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01707895
编辑推荐
本书对台湾地区各类型的税种进行了详细介绍,对各类型税种的特点、税率计算方法、税目税额、减免税规定等也都分节说明。我国现有的这一类研究文献大部分是从宏观角度对台湾税制的发展变化进行研究,缺乏类似本本书这种详尽、细致、分税种的研究。本书对当前台湾地区税制的研究做了极好的补充。
本书占有资料非常充分,选用的数据大多为2005-2007年的,数据即时准确;且表格设计科学合理,把众多繁杂的税务问题,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现了出来。可作为台湾地区税收制度的研究者及有志于在台湾投资的相关人士了解台湾当前税收情况的重要参考。
本书占有资料非常充分,选用的数据大多为2005-2007年的,数据即时准确;且表格设计科学合理,把众多繁杂的税务问题,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现了出来。可作为台湾地区税收制度的研究者及有志于在台湾投资的相关人士了解台湾当前税收情况的重要参考。
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分税种的方式,详尽介绍了台湾地区的税收制度。全书对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等14个类型的税种进行了详细介绍;书中还专门介绍了台湾地区税收的稽征管理制度,有助于税务研究人员比较其中的不同;本书对台湾税收制度制定的依据,以及有关命令和各种办法的规定等,都做了较为系统的注解和探讨,内容翔实、系统完整。
目 录
序
1 概述
1.1 台湾地区经济概况
1.2 台湾地区税收概况
1.3 台湾地区税收规定的意义和原则
2 所得税
2.1 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2.2 综合所得税
2.3 营利事业所得税
2.4 所得税两税合一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
3.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3.2 税率和计算方法
3.3 减免税的规定
3.4 罚则
4 货物税
4.1 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4.2 应税货物、适用税率、税额和减免税范围
4.3 完税价格
4.4 货物税的罚则
4.5 货物税的征收管理
5 土地税
5.1 地价税、田赋和土地增值税
5.2 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5.3 适用税率和减免税规定
5.4 土地税的征收管理
6 房屋税
6.1 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6.2 房屋现值和适用税率
6.3 房屋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6.4 房屋税的征收管理
7 烟酒税
7.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7.2 烟酒税的税目和税额
7.3 烟酒税的免税和退税
7.4 烟品的健康福利捐
7.5 烟酒税的征收管理
8 印花税
8.1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8.2 适用税率与减免税范围
8.3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9 使用牌照税
9.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9.2 适用税额和减免税规定
9.3 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
10 遗产及赠与税
10.1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0.2 应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
10.3 减免税范围与减免额度
10.4 遗产及赠与税的征收管理
10.5 奖惩与罚则
11 证券交易税
11.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1.2 征税项目和税额的计算
11.3 纳税申报及税款的征收
11.4 征收管理
12 期货交易税
12.1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2.2 税款的征收
13 契税
13.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3.2 适用税率和减免税规定
13.3 契税的罚则
14 娱乐税
14.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4.2 适用税率和免税范围
14.3 娱乐税的征收管理
15 税捐稽征管理
15.1 纳税义务与文书送达
15.2 征收时间和滞纳金额度
15.3 稽征管理
15.4 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
15.5 调查、保密与救济
15.6 复查
15.7 行政诉讼和救济
15.8 处罚规定
16 关税
16.1 纳税义务人
16.2 进口货物的通关程序
16.3 完税价格
16.4 减免税优惠
16.5 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
16.6 征收管理
后记
1 概述
1.1 台湾地区经济概况
1.2 台湾地区税收概况
1.3 台湾地区税收规定的意义和原则
2 所得税
2.1 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2.2 综合所得税
2.3 营利事业所得税
2.4 所得税两税合一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
