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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民法民商实务·物权篇

民商实务·物权篇

作者:马爱萍,张翼杰 主编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ISBN: 9787505866218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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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3.99

类别: 民法 SKU:5d86baca5f98494bcc143748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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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5866218丛书名: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成为了人民财产权利保障的宣言书。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应用好这部法律,我们特意编写了这本《民商实务•物权篇》。本书的各位作者以严谨的学风和求实的精神,详解法义,阐释法理,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精选案例,突出问题。本书选择了大量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而在现实生活中又极易产生疑问的案例,在这些案例的背后都有一个物权法理论作支撑。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现象与本质在本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第二,一案一析,统一体例。为了便于读者掌握完整的物权法知识,考虑到内容之间的联系性,本书先按照物权法体系分为三编,在第二编每节之下,先对本节的基本理论、意义、学科前沿等作一核心提示,再对相关疑难问题举案例、作分析,做到一案一析。同时,本书所选的案例基本上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以法析案,由案说法。本书表面上看是以法析案,但主要目的还在于以剖析某一个案例为契机,条理清晰地介绍某一方面系统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使读者能够触类旁通,掌握全面的物权法律知识。
第四,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由于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比较严谨,且有诸多的专业术语,使许多人对法律知识失去学习兴趣或者望而生畏。为避免此类情况,本书的作者在剖析案例、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注意既要由浅入深,又要深入浅出,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法律规定和法学原理。
目  录
编 物权法概述
 章 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节 物权的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物权法
 第二章 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第三章 《物权法》中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编 物权法疑难解析与法律实务
 第四章 物权法总则及疑难问题解析
  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五章 所有权制度及疑难问题解析
  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纠纷
  第四节 共有问题
  第五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用益物权制度及疑难问题解析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五节 土地征收、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第七章 担保物权制度及疑难问题解析
  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八章 占有制度及其疑难问题解析
第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相关资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主要参考书目
在线试读
章 物杈法的基本理论
节 物权的概述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起源于罗马法,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物权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典第307条规定: “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以“物权”作为其第三编的编名,系统地规定了所有权、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从而确立了物权在民法中的独立地位,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均将物权作为独立的一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一词,而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表述方式。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首次使用了物权这一概念。
关于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债权相比,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且通常为有形物。物权基本的权能是人对物的占有、支配。因此物权的客体是作为占有、支配对象的物,通常指的是有形物。而且,物权的客体还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特定化的种类物)和独立的物,因为不特定的物不能为特定的人占有和支配。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物,即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物,作为他物的一部分,无独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作为给付行为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者知识产权等。作为给付行为标的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甚至可以是将来物,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其客体的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只要将来能够给付,就可以作为债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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