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4501433
内容简介
豫鲁皖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论坛,是联系和沟通地方法学会、学科研究会及法律工作者的重要渠道,也是法学会系统交流新经验、提出新建议的重要载体。届豫鲁皖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论坛的成功举办,对于拓展法学交流的丰富内涵、营造法学交流的良好氛围、提高法学交流的整体水平、促进法学交流的全面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此次民商法学界的盛会上,三省的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围绕“侵权法制度和适用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讨论。与会代表提交的上百篇论文,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侵权法的深刻内涵以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与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多方位、深层次的探讨。在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各抒己见,相互切磋,相互启发,大家获益良多。
为了全面反映豫鲁皖三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论坛的丰富成果。进一步扩大三省与全国其他地区在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三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商定创办年刊《民商法评论》。
在此次民商法学界的盛会上,三省的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围绕“侵权法制度和适用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讨论。与会代表提交的上百篇论文,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侵权法的深刻内涵以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与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多方位、深层次的探讨。在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各抒己见,相互切磋,相互启发,大家获益良多。
为了全面反映豫鲁皖三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论坛的丰富成果。进一步扩大三省与全国其他地区在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三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商定创办年刊《民商法评论》。
目 录
侵权法的立法体例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兼论设立权利救济法的合理性
论统一规定权利救济制度的根据
谈侵权法的定义与适用问题
侵权法的立法命名考究——二择其一抑或另辟蹊径
论侵权行为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兼谈债法的结构设计
侵权法总论
试论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侵权行为法本质研究
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网络视野中的权利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论矫正正义视角下的过错责任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应确立的归责原则
侵权构成要件
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公司的侵权责任能力的考量与规范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取舍及判断
论侵权法上的过错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反思与要件重构
侵权责任主体
垫付责任的立法选择研究
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与重构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理念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立法研究
论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
侵权责任方式与范围
具体侵权行为
侵权法的司法适用
域外侵权法
后记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兼论设立权利救济法的合理性
论统一规定权利救济制度的根据
谈侵权法的定义与适用问题
侵权法的立法命名考究——二择其一抑或另辟蹊径
论侵权行为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兼谈债法的结构设计
侵权法总论
试论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侵权行为法本质研究
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网络视野中的权利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论矫正正义视角下的过错责任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应确立的归责原则
侵权构成要件
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公司的侵权责任能力的考量与规范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取舍及判断
论侵权法上的过错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反思与要件重构
侵权责任主体
垫付责任的立法选择研究
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与重构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理念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立法研究
论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
侵权责任方式与范围
具体侵权行为
侵权法的司法适用
域外侵权法
后记
在线试读
侵权法的立法体例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兼论设立权利救济法的合理性
一、罗马法的权利救济机制及其影响
现代民法肇始于古罗马。探求民法的体系结构,研究民事权利的保障救济机制,理应以罗马法为起点。在笔者看来,罗马法虽然原始和古老,但其中的权利与权利保护观念、权利救济机制及其理论体系,对后世法学与民事立法影响深远,极有探讨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罗马法的权利保护观念
从权利及其救济的理论观念讲,罗马法有两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特点。首先,从权利观念上讲,罗马法奉行自然法上的权利观念。其中,虽有物权、债权、人身权等现代法上的民事权利概念,但由于罗马法中法与权利不分,诉权与权利不分,甚至权利与权利客体也难以区分(如人格与人格权、物与物权、债与债权等往往为同一概念),所以罗马法中的民事权利与现代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并不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其次,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观察,罗马法奉行有诉权才有救济的基本理念。在罗马法学家看来,民事权利的强制力并不在民事权利本身,而在其有无诉权保障。因此,罗马法是先有诉权再有权利,没有诉权就没有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诉权之外,权利人不能请求司法救济。由于罗马法奉行以诉权保障和救济民事权利的基本理念,所以“诉讼法”作为一种私法,必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兼论设立权利救济法的合理性
一、罗马法的权利救济机制及其影响
现代民法肇始于古罗马。探求民法的体系结构,研究民事权利的保障救济机制,理应以罗马法为起点。在笔者看来,罗马法虽然原始和古老,但其中的权利与权利保护观念、权利救济机制及其理论体系,对后世法学与民事立法影响深远,极有探讨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罗马法的权利保护观念
从权利及其救济的理论观念讲,罗马法有两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特点。首先,从权利观念上讲,罗马法奉行自然法上的权利观念。其中,虽有物权、债权、人身权等现代法上的民事权利概念,但由于罗马法中法与权利不分,诉权与权利不分,甚至权利与权利客体也难以区分(如人格与人格权、物与物权、债与债权等往往为同一概念),所以罗马法中的民事权利与现代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并不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其次,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观察,罗马法奉行有诉权才有救济的基本理念。在罗马法学家看来,民事权利的强制力并不在民事权利本身,而在其有无诉权保障。因此,罗马法是先有诉权再有权利,没有诉权就没有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诉权之外,权利人不能请求司法救济。由于罗马法奉行以诉权保障和救济民事权利的基本理念,所以“诉讼法”作为一种私法,必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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