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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文学文学理论中国市民文学史(修订版)

中国市民文学史(修订版)

作者:谢桃坊 著 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ISBN: 978722009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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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文学理论 SKU:5d86c3f65f98494bcc144b55 库存: 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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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20093708

编辑推荐
  该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初版3000册、2003年重印3000册,早已售罄。
  被收入中国文学专史书目提要、中国近代史论著目录。

 

内容简介
  市民文学是封建社会后期于市民阶层中兴起后流行于都市的、通俗的、表现市民社会的文学。该书探讨了中国市民社会与市民文学的诸多理论问题及其在近世的命运。作为我国第一部市民文学史,其在整体架构与表述方式等方面皆有所创新,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亦作了较深刻的评论。该书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作者简介
  四川省社科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其致力于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研究,并以词学和宋代文学为主攻方向。著有《柳永》《苏轼诗研究》《宋词概论》《中国词学史》《宋词辩》《词学辩》《唐宋词谱校正》《中国市民文学史》《诗词格律教程》《敦煌文化寻绎》《四川国学小史》《国学论集》等。
目  录

自序
第一章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市民文学
 第一节 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二节 中国市民文学的发现与认识
第二章中国市民文学的兴起
 第一节 中国市民文学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 宋代瓦市伎艺与市民文学的兴起
第三章中国早期市民文学
 第一节 书会先生与早期市民文学
 第二节 宋代流行的通俗歌词
 第三节 宋人话本小说的市民女性群像
 第四节 中国文学“大团圆”格局的形成
第四章中国市民文学的发展
 第一节 元人杂剧的世俗题材
 第二节 元人散曲的市民趣味
第五章中国市民文学的繁荣兴盛
 第一节 中国四大古典小说的主旨
 第二节 明清艳情小说的文化意义
 第三节 明清时调小曲的文学性质与艺术价值
 第四节 凤阳花鼓词的艺术特色
 第五节 晚清禁毁小说戏曲的历史经验
第六章中国市民文学的尾声
 第一节 近世白话青楼小说的盛衰
 第二节 现代武侠小说与中国传统文化
第七章尚论
 第一节 中国市民文学社会化过程考察
 第二节 中国市民文学受众心理分析
结语
后记

 

前  言
  自序
  中国存在市民文学吗?它是怎样的?这是我国学术界没有解决的问题;它也曾令我感到困惑。我从词学研究向中国市民文学研究领域的学术转移是有一个渐进过程的,而意念萌发之契机则是由于上海古籍出版社约写小册子《柳永》。1985年春天,我在研究这位北宋著名词人时,直觉地注意到他与新兴市民思潮的关系,认为“他接受了都市市民思潮的影响”,“因科举落第而不可能进入统治阶级的上层社会生活,只得加入了都市民间通俗文艺的队伍,为下层民众写作”;“在人们的印象中柳永永远是多才多艺的、风流的,为市民群众喜爱的词人”。然而关于中国市民文学的概念和关于中国市民阶层的历史状况,我当时的确不甚了了,但却引起了一种学术兴趣。这年寒冬,宋词研究告一小段落,我试去探索中国市民文学问题,形成了基本的观点:
  北宋天禧三年(1019)重新建立户籍制度,其最重要的改革是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分别开来,将城市居民列为坊郭户;在全国范围内按城市(镇市)居民的财产状况分为十等……标志了我国市民阶层的形成。
  中国市民文学的兴起是以瓦市的出现为标志的。瓦市亦称瓦子、瓦舍或瓦肆。随着宋初坊制与市制的崩溃,在都市中形成了新兴市民的文化娱乐场所,这叫做瓦市……瓦市伎艺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是大众化的市民群众的主要娱乐方式。
  1987年春在杭州参加中国古典文学宏观研讨会期间,偶然产生了写作一部中国市民文学史的愿望。可是我在词学研究中正处于最佳的精神状态,无暇旁骛。这年底完成了《宋词概论》(1992年由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初稿之后,又发现词学理论研究将会成为今后数年内词学界的热潮,遂决定集中精力以两年的时间写成《中国词学史》(1993年由巴蜀书社出版)。这两部著作是我自青年时代以来词学研究成果的积累,它们的完成则意味着我在这个领域的研究基本上结束,以后很难有新的开拓了。
  许多学术问题都能使我产生浓厚的兴趣,然而有的问题却非我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在学术史上凡是有成就的学者总是量力而行,知难而进,以便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和优势,尤其须有开拓与创造的意识。我趋向于接受学术新思潮,尤喜探索新的学术道路,去追求一种遥远的理想的境界。也许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与学术兴趣,在牢固的专业基础上略使研究园地扩大,向邻近的领域转移,这样可以保持新的感受与产生新的创造力,也就可能出现新的成果。因此,我自1990年初即全力转入市民文学研究,经过普查与初步收集资料后,发觉曾经形成的两个基本观点需要进一步论证,而这却使我感到许多困难。我读了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沈越先生在《哲学研究》与《经济研究》等杂志上发表的关于“市民社会”的系列论文,于是冒昧地向他请教:
  (一)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自北宋以来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确实出现了“市民”;城镇坊郭户与乡村户在户籍上的区分,这是否可视为我国近世市民兴起的标志?