3.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3.2 税率和计算方法
3.3 减免税的规定
3.4 罚则
4 货物税
4.1 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4.2 应税货物、适用税率、税额和减免税范围
4.3 完税价格
4.4 货物税的罚则
4.5 货物税的征收管理
5 土地税
5.1 地价税、田赋和土地增值税
5.2 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5.3 适用税率和减免税规定
5.4 土地税的征收管理
6 房屋税
6.1 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6.2 房屋现值和适用税率
6.3 房屋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6.4 房屋税的征收管理
7 烟酒税
7.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7.2 烟酒税的税目和税额
7.3 烟酒税的免税和退税
7.4 烟品的健康福利捐
7.5 烟酒税的征收管理
8 印花税
8.1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8.2 适用税率与减免税范围
8.3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9 使用牌照税
9.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9.2 适用税额和减免税规定
9.3 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
10 遗产及赠与税
10.1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0.2 应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
10.3 减免税范围与减免额度
10.4 遗产及赠与税的征收管理
10.5 奖惩与罚则
11 证券交易税
11.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1.2 征税项目和税额的计算
11.3 纳税申报及税款的征收
11.4 征收管理
12 期货交易税
12.1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2.2 税款的征收
13 契税
13.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3.2 适用税率和减免税规定
13.3 契税的罚则
14 娱乐税
14.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4.2 适用税率和免税范围
14.3 娱乐税的征收管理
15 税捐稽征管理
15.1 纳税义务与文书送达
15.2 征收时间和滞纳金额度
15.3 稽征管理
15.4 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
15.5 调查、保密与救济
15.6 复查
15.7 行政诉讼和救济
15.8 处罚规定
16 关税
16.1 纳税义务人
16.2 进口货物的通关程序
16.3 完税价格
16.4 减免税优惠
16.5 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
16.6 征收管理
后记
在线试读
1 概述
1.2 台湾地区税收概况
台湾地区2006年的各项税捐为16008.04亿元新台币,比2005年的15673.96亿元新台币增长了2.1%,其中所得税收人为6462.18亿元新台币,营业税收人(含加值型营业税)为2369.31亿元新台币。2007年1~4月实现各项税捐为3918.85亿元新台币,其中所得税收人为939.5亿元新台币,营业税收入(含加值型营业税)为746.41亿元新台币。在各项税捐中,“国税”约占3/4,地方税捐约占1/4。台湾地区税收宣传的主要口号是:“诚实纳税、造福社会”;“支持公平税制,税福别人也税福自己”。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在职的税务与关务人员有19080名。
台湾地区税收收入的年增长率,2004年为10.7%,2005年为13%,2006年为2.1%,2007年1-5月份为11.7%。
台湾地区税收收入占GDP的百分比,2004年为12.5%,2005年为13.7%,2006年为13.5%。
1.2.1 组织机构的沿革
(一) “国税”和地税的稽征机构
1945年日本战败后,台湾地区由国民党军队接收并成立台湾地区行政长官公署,由陈仪担任行政长官。此后一直到1949年年底,台湾地区的各项行政业务已经陆续由大陆来台湾的公务员接管。严家淦曾经在这段期间担任台湾省的财政厅长,由台湾省财政厅直接指挥各县市的税捐处征收所有的内地税。
1949年以后,台湾地区的各项公营事业(如电力公司、石油公司等)直接归属台湾当局的“经济部”领导。而台湾省“财政厅”所掌管的七家省属银行,以及各县市的税捐稽征处,仍然属于台湾省“财政厅”领导。在税务方面,台湾“财政部”主管税制(也就是税收规定),全部的税政(含稽征)由台湾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收支划分的有关规定,内地税分为“国税”和地方税(由省、市税和县、市税组成)。1967年6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台湾省各县市中的“国税”一律由各县市的税捐稽征处代征。1967年7月1日以后,台北市改为“院辖市”,成立了台北市“国税局”,负责“国税”的征收;而台北市的地方税则由台北市的税捐稽征处负责征收。因此,在1967年7月份以后,出现了台湾“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台湾省各县市税捐稽征处等三个互不统属的稽征体制。
