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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3148
《法治论坛》是广州市法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物,每年出版4期,为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现已入选CSSCI集刊(2017—2018)目录。刊物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践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探讨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持。《法治论坛(第45辑)》包括“民法典编纂专题”“调研报告”“实务研究”“案例分析”“法谈法议”等内容,对当前的一些实务及学术范围内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以合同法吸收法律行为制度论
——合同法独立成编与民法典总则设置法律行为制度之冲突与整合
/王荣珍唐趣
民法典编撰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规制研究
/马栩生黄世吉
将民法典作为整体学问
——追问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基础
/王静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肖楚钢
商誉损害赔偿的民法典路径
/陈建华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基于司法实践视角
/刘年夫刘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思考
——以广东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
/崔友爱刘振华
从他我到自我:基层人民法院30年来的职能转变
——基于A省B市C区法院30年法院工作报告的文本研究
/陈冬梅隋岳徐娟
从“橡皮图章”到“实质审理”
——以规范减刑情节适用为视角谈减刑案件审理思维转变
/罗颖捷陈本聪
广州市某公司与夏某劳动争议案
/伦铭健吴庆锋
郑某非法行医案
/张朝晖罗永娟
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某造船厂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钟涛
广州某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金行政决定纠纷案
/张春和 段莉琼
审判团队业绩评价机制的结构分析与路径整合
/胡朝晖买文毅
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何秋芳魏钦海
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以G省改革实践为视角
/黎嘉
寻法官指示制度定构之路
——以人民陪审制度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为视域
/顾忠华吴燕燕王文琤
刑事执行检察领域检务公开的探索
——以驻监狱检察工作为视角
/谢春晖
金融审判中证明责任转换规则之适用
/张法能
信用惩戒机制的实施与效应
——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合理适用为角度
/张全印
我国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之研究
——以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视角
/张节兵张世樟
应用科技手段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思考
——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
/蔡未蔡晓颖
坦白从宽可以有多宽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重构探究
/许林波
从制度演进的视角厘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厦门大学法学院“未来海岸”课题组
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基于福建仙游、江苏徐州的调研
/江俊溢
庭审实质化改革之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翟健锋
庭审实质化视域中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姜耀庭肖少珍
执行程序中抵销问题的探讨
/肖挺俊张逸超
出租人如何“优雅地”回收租赁物业?
——以策划某开发商成功回收某宾馆为例
/李涛
利用POS机刷本人及亲属信用卡套现该如何定性
/龙贵兰
高速公路上撞行人致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陈颖
应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保案件的几点思考
以合同法吸收法律行为制度论——合同法独立成编与民法典总则设置法律行为制度之冲突与整合
【内容提要】我国的《合同法》早已形成了完整而独立的体系,《合同法》上的合同包含了除身份关系之外所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没有区分,将来也没有必要再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不再具备在总则中抽象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因此,我国民法典就没有必要通过总则设置法律行为制度。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则、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解释、条件和期间等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可并入现行《合同法》,完善后的《合同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可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适用。法律行为制度弘扬民法意思自治的价值,也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来实现。没有了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就没有必要采纳德国民法典的大总则模式,可以“一般规定”为题,规定立法依据、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法渊源、民法解释等内容即可,民事主体制度吸收人格权法后,独立成编。
【关键词】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民法总则民法典体例
……
一、我国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均未采纳、将来也没必要复兴物权行为概念,导致我国民法丧失了抽象法律行为概念之基础
我国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没有、将来也没必要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导致我国民法典丧失了抽象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
(一)法律行为概念必须以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为前提
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们所创造的法律行为这一抽象概念,是对众多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进行高度概括的产物。法律行为这种抽象概念是对客观上散存于遗嘱(单方法律行为)、交换(双方法律行为)、选举(多方法律行为)等具体设权性意思表示行为中的共同点即抽象实体,经过法学家们主观思维上的概括归纳而形成,即所谓的“提取公因式”。而“提取公因式”的过程,就是将蕴含于民法体系各具体制度中的共通性规律进行层层提炼和抽象,并赋予各自符合逻辑的位阶。这个过程的直接结果就是那些统摄全局、贯穿始终的内容被剥离出来并在逻辑结构上居于最高位阶,形成所谓的民法总则或序编。这种“提取公因式”方法运用的极致,也是德国式民法总则之精髓,就是法律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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