  (二)关于中国宋以来的“市民”有称为“市民阶级”和“市民阶层”的,是否可以按尊文所说的第二种意义称为“市民社会”更恰当些?
  (三)封建社会后期“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否早于资本主义萌芽,则我国北宋市民社会的形成与资本主义因素的存在有直接的关系,而明清资本主义萌芽未能健康地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市民社会向资本主义的转化?应如何理解这些问题。
  沈越先生当时正研究马克思的市民思想,他热情而诚恳地复了我一封长信,表述了他的意见:
  中国历史上的市民同西方的市民既有相似之处,又有重大区别,前者根源于市民都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市民及等级、阶级、社会的成熟程度与工商业、城市制度的发展存在一种同步关系;后者则由各国经济社会结构、政治文化制度的重大差异……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来讲,东西方市民还应该说是一致的……您所说的乡村居民同市民在户籍管理上的区分,这至少从一个侧面表明城市居民身份的变化。
  “市民阶级”、“市民等级”、“市民社会”的称谓,我认为几种称呼都可以,它们都是指特定的社会集困,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这些概念……中国的“市民社会”始终是一个地域性概念,仅指城市居民,而不像西方近代以来,把所有人都包括在内。
  市民社会的形成无论从时间上讲还是从逻辑上讲都先于资本主义……在研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更应持审慎态度,不用说“宋代说”,就是“明清之交说”也值得推敲。不过,您完全不必受这些观点的束缚,只要将“因素”和“萌芽”的意义规定明确,便可自立其说。
  这些宝贵的学术意见,解决了我在理论上的困惑,也在方法论上受到启示。
  《文学遗产》杂志编辑部曾预见到九十年代将出现一个中国文学史研究的高潮,于1990年10月在桂林召开了文学史观与文学史学术讨论会。我应邀参加了会议,并在会上表述了如下意见:
  文学史不仅是记录下浩繁的现象和事实,不仅是向人们介绍古代的知识,而是因对现在生活的兴趣才引起人们重视过去的历史,去发现和认识我们民族的文化精神,并由此体现我们的价值取向和时代的理论水平。
  研究文学史时,由于观点、方法和具体对象的差异,都可能对中国文学的特质有不同的认识。中国文学的本质绝非纯粹的或单一的,不同时期,不同文体所体现的都可能有差异。中国文学中的异质是服从文化整合的目的,它们虽然被整合而又顽强地保持其特质,并在不同的方面显示出中国文学的特征。诗歌、散文、词曲、小说、戏曲等文学,它们都对民族和时代的特点有深刻的表现。虽然从文学里得出的结论是片面的、偏激的、特殊的,可以说没有实用的价值,然而它的抽象价值便在于表达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我们有了关于民族文化精神的认识,便可进行自觉的历史选择,以此帮助我们走出误区,形成新的文化精神。
  阐释文学史是表现了每个时代的人们对于文学遗产的态度与选择;这是每一个时代文学研究者的权利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历史的阐释是没有终端的,正如历史的无限时间性一样。每一个时代的人只能以自己的尺度和自己的方式来观察历史和重新阐释历史。
  这是我研究中国市民文学史的指导思想,但在具体写作时关于整体结构的考虑是几经反复,尝试着改变思维定势,另辟蹊径。
  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通俗文学随着社会文化背景的变化而勃兴;就其发展的趋势来看,绝非一种短暂的文化现象,而是现代文学大众化的必然。它具有什么性质,它与市民文学的关系是怎样的,能从历史经验中总结出某些规律并进而探究其深层的文化原因吗?只有解决了这系列的问题,才可能对当前的通俗文学有所认识,也才可能给予引导以满足广大人民的文化需要与审美需要。这应是促使我写作中国市民文学史的动机。然而由于市民文学的种类与形式复杂多样,资料浩繁而散乱,历史线索模糊,尤其是有许多待开垦的土地,因此对每一学术问题的探索都是十分艰辛的。我所面临的研究对象是宋以来流行于都市的各种通俗文学,如话本、歌词、诸宫调、戏文、杂剧、散曲、传奇、花部、时调小曲、花鼓词、弹词、子弟书、拟话本,以及历史演义小说、神魔小说、艳情小说、青楼小说、武侠小说等等。若要对其中每一种文学进行深入研究皆非易事,需要阅读大量的作品,收集有关的资料,进行考辨分析。这样,每一个问题都得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常常令我疲惫不堪。如果要全面地和较详地去写一部市民文学史,显然远非我个人能力所及。我只有舍弃一些内容,仅对每个历史时期最具典型形态的和最富艺术创新意义的市民文学进行研究,力求把握研究对象的特质,突出重点,于是形成了史论式的格局。书稿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章节都形成了论文在国内外杂志陆续发表了的,当整理书稿时则又作了较大的改动。读者虽然不能于此见到完备而详赡的中国市民文学发展过程,但毕竟可以见到一个粗线条的轮廓,可以见到其所体现的中华文化精神,可以见到某些具有个性的学术意见,也许还可以引起学术界对这新学术园地的兴趣;这样,我就应该感到欣慰了。
