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783115丛书名: 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
编辑推荐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中的独有概念,生动形象地表达出了犯罪转化的特征,也已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转化犯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关注长盛不衰,但仍然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研究转化犯的具体特征、构成要件对于深化刑法理论研究、指导刑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作者利用自身兼具法官和学者双重身份的优势,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转化犯进行了全面详细的研究,指出了目前立法和刑法适用中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内容简介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中的独有概念,生动形象地表达出了犯罪转化的特征,也已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转化犯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关注长盛不衰,但仍然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研究转化犯的具体特征、构成要件对于深化刑法理论研究,指导刑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书通过大量案例,理论与实践相关结合从转化犯本体论、转化犯构成论、转化犯形态论、转化犯共犯论、转化犯适用论、转化犯完善论等方面对转化犯进行了系统研究。
目 录
章 转化犯本体论/1
节 转化犯的哲学基础/1
一、变化性/1
二、公正性/3
三、谦抑性/4
四、便宜性/4
第二节 转化犯的比较考察/5
一、大陆法系刑法中与转化犯相关的立法与理论5
二、英美法系刑法中与转化犯相关的立法与理论/7
第三节 转化犯的概念界定/9
一、转化犯概念的争点/9
二、转化犯概念的辨析/15
三、转化犯概念的主张/23
四、转化犯的相关条款/24
第四节转化犯的特征/30
一、法定性/30
二、异质性/30
三、关联性/31
四、单向性/32
第五节 转化犯的类型/33
一、转化犯分类的主要观点/33
二、转化犯分类的基本主张/34
第二章 转化犯构成论/36
节 转化犯的前提条件/36
一、基础罪过必须是故意/36
二、基础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39
第二节 转化犯的实质条件/49
一、客观上出现情形变化/49
二、主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54
第三节 转化犯的主体条件/58
一、身份犯中的转化主体是特殊主体/58
二、非身份犯的转化主体可以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58
第四节 转化犯的时空条件/63
一、转化犯的时间条件/63
二、转化犯的空间条件/64
第三章 转化犯形态论/67
节 转化犯的罪数形态/67
一、转化犯的行为单复/67
二、转化犯的罪数属性/70
三、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关系/76
四、转化犯与牵连犯的关系/85
五、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87
六、转化犯与吸收犯的关系/89
第二节 转化犯的犯罪停止形态/90
一、结果转化犯、综合转化犯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91
二、行为转化犯的犯罪停止形态/91
第四章 转化犯共犯论/101
节 转化犯共同犯罪问题的基本主张/101
一、转化犯共同犯罪问题的主要观点/101
二、根据共同犯罪形式探讨转化犯共同犯罪问题的主张/104
第二节 基于共犯分工形式对转化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106
一、基础行为组织犯的转化应该根据预见可能性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106
二、基础行为实行犯的转化应该根据知情与否进行类型化分析/109
三、基础行为帮助犯的转化应该根据帮助故意、帮助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116
四、基础行为教唆犯的转化应该根据教唆内容进行类型化分析/120
第三节 基于共犯形成形式对转化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123
一、任意共犯下转化犯成立的具体分析/123
二、必要共犯下转化犯成立的具体分析/131
第四节 共犯竞合时的转化范围/139
第五章 转化犯适用论/142
节 转化犯适用的总论问题/142
一、转化犯的处罚问题/142
二、转化犯的自首问题/146
三、转化犯的正当防卫问题/150
四、转化犯的立案管辖问题/151
五、转化犯的追诉时效问题152
六、转化犯的变更罪名问题/153
七、转化犯的漏罪问题/154
八、转化犯的裁判要素问题/155
第二节 转化犯适用的各论问题/155
一、转化犯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规范分析/155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164
三、聚众斗殴转化犯的问题/167
四、非法拘禁转化犯的问题/170
第六章 转化犯完善论/172
节 应修改的转化犯/172
一、“致人伤残”应修改为“致人重伤”/172
二、“致人死亡”的对应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故意杀人罪/174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中转化犯的完善/178