1970年3月,台湾“财政部”成立了直属稽核组。1979年7月1日,高雄市改为“院辖市”,成立了高雄市“国税局”,负责“国税”的征收;高雄市的地方税则由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负责征收。台湾地区在1992年7月1日又成立了台湾省北区、中区和南区“国税局”,同年9月1日各县、市“国税”分局与稽征所正式接管了原来由各县市税捐稽征处代征的“国税”,而地方税的征收则仍然由各县市的税捐稽征处负责。
台湾地区的北区、中区、南区“国税局”一般设“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各一人,机关设审查一科、审查二科、审查三科、审查四科、稽核科、征收科、法务一科、法务二科、资讯科、电子作业科等十科及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监察室等五室,基层的征收单位为各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
各分局设有分局长、秘书、督导各一人,下设第一、二、三、四课以及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各课室设置课长或者主任一人。
各个稽征所设置主任一人,根据其规模设有督导一人,审核员若干名,下设第一、二、三、四股。
(二) “赋税署”
台湾地区主管税务的机构是“赋税署”。早在大陆时期,台湾主管内地税捐的部门,分设有“国税署”、“田粮署”和“地方财政司”等三个单位。1950年5月,台湾“行政院”颁布了精简机构方案,将上述单位合并改组成“赋税署”。
1970年,鉴于台湾地区工商业发展迅速,赋税业务也日益庞杂,将地方财政的业务划归台湾“财政部国库署”主办、将粮政业务划归“粮盐司”主办。从此以后,台湾“赋税署”负责的就全部是各项赋税的业务了。1976年9月1日,台湾“行政院”核定了“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并设置了货物税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台湾“赋税署”的“署长”兼任,掌管货物税完税价格的评定事项。
1981年2月,台湾当局公布修订后的“财政部”组织条例,并且据此在1982年制定了台湾“赋税署”组织条例。根据这一条例的有关规定,“赋税署”在1983年1月1日设立,除了原有的赋税业务以外,还增加了税务稽核和监察的工作。
在“赋税署”的内部,设置“署长”一人、副“署长”二人、主任秘书一人,下设6组4室。各组设立组长和副组长各一人。人事、政风和会计室设置主任,各个组和秘书室以下分科办事。另外,在1999年7月1日精简台湾省级的机构以后,原来的台湾省税务局并入台湾“财政部”的中部办公室(赋税业务)。
“赋税署”的主要工作是:各项税收规定的拟定、修改和解答;“国税”稽征业务的规划、指挥、监督和考核;地方税稽征业务的规划、督导和考核;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稽查业务的指挥、监督和考核;重大逃漏税案件的稽核,以及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稽核业务的监督与考核;有关赋税行政、税务资讯的规划、考核和税收教育与宣传等的推动。
各个组和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是:第一组负责所得税和“国际”税收;第二组负责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和烟酒税等;第三组负责遗产及赠与税、使用牌照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娱乐税和契税等;第四组负责税务风纪监察的业务;第五组(稽核组)负责逃漏税案件的稽核;第六组负责税务行政、资讯规划、税收教育和宣传等;会计室负责计划、会计和统计的事项等;人事室负责人事的管理;政风室负责风纪的工作和机密的维护;秘书室负责文稿的审核、印信典守、事务和档案的管理等;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负责货物税完税价格的稽核与评定;中部办公室负责地方税稽征实务的规划、协调和指导等。
(三)税制会
1968年为了对内地税的制度做全面性的检讨工作,成立了台湾地区“赋税改革委员会”。在成立的两年时间里,由于“赋税改革委员会”对内地税制度和政策的建议与规划贡献比较多,因此,在台湾“财政部”成立了一个常设的机构——“税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台湾“财政部部长”兼任。
“税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赋税政策和制度的研究。二是税收规定(含解释和编印等)的研究与审查。具体工作有赋税政策的研究、赋税结构的分析与改进、赋税制度的研究设计、税则的修订、税收规定化的设计编印、各个国家税制税法的比较研究、各个国家赋税资料的收集与翻译,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重要事项等。
“税制委员会”下设四个科:
第一科(又称综合科),成员约有24人,主管预算和行政业务事项,具体工作有预算的编列以及进度的追踪、施政计划的研究与考核、各项事务的管理、各项费用的拨付、各项出版物的编辑与出售、各种文书的处理、图书的管理以及参与专案研究工作与资料的收集等。
第二科(又称直接税科),成员约有6人,主要负责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土地税、房屋税、契税等直接税的研究,具体工作有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关系企业纳税问题的研究以及来源于台湾所得的研究等。
第三科(又称间接税科),成员约有8人,主要负责现行关税、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间接税的规划与研究,其中的关税是由“关政司”负责研拟规划,具体工作有例行公文的处理、年度计划的研究以及临时交办的事项等。