  通俗文学作品与通俗文学研究,它们二者在现实中的命运迥然相异。关于此点,我并不感到可悲,并不影响我对学术的信念。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谈到学者的使命时说:
  他应当尽力而为,发展他的学科;他不应当休息,在他未能使自己的学科有所进展以前,他不应当认为他已经完成了自己的职责。只要他活着,他就能够不断地推动学科前进:要是他在达到自己的目的之前,他遇到了死亡,那他就算对这个现实世界解脱了自己的职责,这时,他的严肃的愿望才算完成了。
  我愿去完成一个学者应尽的职责。在学术探索中我感到快意,这也是生命的体验。
  此稿的写作自1990年初开始,断断续续进行了七年,现在终于完成了。在写作过程中,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沈越先生就“市民社会”问题提供了理论与方法的意见,浙江艺术研究所洛地先生对明清时调小曲的音乐系统等问题的处理作了合理建议,安徽凤阳中学校汤明珠先生寄来了关于凤阳花鼓词的珍贵资料,四川人民出版社和我院科研组织处给予了大力支持;兹谨于此表示诚挚的谢意。在写作过程中,友人的热情的鼓励,使我不致气馁,令我永远难忘。本稿属草创之作,凡疏漏与错误之处尤盼读者批评指正。
  谢桃坊1997年5月24日
  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后记
  20世纪50年代后期我在西南师范学院中国语文系学习时即志于词学,因宋词本是雅俗共赏的文学样式,通俗歌词在市民文化娱乐场所瓦市甚为流行,具有市民文学性质,所以我在蒐集词学资料时亦关注宋以来的通俗文学。当时对于话本、诸宫调、戏文、杂剧、散曲、白话小说、时调小曲等作品均有涉猎,谁知这竟成为我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部分。1980年我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试,以助理研究员被录取,次年初春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从事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研究工作,以词学为研究方向。1989年12月,当《中国词学史》完稿后,关于词学研究暂告一段落,需要保持一段距离才可能有新的感受;又由于时值文学史的写作高潮,我遂决定写一部中国市民文学史。虽然我对自宋代以来的通俗文学曾有涉猎,但进入学术研究则感到在理论、史实、作品以及研究途径和论述方式等方面构成一个较为生疏的园地,而这却又激发了我的浓厚的兴趣与探究的精神。在论证中国市民阶层的兴起、中国市民文学的出现,这便用去了许多的时日,而对每种市民文学样式的论述需要阅读浩繁的作品,对这些作品的综合分析与文化透视更需要改变我治词学的思维走定势。为此我得攻克一个个的难关,断断续续,历时七载始得完稿。我以为文学史的写作应找出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要体现出时代的价值观念与学术水平,努力去逼近文学的真实,不必求全求备,当以简明精要为尚。因此我仅对中国市民文学的发展过程描述其大致的趋势,对典型的文学样式作重点的论述,致力于新课题的开拓。这是一种尝试,也因外部学术条件的限制而采取的方式。然而在此著中最能表现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另一面的异质的认识,它应是中国文化中最具积极意义和最富生命活力的。我的许多我友人和读者正因此而受到感动并喜爱这部著作的。
  1997年10月此著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以来,于2003年再版,现为第三版。它是我治学过程中的一支插曲,自完稿后我便不再研究市民文学了,也不拟对它作修订与增补了。现在距初版已经十六年,我一直担心,关于中国市民阶层的形成和市民文学的定义是否在学理上能够成立。最近始获知一位年轻学者在比较学界关于中国市民阶层形成的意见之后,认为我的意见是较为合理的,而其他读者未提出批评意见,或许是默认了。我对中国市民文学的研究是留下一些遗憾的,以此有俟高明。我想,在人生的道路上如果出现一两支美好插曲,会使个体生命增加耀眼的光彩,令人难以忘却。治学亦是如此。我永远珍惜人生的插曲,也永远珍惜治学中的这支插曲。
  谢桃坊
  2013年11月12日于奭斋

 

在线试读
  第一章 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市民文学
  市民社会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相应地随即产生了为市民阶层所喜爱的和表达市民思想意识的都市通俗文学,即市民文学。中国市民社会是在北宋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随之也产生了中国市民文学。由于中国市民文学长期以来为正统文学家所排斥,以致其思想意义与文学价值在近世才逐渐为学者们所认识。
