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18522
内容简介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 [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第七十七条 [赔偿限额]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 [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配套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 [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第七十七条 [赔偿限额]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 [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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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
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
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注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即发生责任竞合。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是解决这类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即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
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
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注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即发生责任竞合。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是解决这类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即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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