第四科负责税收规定的研究与审核,成员约有7人,主要负责税务函令的汇编、税收案件专案的研究以及税收的法案研究与拟定等。
(四)台湾省税务研究会
台湾省税务研究会在1991年1月份成立,属于社会团体,以台湾省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办公的地点设在台中市北屯区北平路四段八十三号。
税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辅导税收政策,提高全民对纳税义务的正确理解以及对税收规定的了解;建议当局对纳税稽征的合理化与公平性,增裕“国库”;建议促进实际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者的地位;沟通征纳双方的见解,疏解税务的纠纷;建立税收规定的资料库,服务纳税人的查询;接受各个机关以及工商界的委托,举办税务规定、税务会计以及相关知识的讲习与研讨,充实纳税义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图书馆、报社的设置以及出版刊物的发行;其他有关规定的任务。
1.2.2 台湾地区财政收支划分
根据有关规定,台湾地区财政收支的划分、调剂和分类为: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台湾地区财政收支系统的划分为:台湾当局、“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县辖市)。各项税收分为“国税”、“直辖市”以及县(县级市)税。各个“直辖市”、县(县级市)以及乡(镇、县辖市)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其他的税捐。
……
1.2 台湾地区税收概况
台湾地区2006年的各项税捐为16008.04亿元新台币,比2005年的15673.96亿元新台币增长了2.1%,其中所得税收人为6462.18亿元新台币,营业税收人(含加值型营业税)为2369.31亿元新台币。2007年1~4月实现各项税捐为3918.85亿元新台币,其中所得税收人为939.5亿元新台币,营业税收入(含加值型营业税)为746.41亿元新台币。在各项税捐中,“国税”约占3/4,地方税捐约占1/4。台湾地区税收宣传的主要口号是:“诚实纳税、造福社会”;“支持公平税制,税福别人也税福自己”。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在职的税务与关务人员有19080名。
台湾地区税收收入的年增长率,2004年为10.7%,2005年为13%,2006年为2.1%,2007年1-5月份为11.7%。
台湾地区税收收入占GDP的百分比,2004年为12.5%,2005年为13.7%,2006年为13.5%。
1.2.1 组织机构的沿革
(一) “国税”和地税的稽征机构
1945年日本战败后,台湾地区由国民党军队接收并成立台湾地区行政长官公署,由陈仪担任行政长官。此后一直到1949年年底,台湾地区的各项行政业务已经陆续由大陆来台湾的公务员接管。严家淦曾经在这段期间担任台湾省的财政厅长,由台湾省财政厅直接指挥各县市的税捐处征收所有的内地税。
1949年以后,台湾地区的各项公营事业(如电力公司、石油公司等)直接归属台湾当局的“经济部”领导。而台湾省“财政厅”所掌管的七家省属银行,以及各县市的税捐稽征处,仍然属于台湾省“财政厅”领导。在税务方面,台湾“财政部”主管税制(也就是税收规定),全部的税政(含稽征)由台湾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收支划分的有关规定,内地税分为“国税”和地方税(由省、市税和县、市税组成)。1967年6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台湾省各县市中的“国税”一律由各县市的税捐稽征处代征。1967年7月1日以后,台北市改为“院辖市”,成立了台北市“国税局”,负责“国税”的征收;而台北市的地方税则由台北市的税捐稽征处负责征收。因此,在1967年7月份以后,出现了台湾“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台湾省各县市税捐稽征处等三个互不统属的稽征体制。
1970年3月,台湾“财政部”成立了直属稽核组。1979年7月1日,高雄市改为“院辖市”,成立了高雄市“国税局”,负责“国税”的征收;高雄市的地方税则由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负责征收。台湾地区在1992年7月1日又成立了台湾省北区、中区和南区“国税局”,同年9月1日各县、市“国税”分局与稽征所正式接管了原来由各县市税捐稽征处代征的“国税”,而地方税的征收则仍然由各县市的税捐稽征处负责。
台湾地区的北区、中区、南区“国税局”一般设“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各一人,机关设审查一科、审查二科、审查三科、审查四科、稽核科、征收科、法务一科、法务二科、资讯科、电子作业科等十科及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监察室等五室,基层的征收单位为各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
各分局设有分局长、秘书、督导各一人,下设第一、二、三、四课以及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各课室设置课长或者主任一人。
各个稽征所设置主任一人,根据其规模设有督导一人,审核员若干名,下设第一、二、三、四股。
(二) “赋税署”
台湾地区主管税务的机构是“赋税署”。早在大陆时期,台湾主管内地税捐的部门,分设有“国税署”、“田粮署”和“地方财政司”等三个单位。1950年5月,台湾“行政院”颁布了精简机构方案,将上述单位合并改组成“赋税署”。
1970年,鉴于台湾地区工商业发展迅速,赋税业务也日益庞杂,将地方财政的业务划归台湾“财政部国库署”主办、将粮政业务划归“粮盐司”主办。从此以后,台湾“赋税署”负责的就全部是各项赋税的业务了。1976年9月1日,台湾“行政院”核定了“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并设置了货物税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台湾“赋税署”的“署长”兼任,掌管货物税完税价格的评定事项。
