未将著作人格权纳入民法中的人格权体系。从小的方面上讲: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公开权、收回权等权利,虽同为著作人格权,但差异亦十分明显。如公开权,似乎既有积极权利内容(决定是否公开作品),又有消极权利内容(禁止他人违背作者意愿公开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似乎更像是一种消极权利(防御性权利),而缺乏积极权利内容;收回权,似乎只有积极权利内容(收回作品的利用权),而很难从逻辑上认定其存在消极权利内容。[]再如,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同时,作为演绎作品的原作品的作者,不仅对原作品享有署名权,亦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享有署名权;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公开权等其他著作人格权,只能针对“原作品”行使,而无法支配和控制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可以说,虽然在民法体系中,著作人格权制度仅是“弱水三千”中的“一瓢”,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内容之庞杂,理论之繁复,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都是罕见的。
在本文的讨论中,笔者基本上抛弃了著作人格权的哲学研究,而是从权利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两方面入手,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的阐释,并更多地从实践出发,对著作人格权各项权利的适用条件、侵权判定规则,以及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具体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事实上,与对民法上的人格权研究的著述之丰、程度之深相比,知识产权界对于著作人格权,特别是著作人格权体系的专门研究,实在仅仅是冰山一角。希望本文可以作为学者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和参照,或是批判之对象。
与围绕一个主题进行宏大叙述的论文不同,本文后并没有统一汇总全文结论的章节。文章的研究成果和结论,主要集中在章“著作人格权体系研究”和第七章“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研究”两部分。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中,思维惯性和理论基准的差异,亦经常使得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一部分长期从事民法研究的学者,更倾向于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去验证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并且试图将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纳入民法的权利体系、责任体系中研究。而一部分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者,在认同知识产权制度从整体上从属于民法体系的前提下,更愿意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特别是无形性上,寻找制度的现实性基础,甚至尝试建立一些区别于民法基本理论的特殊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如果不用民法的理论体系作为参照基准,而执着于用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制度本身的历史考究去解释制度的正当性,终只能是“用自己验证自己”,得出“存在即合理”的结论。
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很多问题在应用民法理论进行解释时,不免显得捉襟见肘。作者在本文讨论著作人格权问题的时候,从著作人格权的本质、包含的具体权利类型、具体著作人格权的分析,到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责任体系研究、具体责任方式的适用,无一不饱含困惑和纠结。正如郑成思老师早在1990年的《版权法》一书中就指出的那样:“精神权利在版权制度中的实际作用不及经济权利,但它在理论上的复杂性却远远超过了经济权利。”
从大的方面上讲: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知识产权各个部门法而言,制度差异非常明显,关联性实在很低。而在所有知识产权的部门法中,仅有著作权法存在人格权(精神权利)内容。一般而言,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而财产权的客体为物。同时具有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内容的著作权的客体是否仍然可以笼统地认为是作品,不禁令人困惑。这些问题,令著作人格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都十分尴尬,更难怪几乎所有关于人格权的著述中,都未将著作人格权纳入民法中的人格权体系。从小的方面上讲: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公开权、收回权等权利,虽同为著作人格权,但差异亦十分明显。如公开权,似乎既有积极权利内容(决定是否公开作品),又有消极权利内容(禁止他人违背作者意愿公开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似乎更像是一种消极权利(防御性权利),而缺乏积极权利内容;收回权,似乎只有积极权利内容(收回作品的利用权),而很难从逻辑上认定其存在消极权利内容。[]再如,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同时,作为演绎作品的原作品的作者,不仅对原作品享有署名权,亦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享有署名权;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公开权等其他著作人格权,只能针对“原作品”行使,而无法支配和控制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可以说,虽然在民法体系中,著作人格权制度仅是“弱水三千”中的“一瓢”,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内容之庞杂,理论之繁复,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都是罕见的。
在本文的讨论中,笔者基本上抛弃了著作人格权的哲学研究,而是从权利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两方面入手,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的阐释,并更多地从实践出发,对著作人格权各项权利的适用条件、侵权判定规则,以及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具体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事实上,与对民法上的人格权研究的著述之丰、程度之深相比,知识产权界对于著作人格权,特别是著作人格权体系的专门研究,实在仅仅是冰山一角。希望本文可以作为学者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和参照,或是批判之对象。
与围绕一个主题进行宏大叙述的论文不同,本文后并没有统一汇总全文结论的章节。文章的研究成果和结论,主要集中在章“著作人格权体系研究”和第七章“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研究”两部分。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