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5099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是教育分社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全面合作项目”立法法理学丛书”中的一本,是从理论研究、历史考察、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等多个视角与层次对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的立法学学术著作,从权力的纵向配置、横向配置和内部配置的不同角度,在对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文本中有关地方立法权配置的规定及其相关制度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系统地探讨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地方立法发展不尽如人意的原由。《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结构清晰、写作规范,行文深入浅出,实为我国立法学领域不可多得的优秀作品。
导论
一、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研究现状和意义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章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分析
节地方立法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二、新自由主义理论
三、多元主义理论
四、辅助原则
第二节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基本类型与方法
一、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基本类型
二、地方立法权配置的方法
第三节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根据与指导原则
一、在集权与分权之间
二、组织结构与立法权的结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立法权的配置
第四节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影响因素
一、自然环境因素
二、政治环境因素
三、经济因素
四、历史传统因素
五、民族因素
六、组织结构因素
第二章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历史考察
节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历史演变及缘由
一、立法权相对分散时期
二、立法权高度集中时期
三、立法权逐步下放时期
第二节新中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得失
一、地方立法权配置取得的成就
二、地方立法权配置中的不足
三、地方立法权配置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第三章地方立法权配置的比较研究
节英国地方立法权的配置
一、英国权力下放的进程
二、中央与高层地方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三、中央与其他地方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第二节美国地方立法权的配置
一、联邦与州之间的立法权配置
二、州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配置
第三节德国地方立法权的配置
一、联邦与州之间的立法权配置
二、州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配置
第四节日本地方立法权的配置
一、日本地方自治的历史沿革
二、作为地方立法形式的条例
三、作为地方立法形式的规则
第五节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权”的配置
一、历史沿革
二、“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三、“立法权”的横向配置
第六节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
一、趋向地方自治的新理念
二、立法权与事权相协调
三、实现地方立法权配置的法制化
四、健全立法权限争议解决机制
第四章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纵向维度
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配置
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配置的现状
二、事权与立法权关系的理论框架
三、事权对立法权限制的现实样态
四、事权改革及其对立法权配置的影响
五、立法权优化配置的因应策略
第二节省与设区的市之间的立法权配置
一、立法权配置的历史沿革与合理性基础
二、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
三、省、设区的市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四、设区的市立法权运行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横向维度
节党的领导与地方立法权的运行
一、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原则
二、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现方式
三、地方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具体内容
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第二节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划分
一、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的规范分析
二、立法权限不清导致的问题
三、2015年《立法法》的贡献与不足
四、立法权限划分模式的审视
五、地方性法规保留与《立法法》第七十六条的完善
第六章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内部维度(一):人大与常委会的权限划分
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演变
一、1954年《宪法》至1979年《地方组织法》出台
二、1979年《地方组织法》至2000年《立法法》颁布
三、2000年《立法法》颁布施行至今
四、常委会体制及其对立法权限配置的影响
第二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划分的规范分析
一、在制定权限方面
二、在批准权限方面
三、在修改权限方面
四、在解释权限方面
五、在废止权限方面
第三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划分的融贯性分析
一、立法权配置的融贯性
二、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不融贯性
三、常委会架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组织学考察
第四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划分的理论诊断
一、在民主与效率之间
二、基数代表性
三、地域代表性
四、代议能力与代表性
第五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划分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体制设计的逻辑起点
二、人大组织结构与立法权限配置
三、完善立法权限配置机制的具体建议
第七章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内部维度(二):人大专委会的立法权能
节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制度演进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制度演进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性质