  第一节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特点
  “市民社会”这个用语有三种含义:一是经济基础的近义语,指一切时代的物质生活的总和;二是指不同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未来社会的整个商品经济社会;三是指近现代西方发展的商品经济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第二种含义的说明是:“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41~42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这种含义里所概括的物质交往是指独立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且将自给自足型的自然经济排除在外。参见沈越:《市民社会辨析》,《哲学研究》1990年第1期;《马克思市民经济思想初探》,《经济研究》1988年第2期。这种并非泛指一切历史阶段上的、也非近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市民社会,它是在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上出现的与自然经济相区别的经济社会。它的形成宣告了在旧的封建社会中一个新的社会力量——市民阶层的兴起。中国历史上,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市民阶层的兴起,应当是在北宋的初期,即公元11世纪之初。这时欧洲也开始城市化运动并形成市民社会。我国的历史发展较为特殊,但在这一点上与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是保持着基本的同步性的。
  中国的封建社会自唐代中叶以后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到了北宋时期渐渐趋于定型。它表明我国封建社会进入了后期发展阶段。北宋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呈现与前代相异的面貌,尤其是在经济的发展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可以说,北宋时已初步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物质条件,或者说具有了资本主义的若干因素。这促使劳动分工的新变化:城市与农村分离。因此,我国市民社会在北宋的形成是有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的。
  宋以前我国古代的城市基本上是属于以政治为中心的郡县城市,在经济上不存在与乡村分离的情况。当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出现了新的变化:“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42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宋代的城市与以前比较已具有了若干新的特点,主要特点是:市场制代替了坊市制,镇市和草市上升为经济意义上的城市,与旧城连毗的城郊的经济意义非常突出。唐代两京及州治被划分为若干里坊,每个里坊以高墙围着。里坊既是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区。里坊内设有固定的东、西、南、北等市。市内商店以商品种类分行营业,而且有的是定期的市。市内一切营业时间以早晚坊门的开闭为准,日没时坊门关闭便停止营业。经过五代的战乱,城市的里坊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与变迁,在宋初已难复旧观。北宋太平兴国五年(980),京都开封的商业活动已出现侵街现象,突破了时间与区域的限制,标志旧的坊制开始崩溃了。自此,商店可以独立地随处设置,同业商店的街区可见到跨行的现象,以致交通便利的埠头、桥畔、寺观等处亦成为商业活动的场所,尤其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夜市。“由此可知,当时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引自[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277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北宋至道元年(995)和咸平年间(998~1003)虽然两次曾经试图恢复旧的坊市制,但都以失败告终;到了仁宗初年,坊市制度彻底崩溃而为市场制所代替了。这种不以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变化过程,正体现了一种城市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它以不可阻挡的力量冲击着封闭的自然经济。