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2509
本书在充分获得湘西北常德市及其周边地区农民发展权保障相关的**手资料的基础上,首先从农民发展权的基本理论体系的构建出发,其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农民发展权的概念和特征的界定、权利体系的构成、理论基础以及价值定位等;在此基础上探索农民发展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再具体探索农民发展权子系统,即农民经济发展权、农民政治发展权、农民文化发展权和农民社会发展权的基本内涵、保障现状以及法治保障路径等问题;*后探索农民发展权实现的“动力系统”,主要从主体意识、结社自由以及政府推动等方面加以探讨,从而形成基本理论-子系统-动力系统“三步走”层层推进的研究思路。
该书切合我国重视“三农”问题的大趋势,对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立法的立法者具有较大的启示,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本书在充分获得湘西北常德市及其周边地区农民发展权保障相关的手资料的基础上,首先从农民发展权的基本理论体系的构建出发,其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农民发展权的概念和特征的界定、权利体系的构成、理论基础以及价值定位等;在此基础上探索农民发展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再具体探索农民发展权子系统,即农民经济发展权、农民政治发展权、农民文化发展权和农民社会发展权的基本内涵、保障现状以及法治保障路径等问题;后探索农民发展权实现的“动力系统”,主要从主体意识、结社自由以及政府推动等方面加以探讨,从而形成基本理论-子系统-动力系统“三步走”层层推进的研究思路。
农民问题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在“三农”中,农民始终是一种生产力,一种不竭的动力。没有农民,农村、农业都不复存在,更不要说国家发展了,“几千年来,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农民是沉默还是怒吼,决定着一切朝代的兴衰存亡;农民是积极还是消极,决定着任何社会是前进还是停滞;农民是拥护还是违抗,决定着所有政治家的政治生命是存活还是死亡;农民是支持还是反对,决定着所有政策是成功还是失败。” 历代封建统治者由其阶级本质所决定,其对农民采取的态度是一种双重态度。一方面,他们深深懂得,没有农民作为其政权的根基,其统治则失去基础,“根基不牢,地动山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故而,开明封建统治者往往坚持民本原则,轻徭薄赋,休养生息。另一方面,又由其阶级本性所决定,更多时候统治者往往视民如草芥,横征暴敛。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许多中国农民一直食不果腹,挣扎在温饱线上;甚至连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此时农民的发展权就受到了严重抑制。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还会用法律手段规范农业行为,保障农民的一些权益,保证农村的稳定,巩固自己的政权。这里以中国现存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议》的规定为例。它以刑事手段规范农业行为,用刑罚惩治侵害农民的行为,并突出表现在保护农民的土地、依法分配土地和差科赋役等一些规定中。《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如果官吏“居官挟势”侵夺包括农民的土地在内的“私田”,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为:“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还规定,里正要依法授予农民土地、征收赋税,“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 ,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 。另外,还规定,官吏必须依法差科赋役,即“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如有违反,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是“杖六十”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存、发展权,发展农业,维护社会的稳定。《唐律疏议》中的这些规定还被宋、元、明、清等一些封建朝代所沿革,对后世的农业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到了现代,农民问题不仅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问题。指出:“中国这个国家,离开了农民,休想干出什么事情来。” 我国农民人口多,是中国革命的主体。农民不仅是中国革命军队的主要来源,也是中国革命主要的动力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亿万农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民的劳动生产不仅直接关系到占中国人口比例的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整个中国的生存和发展。中国农民以其勤劳的双手解决了世界上人口多的国家的人民的吃饭问题。农民是我国亿万人民的当之无愧的“衣食父母”。同时,农民问题也是我国稳定的根本问题。农业稳,则天下稳;农民稳,则天下定。“农村不稳定,整个局势就不稳定。”
农民问题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之一。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在于社会关系的和谐,关键在于社会发展。只有社会和谐发展、均衡发展,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才会有牢固的根基。从20世纪50年代起,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国家工业化资金匮乏,为了实行资金积累,不得已采取“工农剪刀差”等措施,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支持,终导致输血过多,自身供血不足。由此在城乡发展问题上,事实上实行的是“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政策,导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对立。工人在“九天之上”,农民在“九天之下”,城乡关系、工农关系极不和谐。与城镇相比较,农村大部分地区更为贫穷落后。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城乡差距依然存在。据国家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4月社会服务统计月报,目前我国享受农村生活保障人数达5143.5万人,其中大部分是贫困人口。
农民问题的本质主要是权利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人类文明和国家进步的基本标志,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如同有的学者所说:“人权、民主、法治构成了近现代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生长的胎盘,也构成了近现代人类政治法律制度的中心架构。” 它们在现代社会中,都不可或缺。其中的人权作为人的权利,是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前提,“不享有基本人权的人还不是人,仍是动物而已;不尊重基本人权的社会还不是社会,仍是丛林而已。”追求人权,享有人权不仅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永恒追求,也是一个民主政府努力奋斗的为重要根本的价值目标。农民的权利中包括了人权,其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
从表象看,农民问题是农民的经济贫困,农民经济贫困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文化贫困,而农民文化贫困则进一步加剧其经济贫困。农民文化的贫困则必然导致其发展权利意识发育不足。农民发展权利意识不足则使其权利实现与维护缺乏内在的动力。从本质上看,农民问题是农民权利的贫困,“经济的贫困,必然导致文化的贫困;文化的贫困必然导致权利意识的贫困。” 而农民权利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土地权利问题,“农民土地权利的贫困和平等权利的缺失是当代中国农民问题的‘双核’。”
