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073316丛书名: 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为各种之债,也旁及整体债法的构成体系,及至各种之债以外债的类型,以求表达债各的全貌。本书写法遵循传统教科书体例,以法律的文义解释、体系阐明为重心,但也在制度因革,法律政策调整方面作出努力,尽量体现与传统教科书不尽相同的面貌。具体表现在以下诸点:(1)深切反省法律基本概念,用其正确把握同词复义,乃至相关用语的统一。必要之处以图表帮助解析。(2)审慎把握法律体系之整体构成,特別着重债务,债总以至民总间,三位一体之分合关连及体系整合。方法上,尽量以图表呈现其形态,以助研习及了解。(3)相关疑义的探讨,除具体指明解释方法外,尤其注重立法理由的回顾体察,以期引证立法原意,并以附注说明,以助探索允当结论。(4)加强研讨法院实务演进及体系调整,对于相关法律见址解之臧否,多数情形均引据台湾地区法院判解作为论据。
目 录
上册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债法之构成
第一节 债法序说
第二节 债法学序说
第二章 债各总说
第一节 债各意义之说明
第二节 债各之范
第三节 各种之债之规范意
第四节 本书之编章目次
第三章 债各与债总之相互关系
第一节 理论分析
第二节 事例举隅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编 财产性契约之债
第四章 买卖
第一节 买卖总说
第二节 买卖之效力
第三节 特种买卖
第五章 互易
第一节 互易总说
第二节 互易之效力
第六章 交互计算
第一节 交互计算总说
第二节 交互计算之效力
第三节 交互计算之消灭
第七章 赠与
第一节 赠与总说
第二节 赠与之效力
第三节 特种鸥与
第八章 租赁
第一节 租赁总说
第二节 租赁之效力
第三节 租赁之变更
第四节 租赁之消灭
第五节 特种租赁
第九章 借贷
第一节 借贷总说
第二节 使用借贷
第三节 消费借贷
关键字
主要参考书目
中册
第三编 劳务性契约之债
序言
第十章 雇佣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雇佣之效力
第三节 雇佣之消灭
第十一章 承揽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承揽之效力
第三节 承揽之消灭
第十二章 旅游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旅游之效力
第三节 旅游之消灭
第十三章 出版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出版之效力
第三节 出版之消灭
第十四章 委任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委任之效力
第三节 委任之消灭
第十五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经理人、代办商之权利义务
第三节 特别消灭事由
第十六章 居间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居间之效力
第三节 居间之消灭
第十七章 行纪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行纪之效力
第三节 行纪之消灭
第十八章 寄托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寄托之效力
第三节 寄托之消灭
第四节 特殊寄托
第十九章 仓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仓库之效力
第三节 仓库关系之消灭
第二十章 运送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物品运送
第三节 旅客运送
第二十一章 承揽运送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承揽运送之效力
第三节 承揽运送之消灭
关键字索引表
主要参考书目
作者其他著作
下册
第四编 其他各种之债
序言
第二十二章 合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合伙之效力
第三节 合伙之变更
第四节 合伙之消灭
第二十三章 隐名合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隐名合伙之效力
第三节 隐名合伙之消灭
第二十四章 合会
第一节 综合说明
第二节 合会之效力
第三节 合会之变更
第四节 合会之消灭
第二十五章 指示证券
第一节 有价证券概说
第二节 指示证券总说
第三节 指示证券之发行
第四节 指示证券之让与
第五节 指示证券之履行
第六节 指示证券之消灭
第二十六章 无记名证券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无记名证券之发行
第三节 无记名证券之让与、履行
第四节 无记名证券丧失之救济
第二十七章 终身定期金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终身定期金之效力
第三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之消灭
第二十八章 和解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和解之效力
第三节 和解之消灭一错误撤销之限制
第二十九章 保证
第一节 综合说明
第二节 保证之效力
第三节 保证之消灭
第四节 特殊保证
第三十章 人事保证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人事保证之效力
第三节 人事保证之消灭
关键字
主要参考书目
作者其他著作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债法之构成
第一节 债法序说
第二节 债法学序说
第二章 债各总说
第一节 债各意义之说明
第二节 债各之范
第三节 各种之债之规范意
第四节 本书之编章目次
第三章 债各与债总之相互关系
第一节 理论分析
第二节 事例举隅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编 财产性契约之债
第四章 买卖
第一节 买卖总说
第二节 买卖之效力
第三节 特种买卖
第五章 互易
第一节 互易总说
第二节 互易之效力
第六章 交互计算
第一节 交互计算总说
第二节 交互计算之效力
第三节 交互计算之消灭
第七章 赠与
第一节 赠与总说
第二节 赠与之效力
第三节 特种鸥与
第八章 租赁
第一节 租赁总说
第二节 租赁之效力
第三节 租赁之变更
第四节 租赁之消灭
第五节 特种租赁
第九章 借贷
第一节 借贷总说
第二节 使用借贷
第三节 消费借贷
关键字
主要参考书目
中册
第三编 劳务性契约之债
序言
第十章 雇佣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雇佣之效力
第三节 雇佣之消灭
第十一章 承揽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承揽之效力
第三节 承揽之消灭
第十二章 旅游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旅游之效力
第三节 旅游之消灭
第十三章 出版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出版之效力
第三节 出版之消灭
第十四章 委任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委任之效力
第三节 委任之消灭
第十五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经理人、代办商之权利义务