由此使都市的性质渐渐有所改变,并使都市活跃起来,面貌为之一新。北宋末年的都城东京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之万数”(《东京梦华录》卷五)。宋代镇市和草市发展很快。镇具有经济意义,凡较大的居民聚居地而不够设置县的则设镇市并置监镇官以管理税务。北宋熙宁年间全国镇市已将近两千个,而南方诸路则有1300个。草市是乡村的定期集市,为农村贸易交换之所,有的发展为相当规模的经济贸易点。北宋政府鼓励发展镇市和草市,因为它们的商税额已占全国商税额的百分之十八(据熙宁十年商税计算),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它们的发展表明社会商品经济的活跃,大大推动了商品交换,有利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参见邓广铭、漆侠:《两宋政治经济问题》第185~190页,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同时,新商业市区的形成也逐渐改变着旧的郡县城市的性质。北宋城市经济的发展还突破了城郭限制,往往在旧城的附近开设店铺、作坊、贸易场所,渐渐出现了新的商业区域。如鄂州城外的南市,“沿江数万家,廛甚盛,列肆如栉,酒垆楼栏尤壮丽,外郡未见其比。盖川广荆襄淮浙贸迁之会,货物之至者无不售。”(《吴船录》卷下)北宋初年京都附近商业市区的发展非常迅速。太宗至道元年(995)京城设八厢行政区。“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二月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门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宋会要辑稿》兵三之二)城内城外各设八个行政区,正反映了新的商业区促进了京都性质的改变,它不再仅仅是政治的中心,而且在经济上也居于显著的地位。熙宁十年(1077)东京的商税比旧额已增加三分之一。由于市场制的确立、镇市和草市的发展、旧城附近新商业区的形成,这使北宋城市面貌发生新变化,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
  城市的新变化又表现在出现了一个城市化的过程。城市化是指人口向城镇或城市地带集中的过程见《国外城市科学文选》第1~2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北宋时人口增长较快,太祖开宝九年(976)全国共三百多万户,到徽宗大观四年(1110)增长了将近七倍,总人口超过了一亿。这百余年间,每年户口数以千分之十一的增长率增加。人口的蕃衍表现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其中城市人口的增加是极快的。太宗太平兴国年间(976~983)开封府主客户合计十六万八千余,至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合计二十六万余户,东京城市总人口可达一百四十万左右,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见吴涛:《北宋都城东京》第35~37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城市人口的增长可从商税的增加间接地反映出来。潍州、徐州、襄州、晋州、扬州、楚州、杭州、越州、苏州、润州、湖州、婺州、明州、常州、温州、衢州、秀州、虔州、吉州、潭州、衡州、江陵府、福州、广州、韶州、英州等处,熙宁十年的商税额比旧额增加一倍甚或五六倍。这些州治所在的城市人口大约也以相应的速度增加着。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移入,为城市提供了劳动力,加速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北宋政府鼓励人们(包括农村人口)出外经商:“营求资财者,谓贸迁有无,远求利润”,在刑法上是不作逃亡罪或浮浪罪论处的(《宋刑统》卷二八)。政府准予商人及手工业者经商与迁徙的自由。农村里地主与农民之间普遍实行租佃契约,这相对削弱了佃户对地主的依附关系。佃户在契约期满后可以从事别的职业或离乡背井。北宋在户籍上将常住的有固定产业的编为主户,而对无固定产业的外来户编为客户。客户的增加,表明人口有较大的流动。宋初太平兴国年间开封府主户九万二百余,客户八万八千余,主客户的比例相差无几。以汀州为例,城市主户二千八百余,客户二千三百余;其乡村主户九万九千余,客户四万五千余(据《临汀志》,《永乐大典》卷七八九○引。)。汀州乡村客户比主户少一倍,而城市主客户数目则基本上相等。这可说明城市的客户大大多于乡村的客户。城市客户的比例很大,体现了城市人口大量增加的趋势。城市除了在籍的客户而外,还有往来的客商、手工业工匠、个体手工业者、小商贩、船工、流民、民间艺人等等浮浪流动之辈。这些涌人城市的移民,由于职业、财产、社会地位等的区分,形成了社会的各种利益群体。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商人和手工业者的社会利益群体。
