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5210
内容简介
《福建生态司法》一书,集中反映了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探索实践、做法经验和制度创新,从时间跨度与空间维度上展现了福建法院谋划推进生态司法的发展全景,从司法政策与业务指导上展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抓好生态司法的总体脉络,从司法品牌与工作亮点上展现了各地法院创新加强生态司法的丰富实践,从典型案例与新闻报道上展现了保护生态、造福人民的积极成效。本书的编辑出版,对深入推进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从司法领域书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目 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
部分实 践 探 索
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2008~2014年)
篇福建生态环境审判的历史沿革
第二篇福建生态环境审判的实践探索
第三篇福建生态环境审判的转型升级
第四篇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
第五篇生态环境审判修复机制的完善
第六篇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衔接互动机制
第七篇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八篇开展生态司法文化建设
第二部分文 件 规 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年12月22日闽高法〔2008〕36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意见(2011年5月18日闽高法〔2011〕20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2012年4月17日闽高法发〔2012〕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2014年5月16日闽高法发〔2014〕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4年5月8日闽高法〔2014〕17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5月14日闽高法〔2014〕186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2014年5月22日闽高法〔2014〕19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受案范围(2014年5月27日闽高法〔2014〕23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实施方案(2014年8月28日闽高法〔2014〕37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倡议书(2014年8月29日)
第三部分领 导 讲 话
在全省法院林业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2月19日)马新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新岚致全省法院次生态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信(2012年6月13日)
在全省法院次生态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2年6月13日)王成全
在全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2013年5月17日)马新岚
在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5月23日)马新岚
在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4年5月23日)王成全
在全省法院打造生态司法“福建样本”调研会上的讲话(2014年8月29日)林贻华
在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5年6月5日)林贻华
第四部分各 地 实 践
创新生态司法保护护航美丽榕城建设
——福州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生态司法“六率先”构筑美丽漳州
——漳州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绿色司法护生态和谐发展惠民生
——泉州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绿色司法”护航“美丽三明”
——三明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法佑山海清新莆田
——莆田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生态司法南平模式护航闽北绿色崛起
——南平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司法五器护生态美丽龙岩添精彩
——龙岩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蓝绿环保相结合生态司法佑山海
——宁德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第五部分典 型 案 例
【生态环境刑事审判案例】
1.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011)龙新刑初字第31号
2.被告人舒某华等故意毁坏财物(生态林)罪案(2011)武刑初字第121号
3.被告人詹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2010)龙刑初字第526号
4.被告人林某岱等9人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2011)德刑初字第186号
5.被告人余某某失火案(2011)古刑初字第203号
6.被告人黄某某盗伐林木案(2012)樟刑初字第90号
7.被告人廖某某失火案(2013)泰刑初字第56号
8.被告单位福建省尤溪县盛隆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污染环境案(2013)尤刑初字第336号
9.被告人邱某某失火案(2012)汀刑初字第152号
10.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3)连刑初字第165号
11.被告人郑某某等非法采矿案(2013)南刑终字第98号
12.被告人周乐某、周顺某、许某某、黄某某污染环境案(2014)浦刑初字第115号
1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2012)闽刑终字第525号
14.被告人龙某某污染环境案(2014)丰刑初字第474号
15.被告人潘某某污染环境案(2015)鼎刑初字第80号
16.被告人周某某滥伐林木案(2014)武刑初字第105号
17.被告人张茂某、张凯某、张建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龚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2011)光刑初字第81号
18.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非法采矿案(2012)光刑初字第108号
19.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案(2015)永刑初字第62号
【生态环境民事审判案例】
1.叶某某与张某某环境污染财产损害赔偿案(2011)漳民终字第378号
2.段某与漳州某装修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10)芗民初字第69号
3.将乐县余坊乡余坊村350户村民与金森公司林木转让纠纷案(2012)将民初字第309号
4.柯某某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2012)榕民终字第3312号
5.永定县峰市镇龙信鱼苗场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1)永民初字第1852号
【生态环境行政审判案例】
1.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处罚争议案(2014)闽行终字第244号
2.兰腾某诉三洲乡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争议案(2005)汀行初字第12号
3.晋江福叶石材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争议案(2013)晋行初字第41号
4.袁某某诉龙岩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批复争议案(2013)龙新行初字第57号
【生态环境非诉执行案例】
1.漳州市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南靖某华食品有限公司案(2010)漳执审字第43号
2.泉州市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泉州陆虎建材有限公司案(2013)泉执审字第2号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1.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洪某某、姚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4)龙刑初字第663号
2.永春县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与李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3)永民初字第1557号
3.连城县林业局、龙岩市水土保持学会与黄某某等11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4)连民初字第1806号
