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1511214744
内容简介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0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些年国内村镇建筑的抗震经验和专题试验研究,采纳新的科研成果,考虑我国农村当前的经济状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符号;3.抗震基本要求;4.场地、地基和基础;5.砌体结构房屋;6.木结构房屋;7.生土结构房屋;8.石结构房屋;9.附录。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符号;3.抗震基本要求;4.场地、地基和基础;5.砌体结构房屋;6.木结构房屋;7.生土结构房屋;8.石结构房屋;9.附录。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抗震基本要求
3.1 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
3.2 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
3.3 结构材料和施工要求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2 地基和基础
5 砌体结构房屋
5.1 一般规定
5.2 抗震构造措施
5.3 施工要求
6 木结构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抗震构造措施
6.3 施工要求
7 生土结构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抗震构造措施
7.3 施工要求
8 石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2 抗震构造措施
8.3 施工要求
附录A 墙体截面抗震受剪极限承载力验算方法
A.1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
A.2 墙体截面抗震受剪极限承载力验算
附录B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限值
附录C 木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限值
附录D 生土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限值
附录E 石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限值
附录F 过梁计算
附录G 砂浆配合比
附录H 砂浆、砖、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与标号对应关系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抗震基本要求
3.1 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
3.2 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
3.3 结构材料和施工要求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2 地基和基础
5 砌体结构房屋
5.1 一般规定
5.2 抗震构造措施
5.3 施工要求
6 木结构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抗震构造措施
6.3 施工要求
7 生土结构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抗震构造措施
7.3 施工要求
8 石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2 抗震构造措施
8.3 施工要求
附录A 墙体截面抗震受剪极限承载力验算方法
A.1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
A.2 墙体截面抗震受剪极限承载力验算
附录B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限值
附录C 木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限值
附录D 生土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限值
附录E 石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限值
附录F 过梁计算
附录G 砂浆配合比
附录H 砂浆、砖、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与标号对应关系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在线试读
1 总则
1.0.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镇〔乡〕村〔以下简称村镇〕建筑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村镇建筑系指乡镇与农村中层数为一、二层,采用木或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圆孔板楼〔屋〕盖的一般民用房屋。对于村镇中三层及以上的房屋,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和楼〔屋〕盖的房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设计。
1.0.3 本规程进行抗震设防的建筑,其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4 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村镇建筑,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1.0.5 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6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已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村镇,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1.0.7 村镇建筑的抗震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1.0.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镇〔乡〕村〔以下简称村镇〕建筑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村镇建筑系指乡镇与农村中层数为一、二层,采用木或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圆孔板楼〔屋〕盖的一般民用房屋。对于村镇中三层及以上的房屋,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和楼〔屋〕盖的房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设计。
1.0.3 本规程进行抗震设防的建筑,其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4 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村镇建筑,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1.0.5 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6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已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村镇,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1.0.7 村镇建筑的抗震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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