第三节 特别消灭事由
第十六章 居间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居间之效力
第三节 居间之消灭
第十七章 行纪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行纪之效力
第三节 行纪之消灭
第十八章 寄托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寄托之效力
第三节 寄托之消灭
第四节 特殊寄托
第十九章 仓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仓库之效力
第三节 仓库关系之消灭
第二十章 运送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物品运送
第三节 旅客运送
第二十一章 承揽运送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承揽运送之效力
第三节 承揽运送之消灭
关键字索引表
主要参考书目
作者其他著作
下册
第四编 其他各种之债
序言
第二十二章 合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合伙之效力
第三节 合伙之变更
第四节 合伙之消灭
第二十三章 隐名合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隐名合伙之效力
第三节 隐名合伙之消灭
第二十四章 合会
第一节 综合说明
第二节 合会之效力
第三节 合会之变更
第四节 合会之消灭
第二十五章 指示证券
第一节 有价证券概说
第二节 指示证券总说
第三节 指示证券之发行
第四节 指示证券之让与
第五节 指示证券之履行
第六节 指示证券之消灭
第二十六章 无记名证券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无记名证券之发行
第三节 无记名证券之让与、履行
第四节 无记名证券丧失之救济
第二十七章 终身定期金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终身定期金之效力
第三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之消灭
第二十八章 和解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和解之效力
第三节 和解之消灭一错误撤销之限制
第二十九章 保证
第一节 综合说明
第二节 保证之效力
第三节 保证之消灭
第四节 特殊保证
第三十章 人事保证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人事保证之效力
第三节 人事保证之消灭
关键字
主要参考书目
作者其他著作
在线试读
上册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债法之构成
第一节 债法序说
一、序言
债者,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给付之法律关系也。厘定此一法律关系之法律总体,是为债法。其表现于民法者,是为民法债编,亦债法之大本营也。
民法计有五编,即总则、债、物权、亲属及继承五者。兹五者中,
在体例上,除民法总则为一般原则,理论上为其他四编之共通适用法则,尚不具独立之法律规范意义外;其余四编,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各别规定不同性质之法律制度,性质上为各别独立之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将民法债编称之为债法,似无不可。相对的,民法物权、亲属、继承三编,亦可称为物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也。
然而,就法律制度之完整而言,类此描述,似属以偏概全,尚未整合制度全貌。盖以债法中之相当部分,因与其他各编、特别是物权编得以共通适用,民法之立法(其他法律领域,亦系如此),特将此共通部分,移于法典各编之首,以独立编章规定,是为民法总则,此亦法典法国家(地区)之通例。换言之,在逻辑体系,民法总则固为独立典章,且为民法第一编,但在债法之构成上,则民法总则乃债法制度之一部分,非仅民法总则不具独立意义,欠缺民法总则之债法,亦系残疾不全,仅察见其枝干,未顾及其根本。换言之,在此意义上,民法总则及民法债编二者,均为债法之一部分。二者缺一,债法即无由形成。也因此,认识债法,必须有意识、进而注意二者之间所存在的类似生命体之有机结合关系。从而,其彼此间相关关系之整合工作,实属相当重要,即使在各别问题之研讨,乃至实际个案答案之探寻,亦不例外。兹为概念区别起见,特就民法债编,称为狭义债法;至于其结合民法总则者,乃称之广义债法。
例如契约,于债编开宗明义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约即为成立。”(第一五三条第一项)。兹所谓当事人、意思表示云者,其涉及相关事项之答案,即均表征于民法总则。事实上,吾人探究契约之成立、乃至生效之相关问题,除“一致”之概念外,均非求诸民法总则不可。民法总则与民法债编结合,债法于焉完成,堪称民法基本常识,无庸多谈。
……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债法之构成
第一节 债法序说
一、序言
债者,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给付之法律关系也。厘定此一法律关系之法律总体,是为债法。其表现于民法者,是为民法债编,亦债法之大本营也。
民法计有五编,即总则、债、物权、亲属及继承五者。兹五者中,
在体例上,除民法总则为一般原则,理论上为其他四编之共通适用法则,尚不具独立之法律规范意义外;其余四编,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各别规定不同性质之法律制度,性质上为各别独立之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将民法债编称之为债法,似无不可。相对的,民法物权、亲属、继承三编,亦可称为物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也。
然而,就法律制度之完整而言,类此描述,似属以偏概全,尚未整合制度全貌。盖以债法中之相当部分,因与其他各编、特别是物权编得以共通适用,民法之立法(其他法律领域,亦系如此),特将此共通部分,移于法典各编之首,以独立编章规定,是为民法总则,此亦法典法国家(地区)之通例。换言之,在逻辑体系,民法总则固为独立典章,且为民法第一编,但在债法之构成上,则民法总则乃债法制度之一部分,非仅民法总则不具独立意义,欠缺民法总则之债法,亦系残疾不全,仅察见其枝干,未顾及其根本。换言之,在此意义上,民法总则及民法债编二者,均为债法之一部分。二者缺一,债法即无由形成。也因此,认识债法,必须有意识、进而注意二者之间所存在的类似生命体之有机结合关系。从而,其彼此间相关关系之整合工作,实属相当重要,即使在各别问题之研讨,乃至实际个案答案之探寻,亦不例外。兹为概念区别起见,特就民法债编,称为狭义债法;至于其结合民法总则者,乃称之广义债法。
例如契约,于债编开宗明义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约即为成立。”(第一五三条第一项)。兹所谓当事人、意思表示云者,其涉及相关事项之答案,即均表征于民法总则。事实上,吾人探究契约之成立、乃至生效之相关问题,除“一致”之概念外,均非求诸民法总则不可。民法总则与民法债编结合,债法于焉完成,堪称民法基本常识,无庸多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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