4.光泽县林业局与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2014)光刑初字第110号
第六部分媒 体 报 道
永春争创“无讼林区”有效化解涉林纠纷(2012年9月7日福建日报何金施由森涂劲松)
福建:“复植补绿”生态公益补偿机制保护青山绿水(2012年10月22日新华网郑良)
林业车载法庭呵护青山绿水(2013年4月17日福建日报张静雯)
法佑青山绿水的福建样本(2013年4月21日人民法院报梅贤明周晓芳)
福建:“复绿补植”的恢复性司法模式(2013年4月21日人民法院报梅贤明陈菇)
法佑青山绿水
——一份政协提案引发的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思考(2013年5月13日福建日报包骞)
三明生态资源公益诉讼落地(2013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何晓慧吴良盛吴春迎)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2014年5月26日人民法院报何晓慧周晓芳)
治污换减刑福建龙海法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2014年6月6日中国新闻网林丽君刘荫花)
绿色司法助建清新福建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解读(2014年6月30日中国法院网严峻何晓慧)
福建恢复性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2014年12月19日法制日报袁定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5月15日东南网吴杨珠)
后记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
部分实 践 探 索
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2008~2014年)
篇福建生态环境审判的历史沿革
第二篇福建生态环境审判的实践探索
第三篇福建生态环境审判的转型升级
第四篇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
第五篇生态环境审判修复机制的完善
第六篇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衔接互动机制
第七篇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八篇开展生态司法文化建设
第二部分文 件 规 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年12月22日闽高法〔2008〕36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意见(2011年5月18日闽高法〔2011〕20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2012年4月17日闽高法发〔2012〕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2014年5月16日闽高法发〔2014〕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4年5月8日闽高法〔2014〕17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5月14日闽高法〔2014〕186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2014年5月22日闽高法〔2014〕19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受案范围(2014年5月27日闽高法〔2014〕23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实施方案(2014年8月28日闽高法〔2014〕37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倡议书(2014年8月29日)
第三部分领 导 讲 话
在全省法院林业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2月19日)马新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新岚致全省法院次生态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信(2012年6月13日)
在全省法院次生态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2年6月13日)王成全
在全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2013年5月17日)马新岚
在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5月23日)马新岚
在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4年5月23日)王成全
在全省法院打造生态司法“福建样本”调研会上的讲话(2014年8月29日)林贻华
在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5年6月5日)林贻华
第四部分各 地 实 践
创新生态司法保护护航美丽榕城建设
——福州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生态司法“六率先”构筑美丽漳州
——漳州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绿色司法护生态和谐发展惠民生
——泉州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绿色司法”护航“美丽三明”
——三明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法佑山海清新莆田
——莆田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生态司法南平模式护航闽北绿色崛起
——南平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司法五器护生态美丽龙岩添精彩
——龙岩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蓝绿环保相结合生态司法佑山海
——宁德市法院生态司法实践
第五部分典 型 案 例
【生态环境刑事审判案例】
1.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011)龙新刑初字第31号
2.被告人舒某华等故意毁坏财物(生态林)罪案(2011)武刑初字第121号
3.被告人詹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2010)龙刑初字第526号
4.被告人林某岱等9人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2011)德刑初字第186号
5.被告人余某某失火案(2011)古刑初字第203号
6.被告人黄某某盗伐林木案(2012)樟刑初字第90号
7.被告人廖某某失火案(2013)泰刑初字第56号
8.被告单位福建省尤溪县盛隆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污染环境案(2013)尤刑初字第336号
9.被告人邱某某失火案(2012)汀刑初字第152号
10.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3)连刑初字第165号
11.被告人郑某某等非法采矿案(2013)南刑终字第98号
12.被告人周乐某、周顺某、许某某、黄某某污染环境案(2014)浦刑初字第115号
1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2012)闽刑终字第525号
14.被告人龙某某污染环境案(2014)丰刑初字第474号
15.被告人潘某某污染环境案(2015)鼎刑初字第80号
16.被告人周某某滥伐林木案(2014)武刑初字第105号
17.被告人张茂某、张凯某、张建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龚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2011)光刑初字第81号
18.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非法采矿案(2012)光刑初字第108号
19.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案(2015)永刑初字第62号
【生态环境民事审判案例】
1.叶某某与张某某环境污染财产损害赔偿案(2011)漳民终字第378号
2.段某与漳州某装修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10)芗民初字第69号
3.将乐县余坊乡余坊村350户村民与金森公司林木转让纠纷案(2012)将民初字第309号
4.柯某某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2012)榕民终字第3312号
5.永定县峰市镇龙信鱼苗场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1)永民初字第1852号
【生态环境行政审判案例】
1.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处罚争议案(2014)闽行终字第244号
2.兰腾某诉三洲乡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争议案(2005)汀行初字第12号
3.晋江福叶石材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争议案(2013)晋行初字第41号
4.袁某某诉龙岩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批复争议案(2013)龙新行初字第57号
【生态环境非诉执行案例】
1.漳州市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南靖某华食品有限公司案(2010)漳执审字第43号
2.泉州市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泉州陆虎建材有限公司案(2013)泉执审字第2号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1.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洪某某、姚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4)龙刑初字第663号
