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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1274
《法治论坛》是广州市法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物,每年出版4期,为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刊物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践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探讨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持。《法治论坛(第44辑)》包括“实务研究”“案例分析”“法谈法议”等内容,对当前的一些实务及学术范围内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打破僵尸企业不死神话——以股东清算义务之法律规制为研究视角刘冬梅张妍范晓玲
刘冬梅 张妍 范晓玲
【内容提要】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已然成为政府重点工作之一。清理僵尸企业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企业的责任、股东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普遍存在,僵尸企业的数量逐年递增。为了让这些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有必要对股东清算义务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本文对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成因进行分析,并以时间为主线,将清算前的预防,清算中的规范,清算后的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全方位解决股东不愿清算、不能清算及无法清算的难题。
【关键词】自行清算股东清算义务法律规制治理结构资金
僵尸企业(zombie
company)最初是由美国波士顿大学的经济学者彼得•科伊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一个经济学概念,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予倒闭的负债企业”。1佚名:“清理‘僵尸企业’需要断舍离”,载《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10月13日。1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经受过僵尸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日本甚至因此陷入“失去的二十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僵尸企业像病毒一样由国外传入国内,我国也深受僵尸企业之害。正因如此,中央决策层高度重视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李克强总理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作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目标。这是国家首次以中央层级公文的形式将“僵尸企业处置”作为政府工作的内容正式提出,清理僵尸企业已然成为政府重点工作之一。而僵尸企业的清理,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企业的责任,是公司股东的责任。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公司通过自行清算退出市场才是真正的王道,而自行清算的实现离不开股东清算义务的履行。完善股东清算义务的法律规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僵尸企业不死神话。本文拟从设立股东清算义务的必要性出发,探讨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主要障碍,并从中提炼出破解之道,以期为完善我国市场退出机制提供参考。
一、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之现状分析
(一)股东主动清算的情况每况愈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注销”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标志。而导致公司注销的原因有很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
仅从笔者在广东省工商局调取的数据看,此类企业的数量已经十分可观,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数据显示,2009~2013年,在广东省工商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共计819家,其中有119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正常注销,剩下的700家均处于未注销状态,占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总数的855%。如图1所示,已注销的公司与未注销的公司形成显著对比,大部分企业均处于未注销状态。而在广东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企业受市、区工商局管理。广东省工商局的数字已经如此触目惊心,各市、区工商局的状况可想而知。
(二)股东被动清算的案件逐年增加
当公司具备解散事由时,自行清算是第一道防线,如果股东不能在第一道防线消灭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则进入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第二道防线。换言之,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是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不能时的一种救济程序。从企业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数量的变化,可以直接看出股东自行清算不能的案件变化情况。笔者调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11~2015年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数据。如图2所示,广州中院两类案件的收案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已经从2011年的21件增加到2015年的56件,年均增长率高达2783%。2016年1~5月,两类案件的收案数已高达20件,2016年的收案数随着国家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的展开,有可能在下半年呈现井喷式增长。广州市只是国内城市的一个典型缩影,其他城市也存在类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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