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16151丛书名: 王泽鉴民商法学研究著作系列
内容简介
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目 录
法学上之发现
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
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
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二重买卖
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
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
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
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
添附与不当得利
对未出生者之保护
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
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
税捐、工资与抵押权
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
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
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二重买卖
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
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
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
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
添附与不当得利
对未出生者之保护
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
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
税捐、工资与抵押权
在线试读
法学上之发现
此为Hans Dolle教授在第四十二届(一九五八年)德国法学家年会的专题演讲。原文为Juristische Entdeckungen,旨在说明法学上发现的意义,并就代理权授与、缔约上过失、形成权、法律上双重效果、积极侵害债权、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本据说及定性等问题,作个案的阐释。原文用词优美,颇富哲理性,流传甚广,备受赞誉,特予译出,以供学者参考。惜余欠文学修养,译文不雅,希读者原谅。Dolle教授再三肯定法学理论的人文卓越贡献,吾人固深受鼓舞及激励,但Dtille教授又感伤地谈到每一位法学者所遭遇的命运:“他的创见于开始之际,被讥为异端邪说,后则被贬为陈腔滥调,他所享有的,只是在此两极之问短暂胜利的喝彩。”伟大法学上的发现,尚且如此,吾人所从事之法解释学上零碎的研究,终必掩盖尘埃,成为废纸,企望片刻的拍手,亦不可得,其可自我慰藉者,乃是尽其些微心力,共同参与追求真理的漫长行列而已!
一、概说
在德国法学家年会中,宣布将以“法学上的发现”作为专题演讲的题目,必然会引起一些诧异和陌生的感觉,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法学上的发现”这个概念,究何所指,与法律具有何种关系,初视之下,诚难了解。谈到“发现”,大家通常都会想到自然科学的领域。如所周知,自然科学上的发现,在于找出自然领域中尚未为人所知的现象或法则。放射线及原子分裂的发现,就是显著的例子。然而,对我们所研究的法学而言,所谓“发现”,究竟具有何种意义?
我个人深信,法学界亦有真正的发现,并且认为从此项观点去了解那具有持续性认识作用的法学上高度成就,实在深具意义。关于此点,在我对自然科学上的发现与法学上发现的本质加以比较之后,将益臻明显。
……
此为Hans Dolle教授在第四十二届(一九五八年)德国法学家年会的专题演讲。原文为Juristische Entdeckungen,旨在说明法学上发现的意义,并就代理权授与、缔约上过失、形成权、法律上双重效果、积极侵害债权、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本据说及定性等问题,作个案的阐释。原文用词优美,颇富哲理性,流传甚广,备受赞誉,特予译出,以供学者参考。惜余欠文学修养,译文不雅,希读者原谅。Dolle教授再三肯定法学理论的人文卓越贡献,吾人固深受鼓舞及激励,但Dtille教授又感伤地谈到每一位法学者所遭遇的命运:“他的创见于开始之际,被讥为异端邪说,后则被贬为陈腔滥调,他所享有的,只是在此两极之问短暂胜利的喝彩。”伟大法学上的发现,尚且如此,吾人所从事之法解释学上零碎的研究,终必掩盖尘埃,成为废纸,企望片刻的拍手,亦不可得,其可自我慰藉者,乃是尽其些微心力,共同参与追求真理的漫长行列而已!
一、概说
在德国法学家年会中,宣布将以“法学上的发现”作为专题演讲的题目,必然会引起一些诧异和陌生的感觉,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法学上的发现”这个概念,究何所指,与法律具有何种关系,初视之下,诚难了解。谈到“发现”,大家通常都会想到自然科学的领域。如所周知,自然科学上的发现,在于找出自然领域中尚未为人所知的现象或法则。放射线及原子分裂的发现,就是显著的例子。然而,对我们所研究的法学而言,所谓“发现”,究竟具有何种意义?
我个人深信,法学界亦有真正的发现,并且认为从此项观点去了解那具有持续性认识作用的法学上高度成就,实在深具意义。关于此点,在我对自然科学上的发现与法学上发现的本质加以比较之后,将益臻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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