  商业和手工业的各行都有同业行会组织,“行”也称“团”;各行业推举经济势力雄厚者为“行首”或“团头”。这虽然是前代之制,但在北宋时行业的分工更为细密,行会组织更加健全,尤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显示出重要的意义。孟元老《东京梦华录》里关于北宋京都各行的情况及行会的作用均有一些记载,如说“西宫南皆御廊杈子,至州桥投西大街,乃果子行”;“北去杨楼,以北穿马行街,东西两巷,谓之大小货行,皆工作伎巧所居”;“马行(街)北去,乃小货行”;“朱雀门外及州桥之西,谓之果子行。纸画儿亦在彼处,行贩不绝”;“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南宋时吴自牧说:“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然虽差使,如官司和雇支给钱米,反胜于民间雇倩工钱,而工役之辈,则欢乐而往也。”(《梦粱录》卷十三)行会组织的作用在于: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统一商品价格,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可以保护本地区商业利益,限制外地商人进入市场贸易;可以调节与官府的关系,在保护商人利益的原则上应付官府的科索和劳役。行会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发挥,充分体现了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由于职业和经济地位的共同利益而结成了社会利益群体。它的意义在于:“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相性的。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即使非完全同样,几乎都是在早期出现的。它们组织的目的中的一个巨大因素,是互相保护与保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行会尤其是手工业行会,在初期是具有显著的民主精神的;从学徒到匠师这一条路,开放给所有合乎资格的人们”引自[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第438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商人和手工业者利益群体的出现,标志着在封建社会结构中产生了新的成分,预示着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兴起。
  从北宋城市出现的新变化,移民向城市提供大量的劳动力,商人和手工业者社会利益群体的形成,这一都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基本上构成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分裂,城市与农村的分离,从而随之形成了一个熙熙攘攘、追逐财富、充满物欲、自私自利的市民社会。
  宋代的社会结构是由官户阶层、乡村户阶层和坊郭户阶层构成的。北宋政府首先将享有统治特权的品官之家与被统治者区分开来,在户籍管理上区分官户与民户。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市民阶层。北宋初期在民户中将坊郭户和乡村户区分开来,以户籍形式将全国普通居民分为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坊郭户的单独列籍定等是中国历史上市民阶层兴起的标志。
  五代战乱之后户籍散乱或佚失,而全国人口又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和流动。北宋政权建立以来的三十余年间,户籍管理仍然紊乱,未能形成良好的制度。这给行政管理、赋税收入、科配和买等都带来了很多困难。太宗时随着经济的逐渐恢复和人口的蕃衍,户籍管理问题便非常突出。淳化四年(993)三月太宗下诏:
  户口、税赋、账籍皆不整举。吏胥私隐税赋,坐家破逃,冒佃侵耕,鬼名挟户。赋税则重轻不等,差役则劳逸不均。所申户口,逃移皆不件析,田亩税数,无由检括。斯盖官吏因循,致其积弊。今特释前罪,咸许上言。诏到,知州、通判、幕职、州县官,各具规画。(《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二)
  太宗至道元年(995)六月正式下诏,令全国重造户口版籍。这一工作进行了数年之久,到真宗咸平五年(1002)完成,“诏三司取天下户口数置籍较定以闻”。显然重造户籍过程中发现城市与乡村户籍混编一起在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方面出现种种不便和困难。这种旧的户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于是酝酿着试行新的户籍制度,即将城市与乡村户口分别列籍定等。真宗“天禧三年(1019)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于是先在洛阳试点坊郭户定等,稍后按其房地课税额和经营工商业资本的数量,以财产为标准分为十等而成为定制。这在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是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