2.永春县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与李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3)永民初字第1557号
3.连城县林业局、龙岩市水土保持学会与黄某某等11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4)连民初字第1806号
4.光泽县林业局与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2014)光刑初字第110号
第六部分媒 体 报 道
永春争创“无讼林区”有效化解涉林纠纷(2012年9月7日福建日报何金施由森涂劲松)
福建:“复植补绿”生态公益补偿机制保护青山绿水(2012年10月22日新华网郑良)
林业车载法庭呵护青山绿水(2013年4月17日福建日报张静雯)
法佑青山绿水的福建样本(2013年4月21日人民法院报梅贤明周晓芳)
福建:“复绿补植”的恢复性司法模式(2013年4月21日人民法院报梅贤明陈菇)
法佑青山绿水
——一份政协提案引发的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思考(2013年5月13日福建日报包骞)
三明生态资源公益诉讼落地(2013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何晓慧吴良盛吴春迎)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2014年5月26日人民法院报何晓慧周晓芳)
治污换减刑福建龙海法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2014年6月6日中国新闻网林丽君刘荫花)
绿色司法助建清新福建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解读(2014年6月30日中国法院网严峻何晓慧)
福建恢复性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2014年12月19日法制日报袁定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5月15日东南网吴杨珠)
后记
在线试读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生态资源是福建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竞争力的优势。早在200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福建省省长时就前瞻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构想。十多年来,福建持续接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森林覆盖率连续38年居全国,成为全国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全优的省份,天蓝、地绿、水净,可谓“山海画廊,人间福地”。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落户福建。“生态福建”、“清新福建”,成为福建享誉全国的美丽名片。
生态省建设离不开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实行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生态司法保护是福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重要品牌亮点。福建法院林业和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起步早、力度大、成效好,尤其是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紧密围绕中央、省委关于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福建生态优势、区位优势和先行优势,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大力探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举司法之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上新水平。一是先行先试。福建法院早在1982年就率先成立了覆盖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完善。从2008年开始,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全省法院“一盘棋”,下好生态司法“先手棋”,先后出台了为推进生态省建设、为加快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等10余份指导性意见,督促指导各级法院加大探索创新力度。2008年柘荣县法院成立全省首个“生态环境专业合议庭”,此后各地法院陆续成立专门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014年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中率先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目前全省法院已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65个、专门合议庭17个,在机构设置、职能规范、先行先试等方面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头。二是依法依规。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多地反映到司法领域中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涉及生态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总量上升、类型多样、审理难度加大。全省法院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治林、治水、治海、治矿,2008年以来共审结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17万余件,有效促进了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三是便民惠民。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普惠的民生福祉。各级法院积极创新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将巡回审判延伸到林区、景区、矿区、自然保护区、海域等,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发出有关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建议。广泛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和全国植树日、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以案释法,弘扬法治,做到“办结一个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四是创新创优。积极从理念、方式、机制等方面加强探索,将单纯的林业林权保护拓展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从坐堂问案的辨法析理拓展到诉前判后的源头治理,从对毁林排污的打击惩治拓展到对青山绿水的修复培元,创新形成了“补种复绿”、修复性司法、公益诉讼和专家陪审员、专家证人、专家智库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措施。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发出“补植令”、“监管令”等287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7万余亩。2014年7月,人民法院决定在福建等五个省重点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五是互联互动。各地法院注重加强与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水利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形成了生态资源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提高了生态保护整体效应。
《福建生态司法》一书,集中反映了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探索实践、做法经验和制度创新,从时间跨度与空间维度上展现了福建法院谋划推进生态司法的发展全景,从司法政策与业务指导上展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抓好生态司法的总体脉络,从司法品牌与工作亮点上展现了各地法院创新加强生态司法的丰富实践,从典型案例与新闻报道上展现了保护生态、造福人民的积极成效。本书的编辑出版,对深入推进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从司法领域书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是一项充满绿色、充满希望的崇高事业。福建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牢牢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切实增强做好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拓展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纠纷、保障权益,让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促进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坚持“绿色导向”、“绿色转型”、“绿色福利”、“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法院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总结提升符合生态文明、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福建省情的做法经验,创新推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和司法品牌亮点;要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绿色、生态、无污染的高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开创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推动建设青山常在、绿水常流、空气常新的美好家园,为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书编辑委员会