农民权利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发展权法治保障问题。发展权作为第三代人权,是以发展为引擎引领人权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是人类社会借以实现自身平等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真正实现发展权又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归宿,体现了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农村社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农民的生存权得到基本保障。农民作为中国弱势群体,其生存权得到保障后势必谋求发展。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延伸和必然要求。没有生存就谈不上发展,没有发展生存则只能是维持低水平的生存。
“权利永远也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要解决农民发展权的法治保障,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之初,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经营自主权受到尊重,农村生产力获得解放,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发展仍不平衡,部分偏远地区农村甚至因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资金外流而“空心化”。重视农民权利的核心是必须重视农民发展权。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只有农民的发展权得到尊重和保障,农民才能真正发展起来,“三农”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只有发展起来,才能摆脱贫穷,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才能迈上幸福富裕的康庄大道。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略的提出,农民发展权保障问题日益成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发展的重大课题。
目前,我国已经明确提出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又一个春天已经到来,农民发展权的法治保障将进一步完善。总体来看,我国城乡发展的二元格局正在被打破,代之以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谐发展。农民发展权的法治保障问题十分重要,但其解决也不得不受到一些现实因素的制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亿万农民在呼唤,时不我待,只争朝夕。无论是党和政府的努力,还是像本书作者一样的学人的理论思考,都给人以希望,加快全面实现农民发展权的步伐。农民发展权的法治保障落到实处,国家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这不仅决定了中国必须用法治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也决定了农民的发展权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得到法治的规范,受到法治的保护,在法治下不断得到发展。当前,有关农民发展权法治保障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不多,是一个可以深挖、开拓的研究领域。深入研究有利于正确认识法治环境下农民发展权法治保障的重要性、保障途径、保障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有利于中国农村向法治化转型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这一研究意义非凡。
本书作者丁德昌同志是我2011届博士生。在校就读期间,他就学习刻苦,勤于思考,科研突出,博士学位论文也取得优异成绩。毕业后,他仍锲而不舍,努力进取,先有《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研究》一书出版,现又有由其主持的关于农民发展权法治保障的*规划项目结题的终成果,即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专著。他身上有一种湖南人特有的韧性,有主见,有较强的问题意识和进取精神,在科研中表现得尤为强烈,以致他不断进步。本书的主要亮点和创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 作者从法学的视域以发展权的视角审视农民权利和农民发展,无疑是将法学的前沿理论运用于社会生活重大实践问题的新的理论探索;其次,作者对农民发展权理论体系进行构建,对农民发展权的内涵特征、权利属性、价值定位、权利构成以及农民发展权的子系统进行全方位的较为深入的阐释,建构了该课题的基本理论体系;后,作者在结合湘西北农村实证调查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农民发展权保障的法治路径。当然,本书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作为部级课题,研究地域主要集中在湘西北,但可进一步拓展,以取得更多的成果。
作为作者的导师,对于学生在学术上的勤勉和取得的成绩深感欣慰,故而欣然为其作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立民
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一、研究背景
发展是人类文明的永恒主题,也是人类社会重要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之一。人类告别茹毛饮血的野蛮时代,就一直在自我发展的道路上艰难前行。就人类的自我价值而言无非有两个:一是生存;二是发展。没有生存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人类就难以维持生存。在生存权得到保障后,人们必然谋求发展。在生存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生存是人类社会前行的基本态势。人是天地之精英,万物之灵长。作为世界主体的人的发展不仅是世界发展的核心,也是其发展的终目的,“人的发展既包括人自身的发展,也包括为人的发展而提供各种条件。”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及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的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旨趣和追求的革命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学说的出发点和归宿,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讲,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全部学说的理论归宿和落脚点”。
马克思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态将人类社会发展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为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提供准备。百川归海,社会发展终将迈向真正的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作为主体的人只有认识到自身发展的必然性后,才能使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追求成为一种自觉行动。只有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类社会才能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我国目前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于初级阶段,物质文明还不发达。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社会主义”和“初级阶段”两层含义。具体来说,我国已经处于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经历长期的历史过程。虽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命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在理论上予以总结和提出的,但实际上从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我国从一个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开始,我国实质上就一直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此阶段,如何将我国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发展成为现代化的工业国家,一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横亘在新中国领袖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重大难题。