  北宋时期全国京府四、府三十、州二百五十四、监六十三、县一千二百三十四,均有数目不等的坊郭户。天禧五年(1021)都城东京(河南开封)坊郭户人口城内外共约五十万以上;元五年(1090)杭州城内约计四五十万;北宋末年建康府约十七万。各地坊郭户与乡村户的比例甚有差异,但就全国而言,乡村户是占绝大多数的,估计坊郭户的数目,可能占全国民户的百分之五左右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户》,《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周宝珠、陈振:《简明宋史》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按此计算,哲宗元符二年(1099)全国民户共计为一千九百七十余万户,其中则有坊郭户九十八万余户;每户以五口计,则坊郭户人口约有五百万之众,它自成为一个新的市民社会的主体。
  坊郭户的定等标准各地不一致,但都定为十等。欧阳修说:
  往时因为臣寮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当定户之时,系其官吏能否。有只将堪任差配人户定为十等者;有将城邑之民,不问贫穷孤老尽充十等者;有只将主户为十等者;有并客户亦定十等者。州县大小贫富,既各不同,而等第差科之间,又由官吏临时均配,就中僻小州县,官吏多非其人,是小处贫民,常苦重敛。(《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河东奉使奏草》卷下)
  虽然定等出现这些问题,十等之分并不一定很准确,但大体是能反映城市居民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宋人又习惯将十等人户分为三类,即上户、中户和下户;大致上户是豪强之家,中户为中产之家,下户为贫苦之家。
  坊郭上户为一、二、三等人户。其中一等户又称高强户,包括居住在城市中的大地主、大房产主、大商人、高利贷者、大手工业主、赋税包揽者;他们构成城市剥削阶级。中户为四、五、六等人户,包括一般中产的商人、房主、租赁主、手工业主。下户为七等以下的人户,包括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工匠、雇佣、自由职业者、贫民。欧阳修曾建议对一般州县的第八、九、十等人户免去差配,因为他们仅能维持较低生活水平,无力负担政府下达的差配任务。坊郭户内贫富悬殊很大:富者“不知稼穑之艰难,而粱肉常余,乘坚策肥,履丝曳采,羞具、居室过于王侯”(《乐全集》卷十四),贫者“食常不足”,而且往往“役作中夜始息”。他们在都市生活中因职业与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形成种种社会利益群体,如商人群体、工匠群体和雇佣群体。这些社会利益群体都依赖于都市经济,共同参与都市经济生活,因而在封建社会中构成一个较大的新的社会阶层。北宋政府将这一阶层从编户中分出专列定等是从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决定的。封建统治阶级很重视坊郭户在经济上与政府的直接利益关系。如苏辙说:“城郭人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谨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故财之在城郭者,与在官府无异也。”(《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栾城集》卷三五)与乡村户比较起来,政府同坊郭户的关系颇为密切。它可以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困难的经济问题,更是政府商税的负担者。因此,北宋政府在对待坊郭户方面是给予了某些优于乡村户的待遇的,使其在民户中显得较为特殊。
  在民户中坊郭户与乡村户比较,其社会地位特殊之处主要表现为定等、科配和劳役方面与乡村户的差异。乡村户以财产状况分为五等,而坊郭户则分为十等。在宋代文献里没有关于其原因的说明。据欧阳修所说“往时因为臣寮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这是指天禧三年户部尚书冯拯的建议,分等之事即成为定制。这显然反映了城市商品经济已发展到较高阶段,坊郭户之间的经济状况复杂,而且贫富悬殊很大,为了赋税征收与科配更为合理,于是比乡村户的分等细致。坊郭户对政府负有完成科配——包括和买的义务。官府向坊郭户征购和配卖物品称为差配、科买、科率、科卖、配卖等。凡由政府置场招诱商人按市价或高于市价将物品入纳者为和买,官府将多余的物资配卖与商人为科配参见魏天安:《宋代的科配和时估》,《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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