2015年9月
生态资源是福建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竞争力的优势。早在200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福建省省长时就前瞻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构想。十多年来,福建持续接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森林覆盖率连续38年居全国,成为全国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全优的省份,天蓝、地绿、水净,可谓“山海画廊,人间福地”。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落户福建。“生态福建”、“清新福建”,成为福建享誉全国的美丽名片。
生态省建设离不开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实行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生态司法保护是福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重要品牌亮点。福建法院林业和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起步早、力度大、成效好,尤其是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紧密围绕中央、省委关于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福建生态优势、区位优势和先行优势,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大力探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举司法之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上新水平。一是先行先试。福建法院早在1982年就率先成立了覆盖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完善。从2008年开始,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全省法院“一盘棋”,下好生态司法“先手棋”,先后出台了为推进生态省建设、为加快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等10余份指导性意见,督促指导各级法院加大探索创新力度。2008年柘荣县法院成立全省首个“生态环境专业合议庭”,此后各地法院陆续成立专门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014年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中率先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目前全省法院已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65个、专门合议庭17个,在机构设置、职能规范、先行先试等方面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头。二是依法依规。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多地反映到司法领域中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涉及生态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总量上升、类型多样、审理难度加大。全省法院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治林、治水、治海、治矿,2008年以来共审结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17万余件,有效促进了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三是便民惠民。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普惠的民生福祉。各级法院积极创新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将巡回审判延伸到林区、景区、矿区、自然保护区、海域等,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发出有关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建议。广泛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和全国植树日、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以案释法,弘扬法治,做到“办结一个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四是创新创优。积极从理念、方式、机制等方面加强探索,将单纯的林业林权保护拓展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从坐堂问案的辨法析理拓展到诉前判后的源头治理,从对毁林排污的打击惩治拓展到对青山绿水的修复培元,创新形成了“补种复绿”、修复性司法、公益诉讼和专家陪审员、专家证人、专家智库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措施。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发出“补植令”、“监管令”等287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7万余亩。2014年7月,人民法院决定在福建等五个省重点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五是互联互动。各地法院注重加强与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水利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形成了生态资源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提高了生态保护整体效应。
《福建生态司法》一书,集中反映了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探索实践、做法经验和制度创新,从时间跨度与空间维度上展现了福建法院谋划推进生态司法的发展全景,从司法政策与业务指导上展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抓好生态司法的总体脉络,从司法品牌与工作亮点上展现了各地法院创新加强生态司法的丰富实践,从典型案例与新闻报道上展现了保护生态、造福人民的积极成效。本书的编辑出版,对深入推进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从司法领域书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是一项充满绿色、充满希望的崇高事业。福建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牢牢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切实增强做好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拓展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纠纷、保障权益,让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促进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坚持“绿色导向”、“绿色转型”、“绿色福利”、“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法院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总结提升符合生态文明、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福建省情的做法经验,创新推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和司法品牌亮点;要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绿色、生态、无污染的高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开创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推动建设青山常在、绿水常流、空气常新的美好家园,为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书编辑委员会
2015年9月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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