20世纪50年代,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期,为了使我国迅速摆脱“一穷二白”的社会面貌,加快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国家采取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发展战略。这种“城乡分治”是以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为目的的,实行的是“挖农补工”政策,“采取农业集体化、公社化和计划控制、统购包销与户口管制等手段,使农业失去了土地所有权、生产自主权、农产品支配权和流动与择业自由,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成了‘二等公民’。” “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关系是以牺牲农村的利益,剥夺农村的发展权来支撑城市的发展。”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得城市和农村发展“两张皮”,早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形成的初始阶段,著名学者梁漱溟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近代建设重点在工业,精神所注更在此。生活之差,工人九天,农民九地。”在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将农民严格限制在农地上,使农民完全过着一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出工一条龙,干活一群虫,收工一窝蜂”就是农民主体性被漠视的生动写照。
农民被严格禁锢在土地上会导致一方面农民作为农村建设的主体其能动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被遏制;另一方面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利益主体,其人格权、财产权、平等受教育权、自由迁徙权等各种基本人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废除和社队所有体制的改革,农民的经营自由权和财产权得到了一定保障,为农民主体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同时,乡镇企业在全国各地突飞猛进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民的就业发展权,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萌生和推广,使得农民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权力,很大程度上在农村基层社会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治自理,激发了农民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意识等公民意识,农民的主体性获得了很好的发育。家庭联产承包、村民自治、乡镇企业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对激活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使中国农业发展迎来了春天。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的制度红利的逐步显露,农村经济在体制转轨时期的落差效益也逐步耗尽。由于深层次的农村制度供给未能及时出台,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叶,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凸显,集中表现为农地抛荒现象严重,农村经济出现严重滑坡。湖北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在20世纪90年代初上书时任国务院总理,疾呼“农民真苦、农民真穷、农业真危险”,这可谓当时农村社会和农民发展状况的真实写照。随着众多有良知的学者的呼吁,党中央日益认识到农村问题的严重性。“三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瓶颈”。站在新世纪新千年的门槛,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雄伟目标已迫在眉睫!党中央审时度势,明确意识到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从2003年到2013年,党中央先后10年以“中央一号”文件求解“三农”问题,彰显党和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提出,不仅是在我国农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也是确保我国农村实现现代化,终实现国家层面的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同时也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激发了亿万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热情,新农村建设10年来,农村社会发展焕然一新。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农业税,一个在中国存在2600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中国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再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对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终结,标志着我国将进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时期。“三农”问题,包括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其核心是农民问题。从农民发展权角度而言,“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推进,意味着我国农民将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发展的机会,将平等享有改革开放的社会成果。
新农村建设虽然取得初步成绩,然而由于中国农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积贫积弱,新农村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党和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提出,为农民平等发展权的保障提供了政策基础,为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指明了方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发展权保障问题。农民在生存权得到保障后,必然谋求发展。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下,如何实现农民发展权的保障,促进农村和农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成为我们面前的重大时代课题。
二、研究目的和价值
纵观历史,一个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转变的过程;也是农村公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领域向非农业生产领域转移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意味着社会的发展从低级走向高级,意味着作为我国公民群体的农民自身发展也从低级走向高级,意味着农民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出了具有实际价值具有标志意义的关键一步。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是20世纪80年代初党和国家确定的宏伟的国家发展目标。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城市和农村社会发展呈现“两张皮”,农村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瓶颈”。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关键在于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城乡发展,赋予和落实农民平等发展权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之策。“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农民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利保障问题,“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发展权保障问题。保障农民发展权,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之策,对于实现我国城乡一体化,乃至对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一)本书研究目的
