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21872
内容简介
本书为拙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包括用益物权及占有。占有部分原系单独成册,因涉及物权基本制度,篇幅较多。用益物权部分则属新增,偏重于分析各种用益物权的法律结构,论述实务上重要争议问题,并探究用益物权的发展与台湾社会变迁的关联。本书出版承蒙程明仁先生协助校对。林清贤先生本其多年来支持的盛情,负责校阅全书,提供新的法令资料及改进意见,并致诚挚谢忱。
目 录
编 用益物权
章 概说
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种类及内容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经济机能、社会变迁及发展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债权利用权
第二章 地上权
节 地上权的意义、机能及发展
第二节 地上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地上权的期间
第四节 地上权的效力
第五节 地上权的消灭及其法律效果
第六节 “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关于地上权的修正
第三章 永佃权
节 永佃权的存废
第二节 农用权的增设
第三节 建筑用及农用双轨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第四章 地役权
节 地役权的意义及机能
第二节 地役权的种类及特征
第三节 地役权的取得
第四节 地役权的效力
第五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六节 “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关于地役权的修正
第五章 典权
节 典权的意义、性质及社会功能
第二节 典权的取得
第三节 典权的效力
第四节 典权的消灭
第二编 占有
章 概说
节 占有在“民法”物权编的体系地位
第二节 占有制度的历史基础
第三节 “民法”上的占有制度及其发展
第二章 占有的基本理念
节 占有的意义
第二节 占有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占有与本权
第四节 占有制度的功能
第三章 占有的分类
节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第二节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第三节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第四节 自己占有、占有辅助
第五节 单独占有、共同占有
第六节 占有状态的特殊问题
第七节 占有状态的确定
第八节 占有状态的变更
第九节 占有状态体系构成与例题解说
第四章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节 直接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二节 间接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三节 依代理人、占有辅助人而取得占有
第四节 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
第五节 占有取得和消来的体系与例题解说
第五章 占有的效力
节 占有权利的推定
第二节 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第三节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第六章 准占有
节 准占有的意义、沿革与功能
第二节 准占有的发生及消灭
第三节 准占有的效力
附录一:“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附录二:事项索引
附录三:“民法”物权编
主要参考书目
章 概说
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种类及内容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经济机能、社会变迁及发展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债权利用权
第二章 地上权
节 地上权的意义、机能及发展
第二节 地上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地上权的期间
第四节 地上权的效力
第五节 地上权的消灭及其法律效果
第六节 “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关于地上权的修正
第三章 永佃权
节 永佃权的存废
第二节 农用权的增设
第三节 建筑用及农用双轨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第四章 地役权
节 地役权的意义及机能
第二节 地役权的种类及特征
第三节 地役权的取得
第四节 地役权的效力
第五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六节 “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关于地役权的修正
第五章 典权
节 典权的意义、性质及社会功能
第二节 典权的取得
第三节 典权的效力
第四节 典权的消灭
第二编 占有
章 概说
节 占有在“民法”物权编的体系地位
第二节 占有制度的历史基础
第三节 “民法”上的占有制度及其发展
第二章 占有的基本理念
节 占有的意义
第二节 占有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占有与本权
第四节 占有制度的功能
第三章 占有的分类
节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第二节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第三节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第四节 自己占有、占有辅助
第五节 单独占有、共同占有
第六节 占有状态的特殊问题
第七节 占有状态的确定
第八节 占有状态的变更
第九节 占有状态体系构成与例题解说
第四章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节 直接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二节 间接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三节 依代理人、占有辅助人而取得占有
第四节 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
第五节 占有取得和消来的体系与例题解说
第五章 占有的效力
节 占有权利的推定
第二节 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第三节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第六章 准占有
节 准占有的意义、沿革与功能
第二节 准占有的发生及消灭
第三节 准占有的效力
附录一:“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附录二:事项索引
附录三:“民法”物权编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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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概说
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种类及内容
一、用益物权的意义
物权,指直接支配某物,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所有权系物权的典型,乃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的权利,称为完全物权。所有权兼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得设定用益物权(如地上权)。为发挥物的交换价值,得设定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二者合称为定限物权。所以称为定限物权,其意义有二:(1)系于一定范围内对物为支配的权利。(2)对所有权加以限制,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参阅第762条、第763条),“土地法”称为他项权利(“土地法”第11条)。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比较法上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在法制史及比较法上有不同的种类,具有历史性和固有法性,并反映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德国法上的用益物权(Nutzungsrechte)可概括分为地上权(Erbbaurecht)、役权(Dienstbarkeit)和土地负担(实物负担,Reallasten)。其中役权系一大类权利的总称,包括地役权(Grunddienstbarkeit)、限制的人役权(beschrchrankte persiJnliche Dienstbarkeit)、用益权(Niess-brauch)、居住权(Wohnrecht);其中用益权又有物上用益权(Niessbrauch an der Sache)、权利用益权(Nissbrauch an Rechten)及财产用益权(Niessbrauch an einem Verm69en)。其所以如此复杂的主要原因,系德国民法制定于德国统一之后(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必须顾及各地的习惯。
瑞士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及其他役权,土地负担;其中用益权得就动产、土地、权利或财产设定之。所称其他役权主要指地上权而言(瑞士民法第730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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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种类及内容
一、用益物权的意义
物权,指直接支配某物,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所有权系物权的典型,乃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的权利,称为完全物权。所有权兼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得设定用益物权(如地上权)。为发挥物的交换价值,得设定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二者合称为定限物权。所以称为定限物权,其意义有二:(1)系于一定范围内对物为支配的权利。(2)对所有权加以限制,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参阅第762条、第763条),“土地法”称为他项权利(“土地法”第11条)。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比较法上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在法制史及比较法上有不同的种类,具有历史性和固有法性,并反映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德国法上的用益物权(Nutzungsrechte)可概括分为地上权(Erbbaurecht)、役权(Dienstbarkeit)和土地负担(实物负担,Reallasten)。其中役权系一大类权利的总称,包括地役权(Grunddienstbarkeit)、限制的人役权(beschrchrankte persiJnliche Dienstbarkeit)、用益权(Niess-brauch)、居住权(Wohnrecht);其中用益权又有物上用益权(Niessbrauch an der Sache)、权利用益权(Nissbrauch an Rechten)及财产用益权(Niessbrauch an einem Verm69en)。其所以如此复杂的主要原因,系德国民法制定于德国统一之后(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必须顾及各地的习惯。
瑞士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及其他役权,土地负担;其中用益权得就动产、土地、权利或财产设定之。所称其他役权主要指地上权而言(瑞士民法第730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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