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53538
内容简介
刘淑波主编的这本《民法各论》是根据*高 教司颁布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教 学要求》编排的民法学教科书。全书共分为四编,分 别为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内容 充实,体系完整。本书试图尽量做到满足培养学生法 律能力的需要,回答学生在研习法律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疑问。同时在编写方式上做了大胆尝试,采用了平 实的述讲风格,尽量做到知识结构层级化,重视实例 分析与剖析,融汇、凝练了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著作 者们对民法学教育的阶段性思考和实践。
目 录
序
编 物权法
章 物权总论
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第三章 用益物权
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章 占有
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第二编 债权法
第六章 债法基本理论
节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 从债权角度观察债之关系
第三节 从债务角度观察债之关系
第四节 债之关系的有机体性及程序性
第五节 债法的体系与任务
第六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七节 债的分类
第七章 债的履行
节 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第八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节 债的担保
第二节 债的保全
第九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
节 债的移转
第二节 债的消灭
第十章 无因管理之债
节 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之债
节 不当得利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排除
第三节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第十二章 合同之债
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法中的请求权与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责任
第六节 合同的相对性
第七节 各种合同
第三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 物质性人格权
节 生命权
第二节 健康权
第三节 身体权
第十四章 精神性人格权
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二节 肖像权
第三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四节 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四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章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体系
节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第十六章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节 我国归责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三节 损害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违法性
第六节 过错
第十七章 多个侵权主体的责任形态
节 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节 按份责任——兼论我国共同侵权责任的体系问题
第十八章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节 监护人责任
第二节 雇主责任
第三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四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主体责任
第五节 教育机构责任
第十九章 特殊侵权责任
节 产品责任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节 物件损害责任
参考文献
编 物权法
章 物权总论
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第三章 用益物权
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章 占有
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第二编 债权法
第六章 债法基本理论
节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 从债权角度观察债之关系
第三节 从债务角度观察债之关系
第四节 债之关系的有机体性及程序性
第五节 债法的体系与任务
第六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七节 债的分类
第七章 债的履行
节 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第八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节 债的担保
第二节 债的保全
第九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
节 债的移转
第二节 债的消灭
第十章 无因管理之债
节 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之债
节 不当得利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排除
第三节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第十二章 合同之债
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法中的请求权与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责任
第六节 合同的相对性
第七节 各种合同
第三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 物质性人格权
节 生命权
第二节 健康权
第三节 身体权
第十四章 精神性人格权
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二节 肖像权
第三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四节 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四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章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体系
节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第十六章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节 我国归责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三节 损害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违法性
第六节 过错
第十七章 多个侵权主体的责任形态
节 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节 按份责任——兼论我国共同侵权责任的体系问题
第十八章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节 监护人责任
第二节 雇主责任
第三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四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主体责任
第五节 教育机构责任
第十九章 特殊侵权责任
节 产品责任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节 物件损害责任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章
物权总论
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早在罗马法时期即已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抵押权、质权等具体的物权形式,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物权概念。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首次正式使用物权的概念,该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 “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和继承的权利。”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独立的一编,并系统地规定了所有权等物权。在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以前,民法上没有物权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物权法》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正式采用物权概念,并且建立了健全的物权制度。《物权法》是一部确认财产归属以及如何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其主要功能和价值在于明晰产权,定纷止争。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权利入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思居住、出租或者设立抵押,不需要他人的同意。
2.物权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可见,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电、气、光波、电磁波等物。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如土地抵押权、权利质权等。
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排他性的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另一方面,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当然,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
……
物权总论
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早在罗马法时期即已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抵押权、质权等具体的物权形式,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物权概念。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首次正式使用物权的概念,该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 “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和继承的权利。”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独立的一编,并系统地规定了所有权等物权。在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以前,民法上没有物权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物权法》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正式采用物权概念,并且建立了健全的物权制度。《物权法》是一部确认财产归属以及如何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其主要功能和价值在于明晰产权,定纷止争。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权利入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思居住、出租或者设立抵押,不需要他人的同意。
2.物权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可见,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电、气、光波、电磁波等物。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如土地抵押权、权利质权等。
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排他性的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另一方面,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当然,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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