四、转化型抢劫罪的完善/180
第二节 应增设的转化犯/183
一、挪用公款罪应增设转化犯/183
二、挪用资金罪应增设转化犯/188
三、抗税罪应增设转化犯/188
四、寻衅滋事罪应增设转化犯/191
五、妨害公务罪应增设转化犯/194
参考文献/197
索 引/211
后 记/215
节 转化犯的哲学基础/1
一、变化性/1
二、公正性/3
三、谦抑性/4
四、便宜性/4
第二节 转化犯的比较考察/5
一、大陆法系刑法中与转化犯相关的立法与理论5
二、英美法系刑法中与转化犯相关的立法与理论/7
第三节 转化犯的概念界定/9
一、转化犯概念的争点/9
二、转化犯概念的辨析/15
三、转化犯概念的主张/23
四、转化犯的相关条款/24
第四节转化犯的特征/30
一、法定性/30
二、异质性/30
三、关联性/31
四、单向性/32
第五节 转化犯的类型/33
一、转化犯分类的主要观点/33
二、转化犯分类的基本主张/34
第二章 转化犯构成论/36
节 转化犯的前提条件/36
一、基础罪过必须是故意/36
二、基础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39
第二节 转化犯的实质条件/49
一、客观上出现情形变化/49
二、主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54
第三节 转化犯的主体条件/58
一、身份犯中的转化主体是特殊主体/58
二、非身份犯的转化主体可以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58
第四节 转化犯的时空条件/63
一、转化犯的时间条件/63
二、转化犯的空间条件/64
第三章 转化犯形态论/67
节 转化犯的罪数形态/67
一、转化犯的行为单复/67
二、转化犯的罪数属性/70
三、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关系/76
四、转化犯与牵连犯的关系/85
五、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87
六、转化犯与吸收犯的关系/89
第二节 转化犯的犯罪停止形态/90
一、结果转化犯、综合转化犯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91
二、行为转化犯的犯罪停止形态/91
第四章 转化犯共犯论/101
节 转化犯共同犯罪问题的基本主张/101
一、转化犯共同犯罪问题的主要观点/101
二、根据共同犯罪形式探讨转化犯共同犯罪问题的主张/104
第二节 基于共犯分工形式对转化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106
一、基础行为组织犯的转化应该根据预见可能性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106
二、基础行为实行犯的转化应该根据知情与否进行类型化分析/109
三、基础行为帮助犯的转化应该根据帮助故意、帮助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116
四、基础行为教唆犯的转化应该根据教唆内容进行类型化分析/120
第三节 基于共犯形成形式对转化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123
一、任意共犯下转化犯成立的具体分析/123
二、必要共犯下转化犯成立的具体分析/131
第四节 共犯竞合时的转化范围/139
第五章 转化犯适用论/142
节 转化犯适用的总论问题/142
一、转化犯的处罚问题/142
二、转化犯的自首问题/146
三、转化犯的正当防卫问题/150
四、转化犯的立案管辖问题/151
五、转化犯的追诉时效问题152
六、转化犯的变更罪名问题/153
七、转化犯的漏罪问题/154
八、转化犯的裁判要素问题/155
第二节 转化犯适用的各论问题/155
一、转化犯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规范分析/155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164
三、聚众斗殴转化犯的问题/167
四、非法拘禁转化犯的问题/170
第六章 转化犯完善论/172
节 应修改的转化犯/172
一、“致人伤残”应修改为“致人重伤”/172
二、“致人死亡”的对应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故意杀人罪/174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中转化犯的完善/178
四、转化型抢劫罪的完善/180
第二节 应增设的转化犯/183
一、挪用公款罪应增设转化犯/183
二、挪用资金罪应增设转化犯/188
三、抗税罪应增设转化犯/188
四、寻衅滋事罪应增设转化犯/191
五、妨害公务罪应增设转化犯/194
参考文献/197
索 引/211
后 记/215
前 言
序
熊选国
熊选国,教授,博士生导师,已故刑法学泰斗马克昌先生首届刑法学博士,原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罗灿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指导的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他从硕士毕业以后就一直在人民法院工作,具有很好的问题意识和体系意识,能够将理论和实践较好地结合起来。“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知行合一是我国教育学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在我们湖湘学统中,“经世致用”自王船山先生以降成为湘人的文化基因,得以薪火相传,这也是岳麓书院半学斋对联中所谓“惟楚有材,三湘弟子遍天下;于世无偶,百代弦歌贯古今”的真正原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刑法必然要求理论和实务之间进行良性互动,研究者应该自觉将目光往返于古今中外和实际情况。这也是我在对罗灿进行指导和培养时所一以贯之的思想。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中的独有概念,自提出至今已近30年,相关立法例则可追溯到自《唐律》到《大清律例》的历朝法典。按照流行话语,转化犯是刑法的“本土资源”。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刑法对外国刑法的介绍和学习颇多,而对传统刑法的借鉴和梳理不够。我的老师,已故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就一贯主张多借鉴传统多结合实务。因此,当罗灿提到想以转化犯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时,我当即就同意了。