三、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立法权能配置的规范分析
一、专门委员会体系与立法工作模式
二、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中的立法权能
三、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中的立法权能
第三节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立法权能配置的理论分析
一、委员会体制与立法权的程序结构
二、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嵌套关系
三、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嵌套关系
第四节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立法权能配置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管辖分工与协调
二、关于统一审议制度
三、关于专门委员会之间存在重要意见分歧的处理
四、关于组织嵌套关系的改进
结语地方立法权配置的法制化与科学化
参考文献
后记
总序
立法法理学(Legisprudence),顾名思义即立法的法理学,它是一门用法律理论的方法及视角研究立法及其过程,并促进立法完善的学问,其学术旨趣在于探求理性的立法理论。
立法法理学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美国家,它是伴随对传统法律理论的批判以及对立法实践的反思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在欧美国家,传统法律理论倾向于法制主义(Legalism)的研究视角。法制主义将规范性行为视为规则遵守问题,主要关注的是裁判问题,即法官对规则的适用,而不重视这些规则的来源,不重视规则的创制,此外,法制主义认为,立法是前法律的(pre-legal)政治理论问题,应由政治家而非法学家去研究。由此,法律理论便逐步将研究重心聚焦于司法,但是,由于研究对象的专业性质,政治家对立法问题的研究又显得力不从心,这便造成了立法这一重要问题域被忽视,被”边缘化”。总之,传统法律理论对于立法理论是忽视的,立法问题没有被认真对待。
20世纪欧美国家正处在一个”立法国”(legislation-state)的时代,但却面临着立法膨胀(legislative inflation)与立法紧缩(legislative deflation)共存的困境,这主要体现在,欧美国家成文立法的数量呈现指数性的增长,但立法的质量却越来越低,立法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造成这种困境的直接原因是实践中立法的被贬低。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将立法问题视为政治问题,并且视政治为非理性、恣意的选择问题,因而立法具有诸多”坏名声”。例如,每每提到立法,人们经常将诸如决策交易,讨价还价,相互吹捧,利益迎合以及政治分肥等标签贴于其上。相对于司法、行政,立法被视为不道德的(unprincipled)、不连贯的(incoherent)、无尊严的(undignified)事业。
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法理学(legisprudence)作为研究立法问题的新进路应运而生,它试图构建一种理性的立法理论,以此恢复立法的尊严,并唤醒法律理论家对立法问题的严肃对待。终,通过理论上的反思与重构为立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智识支撑,实现提高立法质量的终极目的。
早使用Legisprudence这个名词的学者是美国法学教授朱利叶斯·科恩(Julius Cohen)。1950年他在《耶鲁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迈向现实主义的立法法理学”(Towards Realism in Legisprudence)一文中使用了这一名词。1982年在《霍夫斯特拉法律评论》上发表的”立法法理学:问题与方案”(Legispredence:Problems and Adenda)比较详细地说明了这个概念。但在美国并未引起很大的反响。推进立法法理学研究并引向深入的则是欧陆国家的学者。在欧陆国家,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维特根斯(Luc J.Wintgens)教授2012年出版的《立法法理学:立法中的实践理性》一书是立法法理学领域的部专著,该书对立法法理学的概念、背景、理论基础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目前以布鲁塞尔大学法学院”立法·法例·立法法理学研究中心”、欧洲法律理论研究会等机构为基地,以《立法法理学》期刊(自2007年始,每年出版1期,维特根斯教授任主编)为载体,云集了一大批对立法法理学有浓厚兴趣的学者,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各个角度探讨立法的理论,成为立法法理学研究的重镇。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立法迅速地发展,从中央到地方每年的立法都以数以百计的规模产出。2011年,我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我国的立法可谓硕果累累。但我国立法的质量尚不尽如人意,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时代的呼唤,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丰富。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现有的立法学研究成果更多是关于具体的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问题的研究,缺少对自身的理论反思及提升,因而,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以及在对立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方面,从整体上表现出有限的知识贡献。
国内目前有关立法法理学研究仅有极少量翻译资料及论文,无体系化的研究成果,研究基础比较薄弱。我与我指导的博士生姜孝贤合作发表的”立法法理学探析”一文,在国内算是早的关于立法法理学的专门研究成果。为将立法法理学研究推向深入,并为完善中国立法提供决策参考和理论支撑,特组织一套”立法法理学丛书”。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尤其是以学院为依托的立法学研究中心,长期以来将立法学作为重点研究方向,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研究成果为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在我历年指导的硕士与博士学位论文中,以立法为选题的占大多数。立法是一门科学,要想真正为我国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我们的研究既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至少需要对中国立法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为了使硕士与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不至于陷入空谈,我总是要求学生多了解我国立法的实际,并通过具体参与起草法案而直面立法,深切地感受立法,所写的论文要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做到既有学术价值又有实践意义。本丛书将以我自己的著作和历年指导通过答辩的立法法理学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及立法学研究中心同仁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构成。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宋方青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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