1通过对农民发展权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权利构成、价值定位等的分析阐释,建构农民发展权的基本理论体系。农民发展权作为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农民在生存权获得保障的基础上追求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尽管近年来,学界对农民发展权进行了一些阐释,但农民发展权的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构起来。本书的目的首先旨在建构农民发展权的基本理论体系。
2在实证调查基础上,分析探讨农民发展权的子系统的权利体系和具体法治保障机制。农民发展权是一项母权利,是一个综合权利体系,具体包含农民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社会发展权。农民发展权子系统权利保障的内在机理和运作机制如何?本书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力图对农民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社会发展权的具体的法治保障机制进行探索。
3本书研究有助于为农民发展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路径。农民发展权法治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包括各系统的权利保障。由于农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权具有各自的特性,其法治保障机制当然具有个性差异。另一方面,农民发展权作为一个整体性人权,其法治保障又具有共性的路径。如主体意识在农民发展权实现中的地位和机制,如何通过法治保障激活农民主体意识、激励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从而为农民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内驱力?又如,政府作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如何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保障农民发展权的实现?政府如何为农民发展权的实现提供权威推动?本书既要探索农民发展权子权利系统的法治保障机制,更要探索和建构农民发展权整体保障和实现的法治化路径。
(二)本书研究价值
1理论价值。
(1)通过对农民发展权的基本理论分析,对农民发展权的内涵和外延、法理基础和理论逻辑进行研究,丰富和发展现有发展权和农民发展权理论。由于农民发展权理论研究目前处于零星、零碎的阶段,本书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农民发展权的基本理论和保障的法治路径,必将较为有力地丰富农民发展权理论。
(2)通过对农民平等发展权的分析,拓展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的研究视域。平等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将平等权和发展权有机融合,并且共同置于农民权利研究的理论视域,必将拓展和深化公民平等权研究的理论视域。
(3)本书研究将有助于深化农村法治理论研究。农村法治问题研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研究的重要内容。传统的农村法治研究的主题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法治化、农村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以及农村社会治安等问题。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的时代主题下,如何利用法治手段促进和保障农民发展,保障农民发展权,成为社会主义农村法治研究的重大课题。
(4)本书研究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基础理论研究价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本在于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因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农民问题的解决,而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在于农民发展权的保障和实现。农民发展权理论的探讨必将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理论。
(5)农民发展权问题也是农民实现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本书研究对于在农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科学发展,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理论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实践。农民发展权理论研究必将在农村发展视域丰富和拓展科学发展观理论。
2实践价值。
(1)农民发展权研究有利于促进农民主体性发展。农民发展关键在于发挥农民主体性,激活农民的主体意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也在于农民的主体性发展,在于农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本书在分析农民发展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主体意识与农民发展权实现的辩证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了通过激活农民主体意识发挥农民主体性从而实现农民发展权的基本路径。
(2)本书研究将有助于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促进农民发展。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制约农民发展的重要“瓶颈”,实现农民发展权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本书研究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制约农民发展权实现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机理、影响以及破除路径。此外本书研究成果还为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法治建议,必将有助于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促进农民发展。
(3)本书研究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的重大“瓶颈”。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标志着我国将进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时期。党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根本战略。城乡一体化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力的制度供给和财政支持,但关键在于农民自身的发展,在于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因为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基础,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因此,本书所提出的农民发展权实现的法治路径将有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两极中的一极——农村的发展,从而将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现。
(4)本书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又在于农民权利保障问题,而农民权利保障的核心是农民发展权的保障问题。本书抓住解决“三农”问题的“牛鼻子”问题——农民问题,以发展权的视角加以审视。本书对于农民发展权问题的理论探索和法治化对策必将为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积极的对策和措施。
(5)本书研究将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在建设。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力量。保障农民发展权,促进农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农民发展权研究对于亿万农民的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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