不过,将转化犯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是具有挑战性的。虽然转化犯概念被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接受,但是对于什么是转化犯,转化犯包括哪些罪名,从我的学生时代到现在,都未达成共识。有的学界同仁甚至以德日刑法没有对应概念,完全否定转化犯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在写作过程中,罗灿是遇到困难了的,我鼓励他要打开思路,攻坚克难,认准方向了就是霸蛮也要搞出来。罗灿的确打了“硬仗”,他归纳转化犯的哲学基础、梳理与转化犯有关的立法与理论,在总结争论问题和近似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化犯概念的主张,这就使转化犯的研究具备了坚实的基础;在完成本体论后,罗灿从构成论、形态论、共犯论、适用论、完善论几个部分展开,搭建起转化犯研究的框架,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这就使转化犯的研究具备了广阔的范围。
刑法博士论文的价值在于其对理论的创新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性,既要避免仅仅从概念来到概念去,又要防止仅仅从个案来到个案去。罗灿的博士论文则做到了从实践中思考理论,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刑法方法论方面,《转化犯研究》精选了几十个案例,根据篇章结构的布局来合理安排相关案例并进行理论分析,对案例的深入剖析和对理论的正确阐释有机结合,两者融为一体,水到渠成。第二,在刑法理论方面,《转化犯研究》首次对转化犯与事实转化、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准犯等进行了明确区分,界定了转化犯的范畴;将转化犯分为行为转化犯、结果转化犯、综合转化犯,根据三种转化犯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对转化犯的构成条件予以确定,转化犯的基础罪过是故意、基础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转化需要客观上出现情形变化、主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这就较好地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第三,在刑事司法方面,《转化犯研究》根据共犯分工形式、共犯形成形式对转化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不少问题的探讨是非常细致的,例如,在基础行为实行犯的转化范围上,区分了其他实行犯对转化条件不知情、其他实行犯对转化条件知情但客观上不能阻止、其他实行犯对转化条件知情但由于主观原因没有阻止三种情形,体现了对精密司法的追求。此外,细致比较了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等其他罪数形态;全面讨论了转化犯适用中的总论问题和各论问题,其中,罗灿在讨论转化犯的处罚问题时,还采纳了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成果。第四,在刑事立法方面,《转化犯研究》提出了对转化犯现有立法规定予以修改的若干建议。我曾经在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出台司法解释和处理具体个案中就有涉及转化犯的,客观来说,罗灿所持观点绝大部分是符合实践需要的。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实践发展总会给理论研究提供源头活水,罗灿在博士毕业后,仍然保持对转化犯问题的持续关注,并对博士论文进行了多次修改。近,《转化犯研究》通过严格筛选,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作为他的博士生导师,我由衷地感到高兴。同时,罗灿在谢望原教授指导下主译的《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得益于他在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打下的英文基础,歌乐山下的那些青春岁月总是为一代代的西政人插上腾飞的翅膀。此外,在博士毕业以后,罗灿把握住了机会,被遴选到人民法院工作。罗灿所取得的这些成绩与进步,是与他的勤勉密不可分的。“但求耕耘,莫问收获”,曾国藩的这句话虽为至理名言,但也并非十分准确,一直耕耘,总有收获。
每一代年轻人都不容易,有各自的痛苦,也有各自的使命。“猛将必发于卒伍”,希望罗灿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朝夕问道,守得云开,就必定能够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有所作为。
是为序。
熊选国