1981年2月,台湾当局公布修订后的“财政部”组织条例,并且据此在1982年制定了台湾“赋税署”组织条例。根据这一条例的有关规定,“赋税署”在1983年1月1日设立,除了原有的赋税业务以外,还增加了税务稽核和监察的工作。
在“赋税署”的内部,设置“署长”一人、副“署长”二人、主任秘书一人,下设6组4室。各组设立组长和副组长各一人。人事、政风和会计室设置主任,各个组和秘书室以下分科办事。另外,在1999年7月1日精简台湾省级的机构以后,原来的台湾省税务局并入台湾“财政部”的中部办公室(赋税业务)。
“赋税署”的主要工作是:各项税收规定的拟定、修改和解答;“国税”稽征业务的规划、指挥、监督和考核;地方税稽征业务的规划、督导和考核;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稽查业务的指挥、监督和考核;重大逃漏税案件的稽核,以及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稽核业务的监督与考核;有关赋税行政、税务资讯的规划、考核和税收教育与宣传等的推动。
各个组和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是:第一组负责所得税和“国际”税收;第二组负责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和烟酒税等;第三组负责遗产及赠与税、使用牌照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娱乐税和契税等;第四组负责税务风纪监察的业务;第五组(稽核组)负责逃漏税案件的稽核;第六组负责税务行政、资讯规划、税收教育和宣传等;会计室负责计划、会计和统计的事项等;人事室负责人事的管理;政风室负责风纪的工作和机密的维护;秘书室负责文稿的审核、印信典守、事务和档案的管理等;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负责货物税完税价格的稽核与评定;中部办公室负责地方税稽征实务的规划、协调和指导等。
(三)税制会
1968年为了对内地税的制度做全面性的检讨工作,成立了台湾地区“赋税改革委员会”。在成立的两年时间里,由于“赋税改革委员会”对内地税制度和政策的建议与规划贡献比较多,因此,在台湾“财政部”成立了一个常设的机构——“税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台湾“财政部部长”兼任。
“税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赋税政策和制度的研究。二是税收规定(含解释和编印等)的研究与审查。具体工作有赋税政策的研究、赋税结构的分析与改进、赋税制度的研究设计、税则的修订、税收规定化的设计编印、各个国家税制税法的比较研究、各个国家赋税资料的收集与翻译,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重要事项等。
“税制委员会”下设四个科:
第一科(又称综合科),成员约有24人,主管预算和行政业务事项,具体工作有预算的编列以及进度的追踪、施政计划的研究与考核、各项事务的管理、各项费用的拨付、各项出版物的编辑与出售、各种文书的处理、图书的管理以及参与专案研究工作与资料的收集等。
第二科(又称直接税科),成员约有6人,主要负责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土地税、房屋税、契税等直接税的研究,具体工作有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关系企业纳税问题的研究以及来源于台湾所得的研究等。
第三科(又称间接税科),成员约有8人,主要负责现行关税、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间接税的规划与研究,其中的关税是由“关政司”负责研拟规划,具体工作有例行公文的处理、年度计划的研究以及临时交办的事项等。
第四科负责税收规定的研究与审核,成员约有7人,主要负责税务函令的汇编、税收案件专案的研究以及税收的法案研究与拟定等。
(四)台湾省税务研究会
台湾省税务研究会在1991年1月份成立,属于社会团体,以台湾省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办公的地点设在台中市北屯区北平路四段八十三号。
税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辅导税收政策,提高全民对纳税义务的正确理解以及对税收规定的了解;建议当局对纳税稽征的合理化与公平性,增裕“国库”;建议促进实际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者的地位;沟通征纳双方的见解,疏解税务的纠纷;建立税收规定的资料库,服务纳税人的查询;接受各个机关以及工商界的委托,举办税务规定、税务会计以及相关知识的讲习与研讨,充实纳税义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图书馆、报社的设置以及出版刊物的发行;其他有关规定的任务。
1.2.2 台湾地区财政收支划分
根据有关规定,台湾地区财政收支的划分、调剂和分类为: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台湾地区财政收支系统的划分为:台湾当局、“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县辖市)。各项税收分为“国税”、“直辖市”以及县(县级市)税。各个“直辖市”、县(县级市)以及乡(镇、县辖市)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其他的税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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