熊选国,教授,博士生导师,已故刑法学泰斗马克昌先生首届刑法学博士,原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罗灿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指导的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他从硕士毕业以后就一直在人民法院工作,具有很好的问题意识和体系意识,能够将理论和实践较好地结合起来。“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知行合一是我国教育学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在我们湖湘学统中,“经世致用”自王船山先生以降成为湘人的文化基因,得以薪火相传,这也是岳麓书院半学斋对联中所谓“惟楚有材,三湘弟子遍天下;于世无偶,百代弦歌贯古今”的真正原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刑法必然要求理论和实务之间进行良性互动,研究者应该自觉将目光往返于古今中外和实际情况。这也是我在对罗灿进行指导和培养时所一以贯之的思想。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中的独有概念,自提出至今已近30年,相关立法例则可追溯到自《唐律》到《大清律例》的历朝法典。按照流行话语,转化犯是刑法的“本土资源”。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刑法对外国刑法的介绍和学习颇多,而对传统刑法的借鉴和梳理不够。我的老师,已故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就一贯主张多借鉴传统多结合实务。因此,当罗灿提到想以转化犯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时,我当即就同意了。
不过,将转化犯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是具有挑战性的。虽然转化犯概念被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接受,但是对于什么是转化犯,转化犯包括哪些罪名,从我的学生时代到现在,都未达成共识。有的学界同仁甚至以德日刑法没有对应概念,完全否定转化犯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在写作过程中,罗灿是遇到困难了的,我鼓励他要打开思路,攻坚克难,认准方向了就是霸蛮也要搞出来。罗灿的确打了“硬仗”,他归纳转化犯的哲学基础、梳理与转化犯有关的立法与理论,在总结争论问题和近似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化犯概念的主张,这就使转化犯的研究具备了坚实的基础;在完成本体论后,罗灿从构成论、形态论、共犯论、适用论、完善论几个部分展开,搭建起转化犯研究的框架,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这就使转化犯的研究具备了广阔的范围。
刑法博士论文的价值在于其对理论的创新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性,既要避免仅仅从概念来到概念去,又要防止仅仅从个案来到个案去。罗灿的博士论文则做到了从实践中思考理论,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刑法方法论方面,《转化犯研究》精选了几十个案例,根据篇章结构的布局来合理安排相关案例并进行理论分析,对案例的深入剖析和对理论的正确阐释有机结合,两者融为一体,水到渠成。第二,在刑法理论方面,《转化犯研究》首次对转化犯与事实转化、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准犯等进行了明确区分,界定了转化犯的范畴;将转化犯分为行为转化犯、结果转化犯、综合转化犯,根据三种转化犯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对转化犯的构成条件予以确定,转化犯的基础罪过是故意、基础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转化需要客观上出现情形变化、主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这就较好地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第三,在刑事司法方面,《转化犯研究》根据共犯分工形式、共犯形成形式对转化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不少问题的探讨是非常细致的,例如,在基础行为实行犯的转化范围上,区分了其他实行犯对转化条件不知情、其他实行犯对转化条件知情但客观上不能阻止、其他实行犯对转化条件知情但由于主观原因没有阻止三种情形,体现了对精密司法的追求。此外,细致比较了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等其他罪数形态;全面讨论了转化犯适用中的总论问题和各论问题,其中,罗灿在讨论转化犯的处罚问题时,还采纳了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成果。第四,在刑事立法方面,《转化犯研究》提出了对转化犯现有立法规定予以修改的若干建议。我曾经在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出台司法解释和处理具体个案中就有涉及转化犯的,客观来说,罗灿所持观点绝大部分是符合实践需要的。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实践发展总会给理论研究提供源头活水,罗灿在博士毕业后,仍然保持对转化犯问题的持续关注,并对博士论文进行了多次修改。近,《转化犯研究》通过严格筛选,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作为他的博士生导师,我由衷地感到高兴。同时,罗灿在谢望原教授指导下主译的《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得益于他在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打下的英文基础,歌乐山下的那些青春岁月总是为一代代的西政人插上腾飞的翅膀。此外,在博士毕业以后,罗灿把握住了机会,被遴选到人民法院工作。罗灿所取得的这些成绩与进步,是与他的勤勉密不可分的。“但求耕耘,莫问收获”,曾国藩的这句话虽为至理名言,但也并非十分准确,一直耕耘,总有收获。
每一代年轻人都不容易,有各自的痛苦,也有各自的使命。“猛将必发于卒伍”,希望罗灿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朝夕问道,守得云开,就必定能够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有所作为。
是为序。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